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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28 15:2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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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78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经委、市财政局 2008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与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力量,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南京市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宁政发〔2007〕248号)、《南京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46号)、《南京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和省对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企业(单位)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实施的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对全市节能目标责任单位节能效果的考评奖励;对能源审计以及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等。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单位)所实施的节能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和省、市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单位)所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并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 节能项目是指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工艺和技术改造项目、《南京市“十一五”节能规划》中确定的“十大节能工程”项目以及开发、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项目等。

  第六条 对以工艺和技术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节能项目的补助,主要依据项目的节能量。补助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补助200元左右,且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开发、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项目的补助,主要补助对象为国家和省重点推荐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开发生产企业,补助标准依据企业投入的研发、生产费用和实际产生的社会节能效果确定。

  对能源审计以及节能监察、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的补助金额,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效果进行确定。

  第七条 节能项目实现的节能量,由项目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待项目建成后,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后确认。

  第八条 申请节能补助资金的项目,以工艺和技术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节能量必须达到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且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过环保审批手续和能评审查手续的当年竣工、在建和拟建的项目。同时,项目单位须为纳入全市能源消耗统计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能源管理、统计和计量体系且已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企业及单位。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节能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二);

  (二)项目单位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四)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六)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七)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八)项目的环评审批、能评审查文件的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循环经济项目,是指以节水、节材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节约项目;以综合利用各种“三废”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利用项目;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中高费方案项目;运用产业生态链和生态链接技术建设、改造工业园区项目;开发、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项目。

  第十一条 对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主要依据项目的技术设备投资额和产生的循环经济效果。补助标准为,在完成申报的预期循环经济效果的情况下,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购置额5-10%的比例进行补助,且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对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和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产生的效果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循环经济项目实现的循环经济效果,由项目单位申报时详细说明,待项目建成后,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后确认。

  第十三条 循环经济项目补助资金,主要安排能产生显著循环经济效果,且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过环保审批手续和能评审查手续的当年竣工、在建和拟建的项目。同时,项目单位应为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能源管理、统计和计量体系并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及单位。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二);

  (二)项目单位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采用的循环经济措施;

  (四)项目循环经济效果说明和监测方法;

  (五)项目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证明;

  (六)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八)项目的环评审批、能评审查文件的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每年四月底前和十月底前,区县(开发区)所属单位通过区县发改局(开发区)、财政局共同审核上报;市直属和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市经委四份和市财政局一份。

  第十六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拟支持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共同行文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按照各项目补助金额的60%预拨资金,并按现行拨付程序,将区县、开发区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拨付到区县和开发区财政局,再由其及时足额地拨付给项目单位;市直属和无主管部门单位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补助资金后,按国家现行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区县(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应跟踪、督促所属企业(单位)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和循环经济效果。

  第二十条 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完成后,有关开发区、区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应及时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告,以便进行项目节能量和循环经济效果的核定。

  第二十一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关专家组成审核组,参照国家有关办法对项目实际节能量和循环经济效果进行审核;由审核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目节能量和循环经济效果的核定情况,对项目的剩余补助资金和预拨的补助资金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节能效果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全市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节能效果奖励的考评对象为: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与节能工作关系密切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年综合能耗5000吨(含5000吨)标煤以上的市重点用能单位;市经委和市统计局确定的全市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节能效果的考评奖励,按照《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4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节能效果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若干名,各等级的奖励金额,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奖励名额来确定。

  第二十七条 节能效果奖励的等级、单位及个人,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被考评对象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拟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经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以及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的拟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落实和管理,参与项目的会审、拟定和验收,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发改局(开发区)、财政局应对所报项目精心组织、严格审核、规范申报、全程监控。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申报的预期目标的实现。同时,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对项目的专项检查、核查工作。

  项目专项资金应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所购置的技术设备,未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转让和处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专项资金项目,须逐级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核批。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和擅自处理项目技术设备、提取管理费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市。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经资源字〔2005〕185号、宁财企〔2005〕76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1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一:

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登记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


隶属关系


银行信用等级

有无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


单位总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


企业贷款余额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短期贷款余额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2006年水、能源及相关资源消费量


年度(近三年)单位经营情况
200年
200年
200年
备注

销售收入





利润





税金






附表二:

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所属工程类别


项目名称

建设年限

项目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项目建设内容


建成后达到的目标(节能、节水、节材效果,综合利用废弃物数量,减排污染物数量,其它效果)


项目总投资额

设备技术投资额

银行贷款

自筹及其他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金

新增出口创汇


项目进展情况


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建成后达到目标必须注明项目实施后达到的具体目标,如节能ⅹⅹ吨标准煤,节油ⅹⅹ吨,节电ⅹⅹ万千瓦时,折标煤多少;节水、节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减排污染物的具体数量。



关于印发《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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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已经部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深化改革、狠抓落实,进一步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努力做到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全面优质。重点做好九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快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提供土地。继续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复垦,进一步规范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继续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各项制度,搞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完善基本农田监管体系。开展以为农业服务的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和农村地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活条件。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做好土地征用等突出问题的处理工作,注重探索建立从源头上预防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全面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推广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研究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协调和裁决机制。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总结推广征地补偿安置试点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加强农村地区地质灾害治理和建设用地选址地质环境评估,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规划


重点编制实施好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土资源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全国地质工作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好重大工程的前期论证、申报和落实。继续推进国土规划试点。2006年6月底以前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修编,报国务院审批。加快推进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启动新一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各地抓紧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前期工作。严格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十一五”规划。


三、继续严把土地闸门


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搞好开发区土地定界和公示,严格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和升级的审批标准,防止盲目新建和扩大开发区,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用地管理。继续发挥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在执法监察中的作用,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重大违法案件公开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地区实行“责令限期整改”措施。


有保有压、区别对待,调控土地供应。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继续从严控制农用地转用。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批后检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支持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的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出台新的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继续做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制定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考核办法,全面实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


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根据居住用地价格变化状况,调控土地供应。加大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


注重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经济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土地价格、税费在调控土地供应中的杠杆作用。


强化地籍成果应用。完善国家级开发区预警预测系统,继续对全国5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其他重点地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应用地籍统计数据,分析土地供应与宏观经济指标的量化关系。建立土地融资动态监测制度。


四、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一是从“三查”入手,全面刹风治乱。对各种违法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全面遏制各类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二是从分类管理入手,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三是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制度。四是从完善矿区规划入手,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继续划定大型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推动已有矿山整合,对新建矿山设定最低开采规模。五是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开发监管。六是从总结整顿和规范开发秩序的经验入手,探索建立矿政管理的长效机制,为《矿产资源法》修订奠定基础。


加强油气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研究制定支持油气资源勘查开采的政策措施,继续组织实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加强油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和良好勘查开采秩序。全面实施钨、稀土等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


五、认真落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政策措施


继续做好公益性地质工作。强化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加强综合调查研究和成果集成,不断提高国家地质调查工作程度、质量和服务水平。按照建实建精建强的要求,加快中央和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加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重要成矿区、重要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以及重大地质问题关键区及我国管辖海域基础地质调查,提供一批基础图件和数据。继续开展重要江河流域的环境地质调查与监测,启动矿山环境的遥感动态监测工作。继续推进多目标地球化学和城市调查试点。开展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试点。精心组织实施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摸清资源家底,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


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科技创新。加强地质成矿基础理论、区域成矿规律和找矿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开展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和重要成矿类型的地质勘查科技攻关。综合运用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等手段,提升矿产勘查的效率和水平。


加大对矿产勘查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建立地质勘查基金,促进落实允许矿业企业勘查支出进成本的政策,加大对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的勘查投入力度,全面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力争实现新的突破。加强地勘行业管理,支持地勘队伍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现有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


加强汛期和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落实汛期灾害巡查、灾情险情速报和灾害预警预报等防灾制度,将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延伸到基层,尽最大努力消除地质灾害造成的群死群伤。汛期结束前,完成三峡库区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进一步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和重点地区专业监测网建设。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完成200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积极推进联合防治体制建设,对华北平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汾渭地区地面沉降实施综合治理。


重视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调查、评价和监测,积极推进地热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突发性地下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方案。搞好工矿废弃地的土地复垦和利用管理。从完善政策和法规入手,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完善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制度,继续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公园建设。进一步推进地质公园建设,加强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保护。


六、努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土地市场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稳步推进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加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继续开展土地市场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土地市场的新思路、新举措。规范土地储备制度,优先收储盘活低效利用的土地。加强宅基地管理,解决好城中村、城边村浪费土地的问题。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新增用地成本,鼓励使用存量土地,增大土地保有成本,促进土地合理流转。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责任考核制度,促进现有开发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认真组织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综合试点工作。


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水平。开展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山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调查。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具体标准,加强开发利用方案审核和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浪费和破坏资源的行为。制定鼓励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的政策,重点推进利用低品位、共伴生矿和尾矿资源。大力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公布淘汰技术目录。开展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评比表彰一批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矿业企业。积极推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和试点工作。


七、进一步提高海洋和测绘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认真执行《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等各项规划,抓好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组织实施。加快海洋法制建设,推动海岛立法工作,促进《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和《海域使用金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强化海域使用管理。构建全海域管理动态监测监视信息网络,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应急管理。加强海洋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查处违法用海案件。继续做好极地与大洋工作。进一步拓宽海洋公益服务领域。


全面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测绘统一监管。研究制定引导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加强网上地图监管。加强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发布工作。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现代空间定位基准建设和高分辨率测绘卫星项目的立项进程,着力抓好西部1∶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图工程和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测绘信息化建设。加大开发测绘公共产品的力度,尽快推出新一代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面向社会大众的公众版地形图。着力建设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车载导航等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测绘在社会公共服务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中的作用。


八、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深入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加快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制度,不断提高分析能力和水平。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及时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部属各事业单位都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开展重大问题调研,增强支撑能力。


加强地籍和储量管理。推动建立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统计、登记制度,实施《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加快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完善土地统计制度,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建立和完善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开展土地权利理论研究,完善土地产权体系。完善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加强储量登记统计。


大力推进国际合作与科技创新。以周边国家和世界资源大国为重点,继续完善国土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格局,办好2006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开好国土资源科技大会,全面实施“科技兴地”战略,加快建立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


加快实施“金土工程”。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完善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制度,以信息化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
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围绕中心工作,加强新闻宣传,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文化建设,为完成国土资源各项目标任务创造良好氛围。


九、继续推进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推进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到位。继续落实国务院和中组部的要求,以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和基层国土所的建设为重点,保障体制到位、职能到位。开展创建“先进厅局”活动,推动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实施“国土资源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按照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继续重视加强“窗口建设”和改革审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搞好团结协调,提高班子凝聚力。加强重大问题研究,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和“十项便民措施”。增强依法理财意识,加强预算执行监管,开展公共财政支出绩效的考评。加强干部考核任用制度建设,大力培养青年干部,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围绕中心工作,重点抓好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充分发挥部及省厅教育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


通知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从严审批,严格把关
该《实施细则》是根据建设部令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起草的,对原《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房发〔1997〕157号文)做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业绩、开发实力、质量水平、人员素质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今后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一律按《实施细则》执行,对现有开发企业要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核定资质等级。
为解决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各市地在审核和新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时要实行总量控制,要对照《实施细则》规定重新清理检查开发企业,重点核查注册资金、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等内容。要求
逐项核查,从严把关,争取使全省房地产企业总数减少10%左右。为了把审查换证工作做扎实,各市地按鲁建房字〔2000〕16号文件要求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目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检查工作适当延长,前文所述的检查内容须在明年3月份前完成并上报省建
设厅。
二、切实做好资质管理的衔接并轨工作
(一)资质标准的衔接。《实施细则》在充分吸收部资质管理规定和老的省资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持有岗位资格证书人员、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和品牌小区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全面提
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管理水平。因此,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仔细研究政策标准,从严把握,促进开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资质等级的衔接。此次开发资质审批定级有了较大变化,《实施细则》设定了暂定资质,属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都必须从暂定资质开始,然后根据注册资金、开发年限、业绩、技术实力等情况,逐步定级升级。同时,《实施细则》取消了项目资质。各地建设主管
部门在具体实施时,要吃透政策界限,避免实施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
(三)资质审批的衔接。《实施细则》给各设区的市下放了部分资质审批权限,规定“济南、青岛两市所属企业的三级资质、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由省建设厅分别委托济南、青岛两市和其他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后发证。”但是,为了实现开发企业总量控制,《实施细则》又要求“每年各市地根据开发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状等情况上报年度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济南、青岛加报三级资质)审批计划,省建设厅进行平衡后下达指标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省建
设厅根据下达的指标计划将资质证书统一编号加盖省建设厅公章后发给各市地,由市地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填发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接到备案后20日内无疑义生效。”
(四)资质年检的衔接。资质年检同资质审批是相对应的,由资质审批发证部门进行。具体年检时,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检后报建设部年检。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三级资质济南、青岛除外)初检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年检;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济南、青岛市所属企业的三级资质、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初检,分别报济
南、青岛市或其他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年检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改制企业的资质衔接。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改革任务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各地已逐步开始对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为衔接好改制企业
的资质等级核定和换证工作,对原为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后因注册资金、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和开发业绩达不到新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的企业,要提供改制文件和《企业产权交易报告书》,经市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审核,一律换发《暂定资
质证书》,证书有效期2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可根据其注册资本、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和开发业绩,对照新标准,核定等级,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加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执法处罚力度,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此次《实施细则》依据国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部资质管理规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条款,对开发企业超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烂尾工程、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都做了详细、严厉的处罚规定。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依法查
处,依法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决不姑息迁就,使开发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五和暂定资质。
各类资质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销售房屋投诉面积与销售房屋面积之比)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50%以上;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2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40%以上;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竣工房屋销售率90%以上;
4.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40%以上;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五级资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六)暂定资质:资质标准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不得低于五级资质。
第六条 新申请成立的开发企业,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暂定资质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时,申请成立的开发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暂定资质申请;
(二)工商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八)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后的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并正式申报办理暂定资质。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予办理暂定资质证书的应当做出说明。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通过招投标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可依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和期限确定。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二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六)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七)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十)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二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三级资质(济南、青岛除外)和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的,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直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
证。
济南、青岛两市所属企业的三级以下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四级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分别委托济南、青岛两市和其他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下达的限额数内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后发证。每年各市地根据市场开发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状等情况上报年度资质审批计划,省
建设厅进行平衡后下达指标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省建设厅根据下达的指标计划将资质证书统一编号加盖省建设厅公章后发给各市地,由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填发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接到备案后20日内无疑义生效。
第十四条 省外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到省建设厅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进鲁开发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年检由资质审批发证部门进行。
每年省建设厅集中将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通过省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一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建设楼层不受限制,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16层(含16层)以上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7层(含7层)以上建筑物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本省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级资质开发企业仅限于在本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镇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具体可承担的任务范围由各市、地开发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不得下达开发计划,不得规划定点,不进行图纸设计审查,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烂尾工程现象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7年5月9日省建委发布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房发〔1997〕157号)同时废止。



200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