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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

时间:2024-07-11 15:3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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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

北京市财政局 市土地管理局 市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土地管理局 市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计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1993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和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时,仍按京清办〔1994〕23号文规定的地产类别划分和地产核资类别标准执行。
二、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填报衔接表(财清企衔表01—2)时应依据1994年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的土地估价金额,并剔除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暂不估价的土地价值后填列

三、各企业、单位无论是进行估价的土地或是暂不估价的土地,都应认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数量,并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附件: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办公室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全面评价企业实力,促进理顺产权关系,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文)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指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下同)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由企业、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
所使用土地的基准价格。
第三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范围主要是各地区、各部门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企业、单位使用下列土地暂不估价:
(一)已用经过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土地;
(三)已进行或拟准备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国有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用地;
(五)已列入国家搬迁计划的“三线”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镇内的各类军工等企业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
(八)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场、试验场、危险品储存地作业区、采矿、采油用地和高压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线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暂不列在估价范围的企业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县以上,下同)共同组织,分工负责。
在全面展开土地估价工作前,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应主动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1994年选择部分不同类型的清产核资企业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有序全面推开。1994年进行企业改制的必须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估价工作,其余的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
于1995年全面展开;以前年度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应在1995年对土地估价工作进行补课。
第六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原则上由参加清产核资企业、单位自行依据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制订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进行。没有制订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可以采用宗地地价直接
评估法进行。
第七条 城市基准地价的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制订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负责有关确认工作。
(一)已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原则上可由企业自行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以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方法评估。
提供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机构或单位只能向企业、单位核收印制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资料的成本费用。收取标准应由当地物价管理机构核批。
(二)尚没有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抓紧组织进行测算,予以确认,以保证1995年本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进行国有土地的估价工作。
(三)由于客观原因在全面清产核资期间仍不能完成土地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所在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进行。
企业、单位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因技术力量不足或资料收集困难,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所在地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算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对城镇宗地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时的因素条件修正系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是指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评估法评估地价的标准、程序等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
(一)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较多,土地市场活跃的地方。
(二)收益还原法适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经营收入,并通过确定总费用计算出纯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适用于缺乏市场交易案例,无法计算收益的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的土地。
第十一条 为便于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的实施,根据城镇特点、土地利用类型经济效益的差异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清产核资土地估价中统一将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为商业、工业(含仓储)、住宅用地三大类。评估的地价统一为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
的实际价格。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统一清产核资中城镇土地估价的各项参数。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应首先制订具体方案,内容包括:
(一)企业、单位根据当地土地估价标准和工作要求,确定估价方法;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身人员和技术条件,结合当地土地估价的技术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进行估价的方案;
(三)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估价的具体时间安排;
(四)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工作程序:
(一)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组织进行政策、方法、技术培训。
(二)企业、单位成立土地估价工作小组。
(三)土地估价单位收集下列与土地估价有关的资料。
1.征地或受让土地原始资料。
2.土地清查结果,包括地籍图、土地登记证明文件、土地清查报表等。
3.本企业、单位的土地条件资料。
4.本地区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等土地估价成果。
5.本地区市场地价资料。
6.影响本企业、单位地价的其它因素资料。
7.其它资料,包括当地土地估价的各种有关参数。
(四)企业、单位对使用的土地依据有关资料、标准进行预先测算,摸清基本情况,验证技术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五)依据收集的土地估价资料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按确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方案具体组织进行。
(六)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要写出土地估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资料来源、估价程序与方法、估价结果等。
(七)企业、单位依据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利用类型和估价结果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八)上报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审批土地估价结果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经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后,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组织确认。确认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价方法应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土地估价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土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地价水平的空间变化规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确认的其它内容;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单位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相应调整帐务。帐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的另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汇总上报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报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的土地,估价结果先经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再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有异议的,要商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帐务审批。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和当地(本部门)情况,制订当地(本部门)的土地估价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略)



1995年5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6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8日)
             (一)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以色列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以色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以色列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以色列国设立一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在适当时候由双方商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以色列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和江苏省。

 三、以色列国总领事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起开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可在双方就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达成书面协议后开馆。

 四、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两国政府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的基础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领事关系问题。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以色列国驻华大使馆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以色列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三年十月六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照

以色列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以色列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三年十月六日第112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以方来照,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以色列国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所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三年十月八日于北京

关于发展高技术产业促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振兴东北办


发改高技[2005]22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振兴东北办

关于发展高技术产业促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发展改革委、经委、振兴办: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高技术产业在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高技术对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提升和优化第二产业,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首要任务。解决当前老工业基地发展面临的传统产业竞争力下降、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新兴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缓慢滞后、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必须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老工业基地振兴之路。
(一)高技术是有效解决老工业基地发展面临矿产资源枯竭、生产方式粗放等突出问题,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措施和重要途径。振兴老工业基地,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型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的转变。只有大力发展、利用高技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协调、难循环”的外延式经济发展模式,才能从整体上实现产业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活力,促进产业的长远发展。
(二)优先发展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性、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技术产业,将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产业结构升级奠定基础,并将极大地促进整个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高技术产业是全面发展具有竞争力产业体系的战略性产业,形成规模化和国际化的高技术产业群,可广泛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从而带动经济全面发展。
(三)高技术能够有效地促进产业多元化、多层次发展。充分发挥高技术产业对传统产业,特别是对农业、服务业的渗透、传播和带动作用,加速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的应用,有利于发挥老工业基地装备制造业基础好、配套能力强的优势,壮大优势产业,带动整个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是实现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有效途径。
二、发展高技术,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发展高技术促进老工业基地产业振兴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政府支持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总体战略部署,以优化产业结构为重点,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规模化和国际化、积极推动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重点加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为着力点,在充分发挥现有产业优势的基础上,促进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新机制的形成,加快发展东北特色高技术产业,提升现有产业技术水平,提高老工业基地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国民经济总体素质,加速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发展高技术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是一项战略性任务,也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要通过国家的宏观引导,在体制创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并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发展高技术产业与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并重。发展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技术产业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的重要举措,应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加快发展信息、生物、民用航空等高技术产业。同时,要广泛使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及先进制造等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强传统产业的竞争力,形成高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二)技术创新与体制创新并重。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体制创新是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要通过创新体制的建设,解决当前突出存在的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优化技术资源与力量,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社会资源投入为主、充分调动科技人才积极性、结构布局合理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要加强研究开发投入,形成以产品为龙头的系列化技术及装备开发能力,形成具有持续推动技术升级、逐步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开发体系,为产业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三)自主创新与国际化发展并重。加强自主创新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中心环节。要在有相对优势的领域,集中资源、创造条件,进一步强化依托重大建设项目,组织技术攻关和开发,促进自主技术创新,加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化进程。同时,要从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抓住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产业转移的历史机遇,通过国际技术合作和技术引进,推动产业技术水平的跨跃式提高,促进产业的集聚化、国际化发展。
三、大力促进高技术产业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
新兴高技术产业既是老工业基地的接续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也是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要着眼于老工业基地区域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需要,选择具有技术优势、产业优势、资源优势的信息、航空、生物与制药、先进制造等领域,培育新兴高技术产业群,促进高技术产业的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在具有产业优势的重要领域,以主导产品为核心,引导上游与下游企业之间、技术开发与生产企业之间形成协作关系,促进关联、协作企业的集聚,加快产业链的延伸。要统筹规划,促进高技术产业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在知识密集地区,逐步形成光电子、计算机软件、生物医药、精细化工、航空等产业基地,促进以城市为中心的产业整体优化升级和产业高技术化。要进一步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与国外的联合技术开发、联合投资、合作经营,加速特色、优势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化发展。要大力扶持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现代农业、生物医药、信息等非资源依赖型的高技术产业,促进这些城市经济转型。
四、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化
高技术产业化是将科技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的必要过程,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要将老工业基地雄厚的科技实力和重大的科研成果转变为产业优势,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全社会开展高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政府要以发展特色、优势高技术产业为目标,制定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加快实施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鼓励、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围绕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重要领域,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老工业基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加快信息化进程
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途径。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带动作用。扎实推进电子政务,改善公共服务,促进管理创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育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环境;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教育、文化、科研、生产等领域的信息共享,积极发展信息内容产业;重点提高农业、机械制造、能源、原材料、交通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化水平,促进传统产业高技术化,加快重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大力促进以装备制造业为代表的传统产业升级
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是我国装备制造业最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围绕产业基础好、增长潜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的装备制造业、能源、原材料等重点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大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业和产品竞争力。要以数字化、智能化、先进工艺等技术应用为中心,促进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提高生产制造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要提高重大成套装备的性能和可靠性,全面提升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的竞争力,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技术保障。要大力促进生命科学、生物技术的重大成果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大力发展生物育种产业,大力普及农业生产新技术,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大力发展高附加值农业,促进农副产品深加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七、加强技术创新,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促进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由主要依赖自然资源为主的传统工业向依靠人才、知识、技术为主的新型工业转化,除了深化改革外,必须加强技术创新。要将技术创新工作作为发展高技术,加速产业结构升级,振兴老工业基地的一项根本、战略性措施,大力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大力鼓励全社会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开放式技术创新、集成技术创新等活动,为老工业基地产业的持续发展注入活力、奠定基础。
(一)择优强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创新条件建设。依托老工业基地具有产业、技术优势的领域,突出国家需求,以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具有重大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工程化为任务,发挥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联合的优势,择优建设和完善若干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促进产业技术系统集成能力的提高,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和持续创新能力,在特色领域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产业技术总体设计、系统集成的能力。同时,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生命科学、纳米科学、新材料等领域研究开发设施的建设,促进学科交叉和技术创新。
(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企业技术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国家将根据老工业基地产业发展特点,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并进一步择优确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建设,鼓励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大力鼓励技术创新。要在机制创新的基础上,以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的竞争力为目标,解决重大成套装备、信息、先进环保设备、生物技术与制药、现代农业、民用航空、新材料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为重点,加大对技术创新、高技术开发的支持,积极引导企业联合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探索有利于激发技术创新活动的新模式,突破一批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掌握若干重要产业包括设计、工艺、设备在内的成套技术。加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促进国际技术交流,鼓励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创新,培养自主研发能力,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差距。
(四)促进技术向生产转移,促进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促进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动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探索科研与生产结合的新机制。要强化知识产权的观念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仲裁等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汇集人才,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机制。要按照中央人才工作精神的要求,建立人才汇集和发挥其才智的机制,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开展自主创新、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振兴东北办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