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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绅士自治/张福坤

时间:2024-07-12 08:4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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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绅士自治

张福坤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一种独具特色的地方政治制度——绅士制度。绅士是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他们位居 “四民”之首,介乎于官民之间,他们具有人们公认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绅士阶层的崛起特殊、构成复杂、职能广泛、特权明显、社会影响深远,在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从绅士阶层的发展演变、制度来源以及属性、绅权自治以及与其他基层控制形式的关系等方面分析,构成封建皇权统治的基础和重要保障的特色封建政治制度。

关键词: 绅士;绅士自治;自治职能;特权


  中国绅士阶层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或层面。他们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并有着特殊的生活方式。他们是封建政权向乡土社会延伸的重要桥梁,高居于无数平民之上,支配民间社会经济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民的代言人;同时他们也是官僚的后备军,政府官吏均出自这一阶层。中国绅士不仅是封建文化的占有者,而且也是封建文化的传播者和输出者,在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费正清指出:“在过去1000年,士绅越来越多地主宰了中国人的生活,以致一些社会学家称中国为士绅之国。”[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绅士这一特权阶层从来就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是在封建皇权的统治下,为实现地方社会政治力量均衡发展、有效维护封建统治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必然产物。

一、中国绅士的基本涵义及其发展演变概况
  中国的绅士阶层是在明清时期作为一个具有内在同一性的社会集团登上社会舞台的。它拥有“绅士”、“士绅”、“乡绅”等多种称谓,但关于绅士阶层的基本涵义却众说纷纭。早先的费孝通认为“绅士是退休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亲戚戚”;[2]张仲礼先生认为:“绅士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获得的, 凡属上述身份即自然成为绅士集团成员。功名、学品和学衔都用以表明持该身份者的受教育背景。官职一般只授给那些其教育背景业经考试证明的人。”[3]绅士们获得这种身份后, 他们也非常注意炫耀权威而证明其特殊身份。 张仲礼先生则把“功名”身份作为绅士的标签,认为只要通过科举或捐纳等途径可以取得功名就能跻身绅士行列。王先明先生则从社会结构的层次出发,认为绅士是与“官、农、工、商并列的项目”,是以科举功名为主体的具有封建身份的特定社会集团。[4]可见,学界对中国绅士基本涵义的界定颇有歧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绅士本身在社会生活及其在近代变迁中呈现出较为复杂多样的社会“形态”,很难对这个群体进行面面俱到的描述和规范;另一方面也与学者选取的视角和界定的标准的不同有关。称谓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社会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变迁,称谓本身及其所指范畴也会相应地改变。但不管怎样,从绅士的地位和职能的角度看,士绅在农村中的地位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是难以动摇的,无论绅士在社会发展中怎样“改头换面”,绅士的官民“中介”的社会地位和职能则被传承和延续,这是贯穿整个绅士阶层的本质的、稳定性的东西。
  绅士阶层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统治秩序的牢靠的社会基础有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在整个历史运行轨迹上,绅士作为一个社会集团力量,只是在封建社会后期,才由昏暗的历史走向显亮的时代。[5]绅士力量的崛起既体现了封建社会文明的成熟,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进步。绅士力量的形成发展同贵族力量的下降消亡本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构成力量演化、替代的统一的历史过程。传统中国是一个以家庭、宗族为本位的国家,有是一个以官僚为本位的专制集权国家。儒家文化将两个本位构成一个同构体。回顾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可以看到这个同构体的官制经历了由血统选士到科举选士两个阶段。在商周宗法制度下,家国同构体是地缘的国家和血缘的宗族相结合的有序结构,形成一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多元网络,实现对社会的层层控制。但是,在这种多元政治下,一旦王室衰弱,诸侯坐大,社会就会动乱。所以,秦灭六国改革旧制,要以中央集权取代宗法制下的多元政治,对血缘势力为代表的地方势力予以限制。秦朝短暂灭亡足见旧势力之大。西汉的六国贵族、东汉的豪强地主、魏晋至隋唐的门阀士族等血缘势力对中央政权的稳定构成很大的威胁。于是有了隋唐科举制度的创新,自五代后取士不问家世。科举制对贵族力量的消亡和绅士阶层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自隋唐开始、到明清时期成熟的科举取士制度则构成封建官僚体制的基础。由科举途径而获得的功名身份的终身制,使一批人沉淀下来,形成了一个有稳定的制度性来源的社会群体——士绅集团。[6]这个庞大的阶层是作为封建官僚队伍的后备力量(或日候补力量)而存在的,它源源不断地向官僚队伍输送人才,成为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础,这种有效的流动机制也使得封建社会政治获得大致的平衡和稳定。同时,绅权是封建皇权在地方社会的延续,绅士制度的存在是出于维护和实现封建统治的现实需要,是控制地方社会(特别是乡土社会)的一种需要。封建社会实行官员任职回避制,加之官员的数量是很有限、官员在一地的任期不长(一般为5年)、官员与广大民众的直接接触很少等原因,封建社会存在严重的“官治”不足问题,需要一种有效的地方力量——绅士阶层来弥补。“绅士者,立于官与民之中间,而为地方行政之一种补助机关也。绅士在专制国之地位,其重要性如此。”[7]绅士既可以充当官民之中介、弥补官治之不足,封建统治者利用政权的力量,赋予绅士以特权,笼络之、利用之,便成为一种必要,其来源制度化便成为一种必然。

二、中国绅士制度来源与属性

  张仲礼先生把中国绅士分为上层集团和下层集团。这是按照政治地位和经济状况进行的划分。他说:“如果我们不过分拘泥于划分的细节, 那就会发现整个绅士阶层可以按水平划分为上层和下层两个集团。”“根据这一划分,许多通过初级考试的生员, 捐监生以及其他一些有较低功名的人都属于下层集团。上层集团则由学衔较高的以及拥有官职——但不论其是否有较高的学衔——的绅士组成。”同时, 张仲礼先生还根据绅士身份获得的途径分绅士为“正途”和“异途”两种。 这里,“正途”就是考试途径,“异途”则是捐纳途径。[8]王先明的叙说方法稍有不同, 他采用分类列举。他说:“近代社会常将‘绅界’与官界、学界、商界并称, 把它划分为最基本的社会集团。在清末户口统计项目中, 绅士也是同官、农、工、商并存的一项。但是, 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 绅士比之其它社会群体, 其内部构成则更为复杂一些。检阅近代官私文献资料, 我们发现所谓绅士者, 大约有以下几类成分:1、具有生员以上的科举功名者;2、由捐纳而获得‘身份’者;3、乡居退职官员;4、具有军功的退职人员;5、具有武科功名出身者。”他还强调:“显然, 以上五种出身并非绅士成分的全部, 但它却是基本的构成因素。”[9]赵秀玲则认为绅士由离退职官僚、暂居乡里的官僚、担任乡里组织的领袖者和定居乡里的自由职业者构成。[10]从以上可以看到绅士集团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集团。它既是官民沟通的中介和桥梁,又有自己独立的活动空间。它主要以智力作为谋生的手段,而就职的范围又以功名和身份各异。做官是绅士的共同理想,但官职大多只向举人、进士等高级功名开放,而低级功名的绅士往往徘徊在官场之外。绅士享有国家的特权,只是上层绅士充分享有,而下层绅士只能部分享有。由此可见,绅士是一个由多层面黏结而成的聚合体,维系这个聚合体的链条就是科举造就的功名和身份,而捐纳、保举、军功等所获得的身份和职衔则犹如缠绕于主链条之上的彩带,使绅士群体变的五光十色,呈现出多级化和复杂化的群体趋势。
  绅士的社会属性是绅士阶层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或阶级的显著特征。中国绅士阶层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集团,具有独特的内在性格和外在表征。要弄清绅士的属性,就要把它放到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去考察。绅士作为一个封建社会特殊的特权集团,人们很容易把它与封建社会的官僚和知识分子阶层等同在一起。实际上,虽然绅士确与他们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又有内在不同。绅士包含了退职乡居的官僚,而官僚是指政府官吏,是有实际权位的执政者集团。绅士与知识分子都以知识为主体,但两者并不相同,绅士中通过捐纳、保举、军功出身的绅士并不具有知识特征。另外,从封建社会阶级关系看,绅士总体上是处于治者阶级地位的,但却不等同于地主阶级。两者划分标准本来就不同,划分阶级的标准是经济。地主阶级必须占有相当数量土地,以剥削农民为生,绅士之所以为绅士,并不是看其有无土地,而是以有无功名身份而定。绅士因贵而尊,地主因富而显。可见,绅士不是一个纯粹的封建等级,而是“一个处于封建官僚之下,平民之上的独特社会阶层,而且是一个统治中国社会的特权阶层”。[11]

三、绅士主导下的地方自治

  传统政府职能或行政是为了保障王朝的安全、家天下的稳定。秦代以降的政治结构和功能都围绕这一点行政 ,至于其属于现代社会的公共领域、社会保障、社会公平 、基础经济建设等主要职能则处于从属地位 ,只要不危及王朝的统治 ,政府是可以不过问的 ,而这些领域正是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能所在。传统政府行政虽然从制度设计形式上实现了王朝的安全 ,但自秦汉以来 ,家天下统治并没有万世长存 ,改朝换代仍频频发生。只不过皇权的颠覆大多不是源于行政官员的反叛而是源于基层百姓的造反。传统政府也曾试图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如连坐、保甲等,但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因为基层社会被其锻造的特殊绅士阶层所控制,绅士的乡土权威是不可动摇的。基层控制只能通过绅士才能发生作用。州县以下的广大的基层社会也正是绅士发挥作用的空间领域。在传统行政过程中,绅士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实际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绅士的地位是通过功名、学衔获得的 ,主要通过政府的科举考试取得的 ,其资格也是终身的。除了出仕做官外,许多绅士参与、协助地方官吏管理甚至控制基层社会 ,虽然政府明令禁止绅士涉及行政权力 ,但实际运作中大量参与行政。绅士担任幕僚是其参与行政的一种方式 ,上层绅士常常担任封疆大吏的幕僚 ,下层绅士一般成为知县的幕僚。知县是国家派来治理一县的唯一行政官吏 ,其治理一县数十万民众的确勉为其难。由于县令的俸禄有限 ,大量使用幕僚辅佐治理是行不通的 ,因为幕僚没有俸禄而由知县负担。依靠县级官吏治理数十万乡民的乡村社会非常困难 ,因而绅士直接控制乡村是其参与行政的主要方式。

四、绅士的自治职能及特权

(一)自治职能
  绅士作为一个居于领袖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集团,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责。有人曾说过:“政府统治的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往下只到县一级官员的正规官僚机构的活动,另一类是由各地缙绅之家进行领导和施加影响的非正规的网状系统的活动”。[12]
  首先,就绅士和官府关系看,它是官与民联系的桥梁和中介。[13]绅士可表率乡里,有钱有势有知有识,一向为官民所重视。绅士可上行下达,调节官民关系,如地方官让绅士代其向民宣谕讲解。处理政府和百姓之间的摩擦,清末时,华北泥井镇屠户拒绝交税,“由此屠户与收税人之间展开了持久的战争。当屠户罢市,集上无肉之时,当地绅士便出面干涉,最后达成协议。”[14]可见绅士在疏通政府与百姓的隔膜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当然,绅士有时候也作为民众利益的代表与官府斗争。保护百姓当然也是为了保护他们自己,绅士常常作为地方利益保护人的身份出现,对政府采取一种对抗态度。如抵制官府对乡里随意征收赋税等经济盘剥。再如抗议地方官不恤民情,乾隆年间乡绅郎秀才率民冲击漠视乡里灾情的县官即是一例。[15]
  其次绅士对发展乡里经济有重要职能。对乡里社会来说经济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绅士一直把乡里经济发展作为重大事情来抓。主要表现在督促生产、兴修水利、植树造林、管理工商等。清代不少绅士对水利建设非常重视,河南绅士吕游撰文坚决要求重修“故闸”,并自责曰:“前贤创之,后人不能守之者,邑绅士之过也。”[16]再次,绅士调节纠纷、处理疑难和诉讼案件等方面也发挥重要职能。有的案件老是难以解决,最后只能有绅士决断。据《澎湖厅志•风俗记》记载:“大小俗事,悉听乡老处分,偶有鼠牙雀角,投绅缙洽望之,评其曲直。”
  第三,绅士在文化教育建设上也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有的绅士直接做塾师,如清朝直隶清苑的举人王锡三就是一个颇有势力的塾师。[17]有的绅士重修重设社学、书院,重视乡里社会的文化教育事业。明代李升问和李待问兄弟就是代表。有的绅士还举行文会,对乡里百姓进行文化教育。另外,绅士对于修纂地方志非常热心,可以说许多地方志是在绅士的领导和参与下完成的。
第四,公共福利方面,由于公共福利的政府资金有限,州县官必须依靠绅士的支持。通常程序是,政府设立一个董事会,并指定绅士做会长,募集和管理官绅百姓捐献的资金。而且绅士通常会受州县官的委托,领导监督慈善机构的经营。许多官员认为,由绅士主管的公共福利事业其效率比书吏管理高的多,而其成本却低的多。在发生饥荒或洪水灾害时,绅士不仅募捐赈灾资金,而且直接操办救济事务。大量的义仓是由绅士经营的。[18]第五,维护乡里社会的政治安宁,组建地方民团。绅士在组建地方民团以保卫其身家财产所系的家乡的过程中,总是扮演领导角色。作为一个特权阶层,他们渴望维持现状,抵制任何可能危害既定社会秩序的力量。地方防务,这种需要强有力的权威和财务支持的任务就自然落到绅士的肩上。历史上明末绅士为抗击满族入侵曾组织地方自卫。清朝尤其太平天国期间,由于常规军队的崩溃,政府鼓励绅士组建民团。[19]
(二)绅士的特权
绅士在实现其自治职能的同时也并不是没有报酬的,他们不仅在政治文化上享有特权而且享有十分重要的经济特权。这些特权可以说是作为其参加地方管理、控制基层社会 、治理百姓的酬劳 ,实与行政官吏无异 ,属于不同于平民百姓的封建特权阶层。这些特权和功名是王朝给予的也是可以随时收回的 ,国家通过这种方式控制绅士和绅士乡村“自治”。绅士的特权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经济上的赋税和徭役优免权和法外特权。绅士阶层享有封建等级制度赋予的经济特权。明清时期,绅士(甚至其部分家族成员)都可以免纳丁税、徭役。明洪武年问,规定现任官员、退职官员、官员死后其家皆可免役。国子监监生免役,府、州、县学生本身免役、户内亦优免三丁役。其他一切杂色差役,也在优免之列。清代亦明文规定,不得指派文武生员服官徭或各种杂役旧。[20]同时,绅士还有一定赋税的优免权。而且,在等级身份的庇护下,绅士还常常以拖欠或转嫁于平民等手段,少纳或不纳田赋,享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外”特权。
2、政治上的特殊权力和法律上的特别保障权。绅士具有在政治、法律上高于平民的种种特权。封建统治者利用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如律例、谕旨、成例等规定绅士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如果绅士犯轻罪,他不会上刑。而且,对绅士犯法有减罪的规定,与官员犯法者一样。法律还特别保护绅士免受平民百姓的冒犯,如有冒犯,法律将予以严惩。大清法律规定“吏卒骂举人比照骂六品以下长官律杖七十”,而若骂的是一普通人,仅鞭责十下。对绅士的惩
罚,一般是比照官吏进行的。绅士直接涉讼,本人可不必亲自听审,可派其仆人到庭,与现职官员同一待遇。[21]清政府有“待绅士”的规定,要求地方官员每到一任要先行拜会地方有名望的绅士,平日亦要经常接见绅士。绅士则享有特殊的“见官权”,可自由见官,具有同官府交往的某种特殊地位。种种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绅士权力的合法性。
3、文化和礼俗上的特殊地位。封建社会是一个典型的身份社会,文化和礼俗上的优越性亦可保证绅士的特殊地位。在一本知县必读手册中,明确要求知县要适当对待绅士:“为政不得得罪于巨室,交以道,接以礼,周不可权势相加。”同时,还要求新任知县必须了解该地“恬退隐逸向时礼数褒异者几人,乡宦见任几人,致仕几人,举人贡监生员若干,其接见常规如何……”。[22]这保证了绅士在文化礼俗上的独尊地位。清政府赋予绅士以特权地位,还在各种外显的礼仪上体现出来,如绅士在拜见地方官时,可免去一切平民所必需的限制和礼仪;一般平民要称呼绅士为“老爷”;只有绅士才有可能出席一些庄重的典礼场合,如文庙的官方典礼、家族的熏要祭礼活动等,并被视为一种荣誉。甚至绅士所穿的服饰也而区别于平民,体现出鲜明的等级色彩。这些无疑也是绅士权力 (或称为“权威”‘)和威望的重要来源。
五、绅士自治与其他基层社会控制形式(宗族、乡约)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宗法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组织是封建王朝不可或缺的基层组织和赖以维系的支柱,由家族制度产生的族权是仅次于封建政权的巨大权力系统。千百年来宗法制也在承继中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代已经发展成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同姓聚落体的主要控制形式。村落作为乡村社区的基本聚落形式本是一种地缘的组合,但是,汉文化独特的格局和传统自有复杂的生成机制,而其中关键之一是氏族解体不充分,血缘纽带在几千年的古史乃至于近代史中一直纠缠不休,……以父家长为中心,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本原则的宗法制的家庭、家族却延续数千年之久,构成社会的基础单位。[23]清朝农民也大多是聚族而居,以血缘和地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宗族社会群体,是乡村社会群体中的重要部分。它所拥有的强固的内部凝聚力,是其他社会群体所无法比拟的。自明朝废除关于建祠和追祭的世代限制后,庶民皆有权建置祠庙,以至一村镇中几乎所有农民都被纳入一个族姓的宗祠。在宗族组织系统中,惟有族长才是这一社会群体的集中代表:支持祭祀;支持族人的日常生活,如婚丧嫁娶、分家、立嗣、财产继承、调节纠纷等;支持制定宗法族规,并对族人触犯族规者予以制裁;代表宗族对外交涉。无疑,宗族群体具有着属于自身特征的社会控制系统,实现社会控制。
“乡约”也是乡村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有乡约所聚合起来的社会组织,是一种强调传统伦理的地缘性互助组织,以原始民主形式来规范、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乡约”这种民间控制组织源于宋代,主旨是:“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书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浚者绝之。”[24]清朝统治者也十分注重“乡约”的控制作用,屡颁圣谕普及推广于乡村社会。到康熙十八年,由大臣奏进名曰《乡约全书》刊版分发,使乡约组织纳入了官方教化训俗的职能。直到民国初年,在乡村社会中仍保留着“乡约”的社会控制形式,如山西乡村的《公议禁约》。
在宗族、乡约系统中,绅士阶层则处于绝对的控制主体地位。宗族系统的族长职位便突出了绅士阶层的地位。宗族以德、爵、功作为从祀标准,把有功名的读书人,有官品的族人以及对宗族有贡献的生员,生前作为宗祠的主人,死后作为崇祀的对象。绅士的身份与灵魂都在族人的崇敬中获得了权威的意义。因而,“族正以贵贵为主,先进士、次举贡生监;贵同则长长,长同则序齿。无贵者或长长,或贤贤。族约以贤贤为主,皆由合族公举”。[25]一般说来,作为宗族经济命脉的族田是由绅士所控制的。在宗族祠堂的主持和管理上也主要或首先是由绅士担任的。显然,宗族是以绅士为首的组织。乡约在明朝中叶社会危机出现后才大规模兴起。其目的在于弥补官方基层组织对社会控制的不足。明朝乡约的约正、约副由乡民选举本约之内的德高望重者为之,绅士只要负责选拔一些生员负责对约正、约副进行培训,很少直接担任约正、约副。
结语
绅士自治并非脱离国家权力控制的具有西方特性的自治组织。传统绅士在地方上的公领域活动受到国家权力的监督和控制,并未实现自治。只不过政府行政在于集中力量保障王朝统治的安全 ,基层社会控制留给了绅士。近代绅士地方“自治”的性质因国家权力削弱、政府职能萎缩发生了一定变化而具有某种现代性。国家行政干预削弱并不等于国家在基层控制方面无所作为。绅士的基层控制在威胁王朝江山方面并不显现 ,反而暂时有利于矛盾的缓和、社会的安定 。绅士阶层以高居主导地位的优势将上层精英的伦理价值观念渗透进世俗生活,精英文化通过以礼化俗的过程推向下层民众,所以这个过程又是精英文化社会化的结果。[26]绅士化民成俗历来是朝廷对绅士阶层的要求。绅士凭借对文化资源的垄断,获得对礼的解释权,在以礼化俗的过程中,绅士又获得了对社会伦理秩序的支配权。在政治、经济、文化一体化为特色的传统社会里,绅士对社会伦理秩序的支配权实际上就是对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务的管理权。明清时期绅士化俗的途径主要通过前已讲过的乡约、宗族等实现的。由此可见,国家的统治正是由伦理的教化才渗入到社会基层,而儒学伦理教化因与封建政治本质的一致性而获得了统率地位的权力。在基层组织中,教化与统治融为一体,文化与政治合二为一,文化因政治而获强权,政治因文化而无所不至。[27]

参考文献:
[1]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2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2]吴晗、费孝通著:《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9年版,第9页 。
[3]张仲礼著:《中国绅士——关于其在 l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1页。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规范了税收管理,基本上遏制了越权减免的现象。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者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地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 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纠正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进行认真监查。凡拒不纠正继续擅自保留的,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在抓紧清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清理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财税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0年3月31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办发〔2005〕45号    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驻玉各部队: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5日

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有效处置突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通应急处置优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性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六条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建立“党委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成立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安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交安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第八条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交安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村(社区)应当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建交通安全联防队,每个乡镇应当配备1名交通安全管理专职(或兼职)干部,聘请3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各村(社区)委应当设置兼职安全联络员,专门负责乡镇、村(社区)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配备1名交通安全管理专职或兼职干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客货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行政一把手为道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采取市党政领导包干到县(市)区,县(市)区党政领导包干到乡镇,乡镇党政领导包干到村(社区),乡镇(村、社区)干部包机动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措施,形成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新管理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交通专干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防范体系,层层签定责任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采取驾驶人对村(居)委负责,村(居)委对乡(镇)负责,乡(镇)对县(市)区负责,县(市)区对市负责的办法,做到路段管理责任到人,车辆管理责任到单位,驾驶人管理责任到村(社区)。  

第十二条 市交安委成员单位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常规性工作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市交安办

1、组织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组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

2、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

3、负责组织辖区内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部署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1、负责社会面上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

2、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和先进经验,并及时曝光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不断提高公民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3、认真分析、研究全市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确定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宣传重点和途径,并组织实施,确保全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市监察局

1、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对市交安委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督查汇报市人民政府。

2、依法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

(四)市综治办

1、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并制定、组织和协调好量化考核工作。

2、组织协调综治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督促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对道路危险点、段进行整改。

3、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市公安局

1、组织做好公路治安防范工作。制定打击车匪路霸、盗窃机动车辆工作预案,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组织多警种联动配合,打击盗窃公路安全标志行为。指导乡镇派出所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搞好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作为市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例会,主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4、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责。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5、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改革勤务制度,加强路面监控,组织实施不同时期路面行车秩序的整治。

6、负责对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及时形成排查整改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安监、交通、公路部门。

7、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工作和不同时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指导交通运输企业、村(居)委、学校等创建一批高质量的“交通安全单位”、“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 8、积极推进“一队一站、一队一线、一车一警、一车一簿”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管控。

9、认真做好各级道路交通警卫工作。

10、加强源头管理,严把机动车牌证核发关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关。

(七)市司法局

1、负责全市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2、积极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八)市交通局

1、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抓好“平安大道”的创建工作。制定计划,逐步落实所管养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建设经费,负责管理和维护县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2、检查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和经营收费还贷的公路业主对所管养公路进行正常养护,对事故多发路段和水毁等危险路段加强检查和养护,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对损毁的安全设施及时补充完善,对缺失的安全设施逐步完善。

3、根据辖区道路状况、运力和运量,及时组织、调整客运车辆及路线。负责组织开通乡镇客运班线,采取优惠政策,大力推行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不断扩大农村客运网络,促进乡村客运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4、负责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交通局,每年对全市所管养公路危险路段进行一次排查。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对重点危险路段要向社会公告,加大督办力度。

5、组织抢险救灾、重点物资和战备等指令性道路运输。6、负责查处和取缔非法营运的车辆,净化交通运输市场。7、加强客运运输企业(站、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客运运输企业(站、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客运站的源头管理,监督客运站严格进行各项安全检查。

8、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对企业业主、个体运输户主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负责落实对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与道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责任状,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与下属单位(车主)、驾驶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9、监督、指导客运业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和超载车辆出站。

10、负责汽车驾驶学校、驾驶人培训行业管理,组织指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工作。

11、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修理行业的管理,减少和杜绝机械事故隐患。

(九)市公路局

1、负责管养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道路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措施。

2、负责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公路设施管理,消除路障,维护路产路权。

3、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损毁、盗窃管养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牌等违法案件。

4、检查督促经营收费还贷的公路业主对所辖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完善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其自行管养路段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应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措施。

(十)市农机管理中心

1、负责全市农业机械、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把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

2、负责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安全日”学习制度。

3、负责对等外路、乡村屯道路及机耕道上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纠,防止群死群伤农机事故的发生。

4、负责拖拉机入户、检审,依法查处无牌、无证及报废、拼装拖拉机。

5、设立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村屯聘任农机安全协管员。  

(十一)市教育局

1、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制定并组织实施玉林市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建立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长效机制。

2、在《玉林市学校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定期研究部署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开展“娃娃工程”、“小手拉大手活动”为重点,创建一批高质量的“交通安全学校”。  

(十二)市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局、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

1、市卫生局负责做好事故伤员抢救,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加强“120”、“110”、“122”信息沟通,形成整体联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的救援机制;积极深入机关、部

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举办交通事故伤员应急救援知识讲座和培训。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协同公安、交通、市政部门加强对道路上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计量认证、技术标定和资格审定工作;打击非法拼、组装机动车行为。

4、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并负责城市公共停车场、点的规划,配合实施城市“畅通工程”。

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规范道路广告牌设置管理。

6、市民政局协助做好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其他交通事件善后有关工作,对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找不到其家属或身份不明,且又无人对其死亡负责的,民政部门负责对其尸体进行火化。

7、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基金,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提供经费保障(具体办法另定)。

(十三)市广播电视局

1、市广播电视局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不断提高公民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2、玉林电视台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切实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每周要开辟一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题栏目。

(十四)玉林军分区后勤部、武警玉林市支队

1、负责做好现役军(警)车及驾驶人的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2、协助地方妥善解决涉军(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3、协助地方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十五)人民保险玉林市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玉林中心支公司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定损、理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交通运输企业

1、规范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驾驶人管理制度》、《车辆检验制度》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人包车、人包站、人包人的管理模式。实行适时跟踪监督和服务。

3、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台帐,与驾驶人签订《驾驶人行车安全保证书》。

4、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企业”创建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交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性质及职责,每年年初制定全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并报市交安委备案。

第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本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三盯”责任制;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十五条 在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管理,履行交通警察部分职责。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规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和处置工作,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职能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交通违法违规案件告知的快速接处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周边市、县相关单位加强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共同构筑严管重罚的网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资金从市财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专项基金中解决,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督力度。具体办法由交安委另行规定。

    第五章  交通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交通应急处置是指交通特别防护期、突发交通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人员组织、指挥调度、后勤保障、纪律要求、工作职责等特别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市)区及市交安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交通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前期准备、应急措施、车辆人员调度、后勤保障等,并报市交安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应急处置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交安委成员单位的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所属干部职工在本辖区内发现突发交通事件及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安全通行的紧急情况、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向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市交安委报告,同时应当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春运期间、“五一”、“十一”假期为法定的特别交通防护期。

其他重大事件或活动可参照交通特别防护期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交通特别防护期间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各县(市)区以及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做好特别防护期工作预案。

(二)开展一次面向社会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宣传氛围;对所辖机动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针对本部门、本辖区存在的交通违法和事故隐患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三)进入交通特别防护期,县(市)区政府(管委)及负有交通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值班,坚持每天向市交安委汇报制度,同时向社会公布交通险情应急报告电话,并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上路,按其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路段的巡逻执勤或定点守候,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道路畅通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交通事件是指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灾害事故、重大交通阻塞和安全隐患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对突发交通事件类型进行判断,采取前期处查措施,同时向市交安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党委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有关抢救、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突发交通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封锁现场,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特大突发交通事件,市交安委应当有一名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市交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肇事车辆、驾驶人及受害人所属的县(市)区政府(管委)、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在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态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交警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交安委启动交通应急预案,市交安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负责现场统一协调指挥。市交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必要力量和设备,听候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肇事车辆、驾驶人及受害人所属的县(市)区政府(管委)、部门或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外,还要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领导到达现场后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组织抢救和搜寻伤员、联系医疗救助。

(二)保护突发事件现场,减少或避免现场痕迹、证据和物品的破坏或灭失。

(三)维护现场秩序,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疏导,隔离无关人员。

(四)对肇事当事人实施隔离,防止其自杀、逃离或遭受围攻、殴打。

(五)确认现场主要目击证人身份及联络方式。

(六)对整个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并迅速向上级报告确认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市交安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奖励基金,资金从市财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专项基金中提取,用于奖励县(市)区、市交安委成员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单位)、个人。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考核每年终按百分制考评一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结果将在全市排名并予以通报。

年终考评前3名的单位评为当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并按一、二、三等奖励等级予以表彰和奖励。

年终考核未达到70分,或对发生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为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除给予通报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市交安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所在的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岗位目标考核一票否决。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及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事故是由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部门因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的,除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外,责任单位也属一票否决的范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依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实行责任倒查。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倒查追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法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法车辆的。

(二)对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

(三)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六)拒不服从交通应急指挥调度的。

(七)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报或者谎报的。

(八)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九)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交通专职干部、交通安全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联络员,其工作职责由县(市)区根据实施情况自行规定。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市交安委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市本级相关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文件、通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