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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

时间:2024-07-03 08:5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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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

铁道部


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

1991年1月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统一全路的机车调度管理,使机车调度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机车调度的组织能力和指挥水平,经济合理地管好、用好机车,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机车调度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编制和执行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与行车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动作,组织均衡开车,保证机车供应;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加速机车周转,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保障运输安全;及时正确地处理日常运输生产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机车的正常使用。
第3条 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科是机车运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车调度工作的领导。同时要通过机车调度掌握每天的机车运用情况和机车质量信息,对按计划保证机车供应和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机车日常运用中发生的问题。
第4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是机车日常运用工作的组织指挥者。各级机车运用有关人员必须服从机车调度对机车运用工作的组织指挥。但行车工作由列车调度单一指挥。
第5条 各级机车调度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知识,贯彻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牢固地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命令,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调度的组织指挥水平。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6条 铁道部机车调度
一、根据年度计划,收取、审批和分析各铁路局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及各项效率指标完成情况,督促各局严格机车管理,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提高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二、会同列车调度收取各铁路局间重点分界口日计划列车对数和机车台数,督促各局执行日计划机车周转图,按计划供应机车。及时处理分界口出现的机车运用以及各局间机车和救援列车的过区段等问题。
三、掌握各铁路局机车动态和电气化区段的牵引供电情况(未设电力调度时,以下同)。处理部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
四、收集和及时处理险性及以上行车事故、机务行车事故及牵引供电故障。发布安全通报。
五、根据机车调拨、配属命令及机车检修出入厂、段计划,掌握各铁路局间机车回送进度。
六、正确填写机车运用概况表(附件一)等有关表报。
第7条 铁路局机车调度
一、根据年度计划,分析各分局机车运用计划及各项效率指标完成情况。督促各分局认真执行运输方案,提高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二、收取、绘制、审批重点分界口和关键区段的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分局按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供应机车。审批月运输方案外临时加开列车的机车和救援列车的过区段等事宜。
三、掌握各分局机车和救援列车动态、电气化区段牵引供电情况。处理部、局备用机车的加入和解除。按时收取、上报机车动态。
四、及时了解、处理、上报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机务行车事故和牵引供电故障。转发铁道部机车调度的安全通报。
五、根据机车配属、调拨命令及机车检修出入厂、段计划,掌握自、外局机车回送进度,并报部机车调度。
六、正确填写机车运用概况表(附件二)等有关表报。
第8条 铁路分局机车调度
一、根据年度计划,按月、旬、日完成各项机车运用效率指标。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根据运输方案和列车日(班)计划,编制机车周转图。
二、会同列车调度员组织实现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列车欠轴、对开单机等浪费机车的现象。按邻分局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组织机车折返。变更计划,须经邻分局机车调度同意。
三、组织机务有关人员,按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供应质量良好的机车。分阶段绘制各区段实际机车周转图,并按铁路局机车调度的要求及时上报。掌握管内各段机车及救援列车动态。
四、随时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标准掌握机车乘务员工作、休息时间及小运转机车乘务员换班地点、时间,防止超劳和休息时间不足。配合列车调度处理机车和有关行车事故,并及时上报和通报。
五、组织兑现机车各种修程计划和投入运用。处理部、局、段备用机车的加入和解除以及机车、救援列车过区段、助勤;掌握包车情况。组织出入厂、段机车按规定回送;发生故障时,立即联系就近厂、段协助修复,并及时汇报铁路局机车调度。
六、正确填写机车运用概况表(附件三)等有关表报。
第9条 机务段运用值班员
一、绘制、公布和执行分局下达的机车运用日(班)计划。安排机车乘务员出乘计划。按日(班)计划督促有关人员整备机车,组织机车正点出段。
二、及时公布并向出勤乘务员(包括外段乘务员),详细传达上级命令指示、行车注意事项和事故通报。审核司机抄写的运行揭示;填发、收回司机报单、便乘证;指导出勤乘务员制定安全措施。检查退勤乘务员司机报单的填写,了解一次乘务作业完成情况,领发、收回、保管乘务员携带的列车时刻表。
三、正确掌握机车乘务员动态,办理乘务员请、销假手续;统一管理机车乘务员名牌。正确掌握包乘、轮乘制机车乘务员的月劳动时间。对过区段、回送机车指派线路指导。
四、正确统计、填写和掌握机车定检间走行公里,按时上报机车定(洗)修、中检计划;督促包乘组司机长、轮乘制机车地勤人员及时填写、提交机车检修登记簿。了解当日检修机车的预计落成时间,提出需用机车的要求;及时上报机车转非运行及落成时间。
五、分阶段绘制实际机车周转图,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指导机车乘务员正确处理行车中发生的问题。掌握机车不良状态预报,并及时通知检修部门或地勤人员尽快组织修复,保证机车正点出段。
六、督促做好机车整备工作、段内调车作业、段内停留机车的防溜、防冻、消防及看火、点火、落火作业。
七、正确填写机车运用概况表(附件四)、机车乘务员出、退勤签到簿、运行揭示、运转日志、机车乘务员劳动时间等有关表报资料。
第10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人员的具体职务细则,应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章 机车调度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11条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员要将交班后四小时内的工作安排妥当;将有关命令、指示、工作重点及未完成的事项,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二、接班人员应详细了解日(班)计划、机车运用、列车运行和安全等情况。并认真阅读有关命令、电报、文件、领导指示等重点事项和交班人员填写的交班记录。
第12条 班中汇报制度
值班机车调度员应执行逐级汇报制度。在正常情况下,铁路局机车调度员每班不得少于二次、铁路分局机车调度员每班不得少于四次、机务段运用值班员按阶段,逐级向上级机车调度员汇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机车动态;机车日(班)计划执行情况;行车安全;列车到、开;机车出入段时分以及上级机车调度员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各种情况。遇有发生事故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汇报。
第13条 交班会制度
各级机车调度要按时参加机务交班会议。详细汇报当日运输、安全、正点、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机车供应、机车质量信息和上级命令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基层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14条 学习制度
各级机车调度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经常抓好不脱产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四小时。
第15条 会议制度
各级机车调度主任每月五日前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查找存在的问题,汲取经验教训,布置当月工作,制订完成任务的措施,并向机务处、机务科汇报。
第16条 同班会制度
根据机车运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召开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的同班会。沟通思想,解决问题,协调工作。
第17条 现场调查制度
一、各级机车调度人员应定期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每季不得少于一次。
二、现场调查应采取添乘机车、跟班劳动、个别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开展活动。
三、通过深入现场调查,熟悉管内机务设备和线路情况,了解运输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征求基层单位对机车调度工作的意见。熟悉管内各机务段、机务折返段运用值班人员和机车乘务员的工作、生活、休息等情况。不断加强与机车乘务员和行车有关人员的联系。
四、根据下现场了解的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18条 碰头会制度
值班机车调度员要按时参加运输调度的碰头会。了解运输情况,听取重点要求及列车调度员对机车供应的反映。介绍机车周转图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分析意见,主动和列车调度员搞好配合,努力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第19条 分界站会议制度
根据运输需要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各级机车调度要参加有关分界站会议。在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参与制订和修改分界站协议。
第20条 竞赛考核制度
为搞好机车调度工作,提高机车运用效率,各级机车调度要围绕安全、正点、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兑现率、机车运用效率、机车供应、检修计划兑现、机车乘务员超劳等作重点考核。月末按各台机车调度的工作成绩进行评比,并作为年度评先创优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21条 各级机务部门的领导对机车调度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文件,加强基本功培训,制订调度工作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
第22条 机车调度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值班中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严格要求,遵守纪律。处理问题必须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
第23条 发生机务行车事故,机车调度员要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减少损失,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机车调度员报告情况。需要发布和转发事故通报时,应立即下达或转发,并认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24条 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要严格掌握机车乘务员的劳动时间,配合列车调度员有预见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25条 救援列车和救援轨道起重机的检修、出租及助勤,必须报铁路局批准。

第五章 工作管理及岗位责任
第26条 机务部门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机车调度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不断总结、推广机车调度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各级机车调度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
第27条 机车调度人员要熟悉分管区段内机车、车辆、信联闭设备、线路纵断面、各机务段“段管细则”、整备设备、机车交路、牵引定数、技术作业时间、程序、机车运用方式、乘务制度、班制和换班地点等业务知识。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执行本规则及机车运用工作的各种规章和命令。
第28条 各级机车调度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分别代表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发布命令:
一、机车及救援轨道起重机调动、回送、助勤、出租、报废及过区段和变更机车工作种别。
二、机车代固。部、局、段备用机车的加入和解除。
三、动用救援列车或救援轨道起重机做非救援工作。
四、布置日计划机车周转图。
五、发布事故通报。
六、根据领导指示,布置其他有关机车运用等工作。
第29条 机车调度命令下达前,应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并应综合分析考虑。调度命令下达后,应及时了解执行情况,检查进度,督促落实。
各级机车调度及机车运用有关人员,对上级机车调度的命令,必须坚决、准确、迅速地执行。
第30条 各级机车调度之间及对机务段运用值班员间的命令传递,必须直接授受,并覆行复诵制度。命令的编号可在不与其他调度重复的前提下,自行编制,并应保存两年。
第31条 铁道部、铁路局机车调度,应认真掌握铁路局、铁路分局分界口列车开行及机车使用情况。组织有关铁路局、铁路分局严格按本规则及有关协议规定,编制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并按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的规定,及时将单机放出或放回。
列车停运、晚点影响机车交路时,有关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应会同列车调度摸清车流、认真调整,并应及时将多余机车放回或指派单机接车。
临时增开单机的命令,跨铁路局的由铁道部;跨铁路分局的由铁路局机车调度发布。
第32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要重点掌握跨局、跨分局的长交路、轮乘制机车交路,严格按有关规定编制机车周转图,并组织兑现。随时掌握日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33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要按铁路局制订的机车调度员、机务段运用值班员作业标准,进行标准化作业。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要对各级机车调度员、机务段运用值班员的标准化作业进行检查评比。铁道部对铁路局、铁路局对铁路分局和机务段每两年进行一次。铁路分局对机务段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 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的编制和执行
第34条 编制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应全面了解下列情况:
一、月、旬运输情况和车流动向。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轮廓计划。编组站存车情况、车流接续、列车开行对数和车次。
二、核算机车需要台数。掌握在段机车和在途中的机车情况。了解过表机车状态、回送机车状况、人员及到达时间和能否利用。
三、机车定(洗)修、中检、架修和厂修计划。机务段关于机车入段时间的要求。检修机车预计交车时间。
四、机车乘务员动态、劳动时间、连续夜班次数。
五、线路、设备施工情况及对列车运行的干扰和影响。
六、上级调度、领导对机车运用工作的有关指示。
第35条 日计划机车周转图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应根据列车日(班)计划编制。严格按《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第53条规定,做到四个阶段基本均衡。坚持首先开行核心列车。小分号列车运行图的车次开满后,方准开行大分号列车运行图的车次;大分号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开行基本列车运行图的车次;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加开临时定点的列车车次。第一班计划规定的车次有停运时,第二班不准增开列车。
加开临时定点的摘挂列车,必须在列车运行图中的摘挂列车已开满,而仍有剩余摘挂车流(有一个区段达到牵引定数的70%或满长)时,方准加开。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列车日(班)计划,必须保证机车供应。不准做空头计划或反交路,严禁对开单机。
二、根据机务段提供的机车检修计划,认真安排机车定(洗)修、中检和厂、架修机车的回送。并按规定时间组织入段和放行。
三、严格掌握机车乘务员的劳动时间。保证机车自、外段技术作业时间。对于不足技术作业时间的紧交路,应有组织实现的措施。
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编出后,要查定列车开行对数、机车使用台数。并计算货物机车走行公里、全周转时间、日车公里。上述指标必须保证月计划机车运用指标的完成。
第36条 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编出后,须征求机务段的意见。分局由机务科长审查,分局领导批准。铁路局、铁路分局分界口和关键区段日计划机车周转图,须报铁路局机车调度,由机务处长审查,铁路局领导批准。
铁道部机车调度掌握重点局间分界口机车交路。根据需要收取有关铁路局计划及实际机车周转图和其它有关资料。
邻分局间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的编制以机车配属局为主。由两分局机车调度根据列车日(班)计划统筹兼顾,协商安排,并保证双方计划的一致。
第37条 批准后的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于十七点半以前下达机务段、折返段,并向运用值班员交待计划的关键和重点,提出实施计划的要求。十八点至二十一点开行的列车,应于十五点前安排、下达。十八点至零点开行的列车,需要使用点火机车时,应在列车开行前不少于六小时通知机务段。
机务段运用值班员,应将分局机车调度下达的日计划机车周转图,按阶段下达机务段有关人员,并通知车站。
第38条 临时加开旅客列车,应纳入日计划机车周转图,按货运机车交路接运。需要使用客运机车时,跨局、跨分局的须经两局机车调度协商或由上级机车调度命令批准。
机车过区段,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上级机车调度命令批准。
回送机车须纳入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利用回送、过区段机车牵引时,应通知本区段担当机务段指派线路指导,确保安全、正点。
第39条 日计划机车周转图是保证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实现列车日(班)计划的动力保证。各级机车、列车调度及机务、车站有关行车人员必须积极组织实现。
一、机车调度是实现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的组织者,必须经常保持和列车调度、车站有关行车人员、机务段运用值班员的密切联系。随时了解列车编组、始发和运行情况。掌握机车质量状态和车流动向。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计划兑现。
二、列车调度要根据机车周转图的安排按列车种别组织机车作业。遇线路、设备施工、天气不良、机车故障等影响列车运行时,应及时与机车调度联系,进行适当调整。
三、机务段运用值班员要组织机务段有关人员围绕实现机车周转图安排好段内股道运用、机车检修、整备作业。组织计划内的定(洗)修、临修、中检机车按时交车。消灭供应不足及出段晚点。对于机车、列车调度员、车站有关行车人员通报的机车状态及列车运行、在站作业中出现的
问题,要迅速查明情况,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组织力量处理。


四、车站有关行车人员要严格按日计划机车周转图规定的始发列车车次,组织机车挂车。未经机车调度员同意,不得变更机车交路。对到达列车的机车要按规定时间组织入段。对在站作业的机车,发现状态不良或出现其它意外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机车、列车调度员,并告知机务段运用值班员。根据机车调度员的指示或机务段运用值班员的处理意见,组织有关方面解决。
五、跨局的外段机车交路,运用局机车、列车调度员、机务段、折返段运用值班员不得擅自变更。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须商得机车配属局机车调度员的同意。

第七章 调度分析、调度设备和资料
第40条 机车调度分析分为日常分析、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
第41条 日常分析
一、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二、列车开行情况。关键区段阶段开车情况。
三、机车供应情况。超、欠供应原因。
四、安全、机破、临修情况。
五、列车正点情况。机务责任晚点原因。
六、机车运用效率、指标完成情况。单机和单机对开原因。关键区段机车折返时间。
七、列车运行、等线、保留情况。
八、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
第42条 定期分析
定期分析分为旬、月、季、半年和年度分析。
一、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二、运输方案兑现情况。列车开行情况。阶段开车情况。
三、机车供应情况。超、欠供应原因。
四、列车正点率。机务责任晚点原因。
五、机车运用效率、指标完成情况和原因。
六、列车运行、等线和超、欠轴情况。
七、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
八、机车质量状态和检修情况。机车定(洗)修、中检计划兑现率。
第43条 专题分析
专题分析是研究某一专门性质的问题,从中找出规律,便于制订有针对性改进措施的一种方法。
分析项目,应根据当时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上级领导的指示,具体掌握。
第44条 机务段运用值班员、铁路分局、铁路局值班机车调度员要按范围规定项目,按日、班分析逐级上报。
各级机车调度要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报表、资料、台帐,按时累计、分析、整理、上报。
第45条 机车周转图分析考核标准
一、机车由机务本段所在站出发、往路或复路(包括中间站折返)实际一个单程的日计划车次(包括单机和重联),正点或早点到达机务本段所在站;或虽晚点到达,但仍能保证按原计划车次正点开出,算兑现一次。
二、实行循环、半循环运转制的机车周转图兑现率,其分析考核标准,与上述相同。
双机牵引区段按二次计算。
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计算兑现次数。日计划机车周转图规定应在十八点前到达机务本段所在站的机车,十八点后到达时,亦不计算兑现次数。
第46条 机车周转图中列车运行线和各种符号表示方法按《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规定的方式铺划(计划机车周转图用铅笔,实际机车周转图用钢笔或圆珠笔)。
实际机车周转图应标明机车出入段时分、列车车次、编组、机车型号、司机姓名、始发列车机车的接续、终到列车机车的去向。
第47条 各级机车调度、机务段运用值班室,应有良好的通讯设备及与行车有关的直通电话,并应装设录音设备。室内光线充足,灯光明亮,并有隔音装置、降温和取暖设备。
各级机车调度应配备微机、传真机。按调度台配备房间,做到一台一室。
第48条 各级机车调度、机务段运用值班室应备有下列文件、资料:
一、《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规程》、《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机车操作规程》以及各种机车的检修规程和有关规章、命令、文件、电报,以及技术业务参考书籍。
二、列车运行图、时刻表、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各种技术资料、机车周转图、运输方案、施工计划、列车运行图有关技术资料揭示板。
三、管内机务段、折返段、车站平面图、线路纵断面图、机车动态牌、担当区段机车操纵示意图、救援列车编组和性能表示板。
机务段运用值班室还应配有机车乘务员名牌及动态板,运行揭示栏、天气预报板、计划公布板、各机车组、班和机车运用效率、安全生产公布板以及供机车乘务员出、退勤用的桌椅、文具、饮用水。列车操纵示意图、反映机车整备作业、出、入段情况的显示设备。

第八章 机车调度员的选拔、培训
第49条 机车调度员的任用标准是:政治觉悟高,技术业务精,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并具有中技或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50条 机车调度员的选拔
一、铁道部、铁路局的机车调度员应从下属机车调度员中选拔。
二、铁路分局的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应从机务段运用值班员和优秀机车司机中选拔。
第51条 机车调度人员的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应保持其稳定,不得任意改职和变动。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人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的任命和调离,必须征得机务局长、机务处长、机务科长和机务段长的同意。
第52条 新选拔的机车调度员必须经过机车调度专业和机车运用知识的培训。其培训内容为:《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规程》、《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铁路行车组织规则》、《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列车牵引计算规程》等各种规章和机车构造、性能及运输业务理论知识,并培养实际组织指挥能力。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可选定有关内容进行重点培训。
新职机车调度员的专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53条 为了不断地提高机车调度人员的业务水平,除应经常抓好各级机车调度人员不脱产的业务学习外,并应有计划地安排脱产培训。对现职机车调度人员的轮训,铁道部、铁路局的机车调度员,由铁道部负责组织;铁路分局的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由铁路局负责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54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部机务局备案。
第55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附件略)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阳办发〔2003〕2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29日

阳江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综合整治环境,全面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3〕6号)和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环〔2003〕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本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措施,完成各自的环保责任考核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各自的环保责任考核指标负总责。
第四条
市环保责任考核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市的环保责任考核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并督促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完成各项考核指标任务。
第五条
市环保责任考核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责任考核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以简报形式通报检查结果,每季度向市政府和主管副市长汇报一次考核任务完成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环保局每年一月份对各有关责任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县(市、区)考核办法按《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进行。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签订本年度的考核工作责任书。
第八条
环保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成绩纳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成绩,市政府将对工作优秀的进行通报表扬,对不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抓好环保工作,努力营造一个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良好、文明富裕的社会生活环境。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等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7日,劳动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体改委(办)、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革,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促进就业、平抑失业率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实行民主管理;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凡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规定的对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生产扶持资金和失业保险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服企业,可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与主办或扶持单位签定协议,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议商定,劳服企业可有条件地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安置任务。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成本工资与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分配办法。并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依照规定标准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其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
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三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方式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五)企业财产验资确认书;
(六)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意见;
(七)劳服企业认定证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及场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企业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股份管理办法;
(六)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措施和办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在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并吸收投资者参加,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理原有企业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下列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一)企业开办初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折合资金),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照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经双方签订协议,这部分资产可作为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主办单位国有法人投资,或作为继续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扶持条件。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依照国家规定,列为企业集体资本金。
(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
(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
(五)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帐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
(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七)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八)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九)其他社会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等,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以无形资产作价折成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产的20%。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根据资产来源和归属设备股权。其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
(一)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当年新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带资入厂或以技术、实物、财产等投资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份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集体股,是指在原有企业界定产权时,划归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劳服企业的股份,或扶持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所有。法人股为优先股。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企业章程认购所规定的限量数额股份。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在本企业股本总额中应占主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的股本总额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照国家对劳服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年企业亏损,不足弥补的亏损额,以企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劳动分红。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的股份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在册离退休职工和现职职工。具体分配比例及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现职职工分配,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直接分配给职工;二是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给职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集体股股本。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当时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积金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增股本。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益金应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企业议案。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决定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批准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方案;
(四)修改企业章程;
(五)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八)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
(二)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
(三)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五)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方案;
(八)制定企业设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选聘企业经理(厂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其活动方式依照企业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四年,但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实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的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和经理(厂长)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三)查阅企业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就相关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
(四)审核企业年度决算和清算的表册,并就审核的结果制作意见书,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五)必要时召集股东(职工)临时会议;
(六)对董事会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议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其规模限制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有关职责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职工)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三)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职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任免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提出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东(职工)会议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九)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应由各方签定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企业人员。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有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债权、债务。对企业债权的承担,应事先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签定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宣告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限定日期做好企业财产清算工作和各种债务偿还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破产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其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款;
(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破产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清算终结,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和清偿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纳税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七条 企业终止清算结束时,清算组织应提出清算报告,经会计事务所验证后,报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企业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劳服企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