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3 01:2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1963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49号函悉。
关于我旅居国外的华侨,委托国内的亲属或朋友,出售其在广州房屋的公证问题,应由华侨在国外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寄回国内使用,我公证机关不宜直接受理。
此复


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年5月8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维护产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产业既面临着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和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同时并存,各国围绕市场、资源、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争夺更加激烈。全球生产能力相对过剩,贸易摩擦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市场,频繁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我国产业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造成障碍。做好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日显重要和紧迫。
  (二)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免受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和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为产业创造正常的发展条件,使各产业能够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发展的空间,赢得利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发展是实现产业安全的第一要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把产业发展建立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做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是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根本途径。产业国际竞争力主要由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环境竞争力构成。企业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主体,要紧紧抓住管理创新、成本控制、研发能力三大基本要素,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不断增加竞争实力、创新基础和发展动力。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提升基础竞争力和环境竞争力负有重要责任,特别是要在可持续发展战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政府管理和基础设施方面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对于核心竞争力的实现和支持核心竞争力成长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只有突出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环境竞争力的全面发展和提升,才能达到全面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二、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五)贸易救济措施是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大力普及贸易救济措施法律及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指导企业在遇到进口产品数量激增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产业损害时,主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贸易救济措施法律援助机制,为受到损害的企业申请贸易救济措施提供合法的帮助。
  (六)促进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产业加快恢复和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对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要建立跟踪机制和统计制度,建立定向联系渠道,了解产业的发展变化及结构调整情况,实施动态指导和协调。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借鉴国外经验,依法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使受损害产业加快恢复和发展。
  (七)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我出口产品在境外遇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和其他贸易壁垒案件时,涉案企业要充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积极应诉,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对我有利的结果。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援助作用,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必要时,也可以作为行业整体代表应诉。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服务和对外交涉功能,维护国家和产业的利益。
  (八)全面提高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能力。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检验检疫等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和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纺织品限制等手段,企业和行业组织要增强应对能力。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跨过壁垒门槛;另一方面可以采取积极稳妥的反限制措施。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多双边磋商,积极化解矛盾,要充分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产业利益,减少贸易障碍。
  三、加强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
  (九)建立健全产业损害预警监测机制。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是维护产业安全的有效措施,要分层次、有重点地逐步推进。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对重点敏感商品进出口异常及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重点行业的预警系统,对行业内主要产品的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进出口动态及产业运行效益情况进行跟踪;要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运用科学的指标和模型分析方法,提高预警监测质量。除国家建立全国性的产业损害预警体系外,各地区、各行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重点监测产品目录和相应的指标体系,确定重点监测企业,建立专家队伍;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通过预警监测,尽量降低或缩短产业受损害的程度和期间,加快受损害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十)搞好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综合评价是维护产业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和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状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及时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和分类指导意见。对国外同类产业主要竞争者的情况要及时跟踪,以利于全面评估国内产业发展状况和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分析比较我国产业的竞争优势与劣势。及时发布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指导产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趋利避害,增强抗风险能力。通过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为适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依据。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低水平重复建设将带来生产能力过剩、市场无序竞争,加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对产业安全和发展极为不利。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保政策、能源政策和科学的发展观,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市场信息发布,制定市场准入法规,实行生态和环境标准以及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竞争秩序。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和企业,鼓励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有前途、有市场需求产品的发展,有区别、有目的、科学合理地保护和支持国内产业,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
  (十二)行业组织和具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要积极推动和参与产品技术标准制订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产品的各项技术、环保、卫生、安全等标准,拓宽技术标准覆盖领域。积极研究、追踪、了解和采用国际标准,不断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促进我国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增加低消耗、无污染、高附加值产品生产,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和行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环节。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以及市场流通中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要建立联络和协商机制,完善合法的行约、行规和承诺制度,加强督导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市场规则和企业自我约束的作用,使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十四)积极引导产业建立战略协作关系。战略协作是产业间适应激烈竞争的一种自救方式,对于重新搭建和稳定产业链、保证上下游产业间合理利益,维护产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尤其要重视与上下游产业建立互利的协作关系,在生产、技术、供应链、价格、合资合作、知识产权以及人才方面加强合作。建立战略协作要以企业为主体,要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政府和行业组织要予以规范和指导。
  五、创新方法,强化服务
  (十五)加强信息服务和咨询工作。信息服务已经成为指导产业安全工作必不可少的现代化手段,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予以足够重视,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系统。要提高信息的前瞻性、综合性和准确性,运用形式多样的载体和现代化的传播方式,向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广泛开展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咨询服务工作,将我入世承诺进程、贸易救济措施案件及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等情况及时向企业通报,并做好相关法律、规则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咨询服务专家队伍,逐步规范和提高咨询水平。
  (十六)加强培训和人才培养。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重视宣传和培训工作,有规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项培训交流工作。求真务实,不走过场,提高培训水平和效果。要积极创造新的培训交流方式,改善培训方法,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培训交流方式,培养一大批产业安全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
  (十七)研究和借鉴国外维护产业安全的做法和经验。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是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一项新任务,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做法,增加与国外政府及行业组织间的学习交流和考察。拓宽思路,创新方法,借鉴和运用国际惯例,不断提高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六、建立健全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机制
  (十八)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加强与产业的联系,经常听取产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可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还要建立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指导协调。根据不同产业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使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加快发展,使竞争力尚有差距的产业得以尽快调整和提高。要充分发挥商务部驻外经商参处的窗口作用,为国内产业提供驻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产业、市场动态情况,并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提出建议。加强与海关、质检、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分析产业安全面临的形势与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十九)建立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的协调配合机制。政府主管部门要经常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解决。行业组织要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转变观念,转换机制,不断增强产业代表性和凝聚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中的协调、组织、服务、代表作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的产业安全协调指导机构,更好地为行业内广大企业服务。各行业组织之间要加强联系与配合,特别是上下游产业之间、行业协会与进出口商会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取长补短,密切配合,共同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国家和产业的长远利益。
  (二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要发挥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及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加强对产业竞争力及产业安全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提出更科学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竞争力评价方法及维护产业安全的途径和手段。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咨询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财务等各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把维护产业安全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浅谈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艾泽波律师


1998年济南中迪多媒体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迪公司)以365个成语故事为题材,创作了365集儿童动画片《中国成语故事大全》(下简称《故事大全》),并委托山东齐鲁音像出版社以VCD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
  2001年初,中迪公司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省市的市场上发现了大量的侵权音像制品《成语故事大王》(下简称《故事大王》)。其内容完全是从中迪公司创作的《故事大全》中抄袭而来,包装上标注是由黑龙江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中迪公司遂委托我所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地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至今,案件有的正在一审程序中,有的已审理完结,有的已进入二审程序。在这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销售的侵权音像制品是一样的,都是《故事大王》,而且被告都是销售商,但在侵权认定上,不同的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
  一、对内容相同的音像制品,怎样认定侵权;
  内容相同,而出版社和名称不同的音像制品,有以下几种可能性:(一)同一著作权人授权不同出版社出版的;(二)不同著作权人创作的,内容相同只是巧合而已;(三)其中有侵权音像制品。中迪公司从未授权黑龙江出版社出版发行《故事大全》或《故事大王》,那么只剩下了后两种可能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①的规定,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即使内容相同,也不能认定谁侵犯了谁的著作权,每位作者对自己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但对于儿童动画片《成语故事大全》和《成语故事大王》,其内容实质上是美术作品和音乐作品的合成。作为美术作品,它是有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不同的作者有不同的构思、绘画习惯,笔下的人物、风景等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使是同一风景的同一角度的绘画。这一点,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有一定的区别。作为摄影作品,它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不同的作者对同一客观物体摄制的作品,可能内容完全相同。而美术作品实质上是作者把自己认识到的客观物体的形象通过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反映到载体上,其中蕴含了作者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思想。不同的作者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认识和思想。因此,其创作的作品不可能完全相同。在本案中,《故事大王》与《故事大全》的人物形象、背景、故事情节等完全相同,因此其中必有一个是侵权音像制品。
现在只需证明谁是著作权人即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音像制品须在外包装上标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其中注有音像制品的出版年份,对认定谁是侵权音像制品可以起到一个旁证的作用。但是不能直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因为这只是出版物的的出版时间,而不是作品的完成时间。即使是作品的完成时间,也不能直接解决谁是著作权人的问题,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实行的是自动保护原则,作品自完成之日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无需履行行政程序,无需申请和公告(这一点不同于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的著作权登记实行也是自愿原则。因此,中迪公司只凭借手中的《故事大全》VCD光盘和复制授权委托书还不能充分证明自己是《故事大全》的著作权人。中迪公司还必须提交剧本、原画等材料来证明自己实施了创造性劳动,该创造性劳动产生了智力创作成果即《故事大全》,才能充分证明自己是《故事大全》的著作权人。
上面提过,美术作品有它的特点,不同的作者不可能创作出完全相同的美术作品,即使是同一作者,也不可能创作出完全相同的美术作品。因此, 中迪公司只需证明自己是《故事大全》的著作权人,《故事大王》与《故事大全》的内容完全相同即可。法院据此即可认定《故事大王》是侵权音像制品。
二、销售行为是否是独立的侵权行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曾询问中迪公司认为销售行为是独立的侵权行为有无法律依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也认为中迪公司没有起诉出版社而无权起诉销售商。这里面实质上涉及到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单独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出版商出版侵权音像制品是销售商销售侵权音像制品的前提,没有出版,就没有销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是连在一起的,中间没有标点符号,有人据此认为出版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销售是间接侵权行为,二者是共同侵权行为。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变、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五)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对音像制品而言,出版商的行为是复制行为,销售商的行为是发行行为。大的方面看,两者都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出版商的行为侵犯的是复制权,销售商的行为侵犯的是发行权。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这一点,在新《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的相当明确),而共同侵权的要件之一是结果的单一性,即侵犯的是同一种权利。因此,出版和发行是不是共同侵权行为,而是两种相互独立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起诉出版商和销售商。(当然,即使是共同侵权行为,受害人也有权起诉其中之一的致害人,因为共同致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安阳中院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三、认定销售商的侵权行为是否须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之一,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销售(发行)行为,都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与销售商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没有关系。因此,认定销售上的侵权行为不须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四、销售商对主观上无过错的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理论界对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一直存在着争议。如果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销售商如果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即使销售商主观上没有过错,仍得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新《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是否可以反推出:销售商能够证明其销售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就不承担法律责任。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销售商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其仍应承担除赔偿损失外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法律仅仅免除了销售者的赔偿责任。而我国《著作权法》却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因此,即使销售商能够证明其复制品的合法来源,即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仍应承担法律责任。销售商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向其供货商追偿。从新《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似乎可以推出对销售商能够的侵权责任使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①:因本文中讨论的案例均是在2001年10月27日前立的案,因此适用的是修正前的《著作权法》。本文未注明新《著作权法》的,均为修正前的《著作权法》。
参考书目:
1、《民法学》彭万林主编,1994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知识产权法律和诉讼实践的探讨和研究,发表了多篇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文章,出版
2、《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罗东川 马来客主编,200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