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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5:1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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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党〔2012〕1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土资源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包括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在编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国土资源机关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国土资源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国家、省党内法规政策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利益冲突防范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公开公平、冲突回避、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监察机构负责利益冲突防范工作,直接向同级国土资源党委(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工作。同级国土资源人事组织机构及业务机构配合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具体工作。
  国土资源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将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本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利益回避与监督实施
  第七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听证、信访办理,以及政策制定、人事选拔任用、奖惩等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的利害关系的;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遇到第七条情形的,应当主动向所在处(室、科)或行政监察机构申请回避。可以申请调整工作分工、调换工作岗位或地域回避;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九条 对于应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且所在处(室、科)未采取回避措施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机构作出强制回避决定并实施。强制回避方式可采取停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和存在的问题向同级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或投诉举报,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需回避,应明确回避的方式。并将调查和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或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国土资源工作人员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不执行回避规定,发生利益冲突情形,并涉及违法违纪追究责任的,应当作为加重情形;涉及国家赔偿的按照重大过失情形对其进行追偿。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对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应当作出相应的行为限制。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土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以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担任国土资源所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向相关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审批、矿业权审批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管。包括超越权限、违反程序、违反政策审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违规设置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条件;违规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违规减免或缓缴、截留土地、矿产资源有偿出让收入和规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矿山企业、土地整治工程单位担任职务;不准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评估单位担任高级职务。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不准以自己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名义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利害关系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名义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四章 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行为限制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兼任职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党员还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党员的,还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应辞去职务或立即停止有偿中介活动,所得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涉及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停止、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辞去所担任的职务,或者国土资源工作人员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原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4%;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8%。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种。
第六条 国库券的还本付息,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办理。个个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十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国库券条例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为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征集收藏书法、绘画、摄影作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学[2003]第40号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为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征集收藏书法、绘画、摄影作品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学会、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在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烟草博物馆经过两年多时间的精心建设,现在已基本竣工,计划于2004年7月正式开馆。中国烟草博物馆以收藏中国烟草历史、中国烟草文化和烟标、烟具等文物多而全,广而精成为中国烟草收藏之最。中国烟草博物馆是烟草文化的殿堂,也是烟草艺术的殿堂。为展示烟草职工的文化风貌和行业文化底蕴,决定在全行业内征集馆藏书画摄影作品,并于烟草博物馆开馆之际进行展示和评奖,同时作为中国烟草博物馆首批书画摄影收藏展示品。具体通知如下:
  一、书画作品征集的范围
  1、凡是中国烟草行业的干部职工,具有一定书法、绘画、摄影创作水平者均可报送作品。
  2、为纪念各个时期为中国烟草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行业内全国劳动模范、院士、国家局(总公司)历任领导,以及烟草行业36家重点企业厂长(总经理),36个重点城市烟草局局长(经理),由中国烟草学会发特别邀请书,请他们为中国烟草博物馆题词、作画,作为博物馆永久收藏。
  二、选送作品的程序和要求
  本次征集书法、绘画、摄影作品,由各省级烟草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应征作品在指定时间内报送到省烟草学会参加初审,选拔优秀作品报送中国烟草学会。
  特邀作品由作者完成后,不需初审,附作者1寸正面彩色照片、200字个人简介,直接寄往中国烟草学会编辑部赵晓阳同志收。
  应征书法、绘画、摄影艺术作品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围绕烟草历史文化主题,内容健康,弘扬正气和民族文化。
  作者提交的书法、绘画作品不需装裱,只报送画幅(最大不超过6尺宣纸,最小不小于3尺宣纸);油画和其它需装框的画种,请拍照成7寸照片,(暂不报送实物,待终审评定后再报送;摄影作品初审、终审均报送7寸照片,最大不超过10寸),待终审评定后再报底片和放大照片。
  终审评定作品和特邀作品将由中国烟草博物馆颁发收藏证书,参加博物馆开馆展览。
  三、征集作品的时间要求
  1、2004年3月份,请各省市烟草学会完成书法、绘画、摄影艺术作品征集,并组织初审。
  2、3月底以前,各省级烟草学会把初审后的作品制作成影集3册,按上述要求报送中国烟草学会。初审后送中国烟草学会的作品,必须配有作者本人一寸半身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个人简历(200字以内)打印稿一份(出版画册使用)。
  3、4月下旬,中国烟草学会组织终审评定委员会,对各省级烟草学会初审通过作品进行终审评定。
  4、5月10日以前,请各省级烟草学会按终审结果装裱书法、绘画及汇总摄影作品。
  5、6月中旬,送交上海准备开馆展览,并在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时,向书法、绘画、摄影作者颁发奖励证书和收藏证书。
  四、终审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顾问: 关政林(中国烟草学会名誉理事长)
      张仃(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院长、著名画家)
  主任委员:潘必兴
  副主任委员:周瑞增 鲁春林 郭胜锁 陈国创
  艺术顾问:范曾(著名画家)
       王国伦(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副院长)
  委员:(待定)
  五、出版《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纪念册》
  凡终审评定的作品,将永久收藏,并收录进《中国烟草博物馆纪念册》,该画册由中国烟草学会负责编辑、出版,开馆时将作为贵重礼品赠送来宾,同时在全国烟草行业发行。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B楼
  中国烟草学会 邮编:100053
  电话联系:010-63605720 郑富钢
       010-63605769 赵晓阳
       010-63314248 陈国创






中国烟草学会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