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12 14:4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人口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推动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计生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要求。同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更加迫切。顺应形势发展需要,推动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并先行试点,以依靠健全的组织体系,有效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势在必行。

  (二)全面落实《决定》精神,扎实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根本需要。当前,人口计生事业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压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人口发展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按照《决定》提出的加强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队伍的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新时期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的迫切要求,是全面落实《决定》的具体体现。

  (三)稳定机构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现实需要。由于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形势认识不足,出现了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工作不牢固、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同时,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与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存在着差距;基层工作人员待遇难以落实,岗位津贴难以保障等问题也很突出。加强职业化建设,切实稳定机构队伍,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更新工作理念,提升服务能力是队伍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满足人民群众享有优质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决定》精神,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提高综合素质为根本,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管理网络为重点,以培训教育为手段,以生殖健康咨询师新职业为突破口,推进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逐步实现队伍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目标:5年内初步建立职业标准体系、学科教材体系、教育培训体系、评估认证体系和职业监管拓展体系。10年内基本完成全系统新一轮的全员培训任务;50%受训人员取得国家职业或执业资格。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思想,坚持稳定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计生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实施"强基工程",加强基层服务管理网络建设,选聘优秀人才充实基层队伍,落实村专干的工资待遇。

  (二)正确定位,把握职业化建设的规律和内涵。职业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规范以价值观、知识、技能和经验为核心的职业标准,构架以行政管理、科研与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咨询和家庭计划管理以及群众工作"四位一体"的人口计生职业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网络布局。行政管理类要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科研与技术服务人员按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要求为主,辅以生殖健康咨询职业制度进行管理;社区和村组相关人员以生殖健康咨询、家庭计划管理或早期教育职业资格综合服务为主。

  (三)规范运作,加快建立职业化建设的五大体系。职业化建设采取试点先行,循序推进。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职业化建设规划和职业标准,编写通用教材,培训师资,指导试点工作,筹建行业协会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省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确定试点市、县,制定计划,组织、指导试点工作,落实培训任务,开展本地评估检查。市(地)、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逐步形成规范的职业标准体系、学科教材体系、教育培训体系、评估认证体系和职业监管拓展体系。

  (四)突出重点,全面加强综合能力建设。职业化建设的重点是加强能力建设。行政管理队伍要重点提高综合协调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要通过能力胜任模型研究,结合公共服务的工作需要,制定能力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队伍要重点提高科学研究能力、技术服务能力和宣传咨询能力。实施三千人才工程,全面推动县乡级技术服务人员进修实习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群团组织要重点提高社会工作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五)突破难点,上下联动推进改革创新。以生殖健康咨询师和家庭计划管理师为突破口,积极推进职业化建设的机制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推动试点地区新职业资格认证和职称待遇衔接等难点问题的解决。试点地区要率先启动新职业培训、考试的组织和难点问题协调攻关,推动难点问题的解决。

  (六)求真务实,全面提升职业化建设水平。职业化建设在人口计生系统是新生事物,必须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持密切结合各地实际,试点先行,探索创新,指导实践,务求实效。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提升职业化建设水平,实现职业化建设目标,塑造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新形象。

  四、加强对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职业化建设的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和分工协作单位的职责,将队伍职业化建设纳入到事业发展规划中,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确保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认真制定规划。要加强职业化建设的实证研究,制定中长期职业化发展战略规划和人才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制定具体的职业化发展措施和方案,积极组织实施。

  (三)加强试点指导。在东、中、西部地区选择不同省(区、市)的市(地)、县开展试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试点地区给予支持并实施指导。试点地区要在人口计生事业费中,专门安排职业化建设经费。注意创新示范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试点方案另行制定。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职业准入机制、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人员退出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监督评估机制等,确保工作人员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乡镇的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乡镇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派驻站所是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乡镇政权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推动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3)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4)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要通过扎实工作和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制度成为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
  乡镇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政务公开包括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和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
  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乡、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要采取相应的形式。各乡镇和派驻站所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监督保障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核心是加强监督。要建立健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内部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向人大报告。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要实行预公开制度。乡镇机关和派驻站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要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市)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乡镇要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四、组织领导
乡镇政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公开的内容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牵头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制。县(市)级党委、政府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工作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狠抓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乡镇都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纳入所在乡镇政府公开工作全局之中,派驻站所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有关规范,加强督促和指导。
  推行乡镇政务公开,要同乡镇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以及村务公开相结合,同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确保社会稳定。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时,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树立群众观念,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的同时,县(市)级以上政权机关也要积极探索实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12月6日

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7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现重新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松脂采集加工管理,有效、持续地利用松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松脂采集和加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脂采集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采脂区域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作松脂采集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作业区域。采集规划应包含松脂资源情况、采脂范围(明确四至界限)、面积、采集数量、采集要求、监管措施、采脂作业设计图等内容。

  第五条 二滩库区第一层山脊以内、铁路公路两旁30米范围内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区划为不宜采脂的地区,不得进行采脂生产活动。

  第六条 国有林的采脂权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集体林的采脂权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七条 松脂采集人应与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规定交纳育林基金。

  第八条 实施采脂作业前,林业主管部门、采集单位、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三方应现场划拨采脂区域,采集时间、单位、区域、数量应当在采脂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采集单位应按照《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的要求,对采脂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方能采脂。

  第十条 松脂采集生产企业应按季向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松脂采集加工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采集松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攀枝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