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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9:4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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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2〕28号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5月17日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税务、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采取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个人按户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经营面积等征收。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财政、税务、工商、建设、教育、供水企业等具有社会服务或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也可以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征收。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征收垃圾处理费,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免缴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二)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残疾人企业;

(三)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

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将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书面告知代收单位。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设立的垃圾处理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收费人员收费要持证上岗,亮证收费,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第十二条 市监察、物价、审计、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垃圾处理费的;

(三)征收垃圾处理费未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的;

(四)收费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修改《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和《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修改《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和《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直属工业企业:
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全国将按照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这是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计算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主要依靠财务资料,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将对现行工业统计制度产生较大影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2〕10号文件精神,搞好工业经济效益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统字(1993)146号《关于修改〈改进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部对交计发〔1992〕420号文印发的《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交计发〔1992〕992号文印发的《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实施意见》和《制度》从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本次修改内容与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关系密切,请各级财务部门包括企业会计人员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
表 号:交统工12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填报单位: 199 年1-- 季 报出日期:季后10日
--------------------------------------------------------------------------------
| | |总 计|总计中| 总 计 中
|计量|代 | | |----------------
指 标 名 称 | | |(本季 |大中型|公路|水运|其他
|单位|码 | | | | |
| | |止累计)|企 业|工业|工业|工业
--------------------------------|----|----|--------|------|----|----|----
甲 |乙 |丙 | 1 | 2 |3 |4 |5
--------------------------------|----|----|--------|------|----|----|----
企业单位数 |个 | 1| | | | |
其中:亏损企业 |个 | 2| | | | |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3| | | | |
产品销售成本 |万元| 4| | | | |
产品销售费用 |万元| 5| | | | |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万元| 6| | | | |
管理费用 |万元| 7| | | | |
财务费用 |万元| 8| | | | |
其中:利息支出 |万元| 9| | | | |
盈利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10| | | | |
亏损企业亏损额 |万元|11| | | | |
平均流动资产 |万元|12| | | | |
产成品存货 |万元|13| | | | |
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 |万元|14| | | | |
平均营运资金 |万元|15| | | | |
工业总产值(按不变价格计算) |万元|16| | | | |
工业总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万元|17| | | | |
工业中间物质消耗价值 |万元|18| | | | |
工业增加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万元|19| | | | |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万人|20|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附件二:《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和《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交统工12表)的三十三项指标改为二十个。取消新会计报表中已无法直接取得的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发出商品等项指标。
2.鉴于修改后的财务指标已无法按原指标口径进行调整,《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仅报本年至报告期止累计数,取消“去年同季止累计”指标。
3.根据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指标名称、内容和计算口径的变化,对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中的五项考核指标作了调整:
①将原“工业资金利税率”改按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值计算;
②将原“工业净产值率”改为“工业增加值率”;
③将原“工业成本利润率”改为“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④将原“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改为“营运资金周转率”;
⑤将原按工业净产值计算的“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改按工业增加值计算。
二、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推算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物质消耗价值--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费用--利息支出。
2.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生产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
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范围、计算价格和计算方法与工业总产值一致,但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销售总量,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
工业销售产值分别按现价和不变价两种价格计算。根据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原则,现价工业销售产值中的销售成品价值按实际销售量乘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求得,具体计算公式为:销售成品价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销售产值按其实际结算的劳务费计算;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可参照同类产品和设备的销售价格或实际成本价格计算其销售产值。生产周期较长(指六个月以上)的机器产品,如船舶、重型机械、大型电子计算机等,可按实际完成的工时定额乘以计划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产值。
自行完成的本企业生产部门的工业性作业价值,按报告期实际完成工业性作业的核算成本计算其销售产值。
不变价格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公式为:
工业销售产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或工业
性作业)1990年不变价格〕
计算报告期工业销售产值所依据的销售数量和日期,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戳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3.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是以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分别除以该项指标的全国标准值,乘以各自的权数,加总后除以总权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某项经济效益指标
工业经济 报告期数值
效益综合=∑〔------------------×权数〕÷总权数
指 数 该项指标全国标准值
上式中总权数为100,按照各项工业经济效益指标在综合经济效益中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下列权数:工业产品销售率为15,工业资金利税率为30,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5,工业增加值率为10,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0,营运资金周转率为20。
计算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时,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的分子、分母应按报告期止累计数(如产品销售收入为报告期止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或序时平均数(如平均营运资金为报告期止累计各月平均营运资金之和除以累计月数)计算。遇有时期数与时点数对比的指标,应将时期数乘以12除以累计月数计算。
4.工业产品销售率:指报告期销售产值与同期全部工业总产值之比,反映工业产品生产已实现销售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工业产品 报告期止累计现价工业销售产值
销 售 率 =----------------------------×100%
(%) 报告期止累计现价工业总产值

5.工业资金利税率:指报告期已实现的利润、税金总额与同期的资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值)之比,反映企业资金运用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业资金 报告期止累计实现利税总额 12
利 税 率 =------------------------×------×100%
报告期平均 固定资产净 累计
(%) +
流动资产 值平均余额 月数
实现利税总额是指企业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利润总额之和。
6.工业增加值率:指报告期工业增加值与同期工业总产值之
比,反映中间降低消耗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 报告期止累计现价工业增加值
加值率=--------------------------×100%
(%) 报告期止累计现价工业总产值
7.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报告期实现利润与成本费用之比,反映降低成本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业成本 报告期止累计实现利润总额
费用利润率=------------------------×100%
(%) 报告期止累计成本费用总额

成本费用总额是指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之和。
8.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报告期工业企业平均每个职工创造的增加值,反映企业职工劳动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 业 全 员 报告期止累计工业增加值 12
劳动(元/人)=----------------------×--------
生 产 率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累计月数
9.营运资金周转率:是指一定时期内营运资金完成的周转次
数,反映营运资金的周转速度。计算公式为:
营运资金 报告期止累计产品销售收入 12
=------------------------×--------
周转率(次) 报告期平均营运资金 累计月数

10.出口交货值: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于国内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等的产品价值;还包括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按制度要求应按全价或加工费计算的价值。出口产品交货值按外贸部门实际收购价格计算,不能按外贸部门收购计划价格计算。自营出口企业以出口的实际价格计算。
11.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12.产品销售成本: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
13.产品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14.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15.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研究开发费、坏帐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16.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列出其中:利息支出。
17.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11--17项可从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中取得。
18.平均流动资产:指企业全部流动资产报告期的平均余额。月平均数按本月月初流动资产、月末流动资产之和除以2求得;序时平均数为报告期止各月平均流动资产之和除以累计月数。
19.产成品存货:反映企业期末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产成品及来料加工产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所发生的支出。
20.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是指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净值报告期的平均余额。月平均数按本月月初固定资产净值、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之和除以2求得。序时平均数为报告期止累计各月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之和除以累计月数。
21.平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即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后的净额。月平均数按本月月初营运资金、月末营运资金之和除以2求得。序时平均数为报告期止累计各月平均营运资金之和除以累计月数。
18--21 项可从“资产负债表”中取得或计算。
22.工业中间物质消耗价值: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外购进的各种物质产品价值和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运输邮电业)的劳务费用,包括外购的并在本期消耗的原材料、定货者来料、燃料(扣除烧油特别税)、动力价值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物质生产部门支付的运输费、邮电费、加工费、修理费、仓储费等。企业可根据会计科目归纳填报。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可从会计核算产品的成本项目中的“直接材料”项取得。
②制造费用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包括外部修理费(指委托外厂修理本企业的生产、运输设备和工具等支付的费用)、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租赁费、运输费、试验检验费及其他物质消耗价值。可从会计的“制造费用”科目或“制造费用明细表”中查找计算。
③销售费用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租赁费、办公费、外部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物质消耗价值。可从“产品销售费用”科目或“产品销售费用明细表”中查找计算。
④管理费用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包括办公费、运输费、保险费、租赁费、外部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可从“管理费用”科目或“管理费用明细表”中查找。
23.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费用:指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对非物质生产部门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广告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差旅费、展览费、会议费等。由于这部分费用不能从会计报表中直接取得,综合统计部门可根据上年这部分费用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上年支付给非物质
报告期支付 报告期工 生产部门的费用
给非物质生 = ×------------------
产部门的费用 业总产值 上年工业总产值


关于盐酸克林霉素凝胶等50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盐酸克林霉素凝胶等50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的要求,经我局审定,盐酸克林霉素凝胶等50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15种,中成药35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现将药品名单(附件1)及其说明书(附件2)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本通知后,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本辖区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即可进行以上非处方药品种的审核登记。审核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附件:1.50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2.50种非处方药说明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50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一、化学药品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备注

1
盐酸克林霉素凝胶
1%(以克林霉素计)



2
甘草锌颗粒
每包1.5克(相当于锌3.6毫克~4.35毫克,甘草酸25.2毫克)

双跨

3
酮康唑洗剂
1克:10毫克



4
米诺地尔溶液
2%



5
磷酸苯丙哌林分散片
20毫克(以苯丙哌林计)



6
西地磷酸苯丙哌林泡腾片
西地磷酸苯丙哌林26.4毫克(相当于20毫克苯丙哌林)



7
吲哚美辛巴布膏
14厘米×10厘米。每贴含膏体13克,每克膏体含吲哚美辛3.5毫克



8
对乙酰氨基酚栓
0.125克



9
氨酚麻美糖浆
每毫升含对乙酰氨基酚16毫克、盐酸伪麻黄碱1.5毫克、无水氢溴酸右美沙芬0.5毫克



10
正红花油II




11
维生素C口含片
500毫克



12
维生素C咀嚼片
100毫克



13
复方碳酸钙泡腾颗粒
(1)每袋6克,含碳酸钙1.5克(以元素钙计0.6克)、维生素D3125国际单位;

(2)每袋1.5克,含碳酸钙0.375克(以元素钙计0.15克)、维生素D331.25国际单位。



14
西吡氯铵含嗽液
0.1%



15
乳酸亚铁片
0.1克(相当于铁元素19.5毫克)





二、中成药

1
抗病毒片
素片每片重0.55克

双跨

2
抗病毒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无糖型)

双跨

3
上清胶囊
每粒装0.35克



4
姜脑止痛搽剂
每瓶装50毫升



5
黄连上清胶囊
每粒装0.4克



6
蛇胆川贝含片
每片重0.6克



7
强肾片
(1)每素片重0.30克(相当于原药材1.08克)(2)薄膜衣片:重0.31克(相当于原药材1.08克)、重0.63克(相当于原药材2.16克)

双跨

8
抗感解毒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9
洁尔阴洗液
(1)每袋装10毫升

(2)每瓶装350毫升、2000毫升



10
洁尔阴泡腾片
每片重0.3克



11
筋骨草胶囊
每粒装0.45克(相当于总药材3.5克)

双跨

12
枣仁安神胶囊
每粒装0.45克



13
藿香正气滴丸
每袋装2.6克



14
双虎肿痛宁喷雾剂
每瓶装 (1)60毫升 (2)80毫升

双跨

15
麝香镇痛膏




16
麝香壮骨膏




17
岭南黑鬼油
每瓶装30毫升



18
岭南正红花油
每瓶装30毫升



19
清热解毒片
每片重0.52克



20
沙苑子颗粒
每袋装10克



21
活血止痛膏
6.5厘米×5厘米



22
抗宫炎片
薄膜衣片:(1)每片含干浸膏0.375克,(2)每片重0.3克

双跨

23
巴仙苁蓉强肾胶囊
每粒装0.3克



24
朱虎化瘀酊
每瓶装50毫升



25
力补金秋胶囊
每粒装(1)0.5克(2)0.33克



26
特制狗皮膏
7厘米×10厘米



27
透骨灵橡胶膏
4厘米×6厘米



28
镇痛活络酊
每瓶装(1)25毫升(2)50毫升(3)150毫升



29
酸痛喷雾剂
 



30
壮肾丸
每瓶装25克



31
苏梅爽含片
每片重0.6克



32
舒筋健络油
每瓶装18毫升



33
消糜栓


双跨

34
祛浊降脂茶
每袋装2.5克



35
百咳静糖浆
 

双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