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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5:1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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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计发〔2008〕12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我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预〔2008〕75号)要求,现就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着力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发展质量,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保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家财力相适应;要继续保证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编制;要开展支援灾区节约活动,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压缩出国团组,严格控制公车购置,积极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同时,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在加强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注重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注重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注重改进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注重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注重预算管理的精细化和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注重控制行政成本和防止铺张浪费。2009 年部门预算编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做好基础数据管理。
  在全面总结基本支出定额试点经验基础上,继续完善已纳入定额试点范围的相关支出标准,积极扩大定额试点范围,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新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纳入定额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人员、编制等基础数据进行收集、管理和利用,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定额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目标,落实政府节能降耗有关工作要求,发挥定额标准对资源耗费的控制作用,继续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将实物费用定额与政府节能降耗、节能减排有机结合,支持节约型政府建设,完善中央部门政府公共资源合理占用与费用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精细化管理,研究探索项目支出标准体系。
  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精细化管理,各单位对预算中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控制一般性支出,将项目申报规模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要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提前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立项、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推进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做好年初项目支出预算的细化,项目支出预算要从最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原则上上级预算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预算执行中要抓好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严格预算调整,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批办的特殊事项外,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同时,要努力优化项目支出结构,减少固化支出,推进项目支出滚动管理,提高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要积极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程度。
  (三)推进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2008 年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的基础上,2009 年继续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绩效考评的程序和步骤,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设。我局2009年将继续积极进行绩效考评试点,提出绩效考评试点项目,确定绩效目标,并结合绩效考评的实际进展,不断完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建立客观公正的考评标准、科学有效的考评方法、合理的指标体系,对项目支出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积极研究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有效的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机制,推进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在绩效考评实施过程中,建立跟踪问效制度,选择一些关系民生的重点支出项目,对其绩效考评过程和考评结果进行跟踪问效,促进提高提供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产品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时,逐步研究建立绩效考评公示制度,对项目绩效考评目标、结果等进行部门内部公示。
  (四)严格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的要求和审计署的审计意见,管好用好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 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核查和统筹使用。在编制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各单位要继续加大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力度,努力提高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余资金计划,提高预算安排的准确性。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有专项结余的单位,安排延续项目要先消化专项结余,结合专项结余情况提出经费需求;新增项目支出,要优先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同时,各单位要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逐步减少结余资金。
  (五)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编制工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将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管理的单位原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予以保障。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基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逐步实行统筹管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对非税收入项目要严格清理,依法规范,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公布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及有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细化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建立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及相关实物费用定额,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实现资产管理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扎实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和有偿使用活动及其收入的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国库收缴的有关规定加强规范,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细化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 号)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预算14 表)中如实填列;对于2009 年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中,50 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应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表(预算07 表)的专门栏中加注标示并列明实施采购的金额;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办法,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予以注明。各单位未在预算中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予支付资金;对涉及政府采购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
  三、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
  根据财政部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我局对部门预算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8年6月22日前,局计资司对各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林计发〔2008〕91号)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统一审核和整合项目后,向各单位通知下达2009年“一上”预算应编报的项目及预算。
  (二)2008年7月3日前,各单位将编制的部门预算(预算01-19 表)一式两份报送局计资司,报送内容包括:预算报表、报表说明和数据盘,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需报送软盘。
  (三)2008年8月10日前,我局汇总编制国家林业局“一上”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四)2008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各部门的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2008年11月5日前,局计资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向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下达打捆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向直属单位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六)2008年11月15日前,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和编制细化说明材料,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送局计资司。各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预先编制不含当年财政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二上”预算。
  (七)2008年11月20-21日,局计资司对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报送的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后,向直属单位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直属单位集中现场编制全口径的“二上”预算。
  (八)2008年12月10日前,我局汇总编制国家林业局“二上”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九)2009年,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自收到批复预算15日内,批复各单位预算。
  四、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做好本单位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2009 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分别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测算,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并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逐级汇总。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根据《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 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编制2009 年预算起,中央部门在“一上”预算时编报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应按上年预算批复数编报。对人员变动等原因引起基本支出水平变化的,应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财政部关于解决医疗经费历史挂账有关政策的通知》(财预〔2006〕491号)精神,对已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所需缴费,可以通过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申请安排,同时做出详细文字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 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各单位在“一上”预算时,除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总额的110%以内(不包括基本建设支出)。2008 年清理后滚动转入2009 年的延续项目,按照财政部清理后确认的项目类别填报,2009 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他项目。
  (五)各单位要认真、如实填报预算录入01 、02 、03 表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和净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净结余资金来源及科目调整情况录入表”(预算录入11表)中净结余资金科目调整情况,同时,准备有关说明材料,随预算一并报送计资司。
  (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 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录入表”(预算录入12 表),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计资司。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七)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机制,根据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工作需要,并考虑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及事业单位资产的行业平均占有水平等情况,从编制2009 年部门预算开始,财政部对新增资产配置进行专项审核,有关资产配置事项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同批复。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录入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录入表》(预算录入13、14表)的编报工作。
  (八)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实行送审制,具体按“国家林业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安排表”(见附件1)规定时间和内容以正式文件上报。
  (九)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及有关编制要求请登录国家林业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在“计划与资金”栏目下的二级栏目“部门预算”中查询下载。预算编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局计资司预算处联系(电话:010-84238431、84238452)。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安排表
   2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表
   3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录入表
   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表编制说明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的通知

1997年11月14日,证监会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障证券投资基金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暂行办法》制定了四个实施准则,分别为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和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发起人或者由基金发起人委托的基金主要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契约。
四、基金契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准则的前提下,基金契约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基金契约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基金契约内容与格式包括:
(一)基金契约封面
(二)基金契约目录
(三)基金契约正文
1、前言
2、基金契约当事人
3、基金的基本情况
4、基金单位的发行
5、基金的设立与交易安排
6、基金的托管
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8、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9、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2、基金持有人大会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4、基金资产
15、基金资产估值
16、基金费用与税收
17、基金收益与分配
18、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9、基金的信息披露
20、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21、违约责任
22、争议的处理
23、基金契约的效力
24、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25、其他事项
26、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基金契约封面
基金契约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标明订立基金契约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基金契约,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基金契约目录
基金契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
(一)载明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例如:
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说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
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说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利、承担义务。
(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例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实收资本、存续期间等。
(一)基金发起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
(二)基金类型(例如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说明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发行)、发行对象。
(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发行费用为××元。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列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申购和赎回场所。
2、申购和赎回开始日:说明自基金成立××日起开始申购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如,书面申请。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5、申购和赎回数额: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例如:基金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6、申购和赎回价格:例如,说明以申购申请日的前一日或赎回申请日的后一日基金单位每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每份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
7、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订明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赎回人)为受款人,将赎回款项支付给赎回人。
8、赎回后的变更登记: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9、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说明出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巨额赎回的发生: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例如:在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申购基金单位价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金及国债总额,即发生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例如: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暂停计算赎回价格,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价格与款项支付:订明巨额赎回价格的确定及款项支付的时间。
(4)巨额赎回的报告与公告: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5)不可抗力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10、申购和赎回费用: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说明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六、基金的托管
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订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四)投资组合
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订明股票、债券的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
订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五)投资限制
列明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申请设立基金等。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等。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权利,例如运用基金资产、获得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具体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等。
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召开事由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或情形。
(二)召集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四)出席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例如:现场开会或书面开会的方式,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
(六)表决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订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例如: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说明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说明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退任。
4、公告: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具体列明基金资产总值的构成。
(二)基金资产净值
列明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基金专户”名义开设基金专用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事项
说明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对象、估值程序、暂停估值的情形等。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列明基金费用的种类。例如,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
订明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并说明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税收
说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说明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的对象、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订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说明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说明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
说明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说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列明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例如: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上市;
10、基金提前终止;
11、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说明基金的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五)公开说明书
说明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简介;
2、投资组合;
3、经营业绩。具体列明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应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载明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具体列明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的具体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说明自基金终止之日起××日内成立。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订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清理;基金资产的确定;基金资产的估价;基金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四)清算费用
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说明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订明基金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排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说明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说明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契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可在基金契约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契约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契约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说明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说明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说明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说明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说明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2、基金契约的终止。说明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五、其他事项
二十六、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基金托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契约并按本准则的要求订立托管协议。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托管协议。
四、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本准则的前提下,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托管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托管协议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托管协议内容和格式包括:
(一)托管协议封面
(二)托管协议目录
(三)托管协议正文
1、托管协议当事人
2、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4、基金资产保管
5、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6、交易安排
7、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基金收益分配
9、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0、信息披露
11、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2、基金托管人报告
1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5、禁止行为
16、违约责任
17、争议的处理
18、托管协议的效力
19、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20、其他事项
21、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托管协议封面
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
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一)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起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全体发起人必须保证招募说明书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全体发起人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起人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发起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一)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如本准则未予规定,发起人应增加该部分内容;
(二)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起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五、招募说明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文本的内容必须与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的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六、招募说明书的表述应使用浅显易懂、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准则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
七、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八、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一般应为人民币元。
九、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封面
(二)招募说明书目录
(三)招募说明书正文
1、绪言
2、释义
3、基金设立
4、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5、发行安排
6、基金成立
7、基金的投资
8、风险揭示
9、基金资产
10、基金资产估值
11、基金费用
12、基金税收
13、基金收益与分配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5、交易安排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17、基金持有人
18、基金发起人
19、基金管理人
20、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终止
22、基金清算
23、其他应披露事项
24、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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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山东省政府



为了做好省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省的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民族事务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文的职责如下: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长、副省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四)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法规,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
(五)副省长按照各自的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涉及两个副省长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
群众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七)省政府领导同志之间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省长与协助省长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长一般不要同时外出。省长外出要与协助省长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长做好工作安排,并由办公厅将活动情况通报其他副省长。副省长外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提前向省长或协助省长抓全面工
作的副省长报告并通知办公厅,在外地的活动情况,由随行人员及时通报办公厅。
(八)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可由省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省长主持,一般不要求过多的领导人参加。要减少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内外事接待活动,必须参加的,一般不要有两位以上领导同志同时出面。
(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行的礼仪性活动;确需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出席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部门不要直接向被邀请的领导同志请示。

三、会议制度
(一)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厅(局)长组成,必要时请省辖地级市市长和行署专员列席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的重要指示和决议;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协助省长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特邀顾问按照分工列席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省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听取副省长和省政府部门对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向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问题的报告;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省政府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省长的重要讲话稿;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研究制定省政府的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制定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要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处理省政府部门和市地报请解决的重要问题;讨论审定市
、地、县区划调整意见,省辖市和重点县(市)建设规划,重要机构设置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安排;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政府特邀顾问按照分工列席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省政府专题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特邀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研究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省长根据需要主持召开全省市长、专员会议,部署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市地意见。市长、专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七)省长、副省长要服从省政府的集体活动安排。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不要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省长、副省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一般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会议均做会议记录。常务会议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
发。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九)省政府实行“无会日”制度,每周星期一不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省政府的文电,涉及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省长审签,或经省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事项和只涉及某方面日常工作问题的,由分管副省长审签,如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商有关副省长后签发。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
论决定的事项,需发文时由秘书长签发。
(二)呈报文件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部门和市地呈报省政府的文电,由办公厅按照领导分工和规定的程序送批。部门和市地不要直接送省长、副省长,不要多头主送,也不要主送领导者个人。
(三)部门代省政府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要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省政府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要报送省政府。
(四)属于部门、市地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以部门、市地名义行文的,不要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仍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五)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行署报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财政、信贷、外汇、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

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一)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提高政务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二)政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在省政府作出决定之前,要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省政府的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的内容适于公布的,经秘书长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198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