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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询价采购程序的缺陷/谷辽海

时间:2024-05-10 22:1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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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询价采购程序的缺陷

作者:谷辽海
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09:12 中国经济时报
发表时间:2005年11月1日
  

  询价采购(Requestforquotations),又称“选购”(Shopping),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之一,但我们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中看不到询价采购方法和程序,原因是这种采购方法通常只适用于公共采购合同价值较低的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采购资金的金额往往达不到公共采购规则所需要规范的限额标准。

  根据我国财政部统计,2004年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规模为281.2亿元,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13.2%,仅次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从这个统计数据来看,适用这种采购方法的频率和规模均远远超过了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那么,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询价采购方法在制度设计方面是否比其他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更为科学和完善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适用条件和程序与其他采购方法相比无明显的优劣区别。我们首先来看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对询价采购方式所下的定义。感觉读起来特别费解和拗口,倘若改成“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更好一些。从询价采购的法律界定内容来看,只有货物才能适用询价采购方式,那么其优势与其他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比较究竟有哪些呢?我们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分析、判断不出来。其次,我们从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上来看,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两者几乎雷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同样也根本看不出来询价采购货物是否比竞争性谈判更能够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并降低公共采购资金的成本。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询价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21条规定,适用询价采购方法的条件是,经国家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询价采购的必须是采购合同的估计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的数额,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并已有既定市场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通过询价采购方式实现。从《示范法》的规定来看,适用询价采购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一般是在法律规定的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且采购合同总价值不大。而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是适用于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这与其他实施公共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对于价值较小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实施灵活的询价采购做法也是截然不同。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通过其他采购方式同样能够实现相同的效率目的,那么现行法律规定询价采购方式是否就显得有些累赘了。一部好的采购法律应该具备提高实际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故笔者认为,未来的立法应该修改为:“本法所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选择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程序本身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首先,专家制度存在着同样的缺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询价小组一般也是由采购代理机构组建的,主要的专家是接受代理机构委托的,受托的专家对于评定成交的标准、询价文件的制作、成交供应商的选择等事项通常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可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很难保证询价小组站在一个公平立场上来评分的。例如,2005年8月11日,宁波市学校装备与电化教育中心在宁波市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公寓组合柜床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时遭遇投诉,宁波市财政局经过调查后证实,被投诉人在询价评分过程中的确存在未按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为此,财政局作出相应的投诉处理决定。其次,采购人指定品牌询价几乎是普遍现象。在同一品牌代理商之间的询价,所出现的竞争完全是种虚假现象,所达成的最终成交价格很难说是合理的最低价格。例如,2004年3月,江苏省财政厅处理的一起询价采购投诉案件,江苏省肯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兴汽车有限公司、江苏华兴深兰汽车有限公司都是采购编号SJ200402018奥迪轿车(A83.0L2004款)的代理商,同时受到询价,最终成交的是江苏华兴汽车有限公司。对此,江苏省财政厅认为,投诉供应商的投诉不能成立,本次询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笔者认为,采购人指定一个品牌,然后对几家代理商同时进行询价,此时的最低报价不能说明是经过充分竞争的合理价格。因为一个品牌的几家代理商,应该只能视其为一家产品供应商。

  综上所述,询价采购方法和程序主要来源于《示范法》的规定,但国际公认的采购规则中精华的东西并没有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所吸收。需要引起关注的是,除了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行政规章,我国财政部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询价采购方式的行为规范。(24)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工作方案

农业部 中国科协


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农业部 中国科协等


  全科组办发〔2006〕6号

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根据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农业部、中国科协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根据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紧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任务,大力开展农民科学技术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努力培养有文化、懂科技、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全面提高农民的科学素质。主要任务是:

  1.帮助广大农民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现代意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经营管理意识;树立崇尚科学、移风易俗、遵纪守法、反对愚昧的新风气;推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

  2.提高广大农民科学生产和生活能力。提高农村公众了解科学文化常识、适应现代文明生活的能力;提高农民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循环农业、建设生态家园的能力;提高农民掌握和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产、增产增收致富、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和城镇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

  3.建立适应建设新农村和培养新型农民的要求,符合我国“三农”实际、具有时代特点的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体系和机制;搭建农民教育培训的社会化服务平台,整合、开发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公共服务资源并实现共享利用。

  二、组织实施

  根据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的安排,农业部、中国科协为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的牵头部门;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工程院等部门为责任单位。

  为推进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的实施,成立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协调小组,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和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程东红任组长,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陈凤秀和中国科协科普部副部长高勘为副组长,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的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任协调小组成员,各司局确定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任协调小组联络员。协调小组每年召开1~2次碰头会议,研究协调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由相关部门落实。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日常联系,处理日常工作。

  三、2006年工作安排

  2006年,由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各部门共同开展以下工作:

  1.6月初,提交各部门讨论、修改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进工作实施,并于今年底完成各自工作任务。

  2.“七一”前后,配合“节约能源”主题,举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启动仪式及相关科普活动。

  3.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靠广大专家,开展工作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

  4.10月份,举办农民科学素质与新农村建设论坛,交流经验,探讨思路,提出下一步推动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的意见。

  5.总结地方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的成功做法,向社会推荐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农民科学生产和文明生活的有效模式。

  四、2006年各部门工作要点

  2006年,各部门在共同组织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总体工作的基础上,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农业部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组织广大农业科技人员,通过科技下乡、技术服务、科技直通车、农民科技书屋、农业广播电视等方式,向农民广泛开展科技培训和技术服务,全年培训农民争取达到1亿人次以上。

  2.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和绿色证书培训。在全国有关县实施以农业科技和经营管理知识为培训重点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在全国大范围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培训骨干农民1000万人。

  3.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阳光工程为载体,对农村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民开展转岗就业培训。通过中央财政扶持,对350万农民开展短期职业技能示范培训,对1000万农民开展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遵守法纪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4.实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科技示范户能力培养为核心,全年在200个县培养20万个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400万户。

  5.组织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行动。对400万新增沼气用户开展沼气使用和沼气综合利用知识培训;对全国1800万沼气用户开展安全生产和节能教育;新培训和鉴定沼气生产工4万人。

  6.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今年培养具有中专学历的农村实用人才10万人;加大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力度,引导农民参加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7.实施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开展乡镇企业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管理人员和企业家培训,全年培训100万人。

  8.建设农民科技书屋。以革命老区为主,在1000个村建设1000个农民科技书屋,向每个科技书屋无偿赠送400册科技图书和100张光盘。编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系列宣传挂图和《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农民实用法律和政策常识》、《农村生产经营常识》、《村庄规划与建设》等4个培养新农民系列读本。

  (二)中国科协

  1.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通过转移支付项目资助支持100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00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10个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和100名农村科普带头人,引导、鼓励和帮助他们在农民科学素质行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开展“百名科技大王进仪陇”和“百名科技大王进井冈山”等科技致富能手下乡活动。

  3.修订《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增加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有关内容。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十佳示范案例评选活动;开展第三批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培训工作。

  4.通过示范引导、经验交流等方式,指导基层开展“一站(科普活动站)一栏(科普宣传栏)一员(乡村科普员)”建设。

  5.协调组织农村科普产品和信息资源的开发、整合和共享利用工作。

  (三)中组部

  1.认真开展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加快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步伐,为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培训创造条件;大力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增强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切实加强教学组织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继续加强骨干队伍建设,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认真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在全国推开创造和积累经验。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四)中宣部

  1.组织协调中央重点新闻媒体,面向农村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传播科学知识,推广介绍农村适用技术。

  2.举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为广大农村送文化、科技、卫生知识。

  3.资助中、西部地区建设1500个村级图书室,为每个图书室赠送包括农业科技、生活科普知识在内的农村实用图书3000册、光盘200张。

  4.开展向农民工送文化科技活动。为广大农民工送去科技类图书及音像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五)科技部

  1.支持以省为单位继续开展“百万农民科技培训”。全年共培训农民1000万人次以上。其中,重点培训活动包括:以农民企业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重点的科技培训,5万人次;开展青年星火带头人培训,15万人次;开展农村技术“二传手”培训,4万人次。

  2.推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以科技特派员、专家大院、农技110为重点,推广一批农村科技服务创新机制和新模式;以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区域成果转化中心为重点,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中介,引导支持一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健康发展;把以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建设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示范体系。今年将选择5个左右的大学和院所进一步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3.开展农村科普活动和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好“科技活动周”、“科技列车延安行”、科技下乡等科普活动;加强“《星火科技30分》电视节目千县联播”等农村科普载体建设;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发展好一批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和科普示范基地。

  (六)教育部

  1.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500万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和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施建设,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专业课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培养培训能力;广泛开展城乡合作办学和东西部合作办学,扩大农村学生接受优质职教资源的规模和比例;加大对农村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使更多的农村学生能够接受职业教育。

  2.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实施“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争取教育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培训每年达到3000万人次以上,其中技能培训达到1000万人次以上;动员组织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面向已进城农民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帮助农民工提高转移就业的质量和收益。

  3.大力加强农村成人的实用技术培训。继续实施“教育部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面向留在农村的劳动力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参与实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依托全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利用广播、电视、卫星、互联网等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扩大广播电视教育“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试点工作;结合“农村远程教育网络”的建设和应用,利用“全国农科技网联”和中央农广校、中央电大燎原学校的力量,发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普通中小学以及其他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活动,争取年培训规模超过5000万人次。

  4.积极开展对农村成人的文化生活教育,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

  5.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一批典型经验,带动面上工作。

  (七)人事部

  1.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三支一扶”计划),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

  2.今年5月至9月,组织开展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调研工作,摸清农村基层人才队伍现状,对各类人才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汇总。

  3.配合中组部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调研,起草相关政策文件。

  4.在适当时候,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表彰活动。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800万人,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2.与国务院扶贫办共同选择部分市、县启动技能扶贫工程试点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3.组织实施“2006年春风行动”,加强对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宣传,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维权能力和城市生存发展能力。

  (九)广电总局

  1.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优势,大力宣传各地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工作,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积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宣传工作,搞好“培训?就业?增收”的典型报道。

  3.大力宣传各级各类培训和技术服务机构、培训教师、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农民培训工作的典型。

  4.大力宣传各地加强农民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模式、规范项目实施、提高培训质量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十)全国总工会

  1.启动“为农民工送文化行动”。安排1000万元资金,联合教育部、劳动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在全国建立200多个流动电影放映队和31所农民工业余学校。

  2.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素质教育工作。每一所农民工业余学校每年至少完成5000到10000名农民工的培训任务。

  3.积极筹备建立全国工会数字电影院线。通过数字电影的播放,使为农民工送电影活动成为有影响的工会工作品牌,为农民工提供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十一)共青团中央

  1.开发农村青年人才资源。联合农业部等部门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联合科技部做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配合科技部门开展“星火计划和科技扶贫20周年活动”;评选表彰第十一届中国杰出青年农民和全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召开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第七届会员大会。

  2.提升农村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开展技能培养、政策宣讲等活动;召开现场观摩会,命名表彰一批优秀农村青年培训基地、中介组织和就业创业带头人;启动“农村青年发展基金”项目,成立“农村青年创业导师团”和“农村青年创业项目库”,以小额贷款、项目援助、技术指导等方式,为创业青年提供切实帮助。

  3.开发优势农产品市场。参与举办中国(温州)特色农业博览会;举办“新农村新青年”中国青年农产品经纪人发展论坛。

  4.提高农村青年组织化程度。加强农村青年基层组织建设,以项目建设、队伍建设和机制建设为重点,强势推进农村青年中心全面建设,促进农村各类青年协会社团蓬勃发展;在农村青年中心成立青年科普协会,培育发展农村基层各类青年专业技术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村青年组织化程度及当地农村青年科学素质提升的互助能力。

  (十二)全国妇联

  1.全面部署、动员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召开全国省区妇联主席工作会议,下发全国妇联《关于动员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2.加强农村妇女科学教育培训。实施“5123”培训计划,重点开展女科技致富带头人、女经纪人、龙头企业带头人等妇女骨干培训和西部地区农村妇女科技知识培训;依托陕西杨凌农林科技大学,培训200名农产品女经纪人;依托10万所农村妇女学校,开展农村妇女生产技能培训;重点确定50个妇女劳动力转移项目县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

  3.抓点示范,引导农村妇女依靠科技发展现代农业。计划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创建200个国家级“巾帼示范村”,2006年首批试点“巾帼示范村”62个。大力扶持“妇”字号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大力发展一批女能人协会、女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妇女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4.开展“科技牵手、资金牵手、项目牵手”行动。重点开展“科技牵手”,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推动科技志愿者与女能人、女能人与妇女牵手,促进农村妇女依靠科技增收致富。在三峡库区启动100万妇女创业循环金项目,组织“女企业家三峡行、虎林行”活动,为三峡库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带订单、带项目、带资金。

  5.开展女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组织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以及为女农民工提供服务,营造关心女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6.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以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为依托,以巾帼科普队、巾帼文明队、农村文化中心户、文化大院等为载体,开展喜闻乐见的科普知识进农村家庭活动。

  7.深化“巾帼文明生态庭院”创建活动,引领农村妇女建立科学生产生活方式。

  (十三)中国工程院

  1.组织院士和知名专家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深入基层、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活动。

  2.与有关方面联合开展农民培训方面的高层次学术研讨。

  3.针对农业教育、科研、推广工作者和行政干部开展建设新农村科普知识讲座。

  五、有关要求

  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为使农民科学素质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一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职能工作。二要密切联系,加强交流。各部门要经常沟通工作进展情况,相互之间积极配合,协调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三要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农民素质行动的宣传、监督、评价工作。四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激发广大农民的参与意识,自觉参加到农民科学素质行动中,形成上下联通互动的局面,切实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市及旗县区化肥淡季储备顺利实施,增强调控能力,有效平抑肥价,确保农业生产用肥,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性使用的矛盾,平抑旺季化肥市场价格,保障春耕用肥供应,维护农资市场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精神,按照市政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化肥淡储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市、旗县区联动,企业储备、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储备的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财政局、供销社、工商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由市供销社负责。
  市供销社负责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编制市级化肥淡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储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淡储肥质量监管、销售合同备案监管及淡储化肥出库价格监管。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日常统计和储备监管工作,并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化肥淡储情况。



第三章 化肥淡储的期限、品种及数量

  第五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即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六条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品种、数量逐年核定。2008年储备3万吨(磷酸二铵2万吨,复合肥1万吨);旗县区级淡季储备数量、品种由当地政府决定。
  市级化肥淡储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由市供销社分别在当年8月及次年5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备案。



第四章 化肥淡储的储存、使用及责任

  第七条 承担化肥淡储的承储企业应是市内注册、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仓储条件好、市场信用度高的骨干农资企业。
  第八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供销社、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应与政府授权部门市供销社签订化肥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肥储备计划及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淡储工作有序运行。
  第十条 化肥淡储和正常经营相结合,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对淡储化肥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要按要求及时调入淡储化肥,并确保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根据化肥的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务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将库存化肥自行销售完毕。淡储化肥因质量瑕疵、超过有效期或没有及时销售导致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在化肥淡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动用淡储化肥。
  (一)本地遇有重大灾情;
  (二)化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调控时;
  (三)需要动用化肥储备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淡储化肥出库销售价格由市工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第十五条 淡储化肥存储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亏损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五章 化肥淡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供销社按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市级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供销社上报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供销社对月报表核实后,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化肥淡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也可以按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遵循进贷销还、封闭运行、不得挤占的原则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旗县区政府给予本级承储企业淡储化肥资金利息补贴或其它方式补贴。2008年市财政给市级淡储肥每吨定额贴息50元,旗县区可参照执行。今后,贴息数额按淡储数量以及国家规定的化肥出厂价或化肥到站价格加合理费用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逐年确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数量后,由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数量每月编制报表上报市供销社,市供销社按月上报市财政局并逐月核拨利息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的,将视情况扣减利息补贴直至取消淡储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淡储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依法监督承储企业履行化肥淡储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