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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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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重庆市人大


(1995年9月16日经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5年5月15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党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人大党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议和德才兼务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负责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初步审查。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党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根据主会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行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党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都分委员,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顾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三)根据市人大党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党委会副秘书长。
第六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党委会任免;
(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市长或市人大个别副市长。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三)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
第七条 本市国空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分别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请任免区(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珈职中没有适合人选,为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任免案,并附提请任免干部名单,考核材料及其需要作出说明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任免案可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千主任会议。
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了解被提名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公主任会议根据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是否将任免案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其受委托人须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珈检察长的任命时,被提名人应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接到人民群众检举、反映补提名人问题的材料时,应由提请机关或提名人向市人大党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或口头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重大问题或情况不清的,经主任会议提议,可以暂不交会表决。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过进一步考核了解后,可由提请人再次向常委会提名。如果两提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侍译任命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换届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应按程序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一般应在新提请任命折,市长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对不继续担任原任职务的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批准任命的各区(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顾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顾问,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对通过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到提请任命机关颁发任命书或将任命书转提请任命机关颁发。
第二十四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公布。
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工作机构名称变更,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办理任命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离休或退休前,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后,再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或合并的,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均不必办理免职手续,但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还须由
市人民检察院 报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和不得履行律师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先行辞支所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职务。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
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提案人必须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写明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它撤销职务的议案,先由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铳销职务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撤销由它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时,提案人须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允许补撤销职务的人员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将表决结果通知有关国家机关。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述职评议等方式,了解被任命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根据述职评议结果,分别予以表扬、批评和依法免职。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和其他组织对它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认真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由市人大党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5日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联办事项审批办法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联办事项审批办法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3]2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事项审批办法》、《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
为强化审批管理,规范运作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单位,对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事项实行六个方面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 二、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事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出具《补办件通知书》,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凡需通过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等程序办理的申请事项,有关服务窗口受理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从发出《承诺件通知书》起,应立即联系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审核踏勘等审查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如协商未果,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承诺时限如遇双休日或法定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三)联合办理制:凡涉及2个以上部门、单位的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受理并牵头办理。牵头部门或单位的服务窗口受理后,按承诺办理制办理并出具《联办件通知书》,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审,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可凭《联办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与结果。 (四)上报办理制:凡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申报,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出具《上报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并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明确答复制: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当场或当日认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当日决定,并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出具《答复件通知书》。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决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审议或踏勘,确定明确意见,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承诺件通知书》查询办理情况。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答复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 (六)窗口收费制: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收费,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费用结算窗口一个窗口收费,各部门、单位不得另行办理收费事务。各服务窗口单位开票,收费窗口缴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全部收费存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商业银行,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三、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审批的事项按照“六件”分类法进行管理: (一)即办件的管理。办事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答复件的管理。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按答复件处理。答复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答复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三)承诺件的管理。服务对,象提出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以后应及时向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承办内容,尽快组织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所受理的事项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诺件所涉及的内容,如属于部门或单位内部相互协作办理的事项,应由受理的窗口部门或单位自行协调办理,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办理相关手续。受理窗口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承办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承诺件通知书》领件。  (四)联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申请需由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属联办件。联办件实行受理窗口牵头负责制。联办的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责任部门(单位)为牵头部门(单位),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牵头部门或单位受理。牵头部门或单位受理联办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并牵头抓紧落实申请事项的办理事宜,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办理重大事项。各联办部门、单位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牵头部门、单位的受理窗口必须填写《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联办件通知书》领件。 (五)补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受理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服务对象。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况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上报件的管理。凡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属上报件。受理窗口接件后,填写《上报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上报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领件。 四、凡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窗口的部门、单位,其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服务窗口的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服务窗口负责人。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服务窗口受理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交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落实专人按要求办理并办结。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各部门、单位要授予其充分的审批权,做到既受理又办理。凡是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服务项目,原部门、单位内不得再行受理。 五、为了加强监督,市监察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投诉受理中心,对窗口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每月公布各类事项的审批办理情况。  六、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事项审批办法
为明确审批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审制度,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联办事项审批范围。联办事项指须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单位审批的申请事项及其他需要联合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联办事项审批责任部门、单位。联办件审批实行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主要联办事项的牵头部门或单位为: (一)基建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技术改造及涉工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三)外商投资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四)房地产开发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市建设委员会; (五)个私企业的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物价工商局; (六)其他联审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或单位为牵头部门或单位。 三、联办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一)对已经明确联办审批牵头部门、单位的事项,由服务对象将申报资料送交对应牵头部门或单位预审。牵头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组织会审的,呗Ij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通知涉及的部门或单位予以办理,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再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受理审批。认为需要会审办理的项目,则开具《联合会审意见表》,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联合会审意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由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将审核资料发送各有关部门、单位或服务窗口,决定是否需组织现场踏勘并确定联合会审时间。 (二)对没有明确联审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的事项,有关窗口受理后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联系,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确认后,按程序(一)办理。 (三)各服务窗口对受理的联办项目,不能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时,应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牵头部门或单位后,按程序(一)办理。 (四)凡受理的联审事项,牵头部门或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或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联审。重要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联审。 (五)对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联办事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或单位统一组织,重要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一般应一次性完成。联办事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要求参加项目的联合审批、现场踏勘,否则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要联审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单位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各审批部门、单位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四、联审会议 (一)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由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主持,重要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持。 (二)联审会参加对象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定后通知。 (三)联审会召开之前,牵头部门或单位要通知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牵头部门或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联审,并将联审资料发送参加联审的部门、单位。参加联审的部门、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应委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的部门、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一次性提出补办手续、资料的目录和空白表格、填表要求等资料。 (四)联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拟稿,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发。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五)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后,各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牵头部门(单位)。各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在“联系单”上签署的意见,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六)对联审会涉及但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
为了有效地为投资者做好服务工作,快速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营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为重大、重要、重点投资性项目的审批建立一条快速通道,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快速审批通道的受理范围 (一)涉及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务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投资项目; (二)批办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快速审批事项。 二、快速审批项目的认定程序。投资者或服务对象在申请项目立项或申请企业设立、开业时,对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由申请者填写《快速审批申请表》,经牵头部门或单位审核,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向各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开具《快速审批通知书》。 三、快速审批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为了有效地做好快速审批程序的落实工作,建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建委、物价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的服务窗口和联系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快速审批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 (二)组织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联合会审、现场踏勘,签署意见; (三)督促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的快速办理和流转; (四)受服务对象委托,全过程代理审批事务。 四、工作要求 (一)快速审批协调小组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凭《快速审批通知书》与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联系审批事务。各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必须即收即办,不受承诺时间限制,需要由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项目,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快速传递,督促有关人员快速办结。 (二)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或服务窗口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银发[1997]3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现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领导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决定》精神,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要做好《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宣传计划,采用专门会议、墙报、板报、标语和广播等形式,宣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统一制度的内容和相关政策,积极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实际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得到广大职工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三、为帮助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理解《决定》精神,我们编写了宣传提纲(见附件2),供学习宣传时参考。

  四、目前银行、人保系统(含人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保)各总行(总公司)正在共同抓紧研究、制定银行、人保系统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配套制度,各单位待总行改革方案出台后,再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http://www.pbc.gov.cn/rhwg/971302f1.htm
     2.银行、人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
http://www.pbc.gov.cn/rhwg/971302f2.htm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