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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村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1 13:2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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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村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村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沈阳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外集体土地上,因村镇住宅、公共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有利于村镇改造和开发建设。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镇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村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
拆迁人办理《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方案;
(二)按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经审查,对符合拆迁条件的拆迁人核发《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 《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拆迁地段公布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和拆迁期限。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拆迁期限内停止办理房地产交易和其他产权变更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核发营业执照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拆迁标的物、拆迁范围、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房屋面积、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 拆迁当事人双方由于争议不能签订拆迁协议的,由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第八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必须按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搬迁的期限为30至45天。
第九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必须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其补偿的条件为:
(一)建设规划审批件;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
房屋拆迁补偿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形式。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居住用房,按原有套型就近上靠标准房屋套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的成本价格与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或不足原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新调换房屋的当地市场价格计算。
拆除违建房屋、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未经批准的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无产籍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应对因拆迁造成的农作物、果树、集资联建的公共设施、温室、机井、永久性储藏窖等附属物的损失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自行安排拆迁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发给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房屋拆迁一次性安置被拆迁人用房的,不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只发给搬家补助费。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给企业和个体业户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由于拆迁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费用;
(二)易地迁建的,给被拆迁人建设用地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原地回迁安置的,电力补偿按原有用电指标予以恢复;易地迁建的,按原用电指标及拆迁时的配、供电贴费给予补偿;
(四)设备搬迁的,按当地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补偿费用;
(五)因拆迁停工的,按规定给予在册职工拆迁期限内的误工补偿费,给予离退休人员法定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人必须优先建设安置用房,保证被拆迁人按期回迁。回迁安置期限从乡(镇)政府公布拆迁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年零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期的,由区、县(市)政府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的居住用房的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住宅室内平面功能设计必须经过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房屋的安置地点,应根据村镇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性质确定。原有建筑和新建项目使用性质相同的,应就地就近予以安置;原有建筑和新建项目使用性质不同的,可以易地安置。
第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未按《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的,责令其停止拆迁,补办拆迁手续并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至40元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其按规定执行,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回迁安置期限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30日
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证据确凿吗?

三地大学生组成的关注可口可乐小组,通过自己的调查发布了《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确认可口可乐公司在诸多方面严重损害派遣员工的利益。对此报告可口可乐公司发表声明:称调查结果并不属实,该学生团体从未正式接触过可口可乐公司装瓶厂。
笔者自该报道出台以来一直关注这一事件,诚然这些学生的确对诸多劳动法的问题存在疑惑,甚至出现了一系列适用条款错误。但是它所反映的一系列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又不得不佩服这些学生“枪打出头鸟”的行为。他们的行为绝对不是像某些人认为的仅仅为了出名、出风头。它所反映的很多情况是我们眼前活生生的生活场景,这一点可口可乐公司也不可能用自己的声明来全面否认。反观可口可乐以及下属的装瓶厂两次答复,却让人感觉不到可口可乐公司作为国际化大公司应有的大度,甚至于有些言论完全是在赤裸裸地挑战中国法律的尊严和中国民众的心理承受力。
事实上从这些学生的报道以及可口可乐公司的相关回应,我们对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可以明看出,该报道反映的诸多问题不仅仅是可口可乐公司一家存在,而是包括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在内都是在恶意地规避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损害派遣员工的利益。
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和可口可乐公司的回应可以看出,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劳务派遣应当在哪些岗位适用?一方面调查报告指责可口可乐公司在诸多长期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而可口可乐的相关回应又称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调查报告中列举的可口可乐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解。
的确我们不得不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进行具体解释,但没有解释是否就认为可口可乐的行为是合法的。事实上无论实施条例是不是有解释,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非常明确的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口可乐公司在常年岗位上安排派遣员工的作法是违法的。或许笔者的这种论断可能遭到某些人的质疑,甚至称可口可乐公司为了避免双方打口水战,已经非常明确地表示要求第三方审查用工。可口可乐这一举动不得不让人联想到不久前发生的东莞玖龙纸业回应“血汗工厂”指责,多部门为其进行调查,得出玖龙纸业绝对算不上“血汗工厂”的结论。那么本事件是否也会像玖龙纸业一样得到圆满的答案呢?
可口可乐公司想得到这种圆满的答案,现在似乎又遇到两大障碍:第一、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等部门在得出上述结论后就遭到民众的大力谴责,某一领导人被网民称之为“工贼”。本事件涉及到全国普遍性的非法适用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仅仅通过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所涉及的相关省市的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这种愿望似乎又难以实现。第二、对“血汗工厂”的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得出的相关结论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是必然的。而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适用于哪些工作岗位,却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哪个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首先要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劳务派遣用工适用于哪些岗位请示全国人大作出立法解释,而不可能再由哪些部门作出得到可口可乐公司认可的结论。
现在大家都有一种迷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作出明确解释,从而导致现在包括可口可乐公司、国有的上市公司均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适用劳务派遣员工,好像这种过错都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造成的。事实上公众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的立法机构就对此作出了明确答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2007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刊登的《人大法工委:劳务派遣期禁超半年》(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26/content_7312799.htm)、2007年12月28日《工人日报》刊登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务派遣用工有了明确标准》(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12/28/content_7326787.htm)得到答案,即: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从上述报道可以明确的认定可口可乐公司安排劳务派遣员工在常年岗位上工作是违法的,应当对于超过六个月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可口可乐公司的正式员工。


附:
人大法工委:劳务派遣期禁超半年

2007年12月26日 08:04:10  来源:人民日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26/content_7312799.htm

昨天(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劳动关系80%不稳定
张世诚透露,目前劳动力市场存在最主要的两个问题,一是不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张世诚称,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总体合同签订率只有50%左右,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只有约20%;且60%-70%的劳动合同时间较短,最终导致80%的劳动关系处在不稳定状态。

政府高度关注派遣用工
张世诚介绍,《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对合法经营企业影响不大,而企业违法成本将大幅度上升。
近来,一些企业为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更是设法解聘正式员工,然后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从而达到既节约成本又规避责任的目的。针对这些新问题,劳动部近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了情况,并就应对措施作了咨询,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则意味着这一问题已引起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高度关注。

工期超半年须用正式工
张世诚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文化部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文化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工农业生产不断发展,群众物质生活逐步改善,我国城乡人民对文化生活的需要越来越迫切。在各级党和政府文化部门的领导下,经过广大群众文化工作干部、文艺骨干和群众文化活动积极分子的共同努力,群众业余创作和
群众文化艺术活动有所发展。广大农村、城市、工矿的群众文艺演唱、美术、展览、图书、电影、电视、幻灯等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广泛地开展起来;被“四人帮”扼杀的民族、民间艺术活动,又获得了新生,出现了百花争艳,欣欣向荣的景象。
粉碎“四人帮”以后,群众文化事业机构,也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据一九七九年统计,全国有群众艺术馆一百七十多个,文化馆二千八百多个,文化站二万二千多个(其中社办公助和社办文化站一万七千多个)。同文化大革命以前比较,群众艺术馆增加了九十多个,文化馆增加了二
百三十多个,文化站增加的数量更多,特别是社办公助和社办文化站绝大部分都是近几年内建立的。这些群众文化事业机构,在辅导和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和促进四化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据了解,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相继召开了群众文化工作会议、
文化馆长会议或文化站经验交流会;许多省、市、自治区举办了群众业余文艺调演或汇演;一些地方并举办了幻灯调映或汇映。这些措施对推动群众文化工作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起了积极作用。
粉碎“四人帮”以来,群众文化工作形势是好的。但是,农村的文化生活还很贫乏,特别是有些老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更是如此。有些地方在贯彻执行群众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地方消极限制甚至粗暴干涉群众中的民族、民间文艺活
动;有些地方对某些反动、淫秽和封建迷信等活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等等。所有这些都与当前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为了加强群众文化工作,使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群众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一)群众文化工作必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在本世纪末把我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是我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全力为之奋斗的伟大历史任务。
为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群众文化工作必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要大力开展那些配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向人民进行宣传教育的群众文化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个时期的任务;宣传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
就;宣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光辉业绩,宣传光荣的革命传统;表扬先进集体和英雄模范人物;批判落后和消极事物;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要教育人民、特别是青少年树立崇高的革命理想和革命道德风尚。与此同时,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
民族、民间文艺活动。要坚决纠正有的地方对民族、民间文艺活动加以粗暴干涉的错误作法。但是,对那些传播有害的、不健康的、腐蚀人民思想的封建迷信等活动,不能听之任之,要通过说服教育,加以劝阻、制止。对那些无害的、娱乐性的活动要允许其存在。
为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群众文化工作要继承和发扬为中心工作服务的革命传统,要结合实际,为各地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服务。但是,应当指出:过去有的地方把为中心工作服务理解得太狭窄了,只准开展那些能直接为中心工作服务的群众文化活动,除此以外,一概
加以排斥,这就大大缩小了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广阔领域,群众也不满意,我们不应当重复这种作法。
(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应当与生产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超越或落后于生产发展的水平,都是不对的。过去,这两方面的教训我们都有,应引以为戒。例如一九五八年,对群众文化曾经提出过“八个人人”(即人人作诗,人人唱歌,人人画画,人人跳舞……)等错误口号,有的地方
抽调大批劳动力脱离生产去搞文化活动。后来,在经济困难时期,又走到另一个极端,什么群众文化也不敢搞了,放弃了社会主义文化阵地。因而,一些宣传封建迷信、反动、淫秽的东西,便乘虚而入,毒害人民的思想。粉碎“四人帮”以后,有些地方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这是一条规律
:思想文化阵地,如果社会主义的健康的文化不去占领,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活动就会滋长起来。
现在,广大农民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步改善,对文化生活的要求日益增长。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少地方农村群众文化工作大大落后于生产的发展,农民对文化生活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这种状况应迅速改变。群众文化工作应把重点放到农村、兼顾城市。边疆地区、老区和山区的
群众文化工作,更应加强,在财力和设备上应予以特殊照顾。在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时,要照顾民族特点,不能强求一律。
(三)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节约”的原则。
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原则,是从各地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它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符合群众文化活动的客观规律。
“业余”是群众文化活动的一个根本特点。群众文化活动的参加者主要是工农劳动大众。他们的“业”是搞好工农业生产。他们的文化活动应该在业余时间进行。违背了“业余”原则,必然妨碍生产,损害群众的利益,遭到群众的抵制和反对。因此,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一定不能妨
碍生产。在农村,更要注意适应农事季节性的规律,农闲多搞一点,农忙少搞一点,平时分散活动,节假日适当搞些集中活动。
现在,有的地方对“小型”原则有不同看法或提出异议。我们认为,“小型”是与“业余”的特点相适应的,又是受“业余”制约的,因为工农群众搞文艺活动只能在业余时间进行,而业余时间是有限的,在业余时间开展小型活动,比较切实可行。“小型”又是与“多样”相联系的,
“小型”容易“多样”。这也符合群众对文化活动多种多样的需要和爱好。因此,需要提倡小型。但是,并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地方,于农闲期间和节假日适当搞些中型或大型活动。对于有创作才能的业余作者创作中型或大型的文艺作品,也应予以支持。
二、把公社所在地(小城镇)逐步建设成农村文化中心。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要逐步把全国的小城镇建设成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对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缩小城乡差别,巩固工农联盟,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许多地方小城镇的工业、财贸、卫生、教育等方面的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而文化战线既缺少设施,队伍也不健全,与农村新的形势和群众的需要很不适应。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把小城镇建设成农村文化中心。对这一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
近年来,有些地方选择一些经济、文化基础较好的公社(小城镇)进行试点,初步取得了一些经验。这些小城镇,自从兴办各项群众文化设施以来,面貌焕然一新,过去冷冷清清的状况变得热热闹闹,生气勃勃。广大社员十分满意。
农村文化中心的建设,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的力量,而不是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公社兴办各项文化设施,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互相支持,所得经济收入除必要的开支外,应用于发展公社文化事业,有步骤地、因陋就简地建设一些影剧场、图书室、展览室、文娱活动室、体
育场等。对原有的一些群众文化娱乐场所,如书场、茶社等,应加强管理,组织好说书、曲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经济基础较好的公社,具备一定条件并安排得当的,可以试办半工半艺、半农半艺的文艺演出队(剧团),农忙务农,农闲从艺,主要在本公社范围内为农民演出。
要帮助生产大队、生产队建设一些必需的业余文化组织,逐步建立和健全以小城镇为中心的农村文化网。
农村文化中心还在试办阶段,各地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使农村文化中心的建设逐步完善起来。争取到一九八五年全国有二分之一的公社所在地(小城镇)建设成农村文化中心。
三、加强文化馆、文化站和群众艺术馆的建设。
文化馆、文化站和群众艺术馆遭受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十分严重。粉碎“四人帮”以来,他们的工作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恢复,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要把加强文化馆、文化站和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作为搞好群众文化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
(一)整顿、加强、充实、提高文化馆。
目前,有些地方的城市市区文化馆和县文化馆,经过认真整顿、加强以后,在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和工作面貌等方面,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还有一部分文化馆干部对工作方针任务不够明确,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些地方把不适合做文化馆工作的干部和“照顾对象”安置到文
化馆。有些文化馆经费不足,开展文化宣传活动的设备不全。有些文化馆房舍破旧,没有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有的连馆址也没有。
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文化馆建设。对问题较多,工作没有走上轨道的文化馆,应加以整顿。要边工作,边整顿,抓工作带整顿,抓整顿促工作,使这些文化馆迅速改变面貌。
要大力加强文化馆干部队伍的建设。对不适合做文化馆工作的干部要加以调整,另行安排工作,把有业务专长、身体健康、并有一定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干部充实到文化馆来。各省、市、自治区原有的文化干校,要恢复健全起来,要加强对文化馆干部的培训工作,要求在两、三年内
把文化馆干部轮训一遍。文化馆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长期调去出“外差”,以至影响文化馆的业务工作。
为了加强群众文化工作,政府文化部门应当给文化馆适当增加经费,添置必要的文化宣传设备。文化馆举办的某些文化活动,如质量较好,群众欢迎,可酌量收费,把这些收入用于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没有馆址和房舍破旧不堪的,应予解决。
有少数地区还没有设立县文化馆,应当逐步建立起来,做到县县有文化馆。
(二)健全巩固、稳步发展文化站。
公社文化站是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的基层机构。办好公社文化站,对加强农村文化工作,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十分重要。文化部门要同公社党政部门配合,大力办好文化站。目前,全国各地文化站的工作状况不一样,发展很不平衡。对文化站应当采取健全巩固、稳步发展的方针。对办得
好的文化站,应当扎扎实实地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对那些有名无实的文化站,要采取有力措施,使之健全巩固。现在全国约有三分之二的公社还没有建立文化站,要争取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分期分批地建立起来。发展一批,巩固一批。文化站的人员要经过考核选拔,加强培训,不能滥竽
充数。社办文化站工作人员可按大集体待遇,各地仍应请示地方党委、政府争取解决。文化站举办的某些文化活动,可以酌量收费,社办放映队可以和社办文化站统一管理,放映队的收入可以用于发展公社文化事业。但应注意加强经费管理和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收入,放松文化宣传工作和辅
导工作。

城市街道文化站,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当巩固充实,努力办好。
有些边防地区、偏远山区、重要口岸或大集镇,可建立国办文化站,以加强群众文化工作。
(三)整顿、充实、适当发展群众艺术馆。
目前,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群众艺术馆,除个别外,已基本恢复,或者正在恢复筹建;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级群众艺术馆,已经恢复、建立了一百四十多个,比文化大革命以前有所发展。近年来,各地群众艺术馆在培训文化馆、站干部和业余文艺骨干,编写教材、供
应演唱材料和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艺遗产等方面,都做了不少工作。但是,群众艺术馆的性质、方针和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有些馆人员尚未配齐,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班子弱,业务干部青黄不接,有的馆舍狭小破旧,设备很差。
已经恢复的群众艺术馆,要加以整顿、充实,使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正在恢复、筹建的,应配备熟悉业务并有事业心的领导干部,还可从艺术院校分配或从专业艺术团体抽调适合作群众艺术工作的人员,充实群众艺术馆;尚未恢复或设立群众艺术馆的省、市、自治区和地区、省辖市
,应积极创造条件,恢复或筹建。
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虽然都有辅导群众艺术活动的任务,但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则有区别。群众艺术馆是在业务方面从事研究和指导群众业余艺术活动的事业机构,而文化馆除开展、辅导业余艺术活动外,还有组织书刊借阅、科普讲座、举办展览、墙报、幻灯等各种群众文化娱乐活
动的任务。现在,有少数地方国家举办的省、地级群众艺术事业机构的名称叫文化馆,而实际做的是群众艺术馆的工作。我们建议,一律改称群众艺术馆为宜。
四、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群众文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对专业文化工作和群众文化工作应当全面领导,统筹兼顾,不可偏废。各类专业剧团都要规定一定的上山下乡演出任务,辅导社队开展文化活动。省、市、自治区以上的剧院、团,每年要制订上山下乡演出计划,主要演员都要有一定时间参加这类演出。专、县剧团要
经常上山下乡为农民演出,如因此而减少收入,文化部门在核定政策性补贴时应予照顾。为农民演出成绩优异的表演艺术团体应予奖励。与此同时,要认真抓好群众文化工作,积极开展自教自乐的群众业余文化活动,以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经常的文化需要。
为了加强群众文化工作,政府文化部门对文化馆、文化站、群众艺术馆应加强领导。对他们的工作要有要求、有检查。对他们的困难和问题,要帮助解决。对那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他们的经验,应予以推广。
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同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体育、科技、广播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几点意见》的文件精神,重新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使群众文化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198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