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1500元,鉴于该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推进立法民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正案(草案)将其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该减除费用标准是否适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
三、时间、地点
听证会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
四、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
1.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至20人;
2.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
3.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共3人,直辖市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1人。
第1项听证陈述人,由听证人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5人至20人,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10080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传至(010)63094062;网上报名请登录中国人大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表(网址:www.npc.gov.cn)。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月工资、薪金所得,对减除费用标准的基本观点并说明主要理由(不少于300字)。
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5日18时(邮寄报名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六、听证会参会通知
听证人在确定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后,于2005年9月12日前向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书面通知。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载明的时间、方式回复是否参加听证会。
以个人名义参加听证会的京外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听证会。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京参加听证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8月28日
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报名,请在此下载报名表
附: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有关条款及说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此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对上述修改作了如下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了较大的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加之近几年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城镇居民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基本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呼声很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对此问题提出很多建议。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 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月。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适应客观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以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相适应,合理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8年7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8年7月1日)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林涧青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张友渔、李友九、高西江、郭日齐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顾问。
三、任命余叔通、曹海波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顾问。
四、任命李成瑞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顾问。
五、任命邵天任、陈道生、陈鲁直、沈达明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顾问。
六、任命洪丝丝、徐大同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顾问。
七、任命华联奎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八、任命黄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九、免去郑天翔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0号)3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0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70号令),经核准,以下3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VASIRI&C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范振成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1座610-61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618传真:(010)65052620
2.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L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李均雄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三
办公楼六一三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928传真:(010)85181595
3.刘汉铨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U&LAUSOLICITORS&NOTARIE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HONCHUE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灯市口大街33号
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9937传真:(010)65229937
4.陈韵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VIENCHAN&C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CH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7072传真:(010)65226967
5.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K.TO&C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杜伟强
代表:黄颖恒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3号京伦
饭店401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33423传真:(010)65033423
6.香港普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HASTINGJANOFSKY&WALKER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NeilA.Tortey
原批准日期:1998年6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6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 D-11-B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5542740传真:(010)65542726
7.祖伟仕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EWKESCHAN&PARTNER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罗伯特·祖伟仕(ROBERTW.JEWKES)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7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 A座507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223061传真:(010)65223092
8.高露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GRIST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冯倩愉
代表:庄天助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层5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85181521-4传真:(010)85181520
9.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董光显(RobertTerenceTUNGKwongShie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1座2918-2924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202传真:65052225
10.的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ACON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WingChoi,Franki)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
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338传真:85182339
11.蒋尚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THONYCHIANG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SheungYeeAnthon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办公
大楼715室
电话:(010)83915501传真:83915161
网址:www.acp.com.hkE-mail:anthonyc@acp.com.hk
12.严建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NIE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严建国(niekinkwokkevin)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7
二、上海代表处
13.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NCENTT.K.CHEUNG.YAP&CO.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李企伟(LEEKEEWAIFRAND)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9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806室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906886传真:(021)63850323
14.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HILIPKHWONG,KENNEDYYHWONG&CO.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Y.H.W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9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890222传真:(021)62898248
15.香港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TRICKLEONG&MANSOLICITORS&NOTARIES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梁廷铿(PATRICKT.C.LE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1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30号5楼B座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30283传真:(021)64330283
16.林·任·白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lANLAM,YAM&PE,SOLICITORS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林文杉(LAMMANBUN,AL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2号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6楼C座
邮编:200041
电话:(021)62718257传真:(021)62718256
17.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何观乐(HOKUNLO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501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62880688传真:(021)62880131
18.陈韵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VIENCHAN&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李乔安(GeorgeRibeiro)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3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106B
电话:(021)63879222传真:63879111
E-mail:shanghai@vcclawservices.com
19.普衡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UL,HASTING,JANOFSKY&WALKER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颜利(LindaL.Nga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4
地址:上海市茂名南路205号,瑞金大厦1105室
邮编:200020
电话:(021)54660516传真:54660512
网址:www.paulhastings.com
20.李陈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LEECHANCHENG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正在变更)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8
21.郭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KWOK&YIN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郭琳广(KwokLamKwongLarr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9
三、广州代表处
22.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CALLANTY.T.HO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徐奇鹏(TSUIKEI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4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
花园大厦830室
邮编:510064
电话:(020)83338999-830传真:(020)83765692
23.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NG&SHUN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吴少鹏(NGSIU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
1102室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678613传真:(020)87604340
24.黎锦文李孟华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K.M.LAI&LI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黎锦文(LAIKAMMAN)
原批准日期:1992年11月7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6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
大酒店B附楼19E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50140传真:(020)83350140
25.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AVIDY.Y.FUNG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何继昌(HOKAICHE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7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
大酒店A附楼15B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11000传真:(020)8331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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