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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廖恺

时间:2024-07-04 18:5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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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小额信贷公司在近几年发展迅速,成为金融业发展势不可挡的趋势,它主要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创造了机会,有利于金融制度的创新和风险的分散。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仍旧处于探索的阶段,存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的。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专门提供小额贷款的特殊机构,他主要是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和制度化的信贷服务方式。这项业务的发展壮大起源孟加拉国吉大港大学经济学家尤努斯的一项扶贫实验,即给贫困农民提供无需担保的信用贷款,帮他们脱贫致富。目前孟加拉农村银行的小额信贷模式已经成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典范,为世界小额信贷产业和人类扶贫事业做出了极大贡献。


一、小额公司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1994年,小额贷款被引入中国,主要作为国际援助和中国政府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于成效显著而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国务院在2004—2006年间连续三年通过三个一号文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政策支持,并与2005年6月开始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的的全新阶段。 为了更好地指导小额贷款的工作, 使小额贷款步入正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明确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资金来源、资金应用以及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 而且对于缓解小额融资需求, 引导民间融资具有积极意义。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是民间资本金融进入金融行业的第一个跳板, 为封闭的民间资本金融打开了一条出路,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 表明政府对纯私人性质的金融组织持认可态度, 预示着小额信贷的发展有了较宽松的社会和制度环境。从目前情况看,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很快, 民间投资热情非常高, 由于其服务目标明确、手续简便、效率高, 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对帮助我国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渡过困境, 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制度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央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只进行业务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是普通公司而非金融机构,但是实际上从事的却是金融类的业务,从中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又不同于普通的金融机构。这种身份定位的模糊性阻碍了小额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不明同时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小额贷款身份不明导致其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目前,对小额公司的规定只是停留在金融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身份的不明确导致了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不明确使其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使它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手段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收益和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问题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坚持“只贷不存”, 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这样规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即使运作失败或者倒闭,也不至于造成大的社会问题,但是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单一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因其贷款操作比较简便,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更有市场,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资金来源问题已经凸显,尽最大限度的发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功能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很难长期存活,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投资公司,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付出很高的操作成本,但回报则仅仅是利息。小额贷款机构如果不能吸收存款,就不可能成为真正可赢利的商业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资金来源问题成为了束缚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键。


(三)、小额贷款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金融监管是国家通过法定的机构依法对金融交易的主体和行为进行规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优化金融资源。《意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额规定,直接导致了小额贷款供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进而导致了监管的无序和缺位。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一般都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做出规定,造成了各地监管主体的混乱和多头监管的现象。目前这种情况的出现根源在于没有确立一个真正的监管主体。现行的各地政府对小额贷款进行的监管操作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在监管的程序上和操作性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有效的监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和发展就会处于无序化的状态,容易导致系统性的风险和违法事件的发生。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金融服务竞争来缓解目前农业生产资金缺乏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而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最终实现从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过度。因此,可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划为金融服务业,并根据其特殊性设置准入条件、经营范围和退出机制等。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6年3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1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万祺   马青年(回族)
  马浩谦(回族)      王书枫   王汉斌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纯束(壮族)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错汪阶(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觉天   伍 禅   庄世平
  刘芸生(女) 刘明辉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阮泊生
  孙国治   严克伦   严济慈   苏步青   李先念
  李剑白   李 振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吴世昌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吴桓兴   何竹康   何 英   何郝炬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玉环
  张正德   张再旺   张承先   陆明扬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项 南   赵忠尧   赵 修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荣毅仁   胡立教   胡厥文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宦 乡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陶大镛   黄 华   黄秉维   黄 璜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康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彭清源   董建华
  韩宁夫   韩先楚   韩培信   韩维先   程思远
  焦林义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属于人民法院领导和管理的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人员,是国家暴力工具之一。主要职责是围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警务活动,包括维护法庭秩序、提押罪犯、送达司法文书、对死刑犯执行枪决以及警卫法庭(法院)安全,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审,参加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笔者,为了使广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谈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中易产生问题的原因与解决思路。
现阶段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特殊性,导致司法警察队伍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外部因素方面看:法警队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法院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法院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法院系统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没有引起基层法院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的落后,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缺编、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不分配任务等方面。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完成,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度。
从内部因素方面看: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其他业务部门调入,这些人员从入警之前就持有轻视司法警察工作的观点,在工作中不出全力,在执行任务中主动性较低;二是新录用人员,这些人员虽然观念上不存在轻视,但面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法官代行了司法警察工作,自己就可以少出份力。其次,司法警察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司法警察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法院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度降低。再者,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司法警察,特别是年轻司法警察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据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必须内外联动,双管齐下。 一方面要注重外部因素的转变。首先要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司法警察工作不是法院工作整体的重心,不代表司法警察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司法警察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尤其是基层法院应给予高度重视,要把抓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在今后要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法官职责是违法,法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的观念。
另一方面要注重内部因素的转变。全体司法警察应从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抓起。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此,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每完成一次任务都要有所提高,积极认真地对待每年例行的集中培训和考核;在奉献与荣誉反差面前,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力量形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从而通过公正审判和执行,使纠纷得到解决,积怨得以释放,让基层广大的人民群众满意。真正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上是我的不成熟想法,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王和伟
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