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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时间:2024-05-15 21:5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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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31日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目的的教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投入,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教材规划和科目指南,制定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收集、发布继续教育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从事继续教育方面的研究、咨询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继续教育教材规划和科目指南确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实施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三)审核、登记、认定、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国家对专业培训规定学分制的行业,从其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变。

  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要求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时间的,应当与所在单位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一)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

(二)本单位以外的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现代远程教育;

(四)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五)出国(出境)进修、培训;

(六)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四)有必需的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向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教育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证教学质量,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机构。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凭有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者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确认,作为其考核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对学习优秀者予以奖励。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费用主要由本单位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保证财政供给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拨付。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经费中列支。

  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开展课题研究需要进行继续教育而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或者项目资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开展继续教育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摊派财物。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因继续教育学习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涂改、伪造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内容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

  (三)在考核、考试期间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教学质量达不到标准或者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继续教育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机构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摊派财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法治的人性立场

姚建宗

摘要: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秩序追求与制度安排,法治始终是基于真实的人的本性之上的。法治在人性立场上首先承认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有善与恶两种属性;同时,在现实的人的私人生活领域,法治以人性之善大于人性之恶为基本预设,在现实的人的公共生活领域,法治则以人性之恶甚于人性之善为基本预设。法治的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都是立足于这种人性立场的。
关键词:法治 人性 善 恶
Subject: The Standpoint of Human Nature to the Rule of Law
Abstract: As one of realistic person's living styles, and one of their
persuing orders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the rule of law has always
been being based on realistic human nature. The realistic human nature has
two dimentions: good and evil. The rule of law persists in this view: good
is prior to the evil in person's private living scope, and the evil is
prior to the good in person's public living scope.
Key Words: the rule of law human nature good evil

谁都知道,单个的个体的人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因子,若没有历史的个体的人的存在就不会有人类社会历史的存在,若没有现实的个体的人的存在就不会有着人类社会的当前存在,同理,若没有历史的个体的人向现实的、甚至未来的个体的人的绵绵不绝的延续就根本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持续存在和不断的向前发展。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也正是这一常识包含着一个客观的事实,即,社会的存在体现着人性的要求,社会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等及其组合方式与实际运作,无论就其历史存在还是现实形态而言,都无不与人性相涉并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反映着人性的内涵;社会的观念、意识、精神、文化与传统在过去和现在的时间向度之中,也都无不与人性相关;而且,就如上所及的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而言,其在未来的时间向度之中,也不能不与人性相连。当然,由于人和社会的时间与空间定位的不同,社会的物质与精神状况与人性相连的具体情形可能会有所区别,但人性的共同性必然会趋向于将这种区别尽可能地缩小甚至消除。因此,我们坚信,所有的社会制度性因素(包括物质与精神)都与人性具有天然的亲和力,法治必然有其独特的人性立场。
一、客观的人性存在与丰富的人性内涵

一般说来,事物的本性乃是该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的特质与性状,即事物的本质属性,这种本性自然是随该事物而生的,但同时又是在与其他不同种类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比较之中明确地显现和凸现出来的。顾名思义,人性,也就是人的本性或本质属性,是与其他动物相比人所独具的内在特质与性状,有学者界定说:"人性就是人人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是不学而能的。"⑴

由此看来,人性是与人一同来到世上的,从单个的个体的人的角度来看,人性是与人的生命存在相始终的;从作为人的集合的社会的角度来看,人性又是与社会的历史发展相伴而随的。所以,人性是一客观的社会事实。这一判断表明,我们对人性的基本看法是:一方面,人性是人作为生命的自然存在形式(动物)的本能的反映;另一方面,人性的大部分内容又是在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对自然本能的超越。这种以自然本能为基础对自然本能的超越,又是在人的生存环境(自然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物质环境、社会的关系环境和社会的观念环境)之中通过不断地社会化,即由自然人而到社会人的过程而完成的。所以,人性的存在是有其客观依据的。

首先,人性的基础,也就是人的最大的利益需求,毫无疑问地是人的生存的维持。只有在生存和维持生存的基础上,人才可能现实地展现并丰富着其内在的人性要素。著名法学家H·L·A·哈特在论述"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时,毫不犹豫地承认人类社会有一个基本的自然目的,"人类活动的固有目的是生存,这个假定依据的是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时间希望继续生存这一简单的、永久的事实。"他说:"我们可以把它当作一个别有意义的永久事实。总体上人们确实希望生活下去;我们把生存称为人们的目标或目的,只不过指人们确实希望生存。"⑵

其次,在现实的世界上,可以满足人的生存和持续生存的资源,即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机会又是相对有限。哈特说,"一个仅仅偶然的事实是:人类需要食品、服装、住所,但这些东西不是无限丰富、垂手可得,而是稀少的,必须有待成长或从自然中获得,或必须以人的辛勤来制造。"⑶

再次,在上述两个事实之下,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便是为了生存和持续生存,人与人之间必然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也是人的自然本能的表现。然而,竞争活动本身又不能不受到人自身的若干限制,人对自身的限制也是一种基本的客观事实,这可用哈特对人的存在的自然事实的概括,即人与人在大体上的平等、人的脆弱性、有限的利他主义和有限的理解力与意志力。⑷正是由于人自身的限制,在生存竞争中,人才在寻求生存的活动中不断地积累生活经验,不断地校正自己的行动方向、修改其行动内容,在彼此的冲突中逐渐开始了合作。正是在这一复杂而长期的过程中,人的本性才在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自然本能的超越,人性也才具有了完全的形态。
最后,人性的两大部分分别经过生物遗传和父母辈的言传身教,以及后代的生活体验与经验教训的总结,而实现了代际之间的延续、保存并得到丰富和发展。

综合起来看,人性,也就是人在本能以及环境对本能的作用下、人在对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所表现出来的认识、思考和行为的比较稳定的习惯模式。一般说来,人对自身的态度与行为若不涉及本人之外的他人、社会和自然环境因素,便不可能充分地完整地体现出人性来,人性始终是人的自然本性与以自然本性为基础的社会属性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来讲,人性反映的是以单个的个体的人的本性为基础的人的类本性与类属性,所以,人性的存在具有统一性(作为人的类)。但人性的外部表现在人的存在形态(个体、群体、组织、机构、制度、规范等)、不同的时空维度和不同的事实当中,又具有多样性;而就人性的内涵看,也体现出无限的丰富性来,不同的人对人性的内涵提出的见解也颇为不同。我国学者杨敬年教授对此作了比较全面的总结⑸:中国儒家经典文献《礼记》在《礼运篇》中指出,人性为七情、大欲、大恶,即"喜、怒、哀、乐、惧、爱、恶、欲"七情,"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义,以及"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孟子认为人性即人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或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荀子把人性归结为人之官能所生"欲望";韩非子认为"好利恶害,人之所常有也";我国当代哲学家贺麟以"求知"和"创造"作为人性。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把"求知"作为人性内容;休谟以"认知、情感、道德"即人的知、情、意三方面作为人性;罗素强调"求知"为人性;马斯洛和卡西尔都赞同"创造"、"无限的创造性活动"为人的天性;英国文学家肖伯纳把"求知"和"创造"作为永恒的人性。只有马克思以人的需要为基础,把人性归结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并认为人性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也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而变化。
由此观之,人性的确具有极其丰富多彩的内容,但人性本身却有一不变的基准线,正是这一基准线决定着人们的人性观。
二、真实的人性基准线与现实的人性善恶观

前已叙及,人性的基础和前提是人的存在,人的自然本能既是人性的发端又是人性内容之一部分,人性的完成条件乃是人立足于本能的要求和现实的环境(人、社会、自然)条件的长期的彼此契合(冲突与协调),这种契合状态以稳定的习惯模式在现实的人的言谈举止之中表现出来,即为人性。因此,人性实际上是人在基于生命存续事实而从生物学上的自然人到社会学上的社会人的转变过程中,不断地塑造又不断地被塑造而成的。在这一人性形成过程中,人才完成了人自身的彻底塑造,人也才立足于生存而又超越于生存去追求生存的意义,即,追求人的生活,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这样,人自身的生活与发展,就既成了人性的前提条件又成了人性的追求目标,它自然而然地也就成了人性的真正基准线,人性之利弊优劣均可以此作为判断标准和检验手段,凡有利而无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因素,即为利、为优、为善;凡无利而有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因素,即为弊、为劣、为恶。总之,正是人自身的生存、发展与完善这条真实的人性基准线,决定了现实的人性善恶观。
然而,人性是善还是恶的人性观并非如此简单,它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加以认识。

首先,人性善恶既是一个事实判断又是一个价值判断。人性善恶是以普遍而真实的人性基准线,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最高和最终的评判标准,对人性诸要素的判定,这种判定在客观上显示了人性要素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利弊优劣,这是一种存在的事实,体现为客观的人性善恶观或者事实的人性善恶观。

但人性善恶的判断虽有真实的人性基准线为客观且普遍的评判标准,但对人性因素、评判标准及其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分析与选择、定性与决断,却不能不受判断者自身的诸多因素(主客观条件与时空定位)的极大影响,判断者自身的这些诸多因素在人性判断上体现为判断者的主观因素与价值因素,所以,人性善恶之判断又表现为某种价值观念或主观,体现为主观的人性善恶观或者价值的人性善恶观。由此不难理解,在阶级社会之中,对同一种人性因素及其现实表现,不同阶级的人们会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人性善恶判断。

其次,人性善恶在现实的判断上往往又既是从个人的角度作出的同时又是从社会的角度作出的。就个人而言,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对自身之生存和发展为利、为优的部分,个人便会将其视为正当性因素,判断为善;相反,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对自身之生存和发展为弊、为劣的部分,个人便会将其视为非正当性因素,判断为恶。个人对其内在的人性因素的善恶判断是现实的人性善恶观之基础,但又不是唯一的和绝对的,除了个人的判断之外还有社会的判断。

就社会而言,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对人的整体(作为类的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利、为优的成分,社会便会将其视为正当性与合理性因素,判断为善;相反,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对人的整体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弊、为劣的成分,社会便会将其视为非正当性与非合理性因素,判断为恶。

关于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深圳、广州、成都、重庆、西安、汕头、珠海、济南、杭州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
为做好剩余留成(含地方外汇和调剂外汇,即汇管统三表内所含)外汇额度的收尾工作,保障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对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审批管理,继续督促有留成外汇额度的企、事业单位尽快将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用完。
二、从1994年12月15日起,各级外汇管理局停止一切外汇额度的调拨。
三、在1994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所持有的留成外汇额度,仍可经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批后,在当地中国银行继续使用。外管局在给中国银行的额度批汇单上,必须注明该单有效期一律截止到1994年12月31日。
四、各单位经过外管局批准调到各外汇指定银行的各种用途的留成外汇额度,包括已开出信用证未付汇部分、专项用于归还外汇贷款的留成外汇额度及其他待付的各种留成外汇额度,可配成现汇,存入专户保留,按原用途使用,但不得突击用汇。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对在1994年12月31日前,经外管局批准使用的留成外汇额度,可在年底前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1993年12月31日人民币兑美元的汇价配成现汇。从1995年1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一律不准以该汇价为留成外汇额度配汇。
六、各级分局要认真做好留成外汇额度余额的清理、对帐工作,继续准确,及时地报送汇管统三表。
七、请各外汇管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给所辖分支局、分支行及有关单位,作好宣传,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收尾工作。



199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