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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10 10:3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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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
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
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
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扩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缴2‰
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
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
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
;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帮工。
(二)原已发布的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9年4月6日

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用经济手段调控农户对宅基地的过度需求,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证村镇规划的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全国土地管理局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
1、划分等级:
为体现土地有偿使用,又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各村庄所处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等定级如下:
一等:莲坂、埭头、员当新区;
二等:湖里办事处辖区(后浦除外)、江头村、高殿村、曾厝埯村;
三等:马垅村、后埔村所辖浦园社、湖里后浦居委会;
四等:枋湖村、后浦村、县后村、钟宅村、五通村、高林村、后坑村、蔡塘村、洪文村、西林村、何厝村、前埔村、黄厝村;
2、收费标准:
按照“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违法占地要受罚”的原则,采用一次性收费的方法,制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等:40元/平方米
二等:30元/平方米
三等:25元/平方米
四等:20元/平方米
利用旧房翻建,用地手续合法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3、参照《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少批多占的用地者,除按标准收费外,每超过1-5平方米的加收2倍费用,6-9平方米的加收5倍,10平方米以上的加收10倍。
4、本规定颁布前审批的宅基地暂不收土地使用费。
5、对少数贫困户,确实无支付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村委会(居委会)审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土地局批准,予以酌情减免。对于减免对象及减免幅度,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由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统一收取和管理,80%返回给村,20%留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宣传费用等。要在银行立户,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
7、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0年9月24日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1号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已于2004年9月28日经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表

(第一批)







序号
01
项目名称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即: 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必须应当经过电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许可条件
申请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一)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二)电信设备经过7、8、9级抗震烈度检测合格。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有抗震性能检测要求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文本由信息产业部提供),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印章;境外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原件(注:提交申请表同时须附下列资材料(除证书性材料均必须用中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二)属于受需要获得进网许可管理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具有出具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其他电信设备应当提交国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报告或检测报告。,出具的进网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应当为原件;

(三)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出具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按定期集中受理方式,每季度受理一次有关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申请。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信息产业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合格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经审查不合格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必要时,信息产业部可就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事项提请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但信息产业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二)变更程序

电信设备检测合格后,发生同种设备结构设计、焊接装配工艺、材料等变化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于因此可能造成抗震性能降低的电信设备,信息产业部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核发该电信设备的检测合格证。

备注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电信设备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对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序号
02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符合所申请资质等级的标准。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1、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8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30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5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10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5人(以上人员均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2人,高级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3人,通信概预算人员不少于20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5)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4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2、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0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20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0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7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均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32人,通信概预算人员不少于12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业绩与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5项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3、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6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89人(以上人员均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1人,取得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人员不少于488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万元;

(5)业绩与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5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二、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学历技术水平,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学历技术水平,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工作经历;

(五)取得参加《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且考试合格证书》。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及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8)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进行验证后退还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获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初审单位进行原件校核);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1张。

2、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关于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申请的方式按照不同情况分为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

(4)业绩证明材料。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员)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继续教育证明;

(3)原《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备注
1、新首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资质等级的不考核工程业绩,但只能选择申报乙级或者丙级资质。



2、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监理资质按四个专业核定,丙级不设邮政及铁塔专业。企业中从事某专业的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达到条件的可核定该专业。

4、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按照资质条件重新申请核定相应等级的资质等级。




序号
03

项目名称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乙、丙三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制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将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委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4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3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2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详见附表)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不少于 人(?)。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0010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其中资质证书已有专业应承担过1项代表工程。

5、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二)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类初级以上职称。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6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详见附表)。(?)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5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12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或36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其中资质证书已有专业应承担过1项代表工程。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三)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类初级以上职称。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35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8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0周岁以上人员)(详见附表)。(?)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3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8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其中资质证书已有专业应承担过1项代表工程。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四)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5、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8、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9、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审核,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对于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集成资质的,申请人向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分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方式: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业绩证明材料。

(二)变更程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备注
1、新首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资质的企业不考核工程业绩,但只能选择申报乙级或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



2、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应当按照资质条件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相应等级的资质。




序号
04

项目名称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仪器、仪表等设备;

(三)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二)有关负责人资历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三)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在编人员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其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8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企业近2年内完成工程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六)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八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八)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9、(九)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交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向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有随时受理和集中受理两种:对首次申请资质的,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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