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通知
(抚政发<199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
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
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累城市建设基金,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旧区改造、新区开发等房屋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和建设单位,须按本办法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持计划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通知书》)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环境差价费后,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证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四条 环境差价费以新增建筑面积为基础数据,按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计征。
新增建筑面积是指新建住宅与原有住宅、新建公建与原有公建建筑面积之差。
在交纳环境差价费时,如施工图纸未设计完,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暂以规划图建筑面积为准;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再按施工图纸建筑面积重新核定。
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公有房屋以《国有房屋产权证》为准,私有房屋以《房产执照》为准。
第五条 环境差价费应一次付清,如资金有困难,可按平方米综合造价(暂为720元)折算相应建筑面积交纳。
第六条 交纳的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成单元、立厅确定。交纳的面积如与施工图纸户室面积不符时,相差五平方米(含五平方米)以内的,不退不补;相差五平方米以上的,超过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平方米综合造价(暂为720元)折算成金额交纳或退还。
第七条 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征。
第八条 对图书馆、博物馆、教学楼、托幼园所、青少年宫、社会养老机构、医疗卫生设施、环卫设施、体育设施和生产厂房暂不收取环境差价费。
对高层建筑八层(不含八层)以上的面积免收环境差价费。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向动迁主管部门交纳动迁费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条 对逾期不交纳环境差价费的,除按规定补交外,拖延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地区分类及界定范围表
┌────┬────┬────────────────────────┐│地区类别│地区名称│ 界 定 ││ │ ├─────┬─────┬─────┬──────┤│ │ │ 北 起 │ 南 至 │ 东 起 │ 西 至 │├─┬──┼────┼─────┼─────┼─────┼──────┤│一│A级│南北台 │河堤南路 │电铁线 │永宁街 │东三街 ││ ├──┼────┼─────┼─────┼─────┼──────┤│类│B级│站 前 │国铁线 │电铁线 │东三街 │西三街 │├─┼──┼────┼─────┼─────┼─────┼──────┤│ │ │欢乐园 │国铁线 │电铁线 │西三街 │西五街 ││二│A级├────┼─────┼─────┼─────┼──────┤│ │ │东公园 │河堤南路 │电铁线 │略阳街 │永宁街 ││ │ ├────┼─────┼─────┼─────┼──────┤│ │ │新 华 │国铁线 │浑 河 │抚西河 │宁远街 ││ ├──┼────┼─────┼─────┼─────┼──────┤│ │ │将 军 │国铁线 │浑 河 │宁远街 │将军河 ││类│B级├────┼─────┼─────┼─────┼──────┤│ │ │粮栈街 │河堤南路 │国铁线 │粮栈三街 │零道街 ││ │ ├────┼─────┼─────┼─────┼──────┤│ │ │新抚顺 │河堤南路 │国铁线 │零道街 │十四道街 │├─┴──┼────┼─────┼─────┼─────┼──────┤│ │葛 布 │国铁线 │浑 河 │将军河 │西葛街 ││ 三 ├────┼─────┼─────┼─────┼──────┤│ │河 东 │国铁线 │浑 河 │长春街 │抚西河 ││ 类 ├────┼─────┼─────┼─────┼──────┤│ │望 花 │营口路 │鞍山路 │古城子河 │西丰街 ││ ├────┼─────┼─────┼─────┼──────┤│ │榆 林 │河堤南路 │电铁线 │榆林街 │略阳街 ││ ├────┼─────┴─────┴─────┴──────┤│ │东 州 │东州河以东,绥化路西段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 │├────┼────┴────────────────────────┤│四 类 │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居住地区和地段 │└────┴─────────────────────────────┘
附件2: 地区收费标准表
元/平方米
┌──────┬────────┬──────────────────┐│收 项目│ 开发单位 │ 建 设 单 位 ││标 费 名称├───┬────┼────┬────┬────────┤│ 准 │ 住 │ 公建 │ 住宅 │ 经营性│ 非经营性 ││地区类别 │ 宅 │ │ │ 公建 │ 公 建 │├──┬───┼───┼────┼────┼────┼────────┤│一 │A级 │260 │ 300 │ 200 │ 300 │ 200 ││ ├───┼───┼────┼────┼────┼────────┤│类 │B级 │150 │ 350 │ 100 │ 300 │ 200 │├──┼───┼───┼────┼────┼────┼────────┤│二 │A级 │50 │ 180 │ 30 │ 130 │ 70 ││ ├───┼───┼────┼────┼────┼────────┤│类 │B级 │30 │ 100 │ 20 │ 60 │ 35 │├──┴───┼───┼────┼────┼────┼────────┤│ 三 类 │15 │ 60 │ 10 │ 30 │ 10 │├──────┼───┼────┼────┼────┼────────┤│ 四 类 │8 │ 30 │ 5 │ 20 │ 5 │└──────┴───┴────┴────┴────┴────────┘
环境差价费=地区收费标准×新增建筑面积
对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思考
朱强强
一、前言
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因而有丰富的艺术遗存,但我们见到的并不都是真货。中国历史上有四次造假风潮:第一次在宋代,以仿制三代青铜器为主;第二次是清朝乾隆年间的名人字画;第三次是民国初期,各类艺术品都成了仿制对象;第四次是改革开放后,随收藏热兴起的仿制造假,其中以字画作伪最突现。据权威的“中国画400指数”显示,2002年书画交易额为3亿,2005年上升为37亿,之后便急转直下,2006年下降至22亿,下降了百分之四十,指数从2005年的3400点下滑至2200点,下降了约百分之三十五。这种趋势几乎成了一段时间的主旋律,使书画市场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境地,其原因就在于书画作伪和书画拍卖作伪猖獗。
书画拍卖作伪是指假画、假鉴定、假拍卖这“三假”, 其中,假画是基础,假鉴定是手段,假拍卖是形式,目的当然是谋取暴利。近年来,由书画拍卖作伪引发的案件不在少数,作为与之相关的归责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虽然实施已经有好几年了,却收效甚微,这已成为社会和业界的共同认识。对于书画拍卖作伪,书画界有着各种各样的声音,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对作伪的大声斥责,并用几乎相同的声音对相关法规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称《著作权法》缺乏操作性;称《拍卖法》有漏洞。既然如此,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问题就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书画拍卖作伪现状
(一)赝品泛滥
1、范围广
经常出现中国书画赝品的地区和仿制对象是:北京地区的徐悲鸿、吴作人、李可染、李苦禅、吴冠中、叶浅予、黄永玉、黄胄、启功等赝品;上海地区的吴昌硕、王一亭、朱屺瞻、谢稚柳、吴湖帆、关良、程十法等赝品;天津地区的康有为、李鸿章、翁同和、陈少梅、刘奎龄、范曾等赝品;河北地区的齐白石、王雪涛、赵望云等赝品;西安地区石鲁、何海霞、刘文西、方济众、王西京等赝品;南京地区的傅抱石、潘天寿、宋文治、林散之、费心我、沙孟海等赝品;安徽地区的黄宾虹、韩美林、刘海粟、亚明等赝品;成都、重庆地区的张大千、陈子庄、郭沫若等赝品;广州、深圳地区的高剑父、关山月、黎雄才、杨之光、林墉等赝品;东北地区的冯大中、于志学等赝品;香港地区的林风眠。除此,苏州、扬州、湖南、河南等地区还专门仿制民国以前的书画名作。作伪区域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作伪对象涉及了中国绝大部分著名书画家。
2、数量多
有资料表明,2006年共有100余家拍卖行举办了684次拍卖会,总成交额为150亿人民币,三假现象的劣迹因而充分暴露。[1] 2006年9月,福娃的设计者韩美林说,京城拍卖行的名家书画百分之八、九十都是伪作。同年,著名画家吴冠中亲自叫停拍卖行於9月17日举办的“吴冠中作品专场拍卖会”,理由很简单:没有一件真品!已故的原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启功先生的大度是出了名的,但面对一场拍卖会上25张全部假冒自己的书法作品,勃然大怒、拍案而起。一些仿制的名家书画作品甚至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只要在搜索引擎里输入“高仿字画”,马上就会找到数以万计的相关信息,随便打开几个网页,都声称自己能够模仿任何名家字画,有些作伪作品还批量供应,即使象淘宝、易趣等这样有知名度的网站,字画拍卖品也高达千万种。
(二)真伪难辩
1、科技作伪
(1)照相腐?治印
印章是书画的眼睛,红色的印章是鉴定书画的重要依据。传统的印章只能单一制作,所以,现代人要仿制前人的印章或用人工的方法仿制?代人的印章而不被识别是不可能的。但制?握呓栌卯?今十分??的科技手段,使作?渭记捎辛撕艽蟮奶岣撸????裼谜障喔?g技??作???名家的印章,克隆原件?到以假?y真的目的,使一些喜欢带着《书画名家印鉴图录》进拍卖会的买家,因“印对画不对”而屡屡买进假货。
(2) 电脑印刷作画
就印刷而言,电脑印刷技术和传统印刷技术并没有多少差别,问题是电脑印刷技术把印刷技术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二者的印刷质量不可同日而语。在书画上惯常使用的丝网印刷品和珂罗版印刷品虽与原件有形似的效果,但构图不正确、色彩较单调、墨韵欠生动。电脑印刷技术克服了这些缺点,除墨色对纸的穿透力存在明显不足外,几乎很少缺陷。如果字画已装裱或装入镜框而看不到背面,那么内行也会看走眼买进假货。
(3) 利用??作伪
作伪者利用社??⒋锏馁Y?,如利用书画名家的??人传?,?砹私馄渖?罱?历和艺术??作;通?观看?代书画名家作品展览会上公开?列的真迹,面?γ娴卮?∶?腋鲂缘谋市阅?希?靡蕴岣呲I品的仿真程度。书画家举办个人展览是宣传和认识作者的主要途径,社会进步缩短了人与人交流的距离,强大的社会??大大地方便了作伪者对书画原作者的了解,这就使当代作伪者在数量上比从前多,在仿真程度上比从前好。
2、协作作伪
(1) 假画假照假图录
中国近十年来书画市场发展过程,制假售假、唯利是图的现象触目惊心,作假、批发、
炒作、拍卖一条龙,呈现出协作作伪的特点。为了编造伪作假象,有人利用电脑把伪作、伪作所有人和原作书画家合成在一起作图录;为了抬高伪作身价,有人将伪作与社会名流合成在一起公开展示扩大影响;为了表明伪作“流传有序”,有人将伪作夹入同一画家的画集中再版,使伪作以正规出版的名义蒙骗买受人;[2] 有人干脆把伪作在国外制版印刷画集,使伪作以“国外回流”的名义在拍卖会上频频亮相。
(2) 假画假拍假鉴定
2001年间,中国画坛发生过一桩大丑闻:43岁的河南省农民郭圣玉委托西安邹占兔伪造了一批被称为中国凡高的石鲁作品,后经名家题跋、签字,堂而皇之地进入艺术品市场,并有相当部分进入拍卖市场,郭圣玉因此牟利4000余万元。经石鲁家人、学生和研究者四处奔波、发表打假声明、呼吁司法介入,经商丘警方侦破,直至3年后才彻底揭开这天方夜谭式的骗局,一些知名的评论家、鉴定家、画家等都被卷入。由“三假”组成的撒谎共同体使艺术品市场变了味,确切地说,书画拍卖作伪使整个过程成了公开的犯罪。
(三)归责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第20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已于2011年10月1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计量站、计量管道运输数据、传输能源计量电子数据,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一)管道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法人授权的管道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授权文书。
管道经营单位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计量站的计量仪表、设备、软件等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载明检定或者校准结论的有效文本。
第六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在计量站运营前将与海关监管相关的管道计量参数报送海关备案。
经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审核同意后,管道计量参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应当备案的管道计量参数项目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七条 海关可以对跨境管道的管线设施和计量设备的旁通出口、流量计、流量计算机柜以及其它关键部位施加封志。
管道经营单位需要开启海关施加的封志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的,由海关派员实施开启。开启原因消失后,由海关再次施加封志。
管道运营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紧急情况,不立即处理将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管道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先予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报告海关。紧急情况消除后,管道经营单位应当立即书面向海关报告相关情况。
海关对计量站设施进行实地检查时,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到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传输计量站计量电子数据,并向海关报送相应时段的纸质入境计量报告。
由于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形无法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计量电子数据的,管道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 有关情况。经海关同意后,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递交入境计量报告纸本,并于特殊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海关补充传输计量电子数据。
应当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项目、纸质入境计量报告数据项目,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海关根据计量数据进行现场验核时,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到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在办结申报、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进行销售、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在计量站运营前向海关报告用以开通管道的水、氮气等数量和处理方式,并按照海关规定定期向海关申报能源损耗和能源耗用相关情况,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条 管道经营单位接收和复运出境清管器等设备的,应当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应当在每月1日至14日期间向海关定期申报上月进口能源,并缴纳相应税款。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收货人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除按照规定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出具的入境计量报告、相应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第十二条 办理定期申报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
经海关批准,办理定期申报的收货人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适用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定期申报总担保。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定期申报总担保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按照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计征税款。
第十四条 不同国别的原产地混合运输的能源,收货人应当按照定期申报时间段内不同国别的原产地能源进口数量分别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能源原产地时,可以要求收货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能源原产地的材料,并予以审验。
第十五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海关化验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取管道运输的能源样品进行化验,管道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 因设备运行故障、检修等原因导致管道不能正常运输或者重新启动运输,管道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管道经营单位等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海关稽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能源”,是指通过管道运输方式进口的原油、天然气。
“能源损耗”,是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流失、泄漏等损失或者排污、设备检修过程中放空以及因设备故障损失的能源。
“能源耗用”,是指为了维持管道运输,或者作为加压、加热的动力燃料以及维持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等管道配套设施运行需要,从管道中提取的能源。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