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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5:4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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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0号

2000-12-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在使用原申报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并参考有关国家所得税申报表的格式、内容,重新设计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和B类)及其附表、《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和B类)(见附件(略)),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填报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和B类),2000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仍使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从2001年的纳税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均应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原表中除《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报告表》仍继续使用外,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停止使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两种,A类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类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
业。
三、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省级税务机关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表式自行印制使用。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收集纳税人意见,并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统一修订和完善。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用纸规格:A3)
附表1.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A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2.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A02)(用纸规格:A3)(略)
附表3.销售(营业)税金(A03)(用纸规格:A4)(略)
附表4.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用纸规格:A4)(略)
附表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0402)(用纸规格:A4)(略)
附表7.预提费用调整表(A0403)(用纸规格:A4)(略)
附表8.财务费用情况表(A05)(用纸规格:A4)(略)
附表9.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5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0.其他业务利润明细表(A06)(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1.营业外收支明细表(A07)(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2.其他损益明细表(A08)(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4.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5.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6.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7.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A1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8.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用纸规格:A4)(略)
附表2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用纸规格:A4)(略)
附表21.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情况表(A14)(用纸规格:A4)(略)
附表22.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情况表(A15)(用纸规格:A4)(略)
附表2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全年纳税情况表(A16)(用纸规格:A4)(略)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AA1)(用纸规格:A3)(略)
附件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用纸规格:A3)(略)
附件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用纸规格:A3)(略)



2000年12月11日

地质矿产部关于解释《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中“优先探矿权”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解释《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中“优先探矿权”的复函

1995年8月28日,地矿部

山西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中优先探矿权给予解释的请示》(晋地发〔1995〕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探矿权人享有“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的权利。探矿权人拥有勘查作业区内批准矿种的探矿权及其它矿种的优先探矿权,因发现新矿种而需改变勘查矿种的,须通过办理变更勘查登记手续获得探矿权。
地矿部第19号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优先探矿权,是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探矿权和优先探矿权,延续为一定范围内的有限期的优先探矿权。《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是确定登记范围和期限的原则,第二十六条是优先探矿权的保护。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0年9月2日以粤人社发〔2010〕26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研究制定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和指导考试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组织实施。

  第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建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写考试大纲,并配合省人事考试局组织命题和阅卷工作。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4月。

  第四条 初级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实务(初级)》两个科目,中级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中级)》两个科目,高级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实务(高级)》科目。

  中、初级资格考试均安排一天进行(每门科目半天),高级资格考试安排半天进行。《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综合知识》考试时间为2小时,《工业设计实务》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五条 《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六条 参加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其成绩在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时长期有效。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按省人事考试局发布的考务通知要求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驻粤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组织报名。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要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需经省人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培训。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省物价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