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计发[2002]348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 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一,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二,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文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委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三,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课题)。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五)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根据对《项目申报表》(《课题申报表》)的初审结果,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经修改、调整后的定向申报项目与公开征集项目一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决策:
(一)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项目立项以及项目依托单位。
(二)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条 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市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签订任务书:
(一)市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附件八,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附件九,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科委。
(二)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或北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课题)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课题)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市科委,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执行。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两个层次。
项目(课题)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附件十,以下简称《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一,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课题总结报告书》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四)市科委根据《课题任务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附件十二,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课题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附件十三)。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项目所属的所有课题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十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五)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验收。
(二)市科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书》和《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附件十六)。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外,其他所有项目(课题)的验收结果由市科委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对以北京市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北京市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转让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课题)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课题)的资格三年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咨询专家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科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决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做好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牢记宗旨。
第四条 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五条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自觉为企业、为市民服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外向经济,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省和市委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市政府有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市长报告,或事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下级政府提出,经市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上报市政府的预选方案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把关。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每年都应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市长对市政府作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行为负责。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促进决策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治建设,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并颁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后经法制办预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省政府备案。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市政府责令修改、废除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七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和市政府全体会议确立的重点事项(工程),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分管副市长在市长办公会议上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有的可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市政府对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报请省政府审批或报请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部门、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和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向上级领导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听取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等。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出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具体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业务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未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关系。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要事项,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会议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的六个工作日内正式印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舟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县(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十八条 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以及对省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市政府重要文件,应报市长或由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或签发。
第五十条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市政府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签。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通过定期举办讲座、加强自学等方式,努力学习理论、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长离舟出差、出访,应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外出,应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 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