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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俄罗斯出口的肉类必须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方能退回国内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7:32: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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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俄罗斯出口的肉类必须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方能退回国内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向俄罗斯出口的肉类必须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方能退回国内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5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去年7月,俄罗斯有关当局单方面决定将我国出口到该国的猪肉以检出旋毛虫为

由予以退回,而实际上这批出口猪肉无论是在俄方会同我方进行复检,还是在我国内由我动植物检疫机关再次单独进行复检均未发现旋毛虫,而且,俄方有关人员还自称将检出旋毛虫的猪肉吃掉了。俄方的这种错误做法给我国有关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损害了我动植检机关的声誉。

  因此,为避免上述事件再次发生,以维护我国的声誉和经济效益,现特通知如下:

  一、凡俄方提出退货的,不管是因何种理由(包括质量问题等)均必须由出口公司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俄方进口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和我国出口肉类的品名、数量、件数、生产厂家、发货站、出境口岸、出境日期、经过的俄方口岸名称、进行检疫检验的俄方单位及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俄方提出退货的原因及有关书面决定等。经国家局审核并书面批准后方准退货。未经国家局书面批准,一律不准入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有关单位自负。

  二、凡因检疫问题而要求退货的,必须由俄罗斯兽医总局局长正式通知国家局于大海局长。国家局将派兽医专家赴俄进行复检,凡复检结果与俄方检疫结果不一致的,一律不准退货。

  三、请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凭国家局书面批准退货的文件办理接货手续。

  四、请各有关海关予以大力协助。

  我国对俄出口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及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动物、动物产品的退货问题一律比照此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上沃尔特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上沃尔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上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上沃尔特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上沃尔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医疗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上方供应。考虑到上方经济的暂时困难,中方同意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提供部分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其费用在中、上两国政府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部分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阿比让港口。上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和自阿比让至库杜古的运输。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及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办公、旅差费和生活费(队长、主治医师以上为一级,每人每月七万西非法郎,医师、翻译为二级,每人每月五万五千西非法郎,司机、厨师为三级,每人每月四万西非法郎)均由上方负担。考虑到上方经济暂时困难,其中,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和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中方同意在中、上两国政府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如遇到上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上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生活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上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上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上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关于费用结算,中方将根据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中国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和中方提供的部分器械和药品费的实际发生费用,分季提出结算确认书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由双方各执两份,并由中方根据确认的金额开出账单,通过中国银行和上沃尔特金库办理结算。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上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上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四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端             丁加·多昂巴
     (签字)              (签字)

烟草行业名优卷烟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名优卷烟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名优卷烟的发展,加强名优卷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优卷烟是指产品质量好并保持稳定、市场知名度的信誉高、市场覆盖面大、产品畅销且产销量大、经济效益好的卷烟牌号。
第三条 名优卷烟分为全国名优卷烟和省级名优卷烟(即:地方区域性的名优卷烟)。

第二章 名优卷烟的评定条件
第四条 获得全国名优卷烟称号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产品价格(指含增值税的价格。下同)与产销量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出厂价4.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5万箱以上;
(2)出厂价3.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3万箱以上;
(3)出厂价2.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5万箱以上;
(4)出厂价1.5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0万箱以上;
(5)出厂价1.2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5万箱以上;
〔注:同一牌号中,如烟支规格和包装规格不同,但出厂价格很接近或高于主要规格出厂价的系列产品,其产销量可合并计算。下同〕
2.产品的工业投入产出比值(即:工厂销售出厂价÷工厂总成本。下同)不低于2.30元;工业实际销售利润率不低于8%。
3.产品畅销,商业销售经营毛利润(即:商业三级批发销售价-工厂调拨价。下同)在0.30元/包以上。
4.销区不少于3个以上的全国大区,且市场知名度和信誉高、市场潜力和发展后劲较大。
5.卷烟产品质量至省级局(公司)上报推荐时,连续两年在市场质量抽检和统检中未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或者产品质量水平达到一等品以上(含一等品)的质量等级要求。
6.符合《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的正式注册商标,且批量生产销售历史在3年以上。
第五条 获得省级名优卷烟称号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产品价格与产销量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出厂价4.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万箱以上;
(2)出厂价3.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2万箱以上;
(3)出厂价2.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3万箱以上;
(4)出厂价1.5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6万箱以上;
(5)出厂价1.1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0万箱以上;
2.产品的工业投入产出比值不低于2.10;工业实际销售利润率在5%以上。
3.产品畅销,商业销售经营毛利润在0.10元/包以上。
4.主销省内或省外,市场知名度和信誉较高,且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后劲。
5.卷烟产品质量至省级局(公司)上报推荐时,连续两年在市场质量抽检中没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符合《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的正式注册商标,且生产销售历史在两年以上。
第六条 对某些卷烟牌号虽不完全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在市场知名度、产销量、总效益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经研究亦可认定为全国名优卷烟或省级名优卷烟。

第三章 名优卷烟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章第四条或第五条各项条件的牌号,由省级局(公司)向国家局(总公司)上报推荐。经国家局(总公司)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牌号,授予“全国名优卷烟牌号”或“省级名优卷烟牌号”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对名优卷烟牌号实行分级管理,全国名优卷烟牌号以国家局(总公司)管理为主,省级局(公司)协助;省级名优卷烟牌号由省级局(公司)管理。
第九条 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将列入国家局(部公司)年度名优烟生产计划,实行重点调度,并在原材料和设备分配、技术改造、销售调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对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国家局(总公司)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1.企业每年要在上年的10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生产安排计划草案报到国家局生产调度司。
2.每月应按时按要求报送牌号的生产进度情况,并保证下达计划的完成。每季度应定期上报牌号的市场价格行情等动态情况。
3.企业每年要在年终时将该牌号本年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市场价格行情、成本效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向国家局生产调度司提出书面报告。
4.企业要求追加该牌号的本年度生产计划或完成下达的该牌号本年度生产计划有困难,应于当年六月底前将该牌号的计划调整意见和调整原因向生产调度司提出简要书面报告。
5.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商标图案变更或配方变动幅度在25%以上时,需上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审批。
第十一条 为加强名优卷烟的市场管理和平衡,保证特需和特供,国家局(总公司)将对全国名优卷烟实行有限的指令调拨和少量经营。名优卷烟生产企业及其省级局(公司)应积极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对名优卷烟牌号实行定期调整。根据牌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变化等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优选和调整,并公告调整结果。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产整顿或取消“名优卷烟牌号”称号等处罚。
1.市场信誉严重下降,价格和产销量下滑幅度较大。
2.卷烟市场质量抽检和统检中连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制订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调度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