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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0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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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7年7月3日



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2007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共青团信访工作,保持团组织与广大团员、青少年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共青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团员、青少年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团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团组织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团员、青少年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

  第四条 共青团信访工作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团员、青少年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接受团员、青少年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广大团员、青少年服务。

  第六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团中央办公厅承担信访工作职责,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机关成立信访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团中央信访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办等事宜。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团组织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建议;

  (五)承办上级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六)对本级团组织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团组织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 共青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下列团的工作和团干部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可以向有关团组织提出信访事项:

  (一)团纪申诉;

  (二)反映、控告侵犯青少年权益的行为;

  (三)检举、揭发团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需要团组织解答、办理、帮助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团组织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团组织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团组织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团组织、团干部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团组织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团组织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团干部,或者非法限制团干部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收到信访事项,要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告知。本级团组织所属部门、单位或下级团组织应当自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交办。属于共青团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其内容交本级团组织所属部门、单位或下级团组织处理,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四)转送。涉及党政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将信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党政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

  (五)通报。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应根据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定期向下一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情况;下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向上一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报告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条 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团干部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团组织改进工作,更好地团结、教育和服务广大团员、青少年的,有关团组织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团组织办理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团组织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属于团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有关团组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团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对团组织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团组织的上一级团组织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团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团组织的上一级团组织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团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团组织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团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团组织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团干部,可以向有关团组织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条 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团组织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部门和单位;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和单位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团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团章的规定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团组织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三十二条 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所属团组织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团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报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团干部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团的工作、推动青少年工作开展有贡献的,由有关团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1992年6月12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装备水平,总结、发掘和推广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表彰、奖励在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评选工作,应在广泛发动群众的基础上,从收集、总结已有成果入手,经专家评审,将水平高、实用性强、效益明显的安全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发掘出来,进行推广,扩大受益范围,以增强化工生产建设的整体防护水平,推进化工技术进步,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评审的主要内容是:以技术进步为手段,通过科学试验或技术改造,使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
评审的重点是:防火防爆技术;尘毒治理技术;防止化学灼烫措施;防止高处坠落及起重伤害措施,防止触电和预防机械伤害措施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
一、对企业原有生产装置或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整体或局部引进者除外),从而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使企业整体或局部安全技术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并获得显著效果的;
二、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提高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居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条件,有重大创新或发展,在技术上超过引进的原有水平,经过开发应用60%以上装备(按价格计算)达到国产化,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管理手段,建立规章制度等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有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实践证明对安全生产确有指导意义的。
第五条 凡申报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技术鉴定;凡申报技术革新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经本单位的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联合组织鉴定,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实其应用效果;凡属软科学的成果项目,除有专家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外,必须在成果发布后,被应用单位采用,并应用于实践两年以上,证明其使用效果,由使用单位接受,并出具证明后再申报。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六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按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按先进程度、创新程度、难易或复杂程度;
二、推动安全技术进步的作用,按实用或推广应用程度;
三、经济及社会效益,包括直接、间接、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评定。
第七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分为四个等级,按下列标准评定相应的等级:
一、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一等奖项目;
二、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二等奖项目;
三、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三等奖项目;
四、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能推动安全技术的进步,实用性较强,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定为四等奖项目。

第四章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申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参加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
二、在研制或技改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或关键措施。
第九条 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按实际做出的贡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员的限额:一等奖项目不超过9人;二等奖项目不超过7人;三、四等奖项目不超过5人。
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研究试制投产及技改过程中提供了技术、设备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主要研究单位也包括重要协作单位。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成果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先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初评,将其中优秀项目向企业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推荐。省(区、市)化工厅(局)根据各企业推荐的项目,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出省(区、市)级优秀成果,将其中最优秀的项目向化学工业部推荐,并提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当年六月底以前,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提出推荐的项目,并按规定填写《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五份报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秘书组(设在青岛,化工部化工劳动保护研究所)。
第十三条 申报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每个项目需交纳评审费50元,不论申报项目是否获奖,评审费一律不退。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劳安司、科技司、化肥司、化工司、橡胶司等单位组成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主持进行。下设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及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并设有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若干名,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评审日常工作由评委会秘书组负责。
第十五条 评委会秘书组负责完成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推荐项目的预审工作。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项目是否获得过其它地方(部、委)级技术进步奖。
二、申报书是否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负责与申报单位联系,对其中重要问题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
四、对上述预审结果写出书面意见,提交各行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 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推荐安全技术成果奖励项目。
一、行业评审组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3名以上主要审查人员(以下简称主审员),在评审前熟悉该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评审会由主审员介绍该项目的有关情况,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行业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内容,并回答有关提问。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二、三、四等奖和缓评项目,须经评审组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
四、行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时,应说明推荐的理由和建议奖励等级的理由。
各行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推荐意见,由评委会秘书组汇总,分类报评委会。
第十七条 评委会负责核准四等奖项目、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
一、评委会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复审通过的项目,应报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最后核准。
二、评委会听取行业组关于四等奖项目评审情况及对其异议处理情况的汇报,核准四等奖项目。
三、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评委会可择优推荐申报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评委会和行业评审组聘请的评委均不代表其所在任职单位,只对领导小组负责,在申报项目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若评委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审会应到人数。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安全技术成果奖发生争议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争议时,应在获奖项目公布一个月内书面向评委会秘书组提出,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如需保密请注明),否则不予受理。提出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申诉理由,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证明材料。
二、评委会秘书组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一个月内提出申诉,如在限期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与争议有关的任何一方,均应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
三、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凡涉及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行业评审组复议,评委会栽决。
四、项目公布后,二个月内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做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证据确凿者,经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奖励等级 荣誉形式 奖金额
一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5000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3000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1000元
四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500元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再依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已获奖项目获奖等级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者,只发荣誉奖,同时进行成果登记,不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状和证书由化学工业部颁布,奖金由受奖集体或个人的所在单位发给。
获奖者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附件1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1)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2) 编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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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
┃ │ 中 │ ┃
┃目│ 文 │ ┃
┃ │(4) │ ┃
┃名├──┼─────────────────┨
┃ │ 英 │ ┃
┃称│ 文 │ ┃
┃ │(5) │ ┃
┠─┴──┼─────────────────┨
┃主 │ ┃
┃要 │ ┃
┃完(6)│ ┃
┃成 │ ┃
┃人 │ ┃
┠────┼─────────────────┨
┃主 │ ┃
┃要 │ ┃
┃完 │ ┃
┃成(7)│ ┃
┃单 │ ┃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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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A国家攻关,B其它国家计划,C化工┃
┃务 │部计划、D省(市)自治区,E企业委┃
┃来(8)│托,F其它部、委,G单位自选,H非┃
┃源 │职务,I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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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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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制起止日期 │ │ ┃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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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用于生产日期│ │ 成果进度 │A、阶段性成果┃
┃ (10) │ │ (11) │B、最终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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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申报单位 │ │组织鉴定单位 │ ┃
┃ (12) │ │和日期(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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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部门 │ │ 申报日期 │ ┃
┃ (14) │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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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等级 │ │复审和推荐等 │ ┃
┃ (16) │ │级(17) │ ┃
┠─────────┼────────┼───────┼───────┨
┃ 建议密级 │A:绝密,B:机│批准密级 │A:绝密,B:┃
┃ (18) │秘;C:秘密 │ (19) │机密,C: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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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编号 │ │ 可否公布 │ 可,否 ┃
┃ (20) │ │ (21) │ ┃
┠─────────┼────────┼───────┼───────┨
┃省、部级成果登记 │ │ │ ┃
┃号(2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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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
┃ 成果类别│A、采用新技术(技术革新),B、科研新成果,C、┃
┃ (23)│推广,D、消化吸收,E、标准,F软科学,G、其它┃
┠─────┼────────────────────────┨
┃归口专业 │A、化肥,B、橡胶,C、化机,D化工(农药、染 ┃
┃评审组 │料、精细化工、氯碱 涂料……),E、其它 ┃
┃(24) │ ┃
┠─────┴────────────────────────┨
┃ 本项目主题(25): ┃
┃ ┃
┃ ┃
┃ (不超过20个汉字)┃
┠──────────────────────────────┫
┃内容提要(26) ┃
┃ ┃
┃ ┃
┃ ┃
┃ ┃
┃ ┃
┃ (600-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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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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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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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项目的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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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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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采用的技术原理: ┃
┃ ┃
┃ ┃
┃ B、关键技术及创造点: ┃
┃ ┃
┃ ┃
┃ C、必要的图表: (不超过400汉字) ┃
┃ ┃
┃ ┃
┃ ┃
┗━━━━━━━━━━━━━━━━━━━━━━━━━━┛
续前表
┏━━━━━━━━━━━━━━━━━━━━━━━━━━━━┓
┃ ⒉项目与国内外已有同灯先进技术全面对比情况(28-2)┃
┠────────────────────────────┨
┃ 项目水平:A、国际先进,B、接近国际先进,C、国内首┃
┃ 创,D、国内先进,E、行业先进 ┃
┠────────────────────────────┨
┃ 综合评述: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
续前表
┏━━━━━━━━━━━━━━━━━━━┓
┃⒊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28-3) ┃
┠──────┬──────┬─────┨
┃ 应推广使用│已推广使用 │ ┃
┠───┬──┼──┬───┤推广程度%┃
┃ 面积│单位│面积│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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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未达到推广│A、无接产单位,B、缺乏┃
┃ 应用面积和│资金,C、技术不配套, ┃
┃ 程度的原因│D、其它 ┃
┠──────┴────────────┨
┃ 综合评述: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
续前表
┏━━━━━━━━━━━━━━━━━━━━━━━┓
┃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28-4) ┃
┠───────────────────────┨
┃ 经济效益情况(28-4A):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经济效益情况表(28-4A)
┏━━━━━━━━━━━━━━━━━━━━━━━━━┓
┃ 科研投资 仟元 ┃
┠────┬──────┬──────┬──────┨
┃国家拨款│自然科学基金│部、地方拨款│委托单位拨款┃
┠────┼──────┼──────┼──────┨
┃ │ │ │ ┃
┠────┼──────┼──────┼──────┨
┃单位自筹│ 个人自筹 │ 外国资金 │ 其 它 ┃
┠────┼──────┼──────┼──────┨
┃ │ │ │ ┃
┠────┼──────┴──────┴──────┨
┃ 合计 │ ┃
┠────┴──────────┬─────────┨
┃ 生产投资 仟元 │其它投资 仟元 ┃
┠────┬────┬──┬──┤ ┃
┃国家拨款│单位自筹│其它│合计│ ┃
┠────┴────┼──┴──┤ ┃
┃ │ │ ┃
┠─────────┴─────┴─────────┨
┃ 科研收入 仟元 ┃
┠────┬────┬────┬───┬──────┨
┃试验产品│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其 它│ 合 计 ┃
┠────┴────┴────┴───┴──────┨
┃ ┃
┗━━━━━━━━━━━━━━━━━━━━━━━━━┛
(接28-4A表)
┏━━━━━━━━━━━━━━━━━━━━━━━━━━━━━━┓
┃ 应 用 后 经 济 效 益 ┃
┠──┬────────┬────┬───┬────┬────┨
┃ │ 时间 │应用至鉴│应用至│应用至申│应用至申┃
┃ │ \ │ │鉴定时│报奖励时│报奖励时┃
┃ │ 项目 │定时累计│年平均│累计 │年平均 ┃
┃ ├────────┼────┼───┼────┼────┨
┃ │新增产值 仟元│ │ │ │ ┃
┃ ├────────┼────┼───┼────┼────┨
┃ 增 │新增利税 仟元│ │ │ │ ┃
┃ │────────┼────┼───┼────┼────┨
┃ │创收外汇 仟美元│ │ │ │ ┃
┃ 产 ├─────┬──┼────┼───┼────┼────┨
┃ │ 煤 │增产│ │ │ │ ┃
┃ │仟元/千吨├──┼────┼───┼────┼────┨
┃ 节 │ │节约│ │ │ │ ┃
┃ ├─────┼──┼────┼───┼────┼────┨
┃ │ 电 │增产│ │ │ │ ┃
┃ 约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油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钢材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木材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其它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未计入新增│ │ │ │ │ ┃
┃ │利税折合人│ │ │ │ │ ┃
┃ │人民币 │ │ │ │ │ ┃
┃ │ 仟元 │ │ │ │ │ ┃
┃ ├─────┼──┼────┴───┴──┬─┴────┨
┃ │增收(节 │ │ │ ┃
┃ │支)总额 │ │应用后年均增收(节 │ ┃
┃ │ 仟元 │ │支)金额 仟元 │ ┃
┃ ├─────┼──┼───────────┼──────┨
┃ │应用后年平│ │ │ ┃
┃ │均投资收益│ │ │ ┃
┃ │率% │ │ 经济效益总计 │ ┃
┗━━┷━━━━━┷━━┷━━━━━━━━━━━┷━━━━━━┛
续前表
┏━━━━━━━━━━━━━━━━━━━━━━━━━━┓
┃社会效益情况:A.科技,B.教育,C.管理决策,D.安全┃
┃ 生产、改善(28-4B)劳动条件,D.其它 ┃
┠──────────────────────────┨
┃ 详细叙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
四、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29)
┏━━━━┯━━━━━━━━┯━━━━┯━━━━┯━━━━┓
┃何年何月│ 曾获何种奖励 │奖励等级│奖金数额│授奖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 ┃
┗━━━━━━━━━━━━━━━━━━━━━━━━━━━━┛
五、评审意见
┏━━┯━━━━━━━━━━━━━━━━━━━━━━┓
┃基 │ ┃
┃层 │ ┃
┃申 │ ┃
┃报 │ ┃
┃单 │ ┃
┃位 │ ┃
┃评 │ ┃
┃审 │ ┃
┃查 │ 公 章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
┃(30)│ ┃
┠──┼──────────────────────┨
┃审 │ ┃
┃报 │ ┃
┃部 │ ┃
┃门 │ ┃
┃初 │ ┃
┃审 │ ┃
┃和 │ ┃
┃推 │ ┃
┃荐 │ 公 章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
┃(31)│ ┃
┗━━┷━━━━━━━━━━━━━━━━━━━━━━┛
续前表
┏━━┯━━━━━━━━━━━━━━━━━━━━━━┓
┃行 │ ┃
┃业 │ ┃
┃审 │ ┃
┃组 │ ┃
┃评 │ ┃
┃审 │ ┃
┃和 │ ┃
┃推 │ ┃
┃荐 │ 组长签字: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
┃(32)│ ┃
┠──┼──────────────────────┨
┃化委│ ┃
┃工员│ ┃
┃安会│ ┃
┃全复│ ┃
┃技审│ ┃
┃术和│ ┃
┃成推│ ┃
┃果荐│ ┃
┃奖意│ 公 章 ┃
┃评见│ ┃
┃审 │ 年 月 日 ┃
┃(33)│ ┃
┗━━┷━━━━━━━━━━━━━━━━━━━━━━┛
六、附件目录(34)
⒈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34-1)(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填写说明)
⒉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革新应用于实践的证明(34-2)(格式附后)
⒊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34-3)(格式附后)
⒋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34-4)(格式附后)
⒌主要研究实验报告或技术革新报告(34-5)(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填写说明)
⒍本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有待改进的方面(34-6)(格式附后)
附件2
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革新应用于实践的证明(34-2)
┏━━━━━━━━┯━━━━━━━━━━━━━━┓
┃ 项目名称 │ ┃
┠────────┼──────────────┨
┃ 应用单位 │ ┃
┠────────┼──────────────┨
┃应用成果起止日期│ ┃
┠────────┼──────────────┨
┃ 通讯地址 │ ┃
┠────────┴──────────────┨
┃ 经 济 效 益 ┃
┣────────┬──────────────┦
┃ 年 度 │ ┃
┠────────┼──────────────┨
┃ 新增产值 │ ┃
┠────────┼──────────────┨
┃ 新增利税 │ ┃
┠────────┼──────────────┨
┃ 节支金额 │ ┃
┠────────┼──────────────┨
┃ 其它收入 │ ┃
┠────────┼──────────────┨
┃ 年增收金额 │ ┃
┠────────┴──────────────┨
┃ ┃
┃ ┃
┃ ┃
┃ 应用单位财务部门(盖章)┃
┃ ┃
┃ ┃
┃ 年 月 日 ┃
┗━━━━━━━━━━━━━━━━━━━━━━━┛
续(34-2)
┏━━━━━━━━━━━━━━━━━━━┓
┃ 社会效益: ┃
┃ ┃
┃ ┃
┃ ┃
┃ ┃
┃ ┃
┃ ┃
┃ ┃
┃ ┃
┠───────────────────┨
┃ 应用情况: ┃
┃ ┃
┃ ┃
┃ ┃
┃ ┃
┃ ┃
┃ 应用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附件3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34-3)
┏━┯━━━━━━┯━━━━┯━━━━┯━━━━┯━━━━━┯━━━━┓
┃序│ 单位名称 │隶属关系│通信地址│单位性质│户名、开户│证书号码┃
┃号│ │ │ │ │银行帐号 │ ┃
┠─┼──────┼────┼────┼────┼─────┼────┨
┃ │中文 │ │ │ │ │ ┃
┃1├──────┼────┼────┼────┼─────┼────┨
┃ │英文 │ │ │ │ │ ┃
┠─┼──────┼────┼────┼────┼─────┼────┨
┃ │中文 │ │ │ │ │ ┃
┃2├──────┼────┼────┼────┼─────┼────┨
┃ │英文 │ │ │ │ │ ┃
┠─┼──────┼────┼────┼────┼─────┼────┨
┃ │中文 │ │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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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6]7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现将《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水库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库水资源对居民生活饮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门市境内小(一)型以上水库及目前或规划担负生活饮用水供水任务的小(二)型水库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库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200米;库区主副坝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后划定,树立界桩。

第四条 水库水资源保护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 第五条 使用水库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即取水户)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的除外。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辖下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库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农业、公安、渔业、经贸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的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七条 水库内的水质保护目标适用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在大中型水库及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小型水库库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水质监测站点,定期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并发布水资源质量通报。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水体不受污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限期退耕还林,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 在水库集水范围内种植业所使用的农药,应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 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集水范围内不得建办畜、禽养殖场。

第九条 在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 (二)炸鱼、电鱼、毒鱼;

 (三)采石取土、采砂等采矿活动;

 (四)打井取水;

 (五)毁坏水库坝体测量标志、水文及水质监测等设施;

 (六)在坝或渠道上铲草、垦植、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 (七)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区放养畜禽、投饵养殖;

 (八)未经依法批准,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区进行水上旅游文娱体育活动;

 (九)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 (十)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水库库区内的渔业生产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水库水域从事渔业生产。严禁在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水库进行网箱养殖。

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源的水库坝头禁止除用于水库管理船只以外的船舶停靠和装卸、堆放各种货物。若有特殊需要,应事先与水库管理部门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场所停靠、装卸货物。

第十二条 从严控制在水库水域航行的机动船只数量。在水库水域内航行的一切船只,应有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并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液体、固体废弃物和扔弃垃圾。

第十三条 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有的污染项目必须限期关、停或搬迁。

 在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须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如涉及林地保护范围的,必须进行生态影响评价,并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 在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已有的污染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期处理意见,项目业主应在限期内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采伐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申请人在办理采伐申请时,应先制定采伐方案,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其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在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入库河道的自然生态,对影响水资源质量的出入库河道进行清理、治理或改造,对淤积严重或有富营养化趋势的库区进行清淤疏浚。

 各水库应保持合理的蓄水量以满足生态用水需求,维持库区水体的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资源的义务;对危害水库水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的权利。各级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农业、公安、渔业、经贸等有关部门和水库所在地的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

 在水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及所辖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三)违反第九条第(八)至(九)项、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对本规定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水库水污染危害者,应当及时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因严重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造成水库水源污染的,将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水库分级管理权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本地区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