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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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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8年3月1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五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2008年的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深化司法改革,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狠抓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13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5日

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
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增强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意识,建立健全社区参与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基层群众组织的自治性,切实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四会”制度的涵义
  社区“四会”制度是指社区居民(成员)采取会议制度的形式,对本社区公益事业、社会事务和社区发展等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参与,旨在拓宽社区参与渠道,增强居民自治意识,强化社区自治能力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事务协调会、社区工作听证会和社区成效评议会等四个会议制度。
  二、规范社区“四会”制度的内容
  (一)社区民情恳谈会
  社区民情恳谈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就社区当前和今后的各项工作倾听和征求居民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居民需求、呼声,宣传和解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是社区居民(成员)共谋社区发展的一种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社区成员会议、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单位的代表,可邀请社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其他居民代表参加。
  2、召开方式:原则上采取座谈的方式,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也可不定期地召开专题恳谈会。
  3、恳谈内容:
  (1)通报社区、街道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
  (2)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需求;
  (3)讨论社区建设有关工作目标;
  (4)商讨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民情恳谈会3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各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参加和邀请的人员等。
  (2)会议召集。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3)情况分析。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并提出落实方案。
  (4)情况反馈。会议召开后15日内将会议意见和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并上报有关部门,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二)社区事务协调会
  社区事务协调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对社区成员之间的矛盾或利益冲突,采取协商、调解等办法进行协调处理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
  1、参加人员: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成员,矛盾双方当事人。必要时应有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警务室民警、街道(乡镇)司法工作人员等参加。
  2、召开方式:社区事务协调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下属的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召开,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具体监督落实。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服务。
  3、协调内容:
  (1)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2)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
  (3)社区成员间的利益冲突;
  (4)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其他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事务协调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协商和调解的事项等书面告知参会人员。
  (2)会议召开。一般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分别就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进行询问,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提出解决方案。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协调结果。协调会如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拟定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由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存档。协调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再行调解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事后监督。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
  (三)社区工作听证会
  社区工作听证会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在社区组织实施某项工作或活动前,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相关社区成员就该项工作的可行性、必要性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充分论证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居民对社区公益性事业、公共事务实施项目决策的意见,以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实现民主决策。
  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成员会议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街道(乡镇)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相关的人员。具体人选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商定。
  2、召开方式:对主要由社区实施的项目,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听证;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事务,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会同有关社区组织听证。
  3、听证内容:
  (1)社区建设的近、远期规划;
  (2)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在社区组织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活动;
  (4)其他需要听证的内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工作听证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进行公布,并落实参加听证的代表。
  (2)会议召集。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会议议程:
  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听证会议程;
  听取有关听证项目的情况介绍;
  会议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听证项目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解答有关问题,必要时应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听证会主持人进行小结。
  (4)会议结束后一般应在1周内完成《听证会议纪要》,并报街道或相关部门备案。
  会议纪要应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代表意见的扼要陈述、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等内容。
  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决策参考。
  (5)结果反馈。听证后的有关结果,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四)社区成效评议会
  社区成效评议会是指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全面或某一单项工作、政府在社区的有关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社区居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接受居民对社区工作的审查,推进民主监督。
  1、参加人员:社区居民、社区党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单位和街道(乡镇)的代表。由以上代表组成考核评议小组,组长由各代表推选产生。
  2、召开方式:原则上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一般于每年年底或某项工作终了时进行。
  3、评议内容:
  (1)完成社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2)履行工作职能、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情况;
  (3)完成其他社区建设任务情况。
  4、一般程序:
  (1)由考核评议小组在举行社区成效评议会议15日前,通知社区居委会在10日内向考核评议小组提交全年或某项工作总结。
  (2)考核评议小组接到书面材料后5日内,结合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进行综合考察,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3)会议召集。考核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召开评议会议,听取社区居委会对本年度社区工作情况的报告,然后由考核评议小组进行点评,并提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评定意见须经考核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4)结果反馈。考核评议小组应当在评议会召开后的3日内将评议结果反馈被评议对象及上级主管部门。评议结果作为工作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三、加强社区“四会”制度的执行
  社区“四会”制度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统一负责执行,接受当地街道(乡镇)的指导和监督。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关于发布《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3]493号



关于发布《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长江航道局等单位修订的《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12-2003,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