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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0 11:0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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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违规、走私企业,系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经海关认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走私行为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边贸企业、旅游小额贸易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等)。
第三条 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前提是:违规、走私行为事实成立,已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已经生效;或构成走私罪,法院已作出判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接到海关或法院书面通知后,有权对违规、走私企业作出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可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规、走私企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在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警告处罚并予以通报。
(二)对在两年内出现三次违规行为,或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6个月单项商品或单项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三)对在两年内出现两次走私行为,或走私偷逃应缴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6个月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四)对走私偷逃应缴税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多次走私应合并计算)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五)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六)对伪造、变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件或进出口许可证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七)对构成走私罪、司法机关已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第五条 对能自查自纠的企业,或在案件查处中能主动配合海关、积极挽回或避免国家损失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海关总署后,可减轻或免予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对违规、走私企业作出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企业,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听证情况,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无法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八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比照本《规定》第四条,对违规、走私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给予警告、通知海关暂停或停止其办理进出口业务的行政处罚,并通知外方母公司。
第十条 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摘录)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摘录)

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

通知
国务院同意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摘录)
……(略)
集体企业要真正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来办。集体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自主经营管理。
……(略)
八、轻工业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在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允许个人适当多得。只要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就应当允许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
集体企业在工资分配上应有更大的自主权,企业的工资标准根据其经济效益高低,可以参照国营工业企业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同于、低于、也可以适当高于其工资标准。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实行适当的工资形式,如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分成工资等。职工工资收入要同企业经营好坏和本人贡献大小挂钩。企业工资基金应由主管联社掌握。
轻工集体企业对成绩显著的职工可予以晋级,每年晋级面可掌握在3%以内,个别贡献特别大,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在保证国家利税增长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晋升面也可略高一点,晋级增加的工资可进入成本。
轻工业集体企业可以根据淡旺季节和任务多少,灵活规定劳动时间。各企业应注意以旺养淡,以丰补欠。
集体企业的干部在任职期间可给予职务津贴,对经营有方,经济效益显著的。主管部门(联社)应给厂级领导记功、晋级或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
轻工业集体企业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集体福利。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改革或建立劳保福利制度,如职工的医药费、病事假工资等,企业可按经营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对离休、退休的老年职工,要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福利待遇。
离休、退休费用,凡按企业列支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县、市联社为单位或大中城市专业联社为单位实行统筹。
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体企业有权确定人员的增减,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可以从本企业职工中选拔,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待遇从优。
轻工业集体企业有权按生产实际需要,经过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的推荐,自行在经过适当培训的城镇待业人员中择优招工,不受劳动指标的限制。任何部门(包括劳动部门)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硬性给企业安插人员。
集体企业还可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决定录用季节工、临时工和合同工。
对于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职工,企业有权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个别经教育无效的可以辞退或开除。


关于凭进口报关单办理核销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凭进口报关单办理核销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配合进口付汇核销工作,海关总署已发文(署监〔1994〕844号)通知各级海关部门,“对申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份,并盖验讫章后退进口单位,以备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为此,请各分局立即与当地海关联系增加报关单事宜,并通知当地各外汇指
定银行;各地银行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凭上述报关单原件办理核销手续;各地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主动与银行、海关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协商解决,共同努力做好进口付汇核销工作。



199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