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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严格执行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0:1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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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严格执行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严格执行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1997年3月17日,文化部

自1996年7月1日《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周密的实施措施。许多地方对申请领证的演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考核或考试;一些艺术团体制定了演员参加本单位以外演出的管理制度。这些措施保证了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办法》实施后,各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严格审批演出项目,稽查机构加强了对各类演出活动的现场检查,及时纠正、处罚了一些非法演出行为,有效地遏制了“走穴”等违法演出活动,较短时间内在规范演出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是,《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地区至今还没有开展发证工作,不仅影响本地区演出市场的依法管理,也给其他地区演出市场的管理造成了困难;二是有的地区没有对领证演员进行法规培训和教育,演员虽然领了演出证,但仍然不知道如何依法从事演出活动;三是有的地方在审批演出时把关不严,现场检查不到位,或者对违法违章者处罚不力,违法或手续不全的演出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等等。为了进一步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对申领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演员进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演出市场管理法规的培训或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发证。专业团体演员可由本单位组织法规培训。
二、演员参加《办法》规定的营业性演出,必须按《办法》第八条规定认真填写演出证“演出登记”栏内的项目。发证部门或演员所在艺术团体(艺术院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办理演员外出演出的手续。演出活动审批部门要把好审批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不符合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演出。
三、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稽查机构要加强对演出活动的跟踪管理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于1997年5月1日前将截止4月1日前的发证总数(专业艺术团体演员发证数单列)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目前仍没有开展发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上报发证工作计划。无故拖延的,将通报批评。《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我部。


印发肇庆市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7]9号


印发肇庆市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三月九日







肇庆市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的建设与经营管理,确保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我市港航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从事港口码头建设和经营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消防、海事、航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确保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必须符合肇庆市港口相关规划,并按照规划的功能建设。

第七条 对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的现有营运码头,应当进行清理,确有保留需要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航道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在不影响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前提下,可暂时保留,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扩建、改建。对不符合上述规划的营运码头,应采取措施逐步取缔。

第八条 控制企业自用码头的建设。电厂、炼油厂、燃油、液体化工、大型水泥厂等吞吐量大,且以煤、燃油、水泥原料等货物装卸为主的码头,符合相关规划的,可在厂区临江河段建配套码头,并依法办理岸线使用及相关手续。其他类型的企业自用码头应严格限制建设。

第九条 符合相关规划的企业自用码头和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码头,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岸线。

临时使用岸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使用年限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临时使用岸线的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在使用期限内由于国家建设需要的,临时使用岸线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码头,拆除费用由临时使用岸线单位负责。

现存的企业自用码头和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码头,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通知其岸线使用单位,若需继续使用岸线的,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办理临时使用岸线手续。

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应对现存的企业自用码头和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码头使用岸线的情况进行统一清查、登记备案。

第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码头和其他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码头,对于现有位于保护区内的该类码头应限期搬迁。

第十一条 企业自用码头和砂、石建筑材料装卸码头临时使用岸线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用型旅游、水上公共交通等公共码头建设,由建设单位报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并征询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环保、海事、水利、航道等部门意见,再按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海事、水利、航道、港航等水上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和国家战备码头的选址及建设,按其原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建设,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第十五条 除上述第八、九、十二、十三条所列的港口码头设施外,原则上不允许在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新(扩)建任何性质的港口码头设施。

第十六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制度执行。

在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使用岸线建设港口码头设施的,由岸线使用单位分别报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水利、环保、消防、海事、航道等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审批。

凡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及依法办理航道行政审批手续的,各级海事管理及相关部门不予核准水上水下施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第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港口码头建设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立项。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由已取得岸线使用权的项目业主,向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向规划、国土、环保、航道、海事、交通(港航)等部门提出申请,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按其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审核上报。

(二)设计管理。港口码头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按平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审批。

(三)项目报建。港口码头及其附属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须由项目业主依法向相关部门报批。

(四)施工、监理招标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码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颁发的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工程施工。港口码头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企业自检、施工监理和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项目业主须向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申报,并经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六)质量监督。码头、堆场工程质量监督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港区附属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部门管理。项目业主必须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七)工程验收。港口工程验收按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有关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报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备案。

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交通厅审批的港口工程,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交通部、省交通厅负责验收的港口工程,其初步验收工作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联合完成。2、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港口码头工程验收,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立项审批,按平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进行验收。3、港口码头涉及城市建设、航道、水利、环保、海事、消防等专项验收工作,项目业主在向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申请对港口码头工程验收前,由项目业主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确保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水利防护设施、航标设施同步投入使用。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依照《港口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经营者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还应依法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

从事港口经营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必须符合《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港口经营条件,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港口码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岸线的港口码头,由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发《港口经营管理通知书》,其中“经营期限”与临时使用岸线期限一致,不超过一年。《港口经营许可证》到期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续办的,按照停止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和其他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时期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初探

在我们几千年沉沉的法蕴中,司法总是被民众赋予了更高的期望,法律、法官,构成了一幅意蕴悠远的哲言。法律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和谐与秩序的重要规则,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古语道:“法平如水,见是非曲直”,在这样的历史底蕴中,在国家审判机关中担负监察职能的纪检监察机关,更是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做到主题鲜明、思路明确,重点突出,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能够相得益彰,真正把新时期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抓实抓好。同时,从惩治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的角度上讲,加强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是当前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捍卫司法权威的一件大事。因此,在新时期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和文明,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思想明确,主题鲜明
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总体上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具体到每个法院本身,要认真体会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把司法为民宗旨贯穿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始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龙头”工程来抓,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到通过纪检监察工作达到抓审判强业务、带队伍树形象、建机制重预防的目的,以监督求质量,以改革谋发展,以纪检监察工作树立司法公信、促进队伍建设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达到整个法院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实施“五个加强”,切实抓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一)加强“三观”教育,建设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法院
当前中国法院的建设,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与挑战,唯有大胆改革,革故鼎新,只有建设学习学习型法院、培养学习型法官,站在单位看全省、站在全省看全国,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从不断提高法官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和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入手。而上述目的的达到,开展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和群众观的“三观”学习教育活动是一个必由之路。通过学习教育,指导审判实践,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法院干警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真正打造一支廉洁高效、务实求真、从法如流的法官队伍。
(二)有力领导,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是我国法院应当长抓不懈的工作任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以协助法院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审判业务紧密结合,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结合,努力优化司法环境,积极发挥职能保障作用。
基于这一考虑,在具体工作中,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领导有力,方案明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周密计划,明确要求,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同时,针对法院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对症下药,务必出成果、见成效;二是层层落实,范围明确。通过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的方式,在整个法院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有效机制;三是监督检查,严格考核。任何好的制度的实施,关键还要看是否具体落实,所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结合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重点,对贯彻情况严格考核,将廉政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三)不断学习,增强司法为民服务意识
司法为民,意识是关键,意识是过程,更是结果,唯有真正树立“为民”的意识,加强和深化职业道德建设,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法院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深化从源头上治理、用规范约束人、用纪律保护人的意识。同时,学习教育要密切联系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一是对群众反映的案件,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高度的责任感加以认真解决;二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疏理,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凡发回重审等案件,可以考虑先交监察室审核登记备案,再移交审判监督庭进行案件质量检查,从源头上扩宽监督渠道;四是建立案件质量检查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的检查情况作出通报,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对策,使案件审判进一步公正和规范。
(四) 加强信访督察,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点监控区是群众信访,因为群众的意见,相当部分是在信访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所以,建立信访初访工作责任制和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涉法信访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真正将涉诉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法院工作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敢于面对,不怕揭短,勇于面对,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大胆开展工作,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入手,对信访案件认真登记,及时回复,对徇私枉法、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害群之马,要严肃处理,以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加强制度建设,发挥规范化管理的效果
当前,人们群众对全国上下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寄予了厚望,但是在我们全力改革的同时,也要看到任何改革制度保障才是关键,只有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制度,做到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才能不断推进廉政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才能做到改革有成。为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必须针对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和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完善制度建设,把管案、管事、管人三者有机结合,在法院的点滴工作中体现制度的作用,真正让法院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方向发展。
三、把握三种关系,达到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
在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同时,我们的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也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纪检监察与法院审判工作的关系。一位哲人说过,没有监督的权力都将会导致暴政,而作为掌控生杀予夺司法大权的审判机关,庄重严肃,但如果不慎用司法权,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在当前的审判监督体制下,人大的监督是宏观意义的,个案意义上的监督还是主要依靠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从这一层面上讲,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具有方向上的同一性,都是为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大局而努力。二是监督与爱护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教育和查处,这就需要切实把握好监督与爱护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真正含义在于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使我们的每一位法官在下笔敲键之时,勿忘自己的法律人身份和法律良知,勿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真正在充满诱惑的社会里保持法律人甘于清贫的本色,时刻牢记先贤“一枝一叶总关情”的古训,时刻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和司法惠民的宗旨。三是实现监督与公正的共赢。在我们的法院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工作与法院的公正司法相矛盾,相反,两者的良性互动却能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司法公正的双赢效应,我们要从改革、发展的角度面对这一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实现法院纪检监察的根本目的。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和国际司法协作的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这一永恒的主题也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内容,作为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只有认真面对日益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在纪检监察方面的新方法和新内容,大胆开拓、积极创新,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惩戒制度体系,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才能真正在审判工作中体现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的深刻内涵。


新时期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初探

在我们几千年沉沉的法蕴中,司法总是被民众赋予了更高的期望,法律、法官,构成了一幅意蕴悠远的哲言。法律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和谐与秩序的重要规则,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古语道:“法平如水,见是非曲直”,在这样的历史底蕴中,在国家审判机关中担负监察职能的纪检监察机关,更是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做到主题鲜明、思路明确,重点突出,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能够相得益彰,真正把新时期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抓实抓好。同时,从惩治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的角度上讲,加强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是当前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捍卫司法权威的一件大事。因此,在新时期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和文明,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思想明确,主题鲜明
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总体上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具体到每个法院本身,要认真体会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把司法为民宗旨贯穿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始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龙头”工程来抓,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到通过纪检监察工作达到抓审判强业务、带队伍树形象、建机制重预防的目的,以监督求质量,以改革谋发展,以纪检监察工作树立司法公信、促进队伍建设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达到整个法院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实施“五个加强”,切实抓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一)加强“三观”教育,建设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法院
当前中国法院的建设,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与挑战,唯有大胆改革,革故鼎新,只有建设学习学习型法院、培养学习型法官,站在单位看全省、站在全省看全国,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从不断提高法官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和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入手。而上述目的的达到,开展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和群众观的“三观”学习教育活动是一个必由之路。通过学习教育,指导审判实践,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法院干警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真正打造一支廉洁高效、务实求真、从法如流的法官队伍。
(二)有力领导,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是我国法院应当长抓不懈的工作任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以协助法院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审判业务紧密结合,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结合,努力优化司法环境,积极发挥职能保障作用。
基于这一考虑,在具体工作中,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领导有力,方案明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周密计划,明确要求,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同时,针对法院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对症下药,务必出成果、见成效;二是层层落实,范围明确。通过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的方式,在整个法院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有效机制;三是监督检查,严格考核。任何好的制度的实施,关键还要看是否具体落实,所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结合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重点,对贯彻情况严格考核,将廉政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三)不断学习,增强司法为民服务意识
司法为民,意识是关键,意识是过程,更是结果,唯有真正树立“为民”的意识,加强和深化职业道德建设,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法院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深化从源头上治理、用规范约束人、用纪律保护人的意识。同时,学习教育要密切联系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一是对群众反映的案件,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高度的责任感加以认真解决;二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疏理,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凡发回重审等案件,可以考虑先交监察室审核登记备案,再移交审判监督庭进行案件质量检查,从源头上扩宽监督渠道;四是建立案件质量检查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的检查情况作出通报,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对策,使案件审判进一步公正和规范。
(四) 加强信访督察,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点监控区是群众信访,因为群众的意见,相当部分是在信访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所以,建立信访初访工作责任制和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涉法信访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真正将涉诉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法院工作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敢于面对,不怕揭短,勇于面对,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大胆开展工作,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入手,对信访案件认真登记,及时回复,对徇私枉法、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害群之马,要严肃处理,以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加强制度建设,发挥规范化管理的效果
当前,人们群众对全国上下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寄予了厚望,但是在我们全力改革的同时,也要看到任何改革制度保障才是关键,只有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制度,做到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才能不断推进廉政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才能做到改革有成。为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必须针对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和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完善制度建设,把管案、管事、管人三者有机结合,在法院的点滴工作中体现制度的作用,真正让法院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方向发展。
三、把握三种关系,达到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
在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同时,我们的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也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纪检监察与法院审判工作的关系。一位哲人说过,没有监督的权力都将会导致暴政,而作为掌控生杀予夺司法大权的审判机关,庄重严肃,但如果不慎用司法权,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在当前的审判监督体制下,人大的监督是宏观意义的,个案意义上的监督还是主要依靠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从这一层面上讲,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具有方向上的同一性,都是为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大局而努力。二是监督与爱护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教育和查处,这就需要切实把握好监督与爱护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真正含义在于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使我们的每一位法官在下笔敲键之时,勿忘自己的法律人身份和法律良知,勿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真正在充满诱惑的社会里保持法律人甘于清贫的本色,时刻牢记先贤“一枝一叶总关情”的古训,时刻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和司法惠民的宗旨。三是实现监督与公正的共赢。在我们的法院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工作与法院的公正司法相矛盾,相反,两者的良性互动却能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司法公正的双赢效应,我们要从改革、发展的角度面对这一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实现法院纪检监察的根本目的。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和国际司法协作的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这一永恒的主题也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内容,作为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只有认真面对日益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在纪检监察方面的新方法和新内容,大胆开拓、积极创新,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惩戒制度体系,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才能真正在审判工作中体现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的深刻内涵。


作者: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唐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