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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5 20:1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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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现代化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加强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证首都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菜田,均按本办法保护和管理。
基本菜田是指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由市农业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土地管理机关和区、县政府共同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长期保留的现有菜田和计划发展的后备菜田。
第三条 市农业局是全市基本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基本菜田面积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核定下达。市农业局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土地管理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下达的基本菜田面积指标划定地块,埋设界标,绘制图幅,建立档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基本菜田必须专用于蔬菜生产,不得占作他用。因城乡建设特殊需要征用基本菜田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必须在征得市农业局同意后,方可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征用基本菜田,必须按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条 直接或间接用于基本菜田蔬菜生产的农机具、水利排灌设施、道路及温室大棚等固定设施、设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登记造册报区、县农业局备案。区、县农业局应定期检查使用管理情况。未经区、县农业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
得擅自拆除或毁损。
第七条 基本菜田应实行科学管理,培肥地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在蔬菜生产季节,负责基本菜田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放弃蔬菜生产。
第八条 基本菜田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禁止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禁止施用不符合菜田环境保护规定的农药及其它有害物质。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责令其退回所征用或占用的基本菜田,恢复地貌,并由市农业局对责任单位按每亩应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处以罚款。对违法占地或划拨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对未经区、县农业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毁损用于基本菜田蔬菜生产的设施、设备的,由区、县农业局责令其立即修复,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在生产季节放弃蔬菜生产,造成基本菜田荒芜的,由区、县农业局责令其立即恢复生产,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每亩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对在基本菜田内倾倒渣土、垃圾等有害废弃物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区、县农业局负责监督检查。
(五)对在基本菜田内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或施用不符合菜田环境保护规定的农药及其它有害物质,造成基本菜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规定处以的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统一用于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1987年4月6日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认真开展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了全国博物馆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是,自今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3起博物馆文物被盗、被抢案件。1月28日,3名犯罪分子闯入湖北省黄冈博物馆,打晕值班人员,抢走战国时期青铜器3件(案件已破);2月10日,江苏省如皋市博物馆16件文物被盗,案件至今未破;5月8日,故宫博物院9件参展文物被盗(案件已破),引起了社会对博物馆安全的广泛关注。针对当前博物馆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馆藏文物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博物馆安全工作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博物馆是集中收藏、展示文物的重要场所,目前我国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博物馆共有3020座,馆藏文物2700多万件。做好博物馆安全工作,确保文物安全,对弘扬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部分犯罪分子受社会上一夜暴富思想的影响,在倒卖文物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必然会将做作案目标投向文物大量集中的各类博物馆。涉及博物馆的案件往往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有的还可能引发炒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形势的严峻性,认真分析研究当前文物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能,扎扎实实抓好博物馆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切实保障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安全。
  二、明确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博物馆内部安全管理措施
  博物馆主要领导作为博物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切实把博物馆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来抓,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把博物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要依据相关法规和本馆实际,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文物保管、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防设施设备维护监测、安全案件报告、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操作程序。要建立馆领导夜间馆内带班制度,带班期间不得脱岗。要建立检查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和具体工作环节。
  三、严格安全监管,进一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博物馆加强和完善安全保卫基础工作。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的规定,严把博物馆设立审核关口,凡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不得批准设立博物馆。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博物馆安全保卫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辖区内博物馆安全保卫队伍的安全防范技能;要指导各博物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分类制定各类突发案(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各博物馆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对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跟踪督办,直至彻底整改。今年年底之前,各地公安机关和文物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核定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安全大检查,并认真填写上报《博物馆安全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附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实行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明确整改要求,逐一跟踪督办,整改不到位的,要暂停开放。公安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对核定为一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安全情况进行抽查。
  四、推动风险等级达标,进一步提高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水平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博物馆风险等级的评定和达标工作。评定公布为一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技防工程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公安部审批并组织验收;评定公布为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技防工程方案,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并组织验收;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的博物馆,技防工程方案在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送公安机关审批;利用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立的博物馆,技防工程方案在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公安机关审批。各地公安机关和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博物馆安全防范技术工程施工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防范系统效能。对未经公安机关组织审核的技防工程方案不得施工;对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验收的博物馆不得对外开放。要认真落实博物馆报警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工作,核定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要逐步实现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报警联动,实现一键报警。
  五、实施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馆藏文物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博物馆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形成防范文物违法犯罪的合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博物馆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地落实防范措施。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大文物安全投入,不断提高博物馆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全面增强博物馆自身安全防范能力。各地公安机关要针对当地博物馆安全形势,强化侦查破案,严厉打击馆藏文物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巡逻防控工作,加大巡逻密度,提高博物馆周边治安防控工作水平;对文物犯罪活动突出的地方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接报的各类涉及博物馆的案(事)件要及时出警,依法妥善处置,对重大文物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要进行督办,限期破案。
  各地有关工作情况及《博物馆安全情况检查统计表》,请于12月底前报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

  附件:《博物馆安全情况检查统计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a_110906101.doc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湿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湿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护区内湿地保护、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在保护区湿地范围内挖沟、筑坝、开垦、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树木、采集植物和非法猎获野生动物等行为。



第五条 在保护区湿地内从事勘查、道路、水利、电力和通讯等生产活动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龙王庙和东北泡子核心区湿地中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违法开垦的耕地应当有计划退耕还湿。



第七条 保护区实验区内禁止过度捕捞、无计划收割芦苇。



第八条 保护湿地水资源, 保证湿地生态用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排放湿地内水资源。



第九条 禁止破坏保护区湿地内鱼类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第十条 禁止向保护区湿地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向保护区湿地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及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一条 除专职管理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退耕还湿。保护区核心区现有居民,由当地政府或者所在单位负责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并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方法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的成果副本交保护区管理局存档。



第十四条 违反保护区湿地保护有关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