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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制度的初步设想/王政

时间:2024-07-24 00:5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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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制度的初步设想

(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王政 律师)

毋庸质疑,互联网技术已经改变了我们现代人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并且目前其仍以极大的速度在继续推进着我们人类的自组织系统(包括人们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运转模式、社会生产方式的类型等)发生着剧烈变化。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拟提出在我国法院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制度的初步设想,并对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希望此项有关“公开审判”的技术性建议能引起广大社会公众和法律届同仁们的支持,以便能使其成为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法院系统自身建设的一个“亮点”工程。

一、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制度的初步设想

我国诉讼法(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领域)虽然规定了公开审判的诉讼制度,但现实中,群众对司法审判的公开情况普遍存在不满,尤其是对裁判的结果和过程不够公开的事实反映最为强烈。说白了,群众反映强烈的是针对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黑箱化”运作及由此所导致的司法腐败事件。有感于斯,并且考虑到目前世界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已经如此普遍甚至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的一种主要途径之现实,本文特提出对法院裁判结果建立网上公示制度的如下一些初步设想:
(一)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制度的基本内涵和意义。简单一点讲,“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套规范化的制度来要求法院将所有公开审判案件的裁判结果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示,以便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司法审判实践中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更好地体现司法审判内在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网上公示的基本内容。我们认为,要求法院进行网上公示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所有经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所产生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必须全文在网上公布(涉及国家机密、未成年人案件、个人隐私或其他不便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2、所有司法审判人员的个人情况及参与审理的案件都必须在网上公布;3、所有公开审判案件的重要程序性事项(包括是否进行了公开质证、是否有超案件审理期限情形存在、裁判结果是否经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等)必须在裁判结果作出后随裁判结果在网上公布(涉及国家机密、未成年人案件、个人隐私及其他不便公开的案件除外);4、其他法院认为需要在网上进行公示的事项,如各类无法送达的诉讼文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
(三)关于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应当考虑的几项规范性因素。1、从制度实施的层面讲,我们认为,要求法院对有关内容进行网上公示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规范性程序进行,所有裁判结果以“必须进行网上公示”为原则,“不能进行网上公示”为例外。2、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公开案件裁判结果是其义务,不得以非正当理由妨害法院对其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3、凡不进行网上公示的裁判内容,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最好在法院系统内部成立非专属于法院系统的独立审核部门。4、遇到对案件裁判结果当事人要求公示而有关案件公示审核部门认为不能公示或案件当事人要求不公示而有关案件公示审核部门认为必须公示的情况,还必须考虑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公示复核请求权。5、社会公众对网上公示的案件可以自由发表评论,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对法院裁判结果建立网上公示制度的必要性
(一)司法审判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要求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的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任何一个称得上“法治”的国家所必不可少的一项审判制度。因为只有对案件实行公开审判,才最可能实现审判程序上的正义,才最可能保证审判人员公平断案,才最可能地保证司法审判结果的公正。换句话说,“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是司法审判的内在本质需求。既然是公开审判,当然是越公开越符合公开审判的原则和精神。但是其他如张贴公告、参与旁听、利用报纸和电视媒体等公开方式往往受制于时间、空间场所和公开成本的限制对司法审判不可能做到太大范围的公开,而利用互联网技术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恰恰能弥补其他公开方式的不足,真正使司法审判做到在键盘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开,保证裁判结果最大可能的公正。
(二)遏制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增长的趋势要求对法院裁判结果建立网上公示制度。目前司法腐败几乎是每一个有良知的国人所关心所痛恨之事。而司法审判不够公开,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黑箱化操作”、“地下勾兑”,如此司法环境正是滋生司法腐败现象的温床。即便是允许电视、报刊等法制栏目媒体放开手脚、开足马力全力去暴光,也只能是暴露司法腐败冰山之一角,不足以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眼球的注意,不足以打破腐败分子不被揭露的侥幸心理。既然如此,不如让法院主动将司法审判的结果和过程都放到“阳光”底下晾晒,让公众自由去评判是非,对明显存在审判不公的案件让人民群众在网上投票表决。如此以来,审判机关和办案法官可随时随刻倾听到人民群众的呼声,时时警醒自己,刻刻不要忘记自己还是法律的“守护神”。如此以来,可能腐败案件自然就减少了,因为法院服用了“阳光司法”这一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增长的有效良药。
(三)大力发展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需要对法院裁判结果建立网上公示制度。建立“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不是光靠某些熟悉法律、掌握并运用法律的“精英人才”就可实现的,还必须依靠社会大众们自觉地去知法、守法和用法。对法院裁判结果建立网上公示制度,人民群众可以通过随时浏览相关司法审判公示网站,对形形色色的案例进行查找和学习,自觉不自觉的就接受了更多的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并知晓更多的法律知识后,自然也就更自觉地去守法和用法了。所以,发展社会法制宣传教育需要“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制度”来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更为宽广和便捷的学习舞台。
(四)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为宗旨的法院系统内部改革需要对法院裁判结果建立网上公示制度。毋庸质疑,目前我国不少地方法院已经出现了低效运转、积案成堆、办案质量严重下降的状况。所以法院系统内部有关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为宗旨的改革呼声也不绝于耳。通过对裁判结果建立网上公示的制度,让每个法官所办理的案件公之于众,可以实现如下推动法院系统内部改革的目的:1、让真正优秀法官的风采可以充分得到展示,让品行和素质恶劣的法官不能够滥竽充数;2、让审判权被滥用的责任能够得到明确(案件是否经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等);3、让社会公众直接监督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是否存在水分、是否该合并审理的案件没有合并审理或一案被拆成数案等(不能简单以办案数量来衡量法官的工作量和实际办案能力);4、让社会公众都明白超期限审理的积案到底都是些什么案件(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等);5、让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事实尽可能得到相同或类似的裁判结果;6、让落后地区的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借鉴先进地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凡此等等。总之,通过“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制度”,可以实现让法官的智慧和人民群众的真知灼见互相交流激荡,如此以来,可能会极大地提高办案人员的判案素质,无疑为推动法院系统内部改革、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提供了一台强大的助力器。
(五)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依赖对法院裁判结果建立网上公示的制度。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来保障。信用是以财富的多寡为依托的,而财富本身有时就通过信用的形式来表现的。所以现在市场交易,最需要的是交易主体能够非常便利的进行资信考察。资信不仅体现在有多少确定的静态的资产,而更主要体现在有多少动态的债权或债务以及是否遵守法律或严格履约的诚信表现。通过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的制度,使交易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很容易通过网络调查了解到:1、交易对方是否正与第三方产生重大债权或债务的诉讼纠纷诉事件;2、交易对方的有关历史诉讼记录情况,是否表现为一贯守法或严格履约并具有相当的信誉度;3、其他对信用评定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如交易对方的个人品行或单位的社会责任感等。一贯不遵守法律且诉讼缠身的个人或单位,自然其社会信誉度不会太高。从信息反馈角度讲,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制度若能够得到实施可能会促使每个人或每个单位更加自觉或主动地去维护自己的信誉,因为这种不良的信用记录必然会影响到其未来的发展,从而在宏观上必然会减少不必要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纠纷案件的发生。所以,从发展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角度看,我们也有必要对法院裁判结果建立网上公示制度。

三、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的制度可能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不可能只产生正面的积极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可能伴随着产生一些负面的消极的社会影响。建立并实施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的制度后,我们认为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如下一些负面影响:
(一)对个人隐私权或企业的信誉度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扩大侵害。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在进行网上公示时虽然要进行一定的限制或处理,但是仍可能会因限制或处理不当或直接滥用这种网上公示制度对隐私权造成一定的扩大侵害,尤其是当网上公示的案件最终被证明是冤假错案时,这种已发生的侵害会显得更大。对企业而言,一旦大范围内社会公众对其形成不良的印象,可能会直接导致或加速其破产倒闭,产生生存危机。
(二)可能会对人们的法制观念产生一定的错误引导。法院网上公示的案件不一定是最终的或正确的裁判结果,甚至可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错误裁判。但是一旦上网公示可能就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处理类似案件的态度,使社会公众接受一些错误的裁判和法制观念;法官也可能会因以前曾存在过类似的裁判结果而不敢有所突破,可能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情形产生“矫枉过正”的不利影响。
(三)实施起来不可能做到整齐划一,可能必须要求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因为我国行政区域太多,各地情况又千差万别。有些经济发达地区仅一个区县一年就有几万起案件,而另有一些少数民族或偏远落后地区一个或几个地级行政区一年所有案件加起来可能还不到一万起。如果按现有的行政区划去要求建立法院裁判结果公示网站肯定会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打破现有行政区划的要求可能是比较理想的方式,但是实施起来肯定会麻烦不少,又会造成新的不必要的扯皮现象。
不过,本人认为: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完全可以委托中介网络公司组织实施或进行全面的网站托管服务,国家只需采用必要的监管和控制措施就可以了。另外通过严格的制度建设,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该项制度实施所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或负面影响,使得该项制度的积极效果或正面影响能够得到最充分的体现,至少可以为推动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贡献一臂之力。

四、对法院裁判结果建立网上公示制度所必须的条件
任何一项制度能否得到推广和实施关键是看社会是否具备推广和实施这一制度的必须条件;至于评判该项制度是优是劣,也只有通过真正地去组织实施后才能被检验出来,因为“实践才能出真知”。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的制度能否得到推广和实施关键还是取决于以下因素或条件:
第一、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到今天、超大容量数据库的建成、高速运转的搜索引擎对支持几个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已经不成任何的问题。也就是说,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的硬件技术条件已完全具备。
第二、社会公众是否有知晓司法裁判结果的强烈意愿。我们已无法否认,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社会公众从没有向现在这样关心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法制事件,那么多电视或报刊等媒体举办的法制宣传栏目已受到社会各阶层大众的无比青睐就是最好的明证。如果进行一场民意调查,估计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的门户网站肯定会受到无数人民大众的支持。
第三、是否获得高层领导和法律职业者们的广泛认同或支持。推动司法改革和制度建设的“动力源”来自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而改革能否进行、制度能否推出还需要“动力引擎”。有了高层领导和法律职业者们的广泛认同或支持就等于为“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制度”的推出准备好了“动力引擎”。
第四、制度的推出成本和阻力大小。任何一项制度的推出都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都会触动某些利益既得者们的利益,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不同程度的社会阻力。成本太大则阻力就大,阻力大则制度就不会或难以被推出。相信“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的制度”能否被推出最终还是取决于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社会阶层力量进行博弈的结果。

不过,本人始终坚信的是:法律之所以规定对个别案件可以不实行公开审判,是因为有更高的价值理念或更大的利益存在,而且这种价值理念和所代表的利益超越公开审判程序所包含的价值理念和实行公开审判后所带来的实际利益。法律之所以又要求对一般案件都必须实行公开审判,也是因为公开审判作为一项更为根本性的司法制度比不公开审判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价值理念,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我们要证明“建立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的制度”没有必要,那么我们首先需要证明“公开审判”本身就不是必要的制度,不公开审判才暗含了更高的价值理念或更能代表或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05年12月25日 星期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3号

1995-12-04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工作的改革正朝着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可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审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蚌埠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坚持好中选优、公正、公平、公开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的作用,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评审1次。每年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2家,可以少额或空缺。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单位在获奖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负责人、质量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委会名誉主任由市长担任,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质监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由市质监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邀请市政府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批准;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行业分类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和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意见,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专业人士担任市长质量奖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注重自身品牌建设,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且绿色、节能、环保;

  (四)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节能和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被有效投诉;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相关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重点在生产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所有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及市质监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蚌埠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结合现场评审得分排序,统筹行业分布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企业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获奖条件要求的,取消拟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由市长签署和颁发市长质量奖证书和奖杯(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包括广告宣传)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在商标等标识标注中印出获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始终保持同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可再次授予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市质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帮助和促进获奖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如发生以下情况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暂停或者撤销该企业的市长质量奖称号。

  (一)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或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

  (三)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社会责任明显滑坡;

  (四)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被发现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市质监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