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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7 13:2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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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86年3月1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为顺利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精神和原则,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第一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尚未正式分配工作的优秀青年,均可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考虑到近年获得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偏大,在试办期间对博士后年龄要求可放宽到40岁。
第二条 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建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站”)。

第二章 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 凡申请作博士后者,在完成博士论文之后,即可向本学科领域的建站单位提交申请书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文件。申请者可以同时向几个建站单位提出申请,但一经确定进站单位,应立即撤回向其它单位的申请。
第四条 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建站单位批准,择优录用。被录用的博士后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建站单位将《登记表》、导师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报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站单位与被录用的博士后可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建站单位自定。

第三章 研究课题
第六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建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并征求建站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后,报建站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 工作期限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在不同的站流动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建站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站。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可由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宜超过半年。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建站单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劝其离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工作。待其恢复健康后,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按实有人数拨给建站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补贴等项费用)。用于科研工作的费用,一般不得低于博士后日常经费的75%。各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款项的使用,有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第十二条 博士后的工资在第一个站工作期间暂按工资改革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资的最低标准发给,并按规定享受与建站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博士后可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博士后公寓的高额房租等。生活补贴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应计算工龄。

第六章 住 房
第十五条 博士后专用公寓仅供本站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房租标准暂定为:二居室一套每月50到60元。管理办法由各建站单位自定,或由博士后专用公寓的管理单位负责制订。
第十六条 博士后分配固定工作后或流动到下一站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及时从专用公寓中迁出,接受博士后的单位应另行解决其住房。如占房不迁,将减少或取消该站招收博士后的名额。
第十七条 博士后流动期间,在建站单位落常住户口。各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出具的介绍信,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留学回国的博士只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各建站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出具的介绍信,办理暂住手续。他们所需的定量供应商品,由当地商业部门按常住户口的同类人员标准供应。子女上学问题,由当地教育部门按常住户口同样对待,给予解决。
第十九条 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应由建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按照原工资等级标准发给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则享受建站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博士后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均由接受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出具的证明办理常住落户手续。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安置,如有困难,则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排。

第七章 工作分配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离站时,建站单位应对他们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提出使用意见,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流动期满的博士后,可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会同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需要,结合本人志愿安排工作,也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和条件应聘去工作,分配手续均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办理。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须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八章 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和日常生活均由建站单位负责管理。各站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汇报。
第二十四条 各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建站单位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经验交流,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通过后试行,解释权归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国家局党组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参观中国烟草博物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国家局党组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参观中国烟草博物馆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3月22日至4月29日,分期分批地组织进行国家局党组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赴上海参观中国烟草博物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凡国家局党组管理的、原各省级局(公司)及郑州烟草研究院和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并已办理手续的且生活自理、行动方便、无重大疾病的,并征求家属同意的离退休干部以及各单位老干部(人劳)处领队1-2名(根据老干部人数确定)。
二、参观活动的时间
从3月22日起至4月29日止,每3天1批,共10批,每批35人(含工作人员)左右,由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根据各省级局(公司)参加的人数组队。
三、参观活动日程安排




四、其他事项
1.参观活动由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负责接待,食、宿及参观费用由上海市局承担,各单位往返机票、车船费用自理。
2.各单位参观人员一律不得携带家属、子女。
3.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报到及返回。
4.请离退休干部自备好常用应急的药品和个人物品。
5.请各单位将到达的航班、车次报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联系人: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办公室 陈琦;   
联系电话:021—65125833;   
传真:021—65125838;   
手机:13764602766。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老干部(组织)处 宋玮副处长;   
联系电话:021—65378551;   
传真:021—65378551;   
手机:13301701910。
五、参观活动组织机构:
为确保参观活动顺利进行,确保老干部的安全,国家局成立参观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邵文龙(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副主任)、刘罗曼(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鲁春林(中国烟草学会巡视员)担任。
下设办公室:由刘洁(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助理巡视员)、李悦英(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处长)、宋玮(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组织处副处长)同志负责有关具体事项。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负责此次参观活动组织安排以及食宿、车辆、医疗保健、票务等事项。
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各省级局与上海市局的协调工作。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改革开放以来,在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多次调整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为了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关于要建立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可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以贯彻国发〔1994〕9号及国办发〔1994〕62号文件后的离退休金为基数,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二、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已经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地区,可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进行调整、完善。
三、非国有企业原则上也应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施行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自行决定。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行业和单位,也可按上述精神执行。
六、本通知下发后,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部、财政部。




199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