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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7-22 15:1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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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72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4〕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4〕269号)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土地行政管理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1、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2、严格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3、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制定我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地籍测绘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选址、定点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市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土地和矿产查封、解封等事项。

(四)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筹集、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负责集约化供地,承办农用地转用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国土资源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的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定级工作;定期组织土地级别调整;执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全市地籍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调查统计、评价制度和国土资源动态监测体系。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土地估价标准;组织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县城建制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政府出让地价、拍卖底价的评估审核;负责全市地价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对中介机构评估的涉及政府收益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确认和备案登记管理。

(七)承办全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委托经营、转让和政府收购工作;组织承办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股票上市的土地资产处置;主管全市土地市场,承担全市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过程中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工作;培育矿业权市场;负责矿山企业年检工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承办采矿权转让审查、报批;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

(九)对矿产资源勘察、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地勘项目的立项审查;保护地质勘探成果;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监督和治理;组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拟定地质遗迹保护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审,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地质环境论证。

(十)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和宣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县国土局领导班子;负责系统内人员出国境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承担局主要工作的协调、督办和综合;组织开展综合和专题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本系统政务信息、业务宣传、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基建、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承担市局机关办公公示制窗口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规咨询和人大、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有关复议的审理事宜;负责国土资源听证和听证监督有关工作;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检查。

(三)规划科技处

研究制定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开发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和监测规划;编制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各类建设用地规划预审;参与对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审核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计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内外科技交流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管理工作。

(四)耕地保护处

负责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和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有关管理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农地保护、耕地特殊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等有关规定;负责农地用途管制,负责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查,组织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储备库建设;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统一征地的组织指导工作,组织起草征地补偿办法;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验收,指导、监督建设用地。

(五)地籍管理处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和地籍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管理和土地登记的实施及管理;负责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和地籍测绘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六)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制定、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和抵押等的统一管理;组织和实施政府收购土地和国有土地储备库建设;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负责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的量化和处置工作;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负责组织全市土地分等定级,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全市地价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对中介机构评估的涉及政府收益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确认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矿产资源管理处

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查,调处采矿权纠纷;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表及矿产资源年报的编制和矿产储量动态管理;参与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核准停采或闭坑矿山矿产储量;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承担全市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市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管理,承办矿产储量审批认定工作。

(八)地质环境处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监督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的地质环境论证工作;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地质勘查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配合相关处室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

(九)执法监察处(挂信访办公室牌子)

组织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基层执法监察工作;拟定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偷逃规费行为;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土地和矿产查封、解封等事项;负责国土资源来信、来访的接待、调查、办理工作。

(十)财务处

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财务会计制度;指导下属单位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市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承办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和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地矿等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优秀科技人才的选拔、培养及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系统内人员出国审查工作;拟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有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派出机构

1、市国土资源局第一分局。负责玄武区和白下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第二分局。负责秦淮区和建邺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3、市国土资源局第三分局。负责鼓楼区和下关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4、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负责雨花台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负责栖霞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有关业务工作;负责编制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并做好各项规划的实施工作;办理辖区内供地和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初审工作,办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年租金征缴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征地调查和征地批后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负责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负责个人之间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负责辖区内地籍调查、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日常变更调查及土地权属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管理国土资源所。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行政附属编制10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3名,后勤服务人员7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2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

2、市国土资源局5个分局行政编制共59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5名,各分局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六、其他事项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重新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6名,支队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2004年)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统计人员从业,需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二、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本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统计工作。
市、县、自治县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与讨论有关政策,研究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充分发挥统计的咨询、服务、监督功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统计机构,逐步实现全省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管理现代化。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乡、民族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乡、民族乡、镇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乡镇企业以及街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业务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统计人员从业,需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以及具有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调离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员,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统计检查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各主管部门委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给《统计检查员证》。统计检查员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出示《统计检查员证》。
统计检查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以拒报论处。
第十一条 全省性统计调查的调查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或者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的调查方案,由各部门统计机构制订。调查对象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涉及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各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发的统计调查表需要补充少量指标的,应当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的统计调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统一标准的省、市、县基本单位名录库。名录库的建立,应当通过基本单位普查和行政登记方式进行。各有关行政登记机构必须把行政登记资料输送到统计信息网络,统计机构利用行政登记资料,修订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各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由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统计机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发表统计公报或者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公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定。
新闻、出版单位及各种传播媒体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应当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销毁统计原始记录和其他统计资料。各种原始统计资料的保存、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琼企业单位上报其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应当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尚未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未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提供。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积极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业,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统计人员玩忽职守,使统计资料发生严重差错或者统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政府采购计划表.doc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50530335137651812.doc

农办财[2005]34号

部内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垦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精神,现将我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附件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决策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重大项目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单位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政府采购,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

  二、各单位凡采购《采购目录》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1、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实施采购后要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报部财务司备案。

  2、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各单位必须在定点范围内采购。确需到定点范围以外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部财务司同意,报采购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3、《采购目录》中未列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单位应按要求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部财务司汇总后,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或公开招标。

  4、京外单位也要按照《采购目录》的要求进行采购。

  二、各单位要根据《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与部门采购限额的标准,确定2005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并按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部财务司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中,用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资金除外)支付的项目,可由部财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用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也可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采购。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5]159号)要求,2005年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空调、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等,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其中空调产品要严格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空调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07号,附件二)要求进行采购。

  四、2005年农业部京内直属预算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单位名单和部分京内直属预算单位定点加油(IC加油卡)申请表已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请各单位及时联系。如有单位仍需申请IC加油卡,请于5月底前将“中国石化加油卡客户业务申请表”报部财务司。

  五、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物品的管理,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充分发挥采购设备的利用效果。同时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保管和归档工作,采购品目、金额等采购信息按要求年底汇总后统一报送部财务司。

  六、各单位要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抓紧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格式见附件三),于6月10日前报部财务司。预算执行中,如需补报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请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报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七、查询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事宜,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4192589)。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适用系统
备注

  一、货物类

  计算机
指台式机、便携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扫描仪

  投影仪

  打印机

  摄影摄像器材

  程控交换机

  电话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汽车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适用系统
备注

  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复印纸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印刷设备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变配电室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规定的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规定的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注: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构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空调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http://zyzfcg.ggj.gov.cn/viewPublish.do?file_id=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