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7]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规划决策、执行、监督、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的作用,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规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规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领导任副主任;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云溪区人民政府、君山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电信公司、岳阳电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房地产局、市消防支队、市风景园林局及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 市规委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专家委员会由长期从事城乡规划及其相关工作并卓有成就的专家组成,由办公室提出专家名单报市规委审定。专家委员会设规划、建筑、市政工程三个专业组。
第五条 市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成员单位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委委员。
第六条 市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市规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将有关议题提请市规委相关会议研究;
四、推荐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市规委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市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市规委工作规则;
三、督促本部门执行市规委的决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规委是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非常设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对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等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审定城市设计,主要道路两侧、城市重要地段的地标性建筑及其它重要公用建筑设计方案;
四、协调条块、行业、单位和城市建设中的重大规划矛盾;
五、监督城市规划的执行和重大违反《城市规划法》案件的处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规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市规委主任或副主任的委托,具体组织市规委会议,拟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方案;
二、协调处理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专家审查、评议规划方案,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落实市规委决议、决定,定期向市规委报告实施情况;
五、负责市规委文书、印章、档案资料管理;
六、完成市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岳阳城市规划、重要设计方案、重大项目选址、地标性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岳阳城市规模、发展方向、功能分区、结构布局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举办规划座谈会、讲座,推介国际国内城市规划先进经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市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市规委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市规委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市规委专题会议由市规委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召开。
第十三条 市规委办公会议由市规委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召开。
第十四条 全委会研究内容
一、审议市规委上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二、审议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研究确定全市城乡规划的战略方针,审议全市城乡规划调整方案;
四、审议涉及全市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县、市、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年度城乡规划工作报告;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专题会议研究内容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除需提请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审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的意见及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六条 办公会议研究内容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全委会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做好上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二、协调落实全委会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研究拟定市规委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课题研究及年度资金保障方案;
四、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申报;
二、办公室审查;
三、列入会议议程;
四、会议表决;
五、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 市规委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规范招商代理的管理,完善招商代理管理制度,提高引进外资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商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及办理招商事务(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为招商委托人选任其他人代为处理招商事务。转代理人为接受转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 凡本市或市外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委托代理人代为招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永州市外经贸(招商)局是本市招商代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招商代理方面的管理细则。
第六条 招商委托人在申办招商委托时,须向代理中心提供委托授权书、签订招商委托合同和招商项目有关资料;招商代理人在申办招商代理时,由代理中心提供代理受权书,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及招商项目相关资料,并报市外经贸(招商)局备案。
第七条 永州市境内外的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招商代理人:
(一)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社会团体;
(三)具有较好的信誉、招商能力和组织能力或能履行招商代理人职责;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商代理人的职责:
(一)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本市引进外资的政策、投资环境等;
(二)了解、熟悉招商项目及其相关的政策要求,并根据项目特点,对项目资料进行策划和包装;
(三)根据项目需要,可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境内外招商和与国外公司进行对口洽谈,并积极协助招商委托人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定期向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和永州市外经贸(招商)局反馈有关招商代理工作的进度;
(五)组织投资者与招商委托人之间的交流活动,邀请国外投资机构或公司来永州考察、洽谈;
(六)协助解决招商代理及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 招商代理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永州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的资料;
(二)有权享受《永州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中明确的引资奖励;
(三)招商代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海外代理商每年引进1户以上全球500强企业(跨国公司)或2户以上海外中小企业到永州投资落户,项目单位(或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另支付给代理商2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活动费;国内代理商每年引进2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或3户以上市外大型企业集团到永州投资落户,项目单位(或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另支付给代理商1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活动费;
(四)有权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项目单位保证招商代理人实现佣金的回报。佣金的给付由招商委托人与代理中心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执行。转代理人的酬金由招商代理人支付。招商代理人获取佣金后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五)代理商接受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的招商委托后,由市招商主管部门颁发“永州市招商联络员”的聘书。
第十条 代理中心向招商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满时,招商代理人如继续从事招商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代理中心申请重新确认相应项目的代理人资格。否则,代理人资格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第十一条 招商代理人向转代理人授予的转代理权有效期分为3个月、6个月及1年三种。在有效期满时,转代理人如继续从事招商转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招商代理人申请重新确认相应项目的转代理人资格。否则,有效期届满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二条 招商代理人必须定期向代理中心提交有关招商代理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代理中心也要定期向招商委托人提交有关投资代理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招商代理人、转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招商代理活动,不得超越或违背。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经招商委托人认可的视为有效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招商代理人违反或超越代理权限的,招商委托人有权终止代理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