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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21:1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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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的通知

怒政发〔2003〕2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驻怒江各单位:

《怒江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残疾人优待规定》),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本州内,并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办法的优待规定;户籍不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认真履行《残疾人优待规定》的各项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残疾人实有人数每人每年安排不低于5元的残疾人事业经费,用于残疾人的特别扶持。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州、县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一次划拨到残联账户,专款用于对残疾人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持项目。

州、县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分配不低于8%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一次划拨到残联账户,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开发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在实施重点扶持村的村级扶贫规划以及温饱村和安居工程建设中,要明确把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要广泛动员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党团员、青年志愿者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结对帮扶、单位包村、个人包户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帮助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筹措资金,学技术、选项目,带动农村残疾人脱贫。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发给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金,应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第七条 对农村残疾人减征或者免征本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或者村提留、乡统筹,并免予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还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扶养义务人中一人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非农业人口的,各级民政部门应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的应纳入社会救济。对受灾残疾人及其家庭,在安排救济款物时优先照顾。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等)、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选择适宜的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实施按州人民政府怒政办发〔2000〕49号文件执行。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为他们提供必要和适宜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制定适宜的劳动定额。

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单位对个别的残疾人困难家庭可给予特殊照顾。

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单位因特殊情况须提高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应在参加社会保障、就医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20%。

企业在改制、重组、破产时,应优先为残疾职工安排好适宜的工作。确因生产技术条件原因不能安排的,应当做好重新安置工作和解决其基本生活。破产企业对残疾职工的安置费应高于其他职工的20%,以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省级及其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残疾人,优先解决劳动就业或者生活保障问题。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简化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批准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年检费和变更费。

对符合办医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对执业期间经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免收管理费和卫生事业发展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个体提供的应税劳务,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免收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技术合同交易所得、专利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残疾人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单列不低于教育事业费的l%用于特殊教育,由同级教育部门专款专用,在使用中听取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特殊教育办学规模,在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等多种措施,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州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并在录取条件上给予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并以不低于当年当地考生或者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在常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应当按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减免有关费用。

对接受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免收教科书费、杂费和文具费的优待;对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特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由县、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各类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优先录取;对经济困难的,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残疾人结婚登记时,双方都是残疾人的,免收优生优育咨询费、培训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婚检费;一方是残疾人的减半收取。

残疾人在执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时,计生部门给予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收检查费。

第十五条 贫困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州、县医院减免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对贫困残疾人中的小儿麻痹患者、白内障患者,经诊断确需康复手术,所减免项目和幅度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贫困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医院检查鉴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

第十六条 城镇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农村户口或者异地户口需迁入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城镇配套设施增容费。

残疾人夫妻双方都属农业人口的,准许任其一方到另一方落户,所到村社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用户出示的《残疾人证》给予优先安装并减免50%的安装费和有线电视接收费。

残疾人个人计算机向互联网营运企业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

第十八条 对需要驾驶专用机动车代步的残疾人,经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和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培训合格,由车管部门发给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时,免收手续费。

第十九条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

第二十条 残疾人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减免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残疾人户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予以适当照顾。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被拆迁房屋的户主是残疾人的,回迁安置时凭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单位的证明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县城以上城市和省级以上开放口岸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或施工的工程,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逐步开辟为残疾人服务的专栏或者专题节目,并在电视专题节目中增加必要的中文字幕和聋哑人手语解说。

建设、交通、邮电、医疗等行业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立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志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州、县残联建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指导、用品用具供应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盲人按摩、文体活动等综合服务设施,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先将其列入计划,并匹配相应的建设资金,在适宜地段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对持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事)件,热情接待、优先办理,并减免有关费用。

公证处对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免收公证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残疾人工作者从事残疾人事业,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并逐步提高其地位和待遇。

专职残疾人工作者经考核获得聋哑人手语或者盲文翻译专业资格的,享受职务、基础工资20%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残疾人工作岗位退休的残疾人工作者,其所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州、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优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原制定的优惠政策低于本办法标准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101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中央、省在银有关企业:
《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考核
奖励试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基本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工业强市为目的,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圆满完成工业强市目标任务。
二、奖励对象
㈠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县区;
㈡发展快、贡献大的工业企业;
㈢支持工业强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部门(单位)。
三、考核内容
㈠县区主要考核: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率;工业企业实现利税总额及增长率;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长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㈡工业企业考核范围:限额以上企业。考核内容:销售收入及增长率;实现利税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㈢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考核:支持工业发展特别是为基层和企业提供服务的效果;招商引资签约工业项目、完成投资额及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利税;争取国家、省补助项目的资金总额及项目重要程度、争取资金总量及到位率、争取资金的政策环境和难易程度。
具体考核体系与细则,由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考核情况另行制定。
四、奖励标准
㈠对县区的奖励:对各县区每年考核设一等奖1名,奖金30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20万元;三等奖1名,奖金10万元。
㈡对工业企业的奖励:按考核结果排出前10名,分五个等级奖励企业负责人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一等奖1名,奖励8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60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40万元,四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五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对全市工业企业年度考核列前10名的,市政府授予“白银市工业发展十佳企业”称号。
㈢对市直部门(单位)的奖励:对政府经济部门、党委和垂直管理部门统一考核,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励8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5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万元。对获奖部门(单位),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五、工作程序
㈠考核奖励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一次,次年一季度进行。考核奖励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向全市通报。
㈡对各县区政府和工业企业的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并提出表彰奖励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㈢对市直部门(单位)的考核分四步进行:一是由部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推荐材料;二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部门(单位)的综合考评;三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提出表彰奖励名单;四是领导小组审核。
六、经费来源
考核奖励经费由领导小组提出计划,市级财政统一安排。
具体考核奖励细则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
1992年3月1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综合试验区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中发〔1992〕2号)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邓小平同志就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特别是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发表了极为重要的意见。要求全党同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全面深刻地领会谈话精神实质,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我局在学习邓小平同志谈话时,总结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经验,大家一致认为,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全符合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改革,加大改革的力度。最近,《国务际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陋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要“适当加大改革的分量,加快改革的步伐”,要求“积极隐妥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继续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的同时,今年重点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将大量存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宅基地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要扩大试点,逐步推开”。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进入历史新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发〔1992〕1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中发〔1992〕2号和国发〔1992〕12号文件,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一九九二年体改要点中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去年年底全国土地管理局长会议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座谈会的精神,在认真学习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大改革的力度。
二、今年的工作重点要抓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将大量存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按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依法纳入有偿使用的轨道,即办理出让手续、补交或抵交出让金。将流失到土地交易者手中的地价款,尽可能收归政府,为财政创收,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筹措资金,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乡镇企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推开。有条件的地方,对乡镇企业用地可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有偿划拨)、统一管理的办法,为其供应土地。这样既有利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于环境保护,又有利于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三、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大力宣传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改革的成效,积极主动地争取有关部门ツ支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制定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