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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域名的特点及域名权的性质/黄立辉

时间:2024-06-16 20:1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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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域名的特点及域名权的性质
黄立辉
(西北政法学院125-36信箱,陕西 西安 710061)

摘要:域名是基于虚拟的网络世界而产生的,与商标相比,具有构成方式的简单性、应用领域的广泛性、注册制度的宽松性、使用地域的无差别性和全球唯一性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目前学界对域名权性质所持的几种观点,认为域名权具有知识产权含有的包括地域性在内的所有特征,因而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
关键词:域名 域名权 性质 知识产权 互联网
Abstract:
On the Character of the Domain Name and the Domain Name Right
HUANG li-hui
Domain Name was created from the virtual network. It has such characters as briefness in form, universality in use, indiscrimination in any country and uniqueness throughout the world. The author comments on some opinions upon the Domain Name Right and then shows his own: the Domain Name Right has the same charact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 it’s a new typ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Keywords: Domain Name, Domain Name Right, Charact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net

互联网(Internet)近年来在全球飞速发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被称为与传统媒体并列的“第四媒体”。在快速普及的同时,它与许多传统的观念、思想和行为方式发生了许多重大冲突,如网络上的暂时复制问题、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网络链接是否侵权……在这一日千里的网络面前,法律因其保守的本性,显得有些茫然失措。网络域名的特点及其权利的性质,就是让人颇为踌躇的一个问题。

一、 域名的特点

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台主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数字地址,称为IP地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每一个IP地址由4组数字组成,如 “192.168.0.1”,这些数字极难记忆。因此,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人们用字母代替数字,创建了域名系统。域名接近于自然语言,易识易记,大大方便了网络访问和使用。
一个完整的域名,由以“.”分隔的几组字符串组成,每个字符串称为一个子域。各个子域从后向前依次被称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依次类推,直至四级域名、五级域名等。例如,雅虎中文的域名为“YAHOO.COM.CN”。其中,“CN”为该域名的顶级域名,“COM”为其二级域名,而核心部分“YAHOO”为其三级域名。顶级域名分为两大类:国家顶级域名(National Top-level Domain Names,简称nTLDs)和通用顶级域名(General Top-level Domain Names,简称gTLDs)。前者用以区分国别,分配给各国使用,例如中国为“CN”,新加坡为“SG”,阿富汗为“AF” ,以此为标志的域名称国内域名。后者用以表示网站的性质,无国别之分,如“COM”表示工商企业,“GOV”表示政府机构,“ORG”表示国际组织,“EDU”表示教育机构,以此为标志的域名称国际域名。由于其独特的商业价值,大多数域名都选用“COM”为顶级域名或二级域名。所有关于域名的纠纷也多与此类域名有关。
域名与商标都具有典型的标识功能。同时,与商标相比,域名有自己独具的特点:
(一)构成方式的简单性。
每个域名仅仅由文字、字母、数字、连接符等字符组成,字符总数也有限制。域名对于人们的感官几乎没有任何直接意义,只是在字面上可以使人产生联想。在拼写正确的情况下,域名本身可以被毫无差别地再现。这是一种彻底的数字化特性,是与网络的特点密切相关的。
商标不仅能由文字、数字等组成,还能由平面图形、立体图形组成,甚至还可以由音响、气味组成。[1]如果说,域名是一个一维的概念,并且这一维的区间还很有限的话,那么,商标不仅仅可以是一维的,更可以是二维、三维的,并且在每个维度上的大小似乎都没有受到法律上的限制。一个好的商标,除了表示某种含义之外,会带给人们一种视觉上,甚至听觉上、嗅觉上的刺激,令人产生无尽的联想。这样看来,比起商标,域名是过于简单了。然而,正如区区“0、1”两个数字即造就了多姿多彩的网络世界(甚至可能是整个真实的世界)一样,①域名的生命力恰恰就在于其简单易用性。
(二)应用领域的广泛性
域名不只可以指向一个商业网站,用于商业活动,还可以指向一个非商业网站,用于政府、军事、教育、非赢利组织等活动。例如,域名“WHITEHOU.GOV”,即指向美国联邦政府的官方网站。而任何商标都必定涉足商品或服务领域,无不带有商业色彩。
(三)注册制度的宽松性
商标的登记注册机关一般是官方机构,注册程序颇为严格,不仅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更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域名来说,无论是国际域名还是国内域名,也无论是顶级域名还是二级域名,其注册机构几乎全部通过民间机构或半官方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对于申请注册的域名,注册机构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甚至根本不做审查。②另外,商标不经过注册也可以使用,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域名则只有在注册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地域的无差别性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域名一旦注册,即可在全球任何国家使用,并在网络上受到保护;第二,对于目前数量最多,使用最广的英文国际域名来说,由于适用同一规则,③在不同国家的使用和保护没有差别。任何域名一旦注册,只要其指向的网站有效开通,则在全球任何一个网络畅通的地点都可以被检索和浏览。当然,这种全球性的特征是由一系列的技术和法律规则作为保障的。
商标则不同。任何一个的商标,即便享誉世界,也无一例外地带有地域性特点,只有在注册国才会受到保护。而且,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别,对同一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各不相同。
(五)全球的唯一性。
在网络上,出于技术的需要,每台接受访问的主机,IP地址都必须是唯一的。与此类似,每一个域名,不论在何时、何地注册,也不论是国际域名还是国内域名、中文域名还是英文域名,都不可能与别的域名完全相同。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域名,但却没有多个人同时共享同一域名的情况。在特定的时间里,人们在自己的电脑上输入某一个域名时,指向的IP地址只能是一个。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域名天然地具有一种排他性。正因为域名具有这种与生俱来的特性,人们可以假冒商标,却不能假冒域名。这也使得域名日益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资源。
对于商标来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的保护,非权利人不仅可以使用,甚至可以堂而皇之地公然使用而不用承担侵权责任。非但如此,对于两个相同的普通注册商标,不同性质的经营者均可以合法地拥有,彼此相安无事。在特殊情况下,即便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著名商标,也不能排斥在先使用者的某些权利。

二、 权利的性质
  
域名的合法所有人,对于该域名究竟享有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是知识产权?目前理论界有如下观点。
1、经营标志权说。这种观点在承认域名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认为“经营者的域名是商业标志,因而经营者对其域名享有经营标志权。”[2]
2、物权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坚持认为,“物权是一定的权利主体直接支配一定的财产利益并有排它效力的权利”。域名首先当然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排它效力。同时又具备实在性、确定性和特定性,因而具有可直接支配性。这样,域名即可构成物权的客体,域名权当然就是一种物权。[3]
3、待定说。这种观点一方面承认域名是重要商业标志,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另一方面认为,“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地以肯定或否定来认识”,“不一定每一个域名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4]
4、域名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域名就是域名,它既非商标,也非厂商名称,事实上,它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这种知识产权即“域名权”。[5]
在这几种观点中,经营标志权说对域名权的界定过于狭窄;待定说有失保守;而物权说的观点,显然支持一种要囊括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证券权利等在内的大物权观,难以令人苟同。比较而言,域名权说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本意指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许多多新型的权利随着技术的创新不断涌现。这样就很难给“知识产权”下一个精确而完整的定义,使它能概括一切既有和将有的知识产权种类。迄今为止,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国家立法都未明确概括知识产权的定义,而只是给它划定一个范围。这恰恰反映了知识产权体系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的第(8)款用一个兜底条款概括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产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其它一切权利。”毫无疑问,域名权首先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其次,每个域名,尤其是由注册人自己设计的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无不经过构思、筛选、比较等创造性活动,应该属于一种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域名权完全能够划在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之内。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6]域名权的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都不难理解,问题在于有没有地域性。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其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7] 笔者认为,对于域名权来说,应当对其地域性作新的理解。在现实世界中,网民对某一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进行的浏览自然不受地域限制,但这种浏览必须是基于网络的。也就是说,因为域名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域名权的地域性特点应当理解为“领域性”,这个领域就是虚拟的网络世界。另外,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更多地体现在法律保护上的地域性,而非使用上的地域性。对于域名来说,其注册机构、注册程序、注册地、纠纷处理规则等,无不体现了地域性的特点。

三、 权利的保护

既然域名权可被作为一种权利,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就应该被称为域名权人。随之而来的是以下问题:域名权人对于域名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域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哪一个权利优先?对于种种纠纷,是扩大原有的传统法律的适用范围,还是另立新法?为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和规则。比较典型的有:1999年由网络名称和数码分派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发布了《域名争端解决统一规则》(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简称UDRP),对于域名和商标的争端解决提出了著名的三段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在1999年作了有关域名保护的报告,向各国提供了政策性建议。美国则颁布了《下一代网络法案》(Next Generation Internet Act),《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等系列法律。我国也不甘落后,先后由国务院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对域名的注册、管理、撤销等作了详细规定。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为了规范域名注册的程序,切实保护域名权人的利益,解决域名权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我国应该把对域名权的保护提高到与商标权一样的地位,制定一部和《商标法》处于同一位阶的《域名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格审批暂行规定

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格审批暂行规定
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营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勘探、
设计、科学研究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按照资质和专业能力划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四条 甲级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精通监理业务,并具有二十年以上主持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经验。
(二)监理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25人。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25人。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15人。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配备齐全。监理人员的构成应包括有关的工程技术专业和计划、计量、试验、合同管理、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
(四)拥有相关专业的国内先进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
(五)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100万元;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80万元。
(六)曾经监理过两个以上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乙级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精通监理业务,并具有十五年以上主持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经验。
(二)监理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15人。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10人。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配备齐全。监理人员的构成应包括有关的工程技术专业和计划、计量、试验、合同管理、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
(四)拥有相关专业的国内先进试验仪器和检测设置,或有固定的法定检测单位协作配合。
(五)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50万元;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40万元。
(六)曾经监理过一个以上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丙级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熟悉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4人。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4人。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配备齐全。监理人员的构成应包括有关的工程技术专业和计划、计量、试验、合同管理等各类专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
(五)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30万元;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20万元。
第七条 甲级监理单位监理业务范围。
甲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国家重点公路工程、特大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监理业务。甲级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及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八条 乙级监理单位监理业务范围。
乙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一般大中型公路工程、大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监理业务。乙级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一般大中型水运工程及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 丙级监理单位监理业务范围。
丙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一般大桥工程、隧道工程及与二级公路有关的交通工程等施工监理业务。丙级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中小型水运工程及相应的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条 监理资格申请报告书(表式附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职称、工作简历。
(三)监理人员一览表。内容包括姓名、年龄、职称、专业、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四)监理单位所有制性质及注册资金。
(五)申请监理业务范围,申请资格等级。
(六)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或与法定检测机构签定的协作协议文件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监理单位的机构组成情况。
(八)监理业绩。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格证书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每三年由交通部核查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抽查。具体事务由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青年活动、出版、新闻广播、电影和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运动员和手工艺艺人访问、考察或进行其他一切具有文化特征的表演活动;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艺术和文化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讲课和讲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留学生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有关国要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和公共卫生方面,特别在传统医学、针灸和其他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鼓励互派记者、电影工作者和制片人进行经验交流,鼓励互寄影片和声相节目;
  (二)鼓励通讯社间交换新闻、交换杂志、期刊。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蒂亚米乌·阿吉巴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