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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水土保持条例

时间:2024-07-08 04:2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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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水土保持条例

山西省太原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水土保持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1998年8月2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保水保土并重,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七条 西山地区为本市水土流失的重点防治区。其范围:东起汾河,西至古交市东边界,北起上兰村,南至姚村。其中,天龙山、晋祠、太山、龙山、崛围山等旅游风景区及西山林区为重点预防保护区;东社、西铭、金胜等地区为重点监督区;马头水、姚村、化客头、王封等乡为重
点治理区。
县(市、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定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扩大绿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严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铲除植被和其它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申请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必须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垦手续,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垦。
第十一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非下列情况,不得新建影响水土保持的工程项目:
(一)国家建设需要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
(二)预防自然灾害的必备工程;
(三)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开发维修工程。
第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经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在前款所列地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动土面积在五公顷以下,占用土地面积十公顷以下或动土方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动土面积五公顷以上,占用土地面积十公顷以上,动土方量超过五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西山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市、区)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部门从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30日和15日内批复。
第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补订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签署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建设者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
建设项目需挖填土方、剥离表土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不和是破坏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的功能,严禁向河流、水库、塘坝、沟渠倾倒泥、砂、石、渣土。因采矿和建设使表土层和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预防水土流失的护坡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土、石、废渣、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尾渣,应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定点贮存,覆土造田,造林种草。
本条例施行前堆放的土、石、废渣、煤矸石、粉煤灰和尾矿、尾渣等不符合水土保持规定的,堆放者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治完毕。
第十八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集中、连续、综合治理。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土地承包给企事业单位、联户、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本条例施行前水土流失治理责任未列入承包合同的,应当补充或另行签约。
第二十条 荒山、荒沟、荒坡、荒滩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联户承包治理,也可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或者依法采取以拍卖的形式治理。
实行承包或拍卖治理的,发包方或拍卖方应与承包方或承买方签订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按实际损失由建设和生产者予以补偿;损坏原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除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外,还应当按水土保持方案限期治理。在限期内未治理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治理
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水土保持资金按下列规定安排和筹集:
(一)市级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20%以上;
(二)农业发展基金、扶贫基金中安排5%以上;
(三)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安排10%以上;
(四)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5%以上;
(五)从水库、灌区和水电站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
(六)水行政部门投资营造的林木更新采伐收入提取的育林基金;
(七)依法收取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
(八)上级下拨的水土流失防治专项资金。
水土保持资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自筹或者吸收社会资金治理水土流失。

第三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市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水土保持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严禁挤占、挪用水土保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碍拒绝。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长期坚持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教育、宣传和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热心水土保持事业,积极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五)检举揭发破坏水土保持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其实际价值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开垦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至二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内恢复原貌或采取补救措施。其中,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处以已垦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五元以上零点八元以下罚款;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处以已垦面积每平方米
零点七元以上一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超过限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超过期限未缴纳的,按欠缴纳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各类煤矿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在继承以往质量标准化工作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有效措施,突出体现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近年来,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贡献。但是,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各地进展不平衡,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完善与新要求、新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进而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强化过程控制,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建立煤矿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促进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以下目标:大型煤矿(≥120万吨/年)95%以上;中型煤矿(120~30万吨/年)80%以上;小型煤矿(≤30万吨/年)60%以上。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全面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达标规划,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

三、标准制定

(四)标准制定的依据。

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3.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

4. 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 标准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各种必备证照的生产矿井。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标准。

(六) 标准的主要内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包括必备条件和专业项目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1.必备条件。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考核年度内实现安全考核目标,其中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采掘关系正常;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采平衡;监测监控系统可靠有效;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防灭火、防尘系统;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专业项目。必须包括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等专业项目。小型煤矿还必须增加地面设施专业项目。标准中应确定各专业项目的必备条件和考核内容。

安全管理专业项目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安全培训、调度通讯等专项内容;地面设施专业项目主要指“两堂一舍”(即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和职工宿舍)及矿容矿貌。

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专业项目及专业项目所包括的专项内容。

(七)标准制定。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按照标准制定的依据、范围、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中央企业煤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标准。露天煤矿标准由相关省(区、市)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制定并发布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

四、考核评级

(八)等级设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评定,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负责评定。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可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确定一级、二级、三级的最低得分;各专业项目应分别设定一、二、三级考评分数,根据各专业项目的重要程度合理确定在综合评分中的权重。

(九) 考评方式。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实行分级检查考评,可采取定期考评与动态抽检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检,市(地)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检,集团公司(矿务局)每季度普查一次,矿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等级抽检比例由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确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将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次检查的资料、记录要及时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十)考核定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按年度进行考核评级,按照企业申请、分级考评、检查认定的原则进行。具体的考核定级程序、权限和时间要求由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考核定级。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考核定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并纳入所在省(区、市、兵团)考核定级范围。

对中央企业的煤矿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定级时应会同煤矿上一级公司进行。

(十一)公布表彰。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对考核认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要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予以公布表彰。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考核认定的结果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涉及中央企业煤矿的还应抄送有关中央企业总部。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名单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十二)统筹规划,完善标准。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已制定标准的,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尚未制定标准的,要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实施,涉及中央企业煤矿的应抄送有关中央企业总部。

(十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区要紧密结合本地煤炭开采条件、灾害种类和程度、大中小型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适当调整和合理确定各专业项目的评级权重。

(十四)分类指导,逐矿达标。各地区及各煤矿企业要摸清本辖区、本企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总体水平,按照制定的达标规划,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煤矿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照标准逐矿进行考核评估,找出差距和问题,确定整改达标的重点,及时督促整改,最终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

(十五)加大投入,鼓励创新。各地区在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开采条件及主要灾害,制定相应政策,落实专项资金,加大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鼓励煤矿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强力推行煤矿机械化开采、瓦斯抽采等新技术,广泛应用信息化、自动化及监测监控等手段,发挥科学技术对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作用;鼓励煤矿企业与科研院所加强合作,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

(十六)注重实际,务求实效。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要注重实际,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现场,充分发挥区队、班组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要注重过程控制,坚决防止重考评、轻建设,重结果、轻过程,务求取得实效;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

六、主要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抓紧制定达标规划。各产煤市(地)、县(市、区)也要明确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完善责任制,建立奖惩制度,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级,确保达标规划的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八)建立和完善工作体系。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考核制度,完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十九)突出重点难点,狠抓关键环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矿井生产活动的全过程,“采、掘、机、运、通”是重点,“一通三防”是重中之重。要突出“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关键环节,着重在事故多发点、管理薄弱点上下功夫;要突出抓好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实现管理强矿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按照《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督促指导小型煤矿建立健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达标计划。

(二十)坚持“四个结合”,做到相互促进。一是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找差距和漏洞,进行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与瓦斯治理相结合,把瓦斯治理作为安全质量达标的重点之一,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三是与煤矿整顿关闭相结合,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对达标无望的小型煤矿,要列入关闭计划,及时予以关闭;四是与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相结合,工程投产验收时,安全质量必须达标。

(二十一)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地和煤矿企业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煤矿企业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实行煤矿安全质量目标管理,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与收入分配、干部业绩考核和使用挂钩,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对达标煤矿和长期保持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形成激励机制。

(二十二)选树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在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煤矿”,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新时期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煤矿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引导和带动本地煤矿企业深入持久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学习交流和交叉互检,促进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全面开展。

请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考核评级标准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附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09/0617/63303/files_founder_1810423117/96345282.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将于1997年12月1日起开始兑付,为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会计帐务不错不乱,总行制定了《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你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各有关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充分依靠中农信公司现有工作人员,并抽调行内部分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做到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兑付工作。
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各有关行要有充分的估计,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行在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之前,务必对原中农信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对原中农信公司既有债权,又有债务(含或有负债)的境内法人机构(或系统),在对债务进行兑付时,应尽可能地采取债权、债务对冲的方法,或将其债务转换成对债权的质押,以保全、
盘活原中农信公司债权。
三、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工作原则上在债务发生的原中农信公司各分支机构进行。债务兑付必须在规定的兑付日(12月1日)起开始兑付,不得提前兑付。
为便于兑付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各债权单位(以下简称“债权人”)先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营业机构开立存款帐户(异地债权人应提供所在地建设银行营业机构存款帐号、开户行名称),帐户开立手续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兑付债务所得资金先行转入债权人在建设银
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四、兑付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必须以经过建设银行托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中国建设银行债务登记确认书”和有关债务原始凭证(指原中农信公司签发的存单、借款合同、协议等)为依据,并严格按所附的“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操作程
序和方法进行。在办理债务兑付过程中,各有关行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和违章操作,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对任何弄虚作假和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五、兑付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不得支付现金。除债权人是异地的可以直接将兑付资金汇往异地建设银行外,一律办理转存兑付。
债权人办理兑付并将兑付资金转存建设银行的,必须在办理债务兑付手续后再按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办理转存手续,并按存款计息的有关规定自转存之日起开始计息。
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由中国建设银行全额偿付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总部及其金融性分支机构的境内法人机构债务本金,不支付利息”的精神,各有关行兑付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只兑付本金,不得支付利息,凡查实先前已支付利息(含非法高息)一律
从这次应兑付本金中扣回。
七、各有关行必须按月向总行托管办金融实业组逐笔编报“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债务兑付工作结束后,应将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
各行在债务兑付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托管办。

附件: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会计核算手续
一、债务兑付基本程序
1.债务兑付必须经过经办、复核两个环节,经办人员原则上由中农信公司现有人员担任,复核人员由建设银行派出人员担任,严禁一人操作。
2.债权人前来办理债务兑付时,应提交“原中农信公司债务登记确认书”第二联、有关债权原始凭证等债权证明材料和“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申请书”(格式自定),申请书必须载明债权人名称、兑付金额、收款人名称、帐号、开户银行等内容,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债
权人公章。
3.债务兑付经办人(包括经办和复核)必须对债权人提交的“原中农信公司债务登记确认书”第二联及有关债权原始凭证等债权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与留存的有关凭证、帐簿进行核对。
4.审查无误后,根据债权人选定的兑付方式办理兑付手续,并填制“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清单”。
5.每日营业终了,应对债务兑付情况进行帐务核对和试算平衡。
二、债务兑付会计处理手续
(一)债权人与中农信公司在同一开户行的处理
1.凭证审查
债权人持建设银行托管部门确认签发的“原中农信公司债务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第二联、有关债权原始凭证等债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兑付地点办理债务兑付手续时,应同时填写“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加盖债权人公章
后连同“确认书”及有关凭证一并提交给债务兑付经办人,经办人接到后,应对债权人提交的“确认书”、有关原始凭证和“申请书”按如下内容进行审查:
(1)“确认书”是否真实,“确认书”相关要素是否清楚,确认金额是否清晰,有无涂改。
(2)“确认书”是否为本行签发,是否加盖本行的“原中农信公司债务确认专用章”,印章是否清晰。
(3)有关债权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相关要素是否清楚,有无涂改;是否加盖了“已确认”戳记。
(4)“确认书”上记载各要素与有关债权原始凭证各要素是否一致,有无涂改。
(5)“申请书”各要素记载是否齐全,是否与“确认书”、有关债权原始凭证各要素一致,是否加盖债权人单位公章。
经审查无误后,经办人应按“确认书”上记载的“申报表编号”抽出在确认时专夹保管的“确认书”第一联、有关债权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原中农信公司保存的有关帐簿、凭证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有关要素与帐簿记载一致后办理有关兑付手续。
2.帐务处理
经按上述内容和方法审查、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应在两份“确认书”及有关债权原始凭证上加盖“已兑付”戳记,并按“确认书”上确认的金额,逐笔填制“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清单(转存本行)”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兑付清单”,格式自定),同时根据“申请书”
填制两联借方记帐凭证,在两联借方记帐凭证上加盖中农信公司会计印章和个人名章后,将确认书、有关债权原始凭证、“申请书”、借方记帐凭证、兑付清单等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无误并加盖个人名章后,将一联借方凭证交经办人退债权人,作支款通知。
营业终了,中农信公司应根据“申请书”、兑付清单等,以中农信公司为付款人逐笔填制进帐单一式三联,摘要栏注明“兑付中农信公司债务”字样。并根据兑付清单所列金额汇总签开中农信公司转帐支票,用途栏注明“兑付中农信公司债务”,在转帐支票上加盖银行预留银行印鉴后
,将转帐支票、三联进帐单连同一份兑付清单一并送开户银行。中农信公司以留存的一份自制借方凭证作借方记帐凭证,两份确认书、有关债权原始凭证、申请书作附件,同时根据转帐支票存根填制贷方凭证,支票存根联、开户银行退回的第三联进帐单和留存的一份兑付清单作附件,办理
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款 ××单位存款户
或:××科目 ××单位××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 存放建设银行兑付资金款项户
中农信公司开户建设银行收到中农信公司送来的转帐支票和三联进帐单和兑付清单后,经审核无误后,分别加盖转讫章和个人名章后,将第一联进帐单退债权人作收帐通知,第三联进帐单退中农信公司作支款通知,以转帐支票和第二联进帐单分别作借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兑付清
单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 中农信公司兑付资金户
贷:××存款 ××单位存款户
债权人如将兑付债务所得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时,建设银行开户行应另向债权人签发定期存款证实书。若转为对公司(或开户建行)债权的质押,则转入本行保证金存款帐户,并在第一联进帐单收帐通知上注明“已用于××质押”字样。
(二)债权人与中农信公司不在同一开户行的处理
1.债权人与中农信公司不在同一开户行开户但属同城,除逐笔编制“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清单(转存他行)”外,其余均按上述“(一)”有关手续为债权人办理兑付。中农信公司帐务处理手续与上同。
中农信公司开户建设银行收到中农信公司送来的转帐支票和三联进帐单,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三联进帐单上加盖会计印章后退中农信公司,以转帐支票作借方记帐凭证,一份兑付清单作附件,办理转帐。第一、二联进帐单按票据交换规定及时提出交换。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 中农信公司兑付资金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2.债权人在异地,或债权人虽不在异地但需将兑付资金汇往异地建设银行的。兑付经办人应按上述“(二)”的有关手续为债权人办理兑付手续。
营业终了,中农信公司应根据“申请书”、兑付清单等逐笔填制信汇凭证一式四联,用途栏注明“兑付中农信公司债务”字样,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连同一份兑付清单送开户银行。中农信公司以一份自制的借方凭证作借方记帐凭证,两份确认书、有关债权原始凭证、申请
书作附件,以开户银行退回的信汇凭证第一联作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一份兑付清单作贷方记帐凭证附件。中农信公司会计分录与上述“(一)”同。
中农信公司开户建设银行收到中农信公司送来的信汇凭证和兑付清单,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退中农信公司,以信汇凭证第二联代借方记帐凭证,并按现行规定办理款项的汇划。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 中农信公司兑付资金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清算资金往来 ××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三)债权人在中农信公司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处理
债权人在中农信公司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债权人前来兑付时,应提交确认书、有关债权原始凭证和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载明“对冲××债权”字样。经办人应按上述“(一)”有关凭证审查手续审核无误后,逐笔填制“原中农信公司境内法人机构债务兑付清单(对冲债权)”(
格式自定),并据此逐笔填制借、贷方凭证各一式两联,凭证用途栏注明“对冲××债权”字样。中农信公司以一借一贷记帐凭证作借、贷方记帐凭证,确认书、有关债权原始凭证、申请书、兑付清单分别作借、贷方记帐凭证附件,办理债权与债务对冲手续。另一借一贷记帐凭证退债权人
。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存款 ××单位存款户
或:××科目 ××户
贷:××贷款 ××单位贷款户
或:××科目 ××户
如债权与债务对冲后,债权人兑付债务所得资金仍有剩余,则根据债权人选定的方式按上述“一”之“(一)”、“(二)”有关手续办理转存或转汇。
三、帐务核对
每日营业终了,各中农信公司应对债务兑付会计帐务要进行帐务核对,主要对如下内容进行试算平衡:
1.“确认书”所确认金额合计是否与兑付清单合计金额一致;
2.“兑付清单(对冲债务)”金额合计是否与所对冲的相关债权科目当日贷方发生额合计一致;
3.“兑付清单(转存本行)”、“兑付清单(转存他行)”金额合计是否与“存放同业款项”科目当日贷方发生额合计一致;
4.对当日全部帐务进行试算平衡。
附表略。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