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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时间:2024-07-13 08:5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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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1990年9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 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 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6条 统计范围
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 统计报告制度
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夏时制时,第一日为23小时,恢复北京时间第一日为25小时。日、旬、月报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传输或电话逐级上报。
第8条 货车车种分类
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守车),均称部属铁路货车(守车)。
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及两个基本记号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
外国货车和企业自备(包括军方)车(标明客车基本记号者除外),按货车基本记号或构造比照上表车种分类统计。
罐车除统计总数外,将其中轻、粘、润滑油三种罐车单独统计,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统计。外国及企业自备罐车不统计油种。
铁路货车按车种分类表(略)。
第9条 列车到发时刻
一、列车出发,以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内(场界内)不再停车为准。列车全部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发站再次出发时,则以第一次出发时刻为准。
在分界站向邻局(分局)发出时,则以最后出发时刻为准。
注:场界系指一站多场的场间分界点,各车场在列车运行图内分别规定有列车发、到(或通过)时刻。
二、列车到达,以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时刻为准。列车超过实际到达线有效长度时,以第一次停车时为准。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时,则以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为准;如分部运行将车辆拉向两端车站时,以拉向前方站的最后一部分车辆到达时刻为准。
三、列车通过,以列车机车通过车站值班员室时为准。
第10条 货车(守车)出入
货车(守车)出入是平衡货车(守车)现有数和计算货车停留时间的依据。
一、随同列车(包括单机、轨道车,下同)出入的货车:
(一)铁路局、分局:为由邻局(分局)、国外、新线及地方铁路经分界站接入以及向其交出的货车。
(二)编组站、区段站:为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进行列车编解或有中转技术作业列车上的货车。
如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临时通过时,仍计算货车出入(但列车在枢纽地区临时变更发、到站所经过的编组站,不计算货车出入);在运行图未规定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虽规定有停站时间或临时停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一站多场的车站,十八点运输统计报告,仍按一个车站统计上报。对场与场间,因货车转场或取送作业开行的列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三)中间站:为实际摘挂的货车以及始发、终到和保留列车上的货车。
中间站利用列车停站时间,进行装卸作业的货车(沿途零担车除外),虽未进行摘挂,亦统计货车出入。
注1:保留列车系指列车未到达运行区段终止站,亦未到达整列货车装卸作业站,而在中间站保留,并摘走机车的列车(因自然灾害、事故等机车不能摘走根据调度命令视同机车摘走)。
注2:中间站始发、终到的列车不包括在中间站临时更换机车或变更车次继续运行的列车。
(四)随同列车的货车出入时刻(包括分界站货车出入时刻),应以列车到发时刻为准。但对国境站、新线及地方铁路分界站可按协议中的规定确定。
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或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的货车出入时刻:
1、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摘下部分车辆时,摘下的车辆视为未发出;加挂车辆时,对加挂的车辆则以挂车后再次出发时刻为准。
2、因列车分部运行,先到达前方站的车辆挂于其他列车发出时,该部分车辆应以实际到达时刻为准;如车辆分别拉向两端车站时,后方站到达的车辆以实际到达时刻为准。
二、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
(一)新造货车及由国外购入的货车:由车站在“新造车辆移交记录单(车统13)”上签字时起加入。
(二)报废车:根据铁道部批准的“货车报废记录单(车统3)”,车站由接到统计部门通知的规定时刻起剔出。
(三)根据铁道部命令拨交其他部门或由其他部门拨交铁路的货车,以双方因“车辆资产移交记录(车统70)”上签字时起分别计算剔出或加入。
注:区间装卸和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的货车出入,按本规则第十、十一章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
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是反映铁路局(分局)间、营业线与新线、地方铁路间和国内与国外铁路间的列车、货车(守车)出入数的资料。作为平衡铁路局(分局)货车(守车)现有数和检查列车、货车交接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11条 对分界站统计室的基本要求
一、分界站统计室必须严格执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与现车核对制度,保证货车、守车出入辆数及有关统计资料的准确。如发现问题,须及时向有关铁路局、分局上报,以便采取措施纠正。
二、核对车站值班员确定的列车到发时刻,如发现采点不准,应提出纠正,如车站值班员不予纠正时,分界站统计员有权按实际统计,并作出记录备查。
第12条 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
一、编制依据:
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
二、编制说明:
(一)本报表按分界站所属铁路局(分局)填记出入列数及车数。报告邻局(分局)时,本局的入为邻局的出,本局的出为邻局的入。
(二)列车列数,为实际出入分界站的货物列车列数(小运转列车除外)和军用列车列数。
(三)货车(守车)出入数,为出入分界站的一切列车(包括旅客列车、单机、轨道车等)上所挂的货车、守车,以及在货车上装载的回送检修车(不包括企业自备车)。


(四)对出入的非运用车,不论重空均在空车栏按车种别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
(五)分界站、分局、铁路局对在新线、地方铁路内和国境线外的货车现有数、车种及守车数按日逐级上报。
(六)国境分界站,对国际联运的外国车出入,除在本表按一般规定统计外,并以分子表示(包括在分母内)。
(七)新线、地方铁路的“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与新线工程单位或地方铁路单位核对一致后上报。对运用车按实际重空填报。
(八)分界站上报双方铁路局(分局)的“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数字必须一致。报出后,如发现错误,经双方铁路局(分局)协商同意,由分界站统计室订正当日数字,否则应在次日报告中调整。铁路局(分局)未经双方同意,不准单方修改,必须以分界站上报数字为准。
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略)。

第四章 现在车统计
现在车统计是反映车站、分局、铁路局管内,每日十八点当时的货车(守车)现在数及运用情况,据以编制运输工作计划和调整运用车保有量。
第13条 现在车分类
现在车按运用上的区别,分为运用车及非运用车。
一、运用车:指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铁路货车、外国货车、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重车(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除外)。
注:铁道部批准在固定单位或固定地区专用的风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氨水罐车,装煤、粮食、桥梁的专用车、集装箱车等,均按运用车统计。
运用车分为重车和空车:
(一)重车:
1、实际装有货物并具有货票的货车(包括已计算装车的游车及空沿途零担车);
2、卸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3、倒装作业未卸完的货车;
4、利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手续装载整车回送铁路货车用具(篷布、集装箱及军用备品等)的货车。
(二)空车:
1、实际空闲的货车;
2、装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3、倒装作业未装完的货车。
二、非运用车:指不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铁路货车和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空车(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
(一)备用车:
1、备用货车分为一般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包括保温车、散装粮食车、集装箱车、家畜车、罐车、风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毒品车、基本型号为“D”字的长大货物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和国境、港口站备用车。
2、备用车的备用和解除时间,均根据部、局当日调度命令批准,由车站调度员或值班员填写“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并以签字时刻起算。
货车备用时,“运统6”填写的起算时刻不得早于:
(1)接收调度命令的时刻;
(2)作业车卸车完毕的时刻;
(3)到达空车为列车到达后技检完了的时刻。
备用货车解除时,“运统6”填写的起算时刻不得迟于:
(1)排空时规定列车开始技检的时刻;
(2)装车时调入装车地点时刻。
3、一般备用车必须备满48小时,专用货车和国境、港口站备用车必须备满24小时。备用时间不满解除或无令动用时,自备用时起按运用车统计。(因紧急军用需要,经部批准不受此项限制)。
4、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在同一备用基地内转移时,备用时间不连续计算,(自原存放站发出时起至新存放站到达时止按运用车统计),原存放站及新存放站均须备满上述规定时间,备用时间不满时,自备用时起按运用车统计。
5、凡违反3、4规定,动用备用车时,必须调整货车停留时间和运用车数。
6、不准将重车、租用车、企业自备车和外国货车列入备用。
(二)检修车:为部属货车(包括企业租用车)定检到期而扣下修理、摘车临修、事故破损、等待报废和回送检修等的货车。
在铁路营业线内的外国车、企业自备车在运行过程中临时发生故障而摘车临修时,按检修车统计。但由企业向铁路车辆工厂(段)回送检修的企业自备车除外。
机械保温列车中的车辆或机械系统发生故障,需要扣留时,应全列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按检修车统计。修竣后,对未修理的车辆,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注明“撤销”字样。
检修车的起止时刻按下列计算:
1、在有检车人员的车站,由车站在车辆部门送交的“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上签字时刻起算。
站段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议规定间隔时间:自列车技术检查完了时起至将“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交到车站时止,在规定间隔时间内送到车站按实际交到时刻起算;在规定间隔时间后送到时,按规定间隔时间起算。
对扣修的重车需要卸车修理时,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中注明,按卸车完了通知车辆部门的时刻起算。
2、无检车人员的车站,对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不能挂入列车运行时,不论重空车,均由车站值班员通知管辖车辆段或列检人员,由通知时起,站段双方均计算检修车。(车站应作出通话记录,内容为双方姓名、时间、车种、车号、车辆故障原因,记在当日行车日志空白栏内,作为依据)。车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检查,并补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经鉴定认为不需要修理或重车需要卸空后修理,应填发“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予以撤销。需要修理的重车(不论自站或送往他站修理)均自卸空后,由本站通知(并作出通话记录)车辆部门时起,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转为检修车。
3、回送检修货车,根据“检修车回送单(车统26)”,在车辆段管界内,自车辆接入时计算检修车,交出时撤销检修车。并由铁路局制定统计和车辆部门的联系制度。
4、修竣的货车由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转入运用车。
5、铁路车辆工厂修竣的货车,如规定以工厂自备机车取送时,由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转入运用车。
(三)代客货车:根据铁道部命令用以运送人员、行李及包裹的货车。
车站接到命令后,由车站和检车人员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转入“代客”,使用完了(指卸空、包括备品)时,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转回运用车。代客空车回送时,须根据调度命令填制“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按“代客”统计。
“代客货车”装载货物填制货票时,自转入代客时起(或回送到达时起)按运用车统计。
(四)路用车:根据《路用货车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办理。经铁道部批准作为铁路各单位运送非营业运输的物资或用于特殊用途的货车。
1、路用车的转变时刻由使用单位和车站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算。
2、路用车按80%核收运费运送货物时,在重状态下按运用车办理。
3、防洪备料车:是根据部(局)令为汛期防洪抢险在指定车站储备一定数量防洪备料的重车。在重车储备停留状态下按路用车统计。其他状态按运用车统计。
防洪备料车在装车时按一般运用车办理,统计装车数,根据调度命令运送到贮备站时起转入路用车,原地贮备时由装车完了转入路用车(不统计卸车数)并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抢险使用时,自贮备站发出或就地卸车开始时转回运用车开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卸空后统计卸车数。
4、经部批准的沿零办公车不论是否装货一律按路用车统计。
(五)洗罐车:为进行洗罐的良好罐车。由洗罐段填制“车辆装备单(车统24)”送交车站签字时起算,洗刷完了,由车站人员在“罐车洗刷交接记录单(车统89)”上签字时起转回运用车。为进行检修而洗罐时,应列入检修车内。
由企业自行洗罐,不能执行上述办法时,由铁路局规定平均洗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小时),自罐车送入洗罐交接地点至规定时间止按洗罐车统计。
(六)整备罐车:整列(成组)固定编组石油直达罐车在到达整备站时,按运用车统计。送入配属段整备线进行技术整备时,根据车辆部门填发的“车辆装备单(车统24)”送交车站签字时起6小时内按整备罐车统计。超过6小时车辆部门应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按检修车统计。整备完了,由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起转回运用车。如固定编组石油直达罐车更换车辆时,须由车辆部门随时通知车站。
(七)改装及试验车:根据铁道部批准扣下变更构造(改变车种及改装现代化设备)和为做各种试验、技术表演赛、展览等使用的良好货车。
改装车由车站人员在“车辆装备单(车统24)”上签字时起算,改装完了时,由车站人员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起按改装后的用途进行统计。
试验、技术表演赛、展览用车的起止时分,均由车站人员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算。
(八)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空车:
1、在营业线和企业专用线内的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空车(铁路局指定办理加入、剔出的车站已剔出的除外)。
2、按轴公里计费的企业自备和企业租用重车以及由企业向铁路车辆工厂(段)回送检修的企业自备车(装载在货车上的车辆除外)。
3、新造及由国外购置的货车在交付使用前的空车试运转。
4、由铁路车辆工厂向企业或国外回送的新造及修复的货车(装载在货车上的车辆除外)。
5、出租车及退租车由车站与使用单位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转入企业租用车或转回运用车。
6、部队使用货车训练:
(1)使用停留车辆训练,按轴、按日核收使用费时,由交付使用至使用完了交回时止,按企业租用空车统计。
(2)在训练期间,随同列车挂运核收80%运费时,自列车出发时起至到达时止,对装运物资的货车按运用车统计,运送人员的棚车按“代客”统计。
(3)用铁路机车单独挂运核收机车使用费时,按企业租用空车统计。
(4)铁路局自备空车:涂有《××铁路局自备车》字样的空货车。
第14条 现在车的掌握
为确保货车(守车)现有数统计的准确性,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车站:
(一)车号员对到发列车必须严格执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货运票据与现车核对制度。对车数、车种、车号、重空、非运用种别及守车等逐项核对,发现错误及时订正。
(二)统计人员应与站调、值班员、车辆段调度或列检值班员等有关人员建立相互核对现在车和检修车制度。并定时与分局统计逐列核对货车、守车出入数,达到实际数与推定数一致。
(三)各编组站、区段站及较大厂、矿站必须建立“集中掌握、分场管理”或以“到、发列车编组顺序表对号销”以及其他有效的掌握现在车办法。
(四)对出厂新造货车(守车),车站、车辆段与工厂须建立交接核对制度。
(五)对企业自备车和企业租用车办理加入、剔出的车站,要建立企业车登记簿(以运统7代替),按车登记,对号注销。
二、铁路局、分局:
(一)要认真掌握出厂新车及报废车、退租车及出租车、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加入、剔出等。
(二)要认真执行“货车动态表(运统11)”掌握货车(守车)数的方法。
第15条 现在车报表(运报—2)
一、编制依据:
(一)车站: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行车日志(运统2或3)、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检修车登记簿(运统5)、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非运用车登记簿(运统7)、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8)、新造车辆移交记录(车统13)、车辆资产移交记录(车统70)、车辆报废通知等有关资料。
(二)分局:根据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车站的现在车报表(运报2)和十八点在途列车确报、货车动态表(运统11)。
二、编制说明:
(一)由国外购入的货车,在出厂新车(3栏)中以分子填报。
(二)企业自备车及企业租用车,加入(4栏)及剔出(8栏),根据本规则第十一章的规定填报。
(三)其他部门拨交铁路或铁路拨交其他部门的货车,在“其他(5及9)栏”填报。
(四)为确保检修车的数字准确,列检与车站、车辆调度与分局统计应进行核对。
现在车报表(略)。
第16条 十八点现在重车去向报表(运报—3)
本表反映十八点管内重车及移交重车去向,作为组织卸车及反映重车流向的依据。
一、编制依据:
(一)车站根据十八点当时运用重车货票或其他货运单据上所记载的到站编制。
(二)分局根据车站的“十八点现在重车去向报表(运报—3)”及十八点在途列车确报编制。
二、编制说明:
(一)整车分卸、多站整装零担车及沿途零担车,按最终到站所属局统计。
(二)对到达国外、新线、地方铁路的重车,按到达该分界站所属局统计。
(三)水陆联运货票的重车,按到达第一水陆口岸站所属局统计。
(四)到达本局管内的货车,如经由邻局运送时,十八点重车去向按经由的邻铁路局统计。
(五)重车到站不明时,按列车运行方向的前方编组站(区段站)所属局统计。军运调度已通知到局时,按通知统计。
(六)合计车数应与“现在车报表(运报—2)的运用重车计相符。
十八点现在重车去向报表(略)。

第五章 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货车停留时间统计是反映运用车的货物作业和中转停留时间完成情况,作为检查、分析、改善车站的运输组织工作,提高货车使用效率的依据。
第17条 货车停留时间的计算
凡计算车站出入的运用车,由到达或加入时起,至发出或剔出时止的全部停留时间(不包括其中运入非运用车的停留时间)均应统计停留时间,但中间站利用列车停站时间进行装卸,装卸完了仍随原列车继续运行时,只计算作业次数(沿途零担车除外),不计算停留时间。
货车停留时间按作业性质,分为货物作业停留时间和中转停留时间。
一、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为运用车在站线(包括区间,下同)及专用线(包括铁路的厂、段管线,下同)内进行装卸、倒装所停留时间。
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作业过程:
(一)入线前停留时间:由货车到达时起至送到装卸地点时止以及双重作业货车,由卸车完了时起至送到另一装车地点时止的时间。
(二)站线作业停留时间:由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起至装卸作业完了时止。
(三)专用线作业停留时间:由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起至装卸作业完了时止。如规定以企业自备机车取送车辆时,为双方将货车送到规定地点的时刻计算。
(四)出线后停留时间:由货车装卸作业完了时起至发出时止。
二、中转停留时间:为货车在车站进行解体、改编及其他中转作业(包括变更到站、装载整理、专为加冰及洗刷消毒的货车,按规定进行洗罐的罐车除外)所停留的时间。
无调中转:
(一)在编组站或区段站原列到开的列车上的货车(摘下的车辆除外)。
(二)在编组站或区段站进行补、减轴调车作业的原中转列车上的货车(补、减轴的车辆除外)。
(三)保留列车上的货车。
凡不属上述条件的均按有调中转统计。
三、在中间站产生下列中转作业车时(不论是否有中转停留时间指标计划)必须统计中转停留时间。
(一)保留列车上的货车。
(二)列车在中间站折返原方向所挂的不属于本站办理装卸作业的货车。
(三)不是本站装卸作业而摘下的货车。
第18条 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报—4)
一、编制依据:
根据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8)或非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9)及装卸车报表(货报—1)编制。
二、编制说明:
(一)货车停留时间的统计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换算小时计算的非号码制,是统计当日货车所停留的时间、作业次数和中转车数;另一种是按实际时分或十进位小时计算的号码制,是统计货车由到达时起至发出时止的全部停留时间、作业车数、作业次数及中转车数,按当日发出车辆的实际情况统计。
(二)中转车转为货物作业车或货物作业车转为中转车:采用非号码制计算停留时间的车站,当日到达的,由到达时起转入;当日以前到达的,则由当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转入。采用号码制计算停留时间的车站,则由实际到达时起转入。
(三)号码制与非号码制兼用的车站,对本报表的第2—12栏应根据非号码制编制,第13—27栏应根据号码制编制。
(四)各栏作业过程的车辆小时之和应等于第14栏。入线前、出线后的车数应与第13栏一致。站线、专用线的作业车数之和,应不小于第13栏。对作业过程不全的货车,不计算作业过程,仅在第13~15栏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
(五)采用非号码制的车站,第1栏作业次数根据“装卸车报表(货报—1)”第27栏的数字填写。
(六)车辆小时以整数填记,满三十分进为一小时,不满三十分舍去。平均停留时间算至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采用非号码制计算各项车数出现0.5车时,进为一车。
(七)本报表中的各项平均停留时间计算方法:
货物作业车
一次货物作业平均 辆小时(2)栏
1、 =-------
停留时间(3)栏 货物作业
次数(1)栏
无调中转车平均 无调车辆小时(5)栏
2、 =----------
停留时间(6)栏 无调车数(4)栏
有调中转车平均 有调车辆小时(8)栏
3、 =----------
停留时间(9)栏 有调车数(7)栏
中转车平均停 中转车辆小时(11)栏
4、 =-----------
留时间(12)栏 中转车数(10)栏
货物作业车及其中作业过程的一车平均停留时间(15、18、21、24、27栏)以各该项的车数除车辆小时求得。
货车停留时间报表(略)。

第六章 货车运用成绩统计
货车运用成绩统计是反映货物列车和货车运用质量,作为考核货车运用计划及分析货车运用效率之用。
第19条 货车运用成绩指标
一、列车公里:为货物列车走行公里之和。
二、旅行时间:为货物列车在区段内的运行时间之和(即纯运转时间及中间站停留时间)。
三、旅行速度:为货物列车在区段内平均每小时所走行的公里数。
列车公里
旅行速度=----
旅行时间


注:货物列车,包括小运转列车、军用列车。
四、运用车辆公里:为运用货车总走行公里数。计算方法是以运用车数乘各该车辆的走行公里求得。
五、空车走行率:为空车走行公里对重车走行公里之比。
空车辆公里
空车走行率=-----×100%
重车辆公里
六、货车全周转距离:为运用货车平均每周转一次走行的公里数。
运用车辆公里
货车全周转距离=------
工作量
铁道部工作量=使用车数
铁路局(分局)工作量=使用车数+接运重车数
(不包括国境、新线和地方铁路分界站接运的重车)
但铁路局工作量包括新线分流的接运重车。
七、重车周转距离:为运用货车平均每周转一次中重车走行公里数。
重车辆公里
重车周转距离=-----
工作量
八、货车中转距离:为运用货车平均每中转一次走行公里数。
运用车辆公里
货车中转距离=------
中转车数
九、管内装卸率:为每一工作量平均的装卸作业次数。
装卸作业次数
管内装卸率=------
工作量
十、货车周转时间:为货车自第一次装车完了时起至再次装车完了时止(即运用货车平均每周转一次)所消耗的时间(天数)。
计算方法为两种:
(一)车辆相关法
运用车数
货车周转时间=----
工作量


(二)时间相关法
货车周转时间包括旅行时间、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中转停留时间。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全周转距离
旅行时间=——×------
24 旅行速度
货物作业 1 管内装 货车平均一次
=——( × )
保留时间 24 卸 率 作业停留时间
1 全周转距离 货车平均中
中转停留时间=--(-----× )
24 中转距离 转停留时间
用以上两种方法求得的数字,在一般情况下应接近,如差误较大,须查找原因。
第20条 货车运用成绩报表(运报—5)
一、编制依据:
(一)运报—1、2、4,货报—1。
(二)列车运行分析表(运统10)。
二、编制说明:
(一)本表由分局编制。
(二)中转车数(12)栏、装卸作业次数(13)栏,摘自“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报—4)”的中转车数(10)栏、作业次数(1)栏。
(三)计算单位,列车公里(1栏)以公里为单位,旅行时间(2)栏以小时为单位,运用车辆公里(4—6栏)以千公里为单位。旅行速度、空车走行率要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管内装卸率、货车周转时间要小数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其余各项均为整数。
货车运用成绩报表(略)。

第七章 货物列车正点统计
货物列车正点统计是反映货物列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和日(班)列车工作计划的编制质量及执行情况。是分析改善运行秩序和运输指挥工作的主要依据。货物列车正点率是考核运输组织工作的综合指标之一。
第21条 统计范围
凡以货物列车车次(小运转列车车次除外)及军用列车车次开行的列车,均按货物列车统计。
第22条 统计依据
一、开行列车的车次均以调度所(经部、局批准的)日(班)列车工作计划规定的车次为准。
列车开行时刻的确定:按列车运行图运行线开行的列车,根据图定时刻统计;临时定点运行的列车,根据日(班)计划规定的时刻统计。
因影响行车的技术设备施工维修,由铁路局以书面文件、电报或在运输方案中公布调整列车运行图中的列车运行时刻,根据调整的时刻统计。
铁路局批准由分局下达施工方案调整列车运行时刻(包括附加时分)时,根据分局调整的时刻统计。日(班)计划中调整时刻不能作为统计的依据。
注:列车“附加时分”仅对施工区段施工时受施工影响的列车而言。
二、对有下列情况的列车,以列车发、到一小时前下达的调度命令为准:
(一)中转列车临时早点提前利用空闲运行线运行时;
(二)保留列车临时恢复运行时;
(三)使用原车次在枢纽区内变更始发或到达的编组站时;
(四)在局管内整列重车或整列空车变更到站时;
(五)编组站(区段站)编组的始发列车利用日(班)计划内的中转列车不能到达的空闲运行线提前开行时。
第23条 列车出发及运行的划分:
一、各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间站恢复运行的保留列车,图定或日(班)计划规定原车次接续在编组站、区段站进行技术作业中转出发的列车,均按出发统计。
二、列车由出发至运行区段的终到站(包括中间站),按运行统计。
三、铁路局(分局)分界站为中间站时,除本站编组始发列车和保留列车恢复运行外,均不统计出发。对经过分界站的列车按两个运行统计(即由列车出发至分界站为一个运行,由分界站至列车运行区段终到站为另一个运行)。分界站所属局(分局)由分界站接入时刻为运行开始,分界站交出时刻为运行终止。
四、在国境、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向国外、新线、地方铁路发出的列车,不统计出发。由国境、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向营业线发出的列车,统计编组始发。
五、在编组站、区段站图定不进行技术作业的列车,中间站临时更换机车继续运行的列车(因自然灾害、事故、机车不能摘走的保留列车除外),不统计出发和运行。
六、列车在干支线衔接的中间站,由于变更运行方向而变更车次,根据机车交路图如不更换机车时,按一个运行区段统计,如更换机车则按两个运行区段统计(临时更换机车除外)。
第24条 列车出发及运行正点统计
一、编组始发列车,下列情况按出发正点统计:
(一)根据日(班)计划规定的车次,按图定的时刻正点或早点不超过15分钟出发时。
(二)日(班)计划规定以图定运行线到达的中转列车,因临时停运或晚点在执行的日(班)计划内不能到达时,编组站、区段站根据发车一小时前调度命令,利用该运行线提前开行日(班)计划规定与原中转列车编组计划内容相同的编组始发车次的列车,正点或早点不超过15分钟出发时。
除上述情况外,利用该运行线开行的编组始发列车,出发按晚点统计。
二、中转列车,下列情况按出发正点统计:
(一)根据日(班)计划规定按图定接续运行线正点、早点出发或晚点不超过到达运行线(注1)图定接续中转时间出发时。
预计中转列车不能按图定接续运行线运行时,按日(班)计划规定的接续运行线正点、早点出发或晚点不超过到达运行线图定接续的中转时间出发时。
(二)直达列车原利用的运行线已终止,按日(班)计划规定以原车次另行接续的运行线正点、早点出发或晚点不超过日(班)计划规定接续的中转时间出发时。
(三)中转列车临时早点,根据发车一小时前调度命令提前利用的空闲运行线(注2)正点、早点出发或晚点不超过到达运行线图定接续中转时间出发时。
中转列车临时晚点利用空闲运行线出发时,仍按到达运行线图定接续的中转时间统计正晚点。
注1:到达运行线系指列车按日(班)计划或按调度命令规定所走的运行线。
注2:空闲运行线系指基本列车运行图。
(1)日(班)计划未使用的运行线;
(2)日(班)计划规定使用的运行线,又以调度命令利用其他运行线运行或临时停运时。
三、列车运行,下列情况按运行正点统计:
(一)按列车出发所走运行线的时刻正点、早点到达或晚点不超过规定旅行时间到达时。
(二)列车早点超过15分钟出发,不超过该列车规定旅行时间15分钟到达时。
(三)分界站为中间站,列车早点超过15分钟接入,正点、早点到达时。
四、临时定点列车
(一)按基本列车运行图,全日图定列车实际开满时,对加开的临时定点列车,根据日(班)计划规定的时刻统计正晚点,第一班图定列车实际开满,全日加开的临时定点列车,出发按晚点统计;第一班图定列车实际开满时,在第一班中加开的临时定点列车,按日(班)计划规定的时刻统计正晚点;第一班开满而第二班图定列车实际未开满时,在第二班中加开的临时定点列车,出发按晚点统计。列车运行均按日(班)计划规定的时刻统计正晚点。
注:1、在统计列车出发正晚点时,基本图开满以编组站、区段站实际发出的列车计算。
2、摘挂列车运行线与其他货物列车运行线分别计算。
3、干支线衔接的区段,列车对数分别计算。
4、运行图规定在中间站始发和到达的列车未开满,而全区段运行的列车已开满,视为列车运行图已开满。
(二)限速列车、有时间限制的军用列车和在区间整列装卸的列车、保留列车恢复运行、在八对及其以下区段的临时定点列车以及开行运行图以外的阶梯直达列车在作业站间的临时定点,均按日(班)计划规定的时刻统计正晚点。
五、保留列车
(一)日(班)计划规定开往中间站的保留列车(摘走机车),按日(班)计划规定统计运行正晚点。
(二)列车临时在中间站保留,运行按晚点统计。
(三)中间站保留列车临时恢复运行,根据发车一小时前调度命令指定的空闲运行线或临时定点(到局管内前方第一个编组站或区段站的时刻)统计正晚点。
六、日(班)计划以外开行的列车(包括由邻局、邻分局接入的列车)或日(班)计划中一条运行线规定两个车次时,出发按晚点统计;运行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统计。
七、变更发到站的列车:
在局管内整列重车临时变更卸车站或整列空车临时变更配空站(变更后如有剩余车辆不超过该区段单机挂车辆数,可视同整列);枢纽区内临时变更始发或到达编组站的列车,均根据发、到一小时前的调度命令,有图定时刻时,按图定时刻统计正晚点。如变更后的发、到站无图定时刻时,出发按有图定时刻的第一个车站统计出发正晚点。运行按有图定时刻的最终站统计运行正晚点。列车旅行时间按实际发、到站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临时变更发、到站的列车,出发或运行分别按晚点统计。
八、合并运行列车,根据日(班)计划规定的列车车次分别进行统计。
九、列车车次应保持到列车编组计划或日(班)计划规定的终到站,中途变更车次(包括变更为小运转车次)时,在编组站(区段站)出发按晚点统计,运行按所走运行线统计。在中间站变更车次时,运行按晚点统计。
十、根据日(班)计划规定在中间站始发或终到的列车,如使用的运行线列车运行图规定为通过时刻,按附加的起停车时分统计正晚点。
十一、实行夏时制时,货物列车正点统计,根据部颁“全路实行夏时制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25条 货物列车正晚点报表(运—6)
编制说明:
一、本报表由分局根据列车运行分析表(运统10)编制。
二、凡当日出发或到达的货物列车,均在当日统计出发及运行列数。
三、货物列车正点率算至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货物列车出发 出发正点列数(2栏)
=----------×100%
正点率(3栏) 出发总列数(1栏)
货物列车运行 运行正点列数(24栏)
=-----------×100%
正点率(25栏) 运行总列数(23栏)


货物列车正晚点报表(略)。

第八章 区段实际开行列车列数统计
第26条 区段实际开行列车列数报表(运报—7)
区段实际开行列车列数统计是反映区段通过列车数量,分析区段能力利用情况,为线路技术改造提供依据。
一、编制依据:根据实际列车运行图开行列数整理汇总。
二、编制方法:
(一)区段名称:根据铁道部规定的主要干线,按区段分别统计。
(二)其中临客:指临时加开的旅客列车。
(三)混合列车统计在旅客列车内。
(四)货物列车合计:指以货运车次(包括军用、小运转)开行的各种货物列车。
(五)单机去中间站牵引列车或在中间站终止,按一个列车统计(不再计算单机次数)。
(六)当日内列车保留后再继续开行时,按一个列车统计。
(七)最高日列数:指全月(季、年)最高日开行的货物列车列数。
(八)本表的月、季、年报第3、9、12、18栏除填记合计数外另以分子表示平均数。
三、本表的月、季、年报,于次月10日前以书面上报铁道部。
区段实际开行列车列数报表(略)。

第九章 装卸车统计
货物装卸统计是反映铁路完成的货运量和货车装卸作业情况,用以考核铁路运输计划完成情况,作为编制日常运输计划和改进货物运输工作的依据。
第27条 装车数
凡由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承运并填制货票,以运用车运送货物的装车,均统计为装车数。
一、整车货物
(一)由车站承运货物的装车;
(二)国境分界站,由国外接入的重车或倒装货物的装车;
(三)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由新线、地方铁路接入的重车(不包括到达分界站卸车的重车);
(四)口岸站接运的水陆联运货物的装车及不同轨距联轨站倒装货物的装车;
(五)填制货票的游车;
(六)填制货票免费回送货主的货车用具和加固材料的整车装车;
(七)按百分之八十核收运费的企业自备车、企业租用车和路用车的装车(按轴公里计费的除外)。
二、零担货物
(一)按照列车编组计划或以调度命令指定挂运的沿途零担车在始发站的装车(不论重空车);
(二)整装零担车在始发站,装载自站发送货物占全部货物重量一半及其以上装车。
第28条 卸车数
凡填制货票以运用车运送到达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车站的卸车,均统计为卸车数。
一、整车货物
(一)到达本站货物的卸车;
(二)国境分界站向国外交出的重车或倒装货物的卸车;
(三)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向新线、地方铁路交出的重车(不包括由分界站装车交出的重车);
(四)水陆联运货物在口岸站的卸车及不同轨距联轨站倒装货物的卸车;
(五)填制货票的游车;
(六)填制货票免费回送货主的货车用具和加固材料的整车卸车;
(七)按百分之八十核收运费的企业自备车、企业租用车和路用车的卸车(按轴公里计费的除外)。
二、零担货物
(一)按照列车编组计划或以调度命令指定挂运的沿途零担车在终到站的卸车(不论重空车)。
(二)整装零担车在终到站,到达自站货物占全部货物重量一半及其以上的卸车。
第29条 增加使用车和增加卸空车的计算
一、整装零担车:
(一)在始发站装载中转货物超过全部货物重量一半的装车,按增加使用车计算。
(二)在终到站到达中转货物超过全部货物重量一半的卸车,按增加卸空车计算。
二、整车装运铁路货车用具(篷布、集装箱及军用备品等)的装、卸,按增加使用或增加卸空车计算。
三、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对由新线、地方铁路接入到达本站卸车的重车,计算增加使用和增加卸空车各一辆;本站装车交与新线、地方铁路的重车,计算增加使用和增加卸空车各一辆。
四、运用重车在运送途中发生倒装作业(不包括装载整理),一车倒装一车时,不计算增加使用和增加卸空车数;一车倒装两车时计算增加使用车一辆;两车倒装一车时,计算增加卸空车一辆。
当日卸车后,不能当日装车时,当日计算增加卸空车一辆;再装车时,可再计算增加使用车一辆。
第30条 装卸作业次数的计算
一、凡计算装卸车数的均计算作业次数。
二、货物倒装车、整车装卸铁路货车用具和按增加使用及增加卸空车计算的整装零担车,均按实际作业车数计算作业次数。整车货物倒装全部卸空后,又原车装运时,按两次作业计算。
三、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凡计算增加使用车和增加卸空车的,均计算作业次数。
四、多站整装零担车、整车分卸的货车在运送途中站进行装卸时,按一次作业计算。
五、沿途零担车在运送途中站摘下进行装卸作业,随另一列车挂出时,按一次作业计算。
六、沿途零担车在运送途中的编组站、区段站,进行装卸作业时,按实际作业车数计算作业次数。
第31条 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的确定
一、在站线上或按规定以铁路机车取送在专用线内的装车,以装车作业完了填妥货票(整装零担车为填制“货车装载清单”)的时刻为准;卸车以卸车作业完了时刻为准。


二、按规定以企业机车取送在企业专用线内的装车,以装车作业完了将货车送到双方指定交接地点,交接完了并填妥货票时刻为准。卸车以卸车作业完了将货车送到交接地点,交接完了时刻为准。双重作业车以装车作业完了送到交接地点填妥货票时作为装卸车完了时刻(能确定卸车完了时刻的车站,可由铁路局规定采用卸车作业完了的时刻)。


三、沿途零担车在始发站或终到站不进入装卸线作业时,装车以列车发出时刻为准;卸车以列车到达时刻为准。
四、在国境、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不进行倒装的货车,装车以交接完了并填妥货票时刻为准;卸车以交出时刻为准;倒装货车的装卸,以倒装作业完了时刻为准(装车须填妥货票)。
五、在水陆联运口岸站、不同轨距联轨站倒装的货车,装车以装车作业完了填妥货票时刻为准,卸车以卸车作业完了时刻为准。
第32条 不计算装卸车数和作业次数的货车
一、各种非运用车的装卸(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的装车应转为运用车)。
二、沿途零担车在中间站的装卸。
三、变更到站的重车。
四、不论是否摘下而进行货物装载整理的货车。
五、在本企业专用线内或不经过铁路营业线的两个企业间搬运货物的装卸。
六、在新线、地方铁路内搬运货物的装卸。
七、货物到达终到站后,未进行装卸又重新填制货票运往新到站的重车。
第33条 货物发送吨数
一、凡本站承运的货物,均根据货票统计其发送吨数,整车货物以装车作业完了时刻统计;零担货物按承运时统计。
二、货物发送吨数根据货票中记载的承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计算,无承运人确定重量,按托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计算。填制货票的游车不再计算重量。
第34条 装卸车报表(货报—1)
一、编制依据:
(一)货票;
(二)装(卸)车清单(货统2)或其他装卸车作业表;
(三)国境站货物交接单、新线货物交接记录单(货统3)。
二、编制说明:
(一)使用车合计(2栏)
=装车数(1栏)+增加使用车数(3栏)。
(二)卸空车合计(15栏)
=卸车数(14栏)+增加卸空车数(16栏)。
(三)装卸作业次数(27栏)按第31条规定均填入此栏。
(四)到达局别使用车数:
1、按货票或其它货运票据填记的到站所属局统计;
2、整车分卸、多站整装零担车及沿途零担车,按最终到站所属局统计;
3、对到达国外、新线、地方铁路的货车,应按到达该分界站所属局统计;
4、水陆联运货票的货车,按到达第一个水陆口岸站所属局统计。
5、到站不明的货车,按列车运行方向的前方编组站(区段站)所属局统计。军调通知到局时,按通知统计。
装卸车报表(略)。
第35条 货物分类装车报表(货报—2)
一、编制依据,同货报—1。
二、编制说明:
货物发送吨数(3栏)
(一)静载重(1栏)=------------
装车数(2栏)


(二)整车货物品名分类,根据货票所填记的货物名称,按照铁道部制定的《货物运输统计品名分类表》的分类统计。
1、一车货物有数种品名时,按其中重量最多的货物品类统计;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确定。
2、货票中未列品名的货物,列入“其他”栏内。
(三)整车集装箱货物,除按零担货物统计外还要单独列报。
(四)货物吨数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各品类吨数按货票记载的公斤数加总后再以吨为单位进行四舍五入,各品类吨数相加,即为合计吨数。
(五)只承运少数零担货物的中间站,可由铁路局规定按旬或月进行填报。
(六)静载重以吨为单位算至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七)为确保发送吨数准确,各车站要认真执行“货物分类装车报表(货报—2)”与“票据整理报告(财收四)”的核对制度。
货物分类装车报表(略)。

第十章 区间装卸作业统计
在区间内正线进行货物装卸作业的货车,由办理货运手续站统计装卸车数和货物作业停留时间,非办理货运手续站的货车出入及其停留按中转车统计。在非营业站内的装卸视同区间装卸。
第36条 按调车作业调入区间的装卸
凡随同货物列车(包括小运转列车,下同)以外的车次进入区间;或以货物列车进入区间,在两个营业站之间装卸后原方向返回时,均视为调车作业进入区间装卸。
一、本站办理货运手续
(一)货车由本站调入区间,以7.00货车到达本站时算入,装卸作业完了10.00返回到本站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11.00由本站发出时算出,统计4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装卸作业完了调往邻站,以10.00到达邻站时本站算出,同时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统计3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邻站由10.00至11.00统计1小时中转停留时间。并将10.00到达时间通知办理货运手续站。
(二)货车由邻站调入区间,由邻站8.00发出时本站算入,装卸作业完了10.00返回到邻站时本站算出,同时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统计2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邻站由7.00~8.00,10.00~11.00统计2小时中转停留时间,两次中转车数。并将8.00调入区间的时间和10.00装卸作业完了时间通知办理货运手续站。
货车于8.00由邻站调入区间本站算入,装卸作业完了10.00调到本站,以10.00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11.00由本站发出时算出,统计3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邻站由7.00~8.00统计1小时中转停留时间。并将8.00调入区间时间通知办理货运手续站。
二、邻站办理货运手续
本站自7.00货车到达时算入,8.00发出时算出,10.00装卸作业完了调到本站时算入,11.00发出时算出,统计2小时中转停留时间,两次中转车数。并将8.00调入区间时间和10.00装卸作业完了时间,通知办理货运手续站。
邻站(办理货运手续)从8.00至10.00统计2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10.00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
三、在区间装卸作业完了以前的各站往返,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第37条 随同货物列车(包括小运转列车、下同)进入区间的装卸
一、本站办理货运手续
(一)货车由本站挂入列车发往区间,以7.00货车到达时算入,8.00发往区间时算出,同时作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统计1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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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组织制订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生物、油气和矿产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地区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并监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的协调、管理与支持。


国 务 院



二○○三年五月九日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

我国是海洋大国,管辖海域广阔,海洋资源可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加快发展海洋产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对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制订《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涉及的主要海洋产业有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石油天然气、滨海旅游、海洋船舶、海盐及海洋化工、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和海洋生物医药等;涉及的区域为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未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和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矿区。规划期为2001年至2010年。

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海洋经济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产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和。我国海洋经济居世界沿海国家中等水平,目前正处于快速成长期。发展海洋经济已具备良好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发展现状。

1.海洋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我国海域辽阔,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海洋资源种类繁多,海洋生物、石油天然气、固体矿产、可再生能源、滨海旅游等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其中:海洋生物2万多种,海洋鱼类3000多种;海洋石油资源量约2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31亿吨;海洋可再生能源理论蕴藏量63亿千瓦;滨海旅游景点1500多处;深水岸线400多公里,深水港址60多处;滩涂面积380万公顷,水深0—15米的浅海面积124万平方公里。此外,在国际海底区域我国还拥有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

2.海洋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日趋完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把海洋资源开发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发展海洋经济作为振兴经济的重大措施,对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海洋管理和海洋事业的投入逐步加大。为规范海洋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全民海洋意识日益增强。沿海一些地区迈出了建设海洋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步伐。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3.海洋经济发展已初具规模。近20年来,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对海洋产业的投入力度逐年增加,为海洋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九五”期间,沿海地区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累计达到1.7万亿元,比“八五”时期翻了一番半,年均增长16.2%,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据统计,2000年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达到2297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6%,占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的4.2%。海水养殖、海洋油气、滨海旅游、海洋医药、海水利用等新兴海洋产业发展迅速,有力地带动了海洋经济的发展。我国海洋渔业和盐业产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造船业世界第三,商船拥有量世界第五,港口数量及货物吞吐能力、滨海旅游业收入居世界前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海洋经济发展缺乏宏观指导、协调和规划,海洋资源开发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海洋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传统海洋产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海洋科技总体水平较低,一些新兴海洋产业尚未形成规模;部分海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近海渔业资源破坏严重,一些海洋珍稀物种濒临灭绝;部分海域和海岛开发秩序混乱、用海矛盾突出;海洋调查勘探程度低,可开发的重要资源底数不清;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

二、发展海洋经济的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原则。

1.坚持发展速度和效益的统一,提高海洋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我国海洋经济正处于成长期,应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增加海洋经济总量,提高增长质量,提升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2.坚持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并举,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要与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走产业现代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3.坚持科技兴海,加强科技进步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加快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海洋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加强海洋资源勘探与利用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培养海洋科学研究、海洋开发与管理、海洋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高科技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4.坚持有进有退,调整海洋经济结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调整和改造传统海洋产业,积极培育新兴海洋产业,加快发展对海洋经济有带动作用的高技术产业,深化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在国家规划指导下,调整主要海洋产业布局。沿海地区发挥自身优势,建设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

5.坚持突出重点,大力发展支柱产业。努力扩大并提高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石油天然气业、滨海旅游业、沿海修造船业等支柱产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发挥比较优势,集中力量,力争在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海洋油气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等领域有重大突破,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资源储备和保障。

6.坚持海洋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统筹兼顾,保证国防安全。海洋经济发展要与增强国防实力、维护海洋权益、改善海洋环境相适应,坚持军民兼顾、平战结合,使海洋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保证国防建设的用海需要,保护海上军事设施。

(二)发展目标。

1.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海洋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得到优化,海洋科学技术贡献率显著加大,海洋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海洋产业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形成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海洋经济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

2.全国海洋经济增长目标:到2005年,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左右;2010年达到5%以上,逐步使海洋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3.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发展目标:到2005年,海洋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8%以上,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亿元,形成一批海洋经济强市、强县,海洋产业成为沿海地区的支柱产业。到2010年,沿海地区的海洋经济有新的发展,海洋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10%以上,形成若干个海洋经济强省(自治区、直辖市)。

4.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目标:到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海量比2000年减少10%,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减缓,外海水质保持良好状态,海洋生物资源衰退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进一步提高对赤潮的监控能力,重点海域监控区内赤潮发现率达到100%,努力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渤海综合整治取得初步成效。逐步实现重点入海河口、湿地及滩涂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到2010年,入海污染物排放量得到进一步控制,海洋生态建设取得新进展,沿海城市附近海域和重要海湾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三、主要海洋产业

海洋产业要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扩大规模,注重效益,提高科技含量,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加快形成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生物医药等支柱产业,带动其他海洋产业的发展。

(一)海洋渔业。

积极推进渔业和渔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实现数量型渔业向质量型渔业转变。加快发展养殖业,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积极发展远洋渔业,发展水产品深加工及配套服务产业,努力增加渔民收入,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海洋捕捞业要逐步实施限额捕捞制度,控制和压缩近海捕捞渔船数量,引导渔民向海水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休闲渔业和非渔产业转移。积极开展国际间双边和多边渔业合作,开辟新的作业海域和新的捕捞资源。发展远洋渔业,重点扶持一批远洋捕捞骨干企业。

海水养殖业要合理布局,改变传统的养殖方式,提高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滩涂、浅海养殖,逐步向深水水域推进,形成一批大型名特优新养殖基地;开发健康养殖技术和生态型养殖方式,推广深水网箱,合理控制养殖密度;改善滩涂、浅海养殖环境,减少病害发生。

积极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业。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以水产品保鲜、保活和低值水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搞好水产品加工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加工技术水平,搞好水产品加工的清洁生产。培植龙头企业,创立名牌产品,认真执行水产品绿色认证标准,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结合水产品海洋捕捞、养殖业区域布局,建设以重点渔港为主的集交易、仓储、配送、运输为一体的水产品物流中心。

重视海洋渔业资源增殖。采取放流、底播等养护措施,人工增殖资源。要把渔业资源增殖与休闲渔业结合起来,积极发展不同类型的休闲渔业。

鼓励发展与渔业增长相适应的第三产业,拓展渔业空间,延伸产业链条,大力推进渔业产业化进程。

(二)海洋交通运输业。

海洋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要进行结构调整,优化港口布局,拓展港口功能,推进市场化,建立结构合理、位居世界前列的海运船队,逐步建设海运强国。

保持港口总吞吐量稳步增长,到2005年沿海港口总吞吐量超过16亿吨。加快建设现代化集装箱、散货等深水港口设施,重点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深水港和主枢纽港,扩大港口辐射能力,注重港口发展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提高型转化。集装箱运输要重点建设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为主、能靠泊7—10万吨及其以上集装箱船舶的干线港,相应发展支线港、喂给港,促进我国形成布局合理、层次清晰、干支衔接、功能完善、管理高效的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

大宗散货运输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调运量和工业布局的需要,衔接好北方、华东地区外运铁矿石、原油及液化天然气的运输接驳。

要根据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实施以长江口深水航道为重点的治理工程,改善主要出海口航道及进出港通航条件;根据区域经济和港口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建设区域性港口码头,改扩建部分老港口码头,并调整结构和功能。

到2010年,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港口运输市场体系。以港口为中心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大宗散货运输等综合运输网络基本建立,港口布局更加完善,运输能力进一步提高,港口服务功能更加多样化,装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建成主要港口的智能化管理系统。

(三)海洋油气业。

勘探与开发并举,利用与保护并重。开展海域综合地质调查,提出新的油气远景区和新的含油气层位,积极开展近海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前期工作,并纳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

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要贯彻“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原则,实行油气并举、立足国内、发展海外,自营开采与对外合作并举,积极探索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方式。坚持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勘探成功率和采收率;坚持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有选择地发展下游产业,完善产业结构,增强产业抗风险能力。

重点建设面向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的南海、东海、渤海天然气田,逐步形成三个区域性市场供应体系。石油开发建设近期以渤海为重点,在现有开发区域周围扩大储量规模;海南岛近海及珠江口的现有油田以挖潜为主,同时加强新层系及深水区域的勘探;继续加强东海、南海的石油勘探工作。加快滩海地区重点区域的勘探开发。

(四)滨海旅游业。

滨海旅游业要进一步突出海洋生态和海洋文化特色,努力开拓国内、国际旅游客源市场;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发展海滨度假旅游、海上观光旅游和涉海专项旅游;加强旅游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科学确定旅游环境容量,促进滨海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滨海旅游业的区域布局重点是渤海海滨,北黄海海滨海岛,沪、浙、闽、粤海滨海岛以及海南岛和北部湾等区域。

(五)海洋船舶工业。

海洋船舶工业要突出主业、多元经营、军民结合,由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稳步发展。形成环渤海船舶工业带和以上海为中心的东海地区船舶工业基地、以广州为中心的南海地区船舶工业基地。重点发展超大型油轮、液化天然气船、液化石油气船、大型滚装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产品及船用配套设备,同时稳步提高修船能力。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要重点发展海洋钻井平台、移动式多功能修井平台、海洋平台生产和生活模块、从浅海到深水区导管架和采油气综合模块、大型工程船舶、浮式储油生产轮。

(六)海盐及海洋化工业。

海盐及盐化工业要坚持以盐为主、盐化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做好结构调整,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大力开发高附加值产品。继续进行海洋化学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技术革新,加强系列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重点发展化肥和精细化工。海洋化工要逐步形成规模较大的海水化学资源开发产业。海藻化工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原料品种和产品品种,提高质量。

(七)海水利用业。

把发展海水利用作为战略性的接续产业加以培植。继续积极发展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技术,重点是降低成本,扩大海水利用产业规模,逐步使海水成为工业和生活设施用水的重要水源。到2010年,海水淡化年产量达到2000万吨以上,海水年利用总量达到500亿立方米以上;在北方沿海缺水城市(海岛)建立海水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一批大规模海水利用的沿海示范城市。

(八)海洋生物医药业。

积极发展海洋生物活性物质筛选技术,重视海洋微生物资源的研究开发,加强医用海洋动植物的养殖和栽培。重点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药物。努力开发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经济效益好的海洋中成药。积极开发农用海洋生物制品、工业海洋生物制品和海洋保健品。到2010年,形成初具规模的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业。

四、海洋经济区域布局

海洋经济区域分为海岸带及邻近海域、海岛及邻近海域、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建设的时序和布局是:由近及远,先易后难,优先开发海岸带及邻近海域,加强海岛保护与建设,有重点开发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加大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力度。

(一)海岸带及邻近海域。

根据自然和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行政区划,把我国海岸带及邻近海域划分为11个综合经济区,通过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

1.辽东半岛海洋经济区:本区东起丹东市鸭绿江口,西至营口市盖州角,以基岩海岸为主,岸线长1300公里,滩涂面积约9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港口资源、旅游资源、渔业资源。海洋开发基础好,是海洋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之一。主要发展方向为:以大连港为枢纽,营口、丹东港为补充,建设多功能、区域性物流中心;提高海洋船舶制造的自动化水平和产品层次;建设大连、旅顺、丹东滨海旅游带;重点发展海珍品养殖;保障复州湾、金州湾盐业生产基地的持续发展;培植海水利用产业,提高大连市的海水利用程度。

2.辽河三角洲海洋经济区:本区从营口市盖州角到锦州市小凌河口,为淤泥质海岸,岸线长300公里,滩涂面积约8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油气资源和海水资源。海洋开发基础弱。主要发展方向为:重点建设辽河油田的临海油气田,勘探开发笔架岭、太阳岛等油气区;加强海水资源开发利用,发展营口、锦州盐业生产基地;加快锦州港建设,为辽西、内蒙古东部地区物资运输服务。

3.渤海西部海洋经济区:本区北起锦州市小凌河口,南到唐山市滦河口,主要为砂砾质海岸,岸线长400公里,滩涂面积约17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滨海旅游资源、港口资源、油气资源。海洋经济发展基础薄弱。主要发展方向为:发展北戴河、南戴河、山海关、兴城旅游业;继续保持秦皇岛港煤炭输出大港的地位,拓展综合性港口功能;加快绥中、秦皇岛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积极发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

4.渤海西南部海洋经济区:本区北起唐山市滦河口,南至烟台市虎头崖,为淤泥质海岸,岸线长1100公里,滩涂面积约38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油气资源、港口资源和海水资源。海洋开发北部基础较好,南部较差。主要发展方向为:开发建设歧口、渤中、南堡、曹妃甸海区的油气田,重点建设蓬莱、渤海油气田群;勘探开发赵东、马东东、新港滩海油气区;强化天津港的集装箱干线港地位,继续建设黄骅港、京唐港;继续发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产业,天津要建成海水淡化利用示范市。调整区内海盐生产能力,发展海洋化工产业。

5.山东半岛海洋经济区:本区西起烟台市虎头崖,南至鲁苏交界的绣针河口,为基岩海岸,岸线长3000公里,滩涂面积约24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渔业资源、旅游资源和港口资源。海洋开发基础好,海洋经济比较发达。主要发展方向为:发展海水养殖业和远洋捕捞业,搞好水产品精加工;强化青岛集装箱干线港的地位,提高烟台、日照等港口综合发展水平;以海洋综合科技为先导,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工程、海洋药物开发和海洋精细化工制品;开发建设以青岛、烟台、威海为重点的滨海及海岛特色旅游带;积极发展青岛等缺水城市的海水利用。

6.苏东海洋经济区:本区北起绣针河口,南抵长江口,绝大部分为淤泥质海岸,岸线长954公里,滩涂面积约51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渔业资源、滩涂资源。南部、北部地区海洋开发程度较高。主要发展方向为:建设海珍品和鱼类养殖出口创汇基地;转变滩涂开发利用方式,发展特色水产品和经济作物;重点建设连云港主枢纽港,发挥新欧亚大陆桥桥头堡作用,开发南通港的外港区;结合沿海工业布局,积极引导海水利用;挖掘滨海旅游资源,形成独特的滨海旅游景区。

7.长江口及浙江沿岸海洋经济区:本区北起长江口,南抵浙闽交界的沙埕湾,绝大部分为淤泥质海岸,岸线长2012公里,滩涂面积约33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港口资源、旅游资源和渔业资源。长江口及杭州湾地区海洋开发基础好、程度高,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最具潜力的地区之一。主要发展方向为: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加强宁波北仑深水港和杭州湾外港区建设;发展海洋油气和海洋化工深加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布局结构,发展海洋船舶工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完善杭州、宁波和舟山群岛旅游景区,建设浙北——上海海滨海岛旅游带;调整渔区经济结构,发展远洋捕捞,搞好浙南海水养殖基地建设;加强海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8.闽东南海洋经济区:本区北起沙埕湾,南至漳州市诏安湾,主要为基岩海岸,岸线长3324公里,滩涂面积约15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渔业资源、港口资源和旅游资源。海洋经济发展基础较好。主要发展方向为:调整海洋渔业结构,抓好海水养殖基地建设;强化厦门港集装箱干线港的建设,相应发展福州、泉州、漳州等港口;搞好厦门港、福州港的对台海运直航试点,为恢复对台直接通航做好准备;构筑海峡西岸有特色的滨海、海岛旅游带;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生物工程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9.南海北部海洋经济区:本区东起诏安湾,西至湛江市滘尾角,以基岩海岸为主,岸线长3204公里。优势海洋资源主要有港口资源、油气资源、旅游资源和渔业资源。珠江口周边地区海洋开发基础好、程度高,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最具潜力的地区之一。主要发展方向为:逐步形成珠江三角洲港口集装箱运输体系,搞好区内港口的优化配置,发挥广州、汕头、湛江等区域性枢纽港作用;加大珠江口油气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海洋油气和海洋化工深加工;发展滨海、海岛休闲旅游和港、澳、粤大三角城市观光、购物旅游;鼓励发展外海捕捞,重点发展海湾养殖业。

10.北部湾海洋经济区:本区东起湛江市滘尾角,西到防城港市北仑河口,海岸类型多样,海岸线长1547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港口资源、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海洋经济处于发展阶段。主要发展方向为:优化港口布局,搞好防城港、北海港、钦州港资源配置;发展珍珠等特色海产品养殖;大力开发北部湾口的渔业资源;大力开发海洋生态旅游和跨境旅游,重点发展北海滨海度假旅游。

11.海南岛海洋经济区:本区海南岛本岛海岸线长1618公里,滩涂面积约49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热带海洋生物资源、海岛及海洋旅游资源和油气资源。海洋经济基础较薄弱。主要发展方向为:发展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热带风光旅游、海洋生态旅游;发展海洋天然气资源加工利用;完善海口、洋浦和八所港口功能,加强与内陆连接的运输能力;抓好苗种繁育和养殖基地建设,鼓励发展外海捕捞。

(二)海岛及邻近海域。

海岛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区域,在国防、权益和资源等方面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海岛及邻近海域的资源优势主要是渔业、旅游、港址和海洋可再生能源。总体经济基础薄弱,生态系统脆弱。发展海岛经济要因岛制宜,建设与保护并重,军民兼顾与平战结合,实现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国防安全的统一。

海岛及邻近海域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加大海岛和跨海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中心岛屿涵养水源和风能、潮汐能电站建设;调整海岛渔业结构和布局,重点发展深水养殖;发展海岛休闲、观光和生态特色旅游;推广海水淡化利用;建立各类海岛及邻近海域自然保护区。

(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1.渔业区。黄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要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加强对海洋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区域的保护,扩大对虾和洄游性鱼类的增殖放流规模。东海主要渔业资源衰退,要加强对多种经济鱼、虾类索饵场和越冬场及部分种类的产卵场的资源保护,加强人工鱼礁投放,严格实施限额捕捞制度,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南海渔业资源丰富,种类繁多,要控制捕捞强度,适当投放人工鱼礁,加快恢复渔业资源,继续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增加可捕捞渔业资源。

2.油气区。黄海油气区要进一步调查勘探,努力发现商业性油气田。东海油气区要加大勘探工作力度,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台西盆地和台西南盆地的勘探,稳步增加油气产量。南海油气区要加大珠江口盆地、琼东南盆地、北部湾盆地边际油田和莺歌海盆地的油气资源勘探力度,扩大勘探范围和程度,增加油气资源储备,重点开发建设北部湾油田、东方气田。要加强南部海域油气资源勘探,探索对外合作模式,维护我国南海南部海洋权益。

(四)国际海底区域。

加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研究与开发。持续开展深海勘查,大力发展深海技术,适时发展深海产业。圈定多金属结核靶区,开展富钴结壳等新型矿产的调查,兼顾国际海底区域其他资源的前期调查,加强生物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努力提高深海资源勘探和开发技术能力,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权益。

五、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合理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海洋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陆源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逐步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重点治理和保护河口、海湾和城市附近海域,继续保持未污染海域环境质量。加强入海江河的水环境治理,减少入海污染物。加快沿海大中城市、江河沿岸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垃圾处理率和脱磷、脱氮效率。限期整治和关闭污染严重的入海排污口、废物倾倒区。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渣,严格限制重金属、有毒物质和难降解污染物排放。临海企业要逐步推行全过程清洁生产。加强沿海地区面源污染控制,积极发展生态型种养殖。

加强海上污染源管理。提高船舶和港口防污设备的配备率,做到达标排放。海上石油生产及运输设施要配备防油污设备和器材,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

开展重点海域污染治理。加强渤海综合整治和管理,加快渤海综合整治能力建设。开展大连湾、胶州湾、杭州湾和舟山海域等重点海域综合整治工作。

(二)海洋生态保护。

海洋生态保护重点是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保护,修复近海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和完善各具特色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形成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

开展全国性海洋生态调查,重点开展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河口、滨海湿地等特殊海洋生态系及其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加强现有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规划建设一批新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加强近海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修复和治理,重点是渤海、舟山海域、闽南海域、南海北部浅海等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建设一批海洋生态监测站。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及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三)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控制和压缩近海传统渔业资源捕捞强度,继续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休渔制度,确保重点渔场不受破坏。加强重点渔场、江河出海口、海湾等海域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投放保护性人工鱼礁,加强海珍品增殖礁建设,扩大放流品种和规模,增殖优质生物资源种类和数量。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区建设。

(四)海岸、河口和滩涂保护。

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开展海岸调查评价,制定海岸利用和保护规划。深水岸线优先保证重要港口建设需要。对具有特色的海岸自然、人文景观要加强保护。保护红树林等护岸植被,严禁非法采砂,加强侵蚀岸段的治理和保护。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进行河口综合整治。加强长江口、珠江口、钱塘江口等通海航道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保护黄河口三角洲,相对稳定黄河流路,防治河口区潮灾和海岸侵蚀。

严格控制滩涂围垦和围填海。对围垦滩涂和围填海活动要科学论证,依法审批。严禁围垦沿海沼泽草地、芦苇湿地和红树林区。

六、发展海洋经济的主要措施

加快海洋经济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要制定相应政策,增加政府投入,采取必要措施。总的要求是,建立和完善涉海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理顺海洋管理体制,加大海洋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力度和技术支持力度,加强和完善政府功能,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理顺海洋管理体制。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定和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完善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加强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协调与统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理顺海洋管理体制,加强各级海洋行政管理机构建设,明确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在海洋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建立适应海洋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协调机制,维护海洋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为国内外企业进入海洋经济领域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实施科技兴海,提高海洋产业竞争力。

各级人民政府对海洋科技能力建设的投入,要重点支持对海洋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海洋生物、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海水利用、海洋监测、深海探测等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若干海洋科技领域有所突破。实施海洋人才战略,加快培养海洋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要拓宽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融资渠道,确立企业在发展海洋经济过程中的投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海洋产业企业集团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作用,努力提高重点海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各类投资者依法平等参与海洋经济开发。

(四)发挥沿海地区自身优势,推动海洋经济发展。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海洋经济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加以培植,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打破行政分割和市场封锁,努力形成资源配置合理、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五)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重点加强污染源治理,加快建设沿海城市、江河沿岸城市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与评价体系。加强赤潮研究、监控和预报,建立赤潮监控区。鼓励非政府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六)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海岛的建设和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重点支持海岛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建设;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提高对贫困海岛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扩大沿海岛屿对外开放领域,多渠道吸引资金参与海岛建设。

(七)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完善海洋服务体系。

建设海洋立体观测预报网络系统,开展大范围、长时效、高精度预报服务,形成有效的监测、评价和预警能力,完善沿海防潮工程,减少风暴潮、巨浪等海洋灾害损失。努力发展海洋信息技术,建立海洋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大力推进海洋政务信息化工作。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整顿、维护航行秩序,完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应急救助系统,不断提高航海保障、海上救生和救助服务水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拍卖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拍卖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拍卖企业依法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8〕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设立拍卖企业,应依据《公司法》和《拍卖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在北京的拍卖企业(以下简称在京拍卖企业),应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在京拍卖企业的年检。在京拍卖企业参加年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年检规定的内容,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进行初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初检意见,再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年检。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企业报送年检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检。



199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