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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实施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5:2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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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实施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实施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公安分(县)局,各区县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为贯彻实施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健全执法制约机制,本市从1995年12月29日起,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实行由银行代收罚款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已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储蓄所,承担交通违章罚款的代收业务。工商银行要健全罚款收缴、存转、信息反馈、查询等工作制度。要在所有代收点设立专柜,安排专人,确保每天办理此项业务。在代收点少的区县要适当增加代收点。要尽快解决所需设
备,实现计算机联网。委托的具体事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与工商银行依据“两部一行”的通知,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
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通告,就交通违章罚款交银行的施行范围、开始时间、具体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局和有关分(县)局要教育干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及时准确地掌握罚款交纳情况,对违反规定超过半年不到银行交纳罚款的,该注销驾驶证的
要依法注销驾驶证。
三、各有关区县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工商银行代收罚款后,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区县交通队仍按原规定将罚款上缴财政。其中,大兴、怀柔、密云、延庆、平谷、门头沟、顺义七个区县的交通违章罚款,仍按原规定上缴区县财政。工商银行代收罚款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印
刷的《交通违章罚款收据》。
四、鉴于交通违章罚款交银行是一项改革措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工商银行要及时沟通情况,注意摸索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人行北京市分行,将按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五、有关储蓄所代收后的资金划转业务处理手续,由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按照“两部一行”通知精神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附件: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健全执法制约机制,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决定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改革交通违章处罚办法,对交通违章行为人需要实行罚款处罚,实行由银行代收罚款的制度。各直辖市、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今年10月开始实行,其他地级市从
1996年1月开始逐步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公安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委托一家银行机构办理代收交通违章罚款业务,并在“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立罚款专用存款帐户(不计付利息)。受托银行的营业机构代收交通违章者缴纳的罚款,并在“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立罚款专用
存款暂收帐户(不计付利息)。
银行代收的罚款属财政性资金。受托银行的营业机构应当将罚款专用存款暂收帐户每日收到的资金于次日自动转到公安机关开立的罚款专用存款帐户;受托银行应当将罚款专用存款帐户收到的资金情况于次日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接到通知的当日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专用
存款帐户所收到的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罚款专用存款帐户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于当日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应当向代收罚款的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拨给公安机关的经费中安排,专款专用。手续费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公安机关、财政部门与代收银行商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确定各种交通违章行为的罚款定量标准。
三、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印制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执勤警察对交通违章者执行罚款处罚时,在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上填写违章者的违章行为等事项,并告知被处罚人到代收银行的营业机构缴纳罚款。属本市管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只发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不暂扣驾
驶证;属本市管辖区外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待其到代收银行的营业机关缴纳罚款后,凭收据领取被扣驾驶证。其他处罚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应当按照《交通违章分类与代码暂行规定》(见附件二)进行违章登记。
四、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的营业机构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缴纳罚款时,应当填写缴款凭证(由公安机关的行政罚款收据代),代收银行的营业机构收妥款项后,在缴款凭证上签章,并交付给被处罚人。行政罚款收据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部门在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和印制。公安机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按日增加罚款5元;超过半年不缴纳罚款的,注销被处罚人的驾驶证。本市管辖区外的机动车驾驶员,转请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军队、武警)代为处理。
五、各地公安机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代收银行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单据转递、罚款缴纳、信息反馈、查询等工作制度;并要主动会同新闻单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广大驾驶员的理解和支持。
六、巡警对交通违章行为人实行罚款处罚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附:一、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式样。(略)
二、交通违章分类与代码暂行规定。(略)
1995年11月12日



1995年12月6日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第五条 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第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七条 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其他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
第八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殡葬工作,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椐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油品质量升级步伐,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根据油品质量升级成本调查审核结果,在企业适当消化部分升级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第四、第五阶段油品质量标准在全国全面实施后,将重新进行成本监审,必要时调整加价标准。
  二、操作方式。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表,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过渡期至2013年底,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4年底;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过渡期均至2017年底。各地结合当地油品升级进程,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省为单位或以城市为单位自行确定油品质量升级进程,并适时按上述加价标准操作,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试点地区加价政策衔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已进行试点加价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 2013年10月份全面供应更高一级质量标准的油品(北京市已完成升级),并做好价格衔接工作。
  四、组织实施工作。成品油生产企业要加大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力度,加快升级步伐,确保按照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保障市场供应。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升级进程,与石油企业做好油品供应衔接,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价标准。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适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
  五、加强质量监管。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强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各地油品质量升级加价后,要配合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巡查,加大油品市场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提高企业违规成本,确保终端油品质量达标,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六、做好宣传解释。社会各方面对油品质量升级问题高度关注,各地在出台加价政策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从油品质量升级有利于治理大气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正面引导,并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