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3 10:2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粤价[2002]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同时要兼顾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单位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1、城市居民以户计;
2、城市暂住人口以户或人计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季度收取,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减免办法和监管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现行的卫生清洁费应合并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
第八条 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施,促其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代收手续费,各地的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超过1%的范围内,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拨付专款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但在建项目必须3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
第十条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等,降低处理成本,切实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社区等源头产生的垃圾的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以上屡查不改的,终止其经营权;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价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潮州市等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潮州市等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6年2月28日 [2006]民四他字第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6]26号《关于授予潮州市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广东省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肇庆市、云浮市、茂名市和河源市等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此复

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
省政府


为了加快水土保持工作步伐,开发利用山区资源,大力推广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尽快改变自然面貌和农业生产条件,治穷致富,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现对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作如下规定。
一、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山权、地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承包者,由承包户申请,群众讨论,村民委员会批准,乡政府备案,签订合同,县政府发给《小流域治理使用证》。坚持谁承包、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也可以请帮工治理,承包期限五十年不变,允许子孙
继承,允许折价转包,无论继承或转包,都 要履行原合同规定。
二、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必须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治理,根据治理任务大小和群众意愿,可以一次承包,也可以分期承包;可以独户承包,可以联户承包,还可以专业组(队)承包或由集体治理,分户承包。不论哪一种承包形式,都要坚持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承包面积
以三至五年完成治理任务为宜。治理措施,一定要具体扎实,保证质量,讲究实效,做到治一条,成一条,收益一条,巩固一条。
三、支毛沟和近山以户承包治理,对远山、深山、石质山区,要鼓励专业户承包或由乡、村组织劳力,统一治理,分户承包、管护。
四、开发治理小流域,承包者要按照规划要求,全面完成综合治理项目,既要治山、治坡,又要治沟、治滩、既要注意生物措施,搞好草、灌、乔结合,又要因害设防,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使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建立起水土保持防护体系,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土资源。
五、在小流域内,原有集体的成片林,可由承包户管理,也可由专业户、重点户管理,收益比例分成,大头归集体。稀疏林、零星用材林,可量材作价,造册登记,保本保值,增值部分集体与承包户按比例分成,大头归承包户;也可以树随地走,收益全归承包户。经济林可以另定产,
包干上交;竹园、菜园、果园等,实行专人看管,包干上交或收益按比例分成。
六、承包户在承包治理上,中途因特殊情况或因国家征用土地、集体建设占地、人员迁出或死亡等,不能继续承包时,应限期办理合同转让手续,并对原承包者的投资成果给予合理报酬.
七、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范围内,非承包户的插花地、自留地(坡),应由乡、村本着自愿互利、民主协商、互谅互让、团结治理,既便于承包户全面治理开发,又不使非承包户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精神,通过实地查勘协商,进行调整,并及时办理手续。
八、在承包范围内,经过承包户治理而新增加的梯田、堰滩地,二十年不计产、不提留,不增加粮食征购基数。
九、鼓励承包户在承包的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上因地制宜,以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实行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为了以短养长,以长带短,在保护幼林生长,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林地内间作粮、油、瓜、菜、药材等低杆作物,收益全部
归承包户。
十、承包户对承包范围内的成材树进行间伐,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林业政策的规定,做到随伐随栽,严禁乱砍滥伐,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在承包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要改为梯田;二十五度以下的陡坡,不准毁林、毁草开荒种地,破坏水土保持。违者经发证单位批准,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小流域治理使用证》,终止合同。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根据《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行经济处罚。
十二、承包户不履行合同或包而不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征收荒芜费,直至收回荒山、荒坡。
十三、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承包户利益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和制裁。
十四、各地、市、县在试行中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198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