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律师事务所定制软件的好处/迪奕科技

时间:2024-07-12 22:3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律师事务所定制软件的好处

迪奕科技


  信息化时代的律师事务所,面临崭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如何进行规范化高效运营,以适应愈来愈激烈的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是摆在律所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司法部及全国律协也都对律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结合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和律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效果及律所运营的一些问题试做探讨。

一、符合司法局及律协的规定,降低执业风险

  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等相关条目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益冲突检索和保密措施进行了明文规定,并规定了相关责任追偿的规定。
  规避执业责任事故:进行案件冲突检索避免内部利益冲突的发生,从客户名称、住址、对方律师、案件关系人及证人等信息在律所的整个资料库里进行全面利益冲突检索,并对立案进行逐级审批,保证接案的安全性;常用的合同及法律文书,由事务所统一管理,公章借出、归还、使用对象等情况严格记录和审查,以避免执业事故和事务所索赔事件的发生;
  资料保密与安全性:根据自身律所的不同情况,从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到秘书助理,从财务到行政人事等都根据其工作内容和职责设置不同权限,以规范不同职员在办案管理软件中对资料的查看与操作,并可根据日志功能追查责任和文件资料。 如专职律师间各种资料相互独立,协同办案时可通过共享功能灵活的开始或停止共享,并能够回顾对某一案件的所有操作,以保证资料的私密性。

二、律所规范化建设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十一、九十三、九十四条要求律所对收费进行标准化操作。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十七、三十三、三十七、三十八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要求对案件卷宗建立完整健全的保管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三十二、三十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四、六十三、第八十七条要求让客户实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收费情况。

  总所、分所管理:通过权限划分,总所可以对分所员工及客户、案件资料进行分类管理,总所能够及时向所辖分所的每一个员工下达通知及发放文件,分所的接案及创收情况能够迅速的整合并反馈给总所。

  办案与收费:从收案的信息登记、利益冲突检索、立案审批到案件进度处理、案件文件审批、结案审批以及案件归档,环环相扣,管理层可以分级进行审批,对案件进展进行督导(如案件文件准备、指导案件进度),对最后进行的审核归档。共享功能可满足律师对协同办案的要求,律师还能够把案件办理的进度有选择性的呈现给客户。而除了案件起诉状、证人口供、判决书、案件进度和案件总结等资料外,相关联的如:相关人的背景资料、判例、法条、对方律师事务所针对类似案件的研究等文件资料全部保存在系统中,不会因为人员更迭影响案件卷宗的完整性。同时不仅解决了纸质文档不易保存、占空间的问题,还减少了纸张的浪费,更加绿色环保。
  满足包案件、计时、按照标的等收费方式,律师能够随时查询自己的佣金提成信息,可以根据不同需求来进行相关设置。案件的每一笔财务往来都会被记录,客户并可在客户端看到详细收费信息,并可通过客户端接受客户监督,来增强办案过程中律师对客户的透明度,提升客户满意度。还可以自动生成带有律师事务所专属VI设计的账单,发送给客户的同时能够通知财务人员,将催款和收费相挂钩,避免律所死账和坏账的情况出现。

  事务所各职员信息畅通:律所在办案和运营的各个节点权责更明确,管理层对案件的立案结案的审批意见、专职律师对案件的办理进度、合同公章的使用、财务人员对账务信息的处理、图书和会议室等律所配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等各方面信息都能够清晰及时的反馈给关联的同事。从而使得无论是管理层与律师,律师与律师还是律师与助理和行政后勤人员之间,都能够及时的了解到所需要的信息,节省时间上的成本和增加管理的透明度;

  事务所运营情况分析:事务所案件统计可分案件类型、时间段来统计实现不同时间段、不同案件类型的接案情况,明确律师事务所业务方向;财务统计可按分所、部门、法别、客户类别、案件、时间段进行统计,了解各分所之间、各部门的财务创收情况,以便制定管理方案和市场策略。统计结果亦可作为事务所及律师个人考核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因此繁忙的领导层能够便捷的了解律所的动态,准确获得各方面信息。

  高效使用硬件设施:清晰了解会议室的不同功能、大小及使用状态;掌握车辆的使用状态、维护保养及保险的情况;分种类和用途对律所的图书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可详细了解图书的数量、借阅及归还情况;行政人员也可了解事务所其他资源,如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及折旧情况,规范的管理才能使得律所的设备被高效的利用,以节省硬件设施的投入。

三、事务所内部人才培养

  积极利用办案管理软件搭成的平台,可有效加强文化建设,可表现为以下几点:
  1、网络的资料库,律师可随时查询法规、调阅案卷、使用文书范本等,并可不受地域限制的查看律所公告,享受高效便捷的服务和工作氛围;
  2、建立内部消息平台,增强所内人员沟通,并可对经典案例进行论坛式的讨论,形成内部讨论的习惯,增强律所的凝聚力;
  3、树立积累意识,积累客户信息、经验等各种资源,不会因为人员更迭流失客户资源。对资深律师宝贵的知识和经验,按照不同类型的案件汇集成相关问卷表和文件清单,使用时可随时调用,有利于对新律师的培养和提升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4、对行政人员及秘书人员的培训也会因为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变得流程化、制度化,加上系统人性化的操作界面,使得行政人员能够很快上手,避免出现工作交接不完全的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品牌形象树立

  一个律所的品牌形象的树立关系到律所日常运营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下面从客户、员工、同行律师及司法部和律师协会的方面来做论述。

  1、客户:律师的办案能力和经验可能参差不齐,如果将律所在办理案件中专业知识制作问卷表和文件清单的形式,让所有律师分享经验成果,让客户体验到律师办案的娴熟、经验的丰富和办事的效率,从而体现律所整体的专业性;律师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把案件办理进度、收费明细、服务记录以及具有标志风格设计的正规账单通过邮箱、甚至手机提醒等现代化处理手段及时的反馈给客户,并且客户可以对自己不满意的地方进行举报和投诉,势必能让客户感受到透明化且细致认真负责的服务水平;
  2、员工:律所运营的更加规范化和信息化,员工有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办案手段,可以在律所不断地提高办案的经验,定会油然地产生自豪感和产生巨大的凝聚力,有利于律所的团队建设;
  3、同行律师,办案过程中所接触的其它律所律师,在了解律所的现代化办公措施和规范化运作及体会到由此带来的高效和便捷后,必会对律所形成良好的印象,增加了律所的吸引力;
  4、司法部和律师协会,司法部和律师协会均对律所提出了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并在各种律所评比中得到具体体现,规范化和信息化的律师所必将在各地及全国范围内崭露头角,赢得好评和名誉,走上品牌化的道路。

综上,笔者对律所定制适合自身的办案软件做了一些探讨,只言片语难免有未尽之处。欢迎各位读者了解更多详细内容,以做更多交流。


长春市城镇房、地产仲裁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镇房、地产仲裁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管理的正常秩序,正确处理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在我市城镇 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第三条 房、地产仲裁机关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房、地产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地产纠纷案体应遵循合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地产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有权自己进行陈述和辩论。也可委托律师或公民一至二人担任代理人,委托他人担任代理人时,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延付和拒付租金的一年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侵权人愿意承担责任的除外。

第二章 仲裁机构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报上级仲裁委员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仲裁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专职仲裁员应由办事公正,从事房、地产管理或法律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独立办案能力的人担任。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的需要可以聘请办事公正、群众信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司法机关的在职人员除外)担任兼职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员应发给证书。
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时,要由仲裁员二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的仲裁庭进行。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仲裁庭时,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疑难问题的处理,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简单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如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说明理由,有权要求其回避。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仲裁管辖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管辖房、地产租赁、分割、互换、转让、使用、抵押、赔偿和房屋因买卖、拆迁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般房、地产纠纷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五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案件:
(一)涉外房、地产纠纷案件;
(二)争议房产价值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或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案件;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六条 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办理。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时可以提请市仲裁委员会办理。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办结的案件;
(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案件;
(三)房、地产继承案件;
(四)超过仲裁时效期限的案件。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八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明确的要求,申请事实和被诉人,符合仲裁受理范围和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递交申请书,按照补诉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被诉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职务、住地(地址);
(二)案件的事实及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三)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必须具有申诉行为能力,没有申诉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应当在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仲裁员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当出具证明。
单位或个人如果提供虚假事实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员对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有义务给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现场勘查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查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查、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字盖章。
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项目、标准等要求认真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先行调解,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通过仲裁庭进行。
达成调解协议,必须本着双方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达成协议时,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仲裁庭应当进行仲裁。
第二十五条 经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如申诉人自愿撤诉而被诉人又不反诉的,应准许撤诉。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在开庭前三日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又反诉的按缺席仲裁;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缺席仲裁。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鉴别和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以再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裁决,制作仲裁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决定,指令重新仲裁或自行仲裁。
重新仲裁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五章 仲裁执行
第三十条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其调解书从当事人收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个人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的为六个月。调解书、仲裁决定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凡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仲裁事宜,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后,应积极协助,不得无故推拖或妨碍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由申诉人预交。
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丈费、拍照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证人的差旅费等,按实际开支收取。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经仲裁终结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四条 案件受理费按物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52〕号各项改革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河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冀发〔2003〕6号,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执收执罚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收执罚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职能的各级部门和单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代行行政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1* 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第四条 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部门执收执罚工作成本性经费之外的任何经费支出与其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部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其支出需求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第五条 收支脱钩后,各级政府均不得向执罚部门下达罚没任务。

  第六条 执收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计划要根据收费项目有关政策,参照历年收入完成情况,考虑预算年度影响相关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据实测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漏报、不虚报。各级财政收费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本级年度收费计划。

  第七条 执收执罚部门支出预算的审核编制:

  (一)执收执罚部门个人经费依照国家和各级统一政策、标准逐人核定。

  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个人津补贴政策,已经自行出台的一律取消。

  (二)执收执罚部门公用经费分为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正常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标准定额核定预算,予以保障。对超编人员和机构改革过渡期内限期分流人员不核定正常公用经费。专项公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根据部门需要和财力可能,按规定据实编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要缩小部门之间因收支挂钩形成的经费水平差距,避免苦乐不均问题。

  省垂直管理部门市县单位公用经费参照当地行政部门公用经费水平分级制定标准,要与当地同类部门经费水平大体协调。

  (三)行政性收费必需的成本性和管理业务费支出,根据收费计划情况,严格核定,编入部门支出预算。

  (四)执收执罚部门专项项目支出,实行项目预算管理,部门按各级项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建议书。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部门专项项目预算。

  第八条 执收执罚部门必须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严格执法。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外,进一步扩大收费“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罚缴分离”办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收支脱钩”后,各执收执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有关规定,依法公正公平地组织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规范行使收费和罚没职权,既不得乱收乱罚,也不得该收不收、该罚不罚或少收少罚、任意减免。

  (三)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执收执罚部门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银行帐户滞留应缴收入,严禁私分、坐支、挪用、擅自用于职工福利或其他开支项目。

  第九条 各执收执罚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及其审计、财政、监察和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部门对收支脱钩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收费管理部门及各执收执罚部门应当设立专门举报中心和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投诉,投诉受理的范围为:无收费或罚没权限的收费行为;当年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的收费,超标准收费、降低标准收费、应收不收、应罚不罚、不按规定标准罚款、收费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或填写事项与事实不符等各种不符合有关执收执罚规定的行为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每年对执收执罚部门的执收执罚行为和收支脱钩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严格依法执行收费和罚没规定、社会评价良好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凡当年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方面发生问题的,年终该部门不能被评为先进。

  各级监察部门每年征求社会各界对各执收执罚部门的意见,由公众就部门在执收执罚方面存在问题、实际管理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对于社会评价差的执收执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执收执罚工作中不按规定执行的,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执法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