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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1:2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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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2〕59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利用文物点拍摄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市文物局负责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拍摄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

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负责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

第四条 在有壁画等重要文物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性影视片、商业性广告。

第五条 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能力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三)有能力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格的单位需要拍摄文物,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二)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三) 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五)市文物局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文物局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批复拍摄申请。

第七条 获准拍摄影视的单位,在拍摄活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除拍摄内容需要外,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备;

(五)安装道具、布景和其它器械,不得碰、擦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六)不得以古建筑屋顶、墙体、古塔、碑刻等作为演员表演格斗、攀登、跳跃时的道具 ;

(七)不得随意移动文物;

(八)在有壁画、彩塑、彩绘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内拍摄纪录片,不得使用强光;

(九)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准拍摄,必要时得使用仿制品。

第八条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要指派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并协助拍摄单位做好拍摄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予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文物局报告。

第九条 市文物局应制定收费规定和标准,合理收取因文物拍摄所发生的文物保护利用费、文物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因拍摄文物影响正常开放所造成的门票损失费。市文物局的收费规定和标准应经市发改委审批后逐级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生效。经批准收取的文物保护利用费,只能用于文物保护,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或超越范围拍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市文物局可根据情节对拍摄者予以处罚并没收拍摄所得全部文物资料;情节严重者,移送市公安局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擅自接待、越权审批或超范围提供拍摄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由市文物局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文物摄制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或相关操作规程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5号

印发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市发展计划局(挂市粮食局牌子)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加挂市粮食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市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划入的职能


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规定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对必须经行政审核、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要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核准)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工作责任制。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强化拟订发展战略和规划职能,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措施,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对策意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引导、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及相关措施。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参与制定财政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规定,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参与有关规定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五)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市重大项目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省、国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内有关建设项目,办理社会投资基本建设的登记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安排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做好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市外债结构优化状况;核准利用外资限额内项目,审核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限额以上项目。


(七)研究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协调工业、交通、能源、高技术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实施重要产业的宏观指导。


(八)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措施。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和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建议意见,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研究起草粮食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二)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财务资产、宣传教育、人事管理;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纪检、监察、共青团、妇女、工会等工作。


(二)秘书科


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档案、安全保卫、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规划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要措施以及中长期发展速度、比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监督和评估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经济运行等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监测预测经济运行,提出宏观经济调控对策和建议,提出、发布经济预测目标;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及发展和改革信息的编辑工作。


(四)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发展和改革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上报社会事业相关的限额以上项目,核准社会事业相关的限额内项目及其工程招标方式和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社会投资的登记备案工作。


(五)投资管理科


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投融资体制改革、投资管理、利用外资的建议意见以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引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对策建议;组织协调确定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办理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核上报和限额内项目的核准;负责国债和利用外国贷款的宏观监测和预测工作;负责汇总上报省、国家投资项目计划;审核上报基建投资相关的限额以上项目,核准限额内基建投资相关项目及其工程招标方式和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社会投资的登记备案工作,协调有关科室审核上报鼓励类基建投资项目确认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综合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授权和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委托稽察重大建设项目。


(六)工交能源科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交通、能源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研究工业、交通、能源发展状况,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措施;组织参与确定工业、交通、能源重点项目建设布局和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核上报工交能源相关的限额以上项目,核准工交能源相关的限额内项目及其工程招标方式和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社会投资的登记备案工作;组织提出高技术产业(含信息化)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科技行业规划和措施,推荐安排和上报高技术产业的重点和示范项目。


(七)农业财贸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关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提出农村体制改革、小城镇发展建议;审核上报农林水相关的限额以上项目,核准农林水相关的限额内项目及其工程招标方式和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社会投资的登记备案工作;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和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参与财政、税收问题研究。


(八)经济体制改革科(与产业政策科合署)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专项产业的规划和规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和编制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对策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议;组织拟定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和建议意见;参与有关产业发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以及执行情况的调研和检查;负责编制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粮食调控科


研究拟订全市粮油流通和储备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储备、储备粮库等重点设施建设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各级粮食总量平衡落实情况;协调执行粮食工作考评制度;负责全市粮食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粮食流通管理的法规,加强城乡粮油市场管理;监测分析粮食供求、价格形势;负责军队粮油计划供应管理;指导检查城乡粮食供应,协调和帮助灾区、水库移民、缺粮贫困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应付突发事件所需的粮食供应;组织实施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指导、检查全市军供网点和粮油流通网点的建设,指导和组织实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十)粮食管理科


负责全市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省储备粮的代储工作,市级储备粮油的收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粮油检测制度;指导和检查粮油的保管、储存安全和推陈储新;协调落实政府动用储备粮的应急指令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协调和指导全市粮油仓储、提出和组织实施粮食仓库建设、维修计划。组织鉴定、推广粮油储藏安全新技术;指导农村粮食储备工作;指导、检查有关粮食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储备管理工作。


(十一)粮食经济管理科


负责编制全市粮油收购、储备和军供所需资金计划并协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负责专项资金补贴,储备粮油费用的拨补、结算及清收债务等管理工作;管理粮食基建财务和资金;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工作;汇编全市粮食财务报告。


(十二)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和指导系统内各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共青团、妇女、工会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1名副局长兼粮食局局长),正副科长25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正、副主任)。市粮食局副局长2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正科级),主要职责是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5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挂靠市发展和改革局,暂不核定人员和编制。


(三)根据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37名行政编制中,3名从市经济贸易局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


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营业部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呼市本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开设的 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佥专户);经有关部门授权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 (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 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财政部门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 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预算单位申请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第十三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程序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十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按预算科目类,款、项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六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七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方法办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和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用 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财政部门审核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汇总数,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每年3月1旦、6月1日、9月l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数(或上年同期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控制数(或上年同期数)或部门预算数于每季度结束前1o个工作日,批复下达主管部门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调整本部门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三十九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计划用款时,应当及时通过主管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并在支付申请书后附以说明文件。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用款计划规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不得超计划支付。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支农支出、基金支出等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预算单位申请,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二节 工资统发支出程序
第四十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帐户。
第四十五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出的范围:行政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四十六条 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清单,通过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 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四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15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2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送财政部门。
第三节 基本建设支出程序
第五十条 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资金,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计委立项批复文件;
(二)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开工许可证;
(五)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并由建设单位签章;
(六)工程竣工或部分竣工决(结)算;
(七)其他相关资料,如征地附征地协议,购置附购置合同等。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资金支付工程款时,填制《建设单位财务计划表》, 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盖公章,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会计、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章或签字。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用款计划表,进行认真审核并深入施工现场,以工程进度、项目施工单位意见及财政资金调度情况,及时办理拨款。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按当年投资计划将建设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到施工单位。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跟踪检查所付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基本建设支出月报”、“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对不按用途使用资金,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和决算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收回所拨资金或停止拨款。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桉照批准执行的设计进行建设,对擅自改变设计、提高建筑标准,造成资金浪费的,建设单位应负全部责任。
第五十七条 凡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预、决算审查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自审或委托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审查。未经财政部门审查的工程预决算,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必要时有权停拨建设资金。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并以财政部门确定的审查结论,作为基本建设投资转化为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建设资金在申请拨付、使用过程中,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
第四节 政府采购支出程序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
第六十一条 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二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
1、采购资金属财政预算安排的,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2、采购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的,经财政局预算外资全支付管理科(室)、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准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资金不再拔回采购单位, 由预算外资金支付管理科(室)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划拨程序、会计核算工作同上。
3、自筹采购资金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在项目招标前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专户,项目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专户会计根据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采购文件,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入账。
(二)支付申请。采购机关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接受履行报告,采购机关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支付。财政部门的国库管理机构审核采购机关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
第六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采购机关制定资金划拔计划,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 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事先确定的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留在人行国库,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机关。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同级银行国库。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六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支农支出、基金支出等管理的购买 支出和零星支出及特殊支出。
第六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数额,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确定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九条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牛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支付清算业务;
(二)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账户及特设专户的支出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