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3:41: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产发[2012]318号



  为进一步转变汽车和摩托车出口发展方式,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汽车和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产品目录见附件1、2)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并对生产企业授权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二)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三)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相关国际认证。

  (四)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国际认证。

  (五)所有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二、分类管理

  (一)自2013年起,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据对生产企业上报的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 的审核情况、企业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实行分类管理。

  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企业分类,授权一定数量的出口经营企业(含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双方须在授权约定中对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二)2013年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标准。

  1、汽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7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0个;且年出口(2011年出口量或以2012年上半年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10000辆的乘用车、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5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3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5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四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1家):不满足第一、二、三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

  五类企业(仅限自营出口):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

  2、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0辆的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辆的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辆的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3个,且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不满足第一、二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四类企业(仅限自营出口):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最多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其所属企业分类。

  (三)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据出口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分类管理标准。2014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须于每年9月10日前,将申请表(见附件3、4)、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总体建设及变动情况,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对企业材料进行初核并征求当地海关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见附件5、6)于9月30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三)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10月公示下一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并于12月正式发布。

  四、资质管理的执行

  (一)每年12月15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凭《名单》开始发放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方式出口的汽车和摩托车。

  (二)企业持合同、出口许可证等必要凭证和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应在生产地检验,并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检查。

  进口国对汽车和摩托车产品有准入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所出口产品符合相应准入要求的证明;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检验。

  (三)企业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四)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经营情况、《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情况、出口产品日常检验和监管情况、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适时提出预警,并动态调整《名单》。

  (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况可对其进行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1、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2、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3、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4、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5、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有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六)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举报违法违规企业。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为鼓励发展与边境接壤国家的贸易,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推荐当地1-2家有实力的出口经营企业,明确与重点生产企业(一类和二类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目标出口市场后申报,此类授权不受生产企业出口授权数量限制,但生产企业在同一目标市场不得重复进行此类授权。每年申报时,当地管理部门须同时报送上一年度所推荐的出口经营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二)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和摩托车,须凭中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汽车、摩托车,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经营企业须凭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证明(格式见附件7)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和《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2.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产品目录
     3.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4.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5.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
     6.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
     7.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证明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1209/20120908326653.html



商  务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认 监 委
2012年9月6日



附件1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产品类别 海关编码 名称

大中型客车 870210910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
8702109201 20≤座≤23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109290 24≤座≤2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109300 10≤座≤1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90100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8702902001 20≤座≤23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902090 24≤座≤29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903000 10≤座≤19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6003000 大型客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乘用车 轿车 8703213001 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轿车
8703213090 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23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23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41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341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51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351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610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36190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411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41190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42101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42190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11101 排气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11190 排气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12101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12190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211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211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22101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22190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3110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31190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3210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32190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3610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36190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乘用车(不含轿车) 8703214001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14090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的成套散件
8703215001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15090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
8703219001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
8703219090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24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活塞内燃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
8703224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活塞内燃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的成套散件
8703225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
8703225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
8703229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车
8703229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42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42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343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343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349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349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52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52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353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353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359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359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620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6290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3630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36390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3690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36902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23699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236999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412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1290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413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41390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419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41902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24199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241999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42201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2290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42301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42390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42901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42902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242991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242999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11901 排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11990 排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12201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12290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12301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12390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12901 1升<排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12990 1升<排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212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212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213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213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219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219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22201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22290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22301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22390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22901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22990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3120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31290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3130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31390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3190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31902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33199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331999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3220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32290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3230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32390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3290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32902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33299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332999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3620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36290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3630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36390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3690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
8703336902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33699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336999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900001 其他型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2 其他型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3 其他型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4 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5 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6 其他型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7 其他型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14 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越野车
8703900015 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越野车
8703900016 其他型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越野车
载货车、低速汽车 8704210000 柴油型其他小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型指车辆总重量≤5吨)
8704223000 柴油型其他中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中型指5<车辆总重量<14吨 )
8704224000 柴油型其他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8704230001 固井水泥车、压裂车、混砂车底盘(车辆总重量>35吨,装驾驶室)
8704230002 起重≥55吨汽车起重机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4230003 车辆总重量≥31吨清障车专用底盘
8704230090 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8704310000 总重量≤5吨的其他货车(汽油型,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4323000 5吨<总重量≤8吨的其他货车(汽油型,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4324000 总重量>8吨的其他货车(汽油型,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4900000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货车
8706002100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8706002200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8706009000 其他机动车辆底盘(装有发动机的,编号8701,8703和8705所列车辆用)
8701200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附件2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产品目录
产品类别 海关编码 名称
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 8711100010 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微马力指排气量=50cc)
8711201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50cc<排气量≤100cc)
8711202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100cc<排气量≤125cc)
8711203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125cc<排气量≤150cc)
8711204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150cc<排气量≤200cc)
8711205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200cc<排气量≤250cc)
8711301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250cc<排气量≤400cc)
8711302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400cc<排气量≤500cc)
8711400000 500<排量≤8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8711500000 800毫升<排量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全地形车 8703101100 全地形车
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 8407310000 排气量≤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过50cc)
8407320000 50cc<排气量≤2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714190010 摩托车架



附件3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报类别
(包括:乘用车(不含轿车)、轿车、大中型客车、载货车、低速汽车)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是否具有底盘生产资格
企业性质
(国有、民营、合资、外商独资)
上年度出口情况 出口数量、金额及增长率
其中:自营出口数量及金额 代理出口数量及金额
拥有哪些在国外注册的自主品牌
自主品牌出口比例
下一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
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1
2
3
4
5
6
7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
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类别
(包括: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企业性质
(国有、民营、合资、外商独资)
上年度出口情况 出口数量、金额及增长率
其中:自营出口数量及金额 代理出口数量及金额
拥有哪些在国外注册的自主品牌
自主品牌出口比例
下一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
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1
2
3
4
5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名称及盖章:
序号 生产企业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名称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申报类别 名称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地方机电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申请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名称及盖章:
序号 生产企业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名称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申报类别 名称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地方机电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证明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单位(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出口的摩托车发动机/车架(型号 )质量可靠,同意出口。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 年 月 日

出口国家和地区为:




  


关于印发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发〔2007〕8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07〕64号)精神,吸引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址在中山市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的资格审查,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家评审及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企业创办人员应符合《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所规定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范畴。
  第五条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
  第七条 具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以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
  第八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第九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自愿申请,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
  (三)会(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原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查新、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五)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每年分四批认定,分别在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请书电子版一份。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需在市科技局指定的认定时间前十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报送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
  (二)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对企业创办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资料转交给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将取消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认定文件可到市人事局办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附件: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
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
推荐单位:
所在镇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二零零七年制

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全称)
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企业网址
经济类型① 企业注册资金(万元)
企业是否上市 □是□否 上市时间 简称 代码
所属技术领域②
企业主管部门 法人代码
企业法人代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
是否建立研发机构 □是□否 名称
企业认证情况
申报类型 □生产型 □研究开发型 □技术服务型

注:①经济类型:1.股份有限公司 2.联营公司 3股份合作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
5.外商投资公司 6.港、澳、台商投资公司 7.其它企业
②所属技术领域:1.电子与信息 2.先进制造 3.新材料应用 4.生物工程和新医药 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6.环境保护 7.其它

人员情况表
年企业人员情况表
人 员 状 况 计算单位
职工总数 人
其 中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大专 人
本科 人
研究生 人
博士以上 人
合计 人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未定职称 人
合计 人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申请报告写作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导产品
  二、企业的高新技术特征与优势
  2.1 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水平
  2.2 产品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与优势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3.1 人才管理机构与管理机制
  四、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4.1 组织机构与管理运行体系
  4.2 生产制造条件和产业化能力
  4.3 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情况
  4.4 市场开发和营销策略及能力
  4.5 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
  五、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1 产业发展战略与重点领域
  5.2 企业三年规划目标(质量、生产、销售目标)
  5.3 人才培养计划
  5.4 产品市场竞争战略(包括进入国际市场的预测
  六、企业财务状况
  6.1企业投资主体
  6.2企业融资计划

附件清单
□企业营业执照 □环保证明
□留学人员证明文件 □高技术产品证明
□验资报告 □新药证明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各类获奖证书
□专利证书 □ISO证书
□检测报告 □其它:
□查新报告 □其它:


注:下画线部分为必须上报附件。









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镇区科技办复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一、对申请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的评议

二、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规定范围、标准、条件的评议

三、对申请企业评价结论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专家名单
姓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签名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的管理,促进上海的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定位)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
加工区设立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上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与上海松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接受松江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四条 (行政事务归口管理)
管委会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加工区内各类行政事务实行归口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加工区的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进入加工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应当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五条 (外资项目管理)
管委会接受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对进入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审批属国家鼓励类的项目;
(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三)审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四)审核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设备的进口;
(五)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
第六条 (内资项目管理)
管委会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进入加工区的鼓励类、允许类内资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 (进出口及加工贸易的管理)
管委会接受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委托,对加工区内企业进出口和加工贸易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并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一)审核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二)审批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口限制类商品(除棉花外)加工贸易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者延期;
(三)审核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合同。
第八条 (企业设立的审批)
加工区内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按照有关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设立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关于企业设立前置审批的规定,不适用加工区。
第九条 (代码登记)
加工区企业的代码登记,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
第十条 (有关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委托松江区规划管理局核发。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管理)
加工区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委托松江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并负责现场协助和抽查。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加工区内属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委托松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松江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管理,并负责抽查。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加工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由管委会协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松江区房地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
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市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加工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松江区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管理)
加工区内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由松江区劳动局、人事局管理。管委会可以设立相应机构,为区同企业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五条 (未尽事项的管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