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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10 08:0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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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商标申请注册审查意见书》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局的《审查意见书》是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发出的,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中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提出的修改建议。目的是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因此,我局在执行这一规定时,通常掌握如下原则:
一、修正商标或修正商品都能使商标申请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人有选择的权利。
二、如果申请人选择了与我局审查意见书的要求不同的修正方式,达到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目的,我局不因没有按要求为由予以驳回。同时,我局驳回理由只能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不以建议作为驳回理由。另据我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了解,修正以后的申请被驳回,商标评审委
员会在复审过程中,将依照修正后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及商标局驳回理由为复审对象。



1995年11月3日

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1998年11月23日
              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已经通航和按规划建设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建设、使用、管理航道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管理所辖航道及其设施。
  专用航道及其设施由专门部门管理,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一)省航道管理机构管理下列航道(以下简称省管航道)及其设施:
  1、跨地、州、市并可通航5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及其设施;
  2、受交通部委托管理的国家航道及其设施;
  3、省人民政府指定管理的重要航道及其设施。
  (二)地、州、市航道管理机构管理下列航道(以下简称地县航道)及其设施:
  1、本行政区域内的支流航道及其设施;
  2、湖泊航道及其设施;
  3、不属于国家航道、省管航道的其他短程航道及其设施。
  需要交由县级航道管理机构管理的地县航道及其设施,由地、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审批权限:
  (一)1至7级级航道,依照《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8级以下航道,由地、州、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已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下列活动:
  (一)在航道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
  (二)在过船建筑物引航道内设置装卸点、堆场等设施;
  (三)在航道的主导河岸、天然节点、通航河流稳定边滩的接岸部分、非通航汊道卡口段或者航道维护范围内挖砂石、淘金;
  (四)在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或者爆破。


  第七条 依照《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打捞清除沉船、沉物的单位和个人,在找捞清除完毕后,应当申请航道管理机构检查确认,已经恢复通航条件的,方可撤离作业现场。由航道管理机构组织强制打捞清除的,其打捞清除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八条 船舶、排筏及浮运物体应当按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本省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条例》及《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处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经普办字〔2004〕3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
  现将《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惠州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惠府〔2004〕22号)精神,参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及《广东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由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市文化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惠州日报社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日常组织和协调。
  经惠州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除承担惠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惠府[2004]22号)规定的各项职责外,同时还应与办公室成员单位一样承担如下具体职责:确定各成员单位的承办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分管经济普查工作,落实承办科室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完成的经济普查工作事项;主动、高效落实经济普查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配合;为搞好经济普查工作积极主动献计献策;按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独立或与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联合发文布置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充分利用本系统的各种渠道或资源,深入广泛宣传经济普查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全省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严格审查本系统普查数据,参与普查数据的综合评估与论证工作;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深度开发普查资源;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要按通知参加会议,做到不缺席,一般不允许代会,确需代会的,要相对固定代会人,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办公室成员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负责承担普查办公室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普查方案设计,人员选调培训,组织单位清查、登记,负责数据处理,组织普查宣传动员、普查资料发布和开发应用等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方面的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组织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协助解决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市经贸局负责协调国有工商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协调基本单位清查、个体经营户调查以及与经济普查办公室共同组织开展普查的户外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事项;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税务登记名录,协调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等方面的事项;
  市人事局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协调行政事业单位清查登记方面的事项;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社团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名录,以及行政区域变动情况,会同普查办做好社团、基层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清查及行政区域代码赋码方面的事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年审后单位变动情况库,协调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市信息行业的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协调配合普查数据处理的设备购置等事项;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对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惠州日报社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工作,追踪报道普查新闻,发布普查信息等工作;
  外经、建设、房产、交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协助同级普查机构做好本系统单位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经济普查有密切关系的部门各委派一名科(主任)级干部和市统计局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部门成员同时作为普查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七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内的工作。
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宣传后勤组、调查一组、调查二组、调查三组、调查四组和数据处理组,分别由市统计局的普查中心、办公室、工交科、农财科、综合科、法规科和电脑科人员组成,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组长由对应科室科长担任。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组(普查中心):
  负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承担相关的调查任务。主要职责:负责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普查实施方案、相关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检查和落实各项工作计划;综合协调和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各专业普查业务的开展和数据衔接,审核各县(区)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普查试点、普查区划分、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摸底和基础工作整顿等普查业务工作;统一布置普查制度,负责方法制度方面的问题解答;负责普查数据质量的控制、普查公报的发表、普查资料的编印及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单位名录库建设;负责普查综合执法;负责文秘档案工作;考核与督办工作;相关文件起草,编发普查简报;对各地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调普查工作进度;负责惠州市经济普查专网的规划、上网资料的审核及信息发布;承办日常性的公文管理以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2、宣传后勤组(办公室):
  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及计划;检查区县普查宣传工作落实情况;负责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运用行政和市场经济手段扩大宣传面,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普查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普查环境;各项会务的组织工作,以及普查经费的开支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普查经费的落实与执行;普查用各种物资及用品的采购与发放;督促检查区县普查经费落实情况。
  3、调查一组(工交科):
  负责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仓储业单位普查全过程的组织实施;按照统一要求,做好普查试点、区域划分、普查清查、人员培训、基础工作整顿、问题解答、普查登记、数据审核与上报、事后质量抽查、评估验收、普查资料开发等工作;协助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汇总、上报;指导区县完成本组负责的各项普查任务。
  4、调查二组(农财科):
  负责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及第一产业所属的第二、第三产业活动单位所属普查方案的执行;按照统一要求,做好普查试点、区域划分、普查清查、人员培训、基础工作整顿、问题解答、普查登记、数据审核与上报、事后质量抽查、评估验收、普查资料开发等工作;协助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汇总、上报;指导区县完成本组负责的各项普查任务。
  5、调查三组(综合科):
  负责居民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普查方案的执行;按照统一要求,做好普查试点、区域划分、普查清查、人员培训、基础工作整顿、问题解答、普查登记、数据审核与上报、事后质量抽查、评估验收、普查资料开发等工作;协助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汇总、上报;指导区县完成本组负责的各项普查任务。
   6、调查四组(法规科):
  负责除调查一、二、三组负责专业以外专业及个体工商户普查的组织实施;按照统一要求,做好普查试点、区域划分、普查清查、人员培训、基础工作整顿、问题解答、普查登记、数据审核与上报、事后质量抽查、评估验收、普查资料开发等工作;协助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汇总、上报;指导区县完成本组负责的各项普查任务。
  7、数据处理组(电脑科):
  根据国家数据处理方案和程序,负责我市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制订、软件的二次开发以及数据处理的技术指导;搭建数据处理环境;协调业务组完成数据的审核与上报;建立普查数据库;配合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组织培训区县数据处理人员、问题解答、数据接收、逻辑审核、报表汇总,数据上报及普查数据库建设;负责惠州市经济普查专网的维护及数据发布;指导区县完成数据处理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全省经济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成员组成,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综合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关的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四章 公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五条 办公室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粤经普办字)、通告、通报、函(粤经普办函)、会议纪要和普查简报等八种。
  第十六条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签发。
发文如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属重大事项,应由主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报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的文件,由主任签发。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和规章,由主任签署。
  一般性的函件和普查简报,可由分管副主任签发。
  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七条 拟文部门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八条 办公室发文由综合组负责编号、用印和归档,拟文部门负责印刷和分发。归档要求:签批原件1份,纸介质印刷件2份与印发件一致的电子版文件(文字文件提供Word或文本格式,表格提供Excel格式)1份。
  第十九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呈送上级领导机构。
  2、报告──呈送上级领导机构。
  3、通知──发送各县(区)普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4、通告──向社会发布。
  5、通报──发送各县(区)普查机构。
  6、函──发送函中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7、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各县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8、普查简报────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县普查机构,办公室组成单位、市普查机构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办公室来文由综合组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分发、传递、督办和归档。各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办公室办理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由提出请示报告的单位(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请示一般只呈报分管副主任,必要时报主任。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审批公文和内部请示报告时,对一般性文件和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各工作组呈报的请示,一般要签批明确意见,如只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和分散办公相结合,以各组为单位进行考勤和工作考核。其中,综合组抽调人员除个别经批准的外,其余人员均集中办公,统一考勤和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人员外出,应事前向上一级报告。办公室人员请假、休假,按机关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费和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普查经费由办公室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财政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经费开支的具体管理规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普查工作需要添置的办公设备和工作用车,由办公室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统一申请购置,并加强管理,使用设备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