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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检索/王瑜

时间:2024-07-22 18:4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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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检索

“专利文献是科学与生产之间的桥梁” 茅以升

本人一个客户为一件事情苦恼很久,这个公司生产的某种产品,在国内具有实用新型专利,该公司非常想出口到美国,但是美国市场已经有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在销售,他们看中美国市场,又担心国外的那家公司在美国申请了专利,该公司不知道如果解决。其实,这个问题比较简单,这个公司可以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来确定国外的公司是否申请了专利?申请了那些专利?如果销售到美国,自己的产品是否可能侵犯国外那家公司的专利权。

一、专利文献的内容

专利文献主要是指各国专利局的正式出版物。专利文献是技术情报,法律情报和经济情报的重要来源,专利文献范围包括各种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证书、专利公报、专利索引、专利题录、专利文摘、专利分类表等。作为公开出版物的专利文献主要有:专利申请说明书、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说明书、工业品外观设计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索引等。

专利文献的特点:1、内容广泛,在应用技术方面,专利文献涉及领域之广是其他科技文献所无法比拟的,2、内容详尽,3、报导速度快,专利文献对发明成果的报导,往往早于其他文献。比如电视机见之于专利文献是1923年,而在其他文献上发表是1928年,相差5年,喷气式发动机在专利文献上公布的日期是1936年,其他文献第一次公布是1946年,相差10年。

二、专利文献的用途

专利文献包含大量其它途径无法查到的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专利文献与其它文献相比具有独特的功能,它通常包含三类相关的信息,即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读者通过专利说明书可了解到有关课题的详细技术发展情况。专利文献中所含的技术信息包括:(1)发明人所知的现有技术简短说明;(2)发明的详细说明,其详细程度能使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现该发明,并含有至少一项最佳实施方案;(3)直观地表明发明功能的附图(或化学式);(4)确定发明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书。这些技术信息对企业是非常有用的,企业利用这种信息可以为企业寻找合适的技术,选择最佳方案,也为企业进一步的研究开发活动指明方向。从而可以节省时间、资金和人力,避免重复研究。

法律信息是指通过著录项目中的申请人、发明人、专利权人,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日等信息,通过权利要求书可以了解到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文献中包含的法律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策略是很重要的。企业通过对他人已有的或正要产生的专利权进行检索,据此判断自身生产和销售计划中正开展的活动,哪些受到了竞争对手的专利权的限制,以决定解决办法,或者是将自己的技术获得许可,或者是启动法律程序宣告竞争对手的专利权无效,或者是在他人专利技术的基础上继续开发而避免侵犯竞争对手仍有效专利权。

经济信息,是指通过著录项目中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了解到有关企业的专利情况,有效专利有多少等,从而分析研究其技术动向,产品动向和市场动向,根据同族专利的数量及国别,可了解到其经济势力范围。专利文献中也包含着有关竞争对手的研究开发信息,通过跟踪调查竞争对手的专利活动可以获得特定的商业信息。也就是说,如果连续几年检索到某一部分对手在某特定技术领域、在几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或公布的专利申请,即某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利群”,就可能说明其投入研究开发的力度,也就可能推断出其保护研究开发成果的决心以及开辟新市场的意图。这些不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是十分有用的,也有助于企业选择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合作伙伴。

专利文献中包含的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对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决策是十分有用的,企业应该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

三、什么时候需要专利文献检索

1、开发新产品前检索
开发新产品、解决技术问题检索。世界上的新技术、新发明90%以上记载在专利文献中,在应用技术研究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研究时间60%,节省研究费用40%。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运用专利文献,不仅能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大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全过程中,毫无例外地都注意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就可以做到知已知彼,在最新最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有限科技资源的浪费。欧洲专利局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在十几个欧洲专利条约成员国中,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中,由于利用了专利文献,避免了重复研究,每年可节约300亿马克的研究开发经费。

2、申请前检索
据统计,目前我国90%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前是没有进行相关文献检索的,这将导致大量实用新型专利重复授权,大大降低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力度。专利检索,一项新发明在申请之前,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最好进行专利检索,以便更清楚地了解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对是否申请专利做出决策。侵权检索,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新课题研究之前,应当查询专利文献,了解是否具有侵权的危险,避免盲目研究。

3、出口前检索
企业向国外出口新产品时,也应该检索专利文献,判断是否会造成侵权。当一个企业被控告侵犯他人专利权时,也应当对有关的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判断是否真的侵权,广泛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力求找出相关的专利文献,请求该专利无效,从而摆脱被控侵权的险境。

4、在引进技术前检索
在技术引进工作中,对拟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应通过专利文献了解有关技术的先进程度,是哪个年代的水平,是否申请了专利,专利权是否有效等。在引进技术和出口产品时,亦进行专利审查,防止上当受骗,低水平和重复引进;鼓励企业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先行的国际通用做法,向产品输出国申请专利,保障“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四、如何检索专利文献

检索时首先分析检索课题,必须把课题的内容转换为检索语言——专利分类号和关键词,因为专利文献检索工具主体部分通常采用专利分类号和关键词来表示特定的技术内容,从而才能检索到有关的专利文献。利用《国际专利分类表》确定IPC号,以IPC号为检索点去查《中国专利索引》的分类索引或《专利公报》的IPC索引,得到相应的公开号(授权公告号)、申请号(专利号)、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名称、卷期号等,再转入公开号途径。

专利文献检索现在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国内的专利检索可以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www.sipo.gov.cn,知识产权出版社的网站:www.cnipr.com,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咨询中心的网站:www.patent.com.cn。国际的有: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www.ipdl.wipo.int,美国专利与商标局:www.uspto.gov,欧洲专利组织及其成员国的专利局提供的欧洲网上专利数据库: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等,在网络上检索很多都是免费。

既然专利文献检索对科技型公司非常重要,那么该类型的公司应当最少配备一名专职的专利文献检索人员。专利文献检索属于协同合作的工作,由专利检索人员主导,研究者开发人员合作完成。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高级会员

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关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2年5月15日,海关总署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2)70号《批转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若干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请示》,现将征收出口关税的几项规定,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应按其申报出口日实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二、所有出口货物,如属于应征出口税的品种,不论其经营成份和贸易方式,除经特准免征出口税的以外,都应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对于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成品,如属于应税品种,经海关审查属实后,可准予免征出口关税,但要防止伪报为来料加工。
三、关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为该货的离岸价格,除去出口税,经海关审查确定者。
经营单位应在货物申报出口时,向海关交验货物的发票、合同和其他有关证件,以便海关据以计征税款;如不能及时交验,海关可另行估定完税价格计征,事后不予退补。
对于以离岸加运费价格(C·&·F国外口岸)和国外口岸到岸价格(C·I·F国外口岸)成交的出口货物,其价格内所包括的运费和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数扣除;如无实际支付数,可由各地海关根据情况定期规定运费率和保险费率,并据以计算,征税后不作调整。
四、对于广东各地起运点、装卸点出口的淡水鱼,可由接受申报出口的海关,按出口之日的数量和前半个月的平均离岸价格除去出口税后计税;也可按出口后实际结汇的价格扣除出口税,并按开发税款缴纳证日所实行的外汇折合率计税。具体办法可由广东分署根据上述精神规定。
五、所有应征出口关税的货物,都应由申报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地海关缴纳关税。
对于陆运出口货物,如向起运地海关申报,应在起运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出口地海关核查放行时,如发现货物在国内运输途中有短缺,应由申报人交验商务记录,经核查相符,出具证明交报关人凭以向起运地海关申请调整税款。
对于不及时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海关可不予放行。至于陆运出口货物,考虑其运输特点,在开始征税时,如发货人不能及时缴纳税款,经具结保证在七日内交税的,可先予放行。
六、驶往国外的运输工具所装经海关核准供途程使用的燃料、物料以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和旅客所需饮食用品,可免征出口税。
七、对于应征出口税的个人邮递物品以及旅客行李物品,在限量、限值以内的,免征出口税。在新规定下达前,暂按现行限量、限值掌握,超出的一律不准寄出或带出。
八、对于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用外汇券购买的物品和旅客托运不超过五万美元的小批订货,如属应征出口税的物品,应按一般出口货物照章征税。在未设海关地点,不准邮寄或托运应税物品出口,否则出口地海关可予退运。
九、对于驻华外交代表机关为其国内机构或其驻第三国机构采购出口的应税物品,按现行规定,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二百元,不需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可免征出口税;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需要申领许可证的,仍应照章全部征收出口税。
征收出口税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关应加强领导,对出现的问题,请注意了解情况,及时总结上报。


  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2007年4月1日实施。

  《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中规定了离婚案件的受理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处理民事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离婚案件主要是解决基于婚姻家庭的纽带所发生的人身关系的纠纷,将其与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标准予以区分有其重要意义。而离婚案件也要解决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纠纷,因此,《办法》也同时规定,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可以发现离婚案件多数涉及财产分割,并且多集中表现在对房产的分割,这就涉及到房产价值的确定。房产价值并不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波动,十年、二十年房龄的房产放在现在其价值与当时亦有天壤之别。因此,房产价值如何确定,关系到合理确定受理费的标准。

  目前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主要有:1、原告起诉时仅仅写明分割房产,并不明确价值;2、原告起诉时要求分割房产,但凭经验随意写个价值数额;3、原告起诉时要求分割房产,同时申请房产价值鉴定。分析发现,按照《办法》规定处理以上情形均有疏漏之处。第1种情形根本无法确定受理费;第2种情形导致受理费的任意性和不客观性;第3种情形需鉴定评估,一方面亦带有主观性,另一方面需支出鉴定费用,加大诉讼成本。可见司法效果并不理想。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据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方式解决上述遗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可见,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有关赔偿项目是依据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或消费性支出或平均工资为标准。那么上一年度标准如何确定?《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和分析,对于离婚案件中房产价值的确定,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如统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采用区分房龄、地段、环境等影响房产价值的指标等方式,来统计公布相关数据,以更加客观地确定房产价值,从而更加准确地确定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受理费问题。同理,对于房产之外的其它财产的分割,亦可由相关政府部门(如物价部门)予以统计公布数据,为解决财产分割的受理费问题提供基础。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