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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时间:2024-06-16 09:0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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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苏里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5月18日 生效日期1998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内法律法规框架之下,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加强、巩固及拓展两国贸易。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捐税;
  (二)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一)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经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及利益;
  (二)因缔约一方成为或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经济集团的成员而产生的特有的优惠待遇。
  两国间的商品、货物贸易将按各自国家通行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企业参加交易会、展览会、组织参观提供便利。
  二、用于交易会或展览会的物品和样品的关税和其它类似费用的免除,展品的入境、出境、销售和处理在遵照交易会或展览会举办地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尽量提供手续、程序和关税上的便利。

  第五条 本协定项下的一切费用应遵照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可自由兑换的任何货币支付。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按现行法律法规为另一缔约方依据本协定规定派往该国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保证其顺利完成任务。

  第七条 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的代表应本着合作和互谅的精神,讨论旨在扩展两国贸易关系的措施,及实施本协定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解决办法。若双方认为有必要举行此类会谈,则应共同商定会谈地点及时间。

  第八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应限制缔约任何一方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而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因解释或执行本协定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缔约双方通过友好方式或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条 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对本协定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对方完成国内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除非任何缔约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本协定终止之前达成、但未能执行完毕的合同。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里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振宇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的通知

阳府[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市一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政府组成部门(含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

  第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文件的原起草单位负责;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原牵头起草单位负责牵头进行清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即发文单位)负责。

  第五条 清理单位要结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阳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照相关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本单位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本单位负责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清理单位要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报市政府: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制定依据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第六条 清理单位完成清理工作后,应当将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含电子文本)报送市法制局。

  清理单位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向市法制局报送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无须报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文本;清理单位决定予以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将拟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后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文本和修改说明以及修改依据等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清理单位对负责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法制局,报送的材料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建议书》各2份,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建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法制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法制局汇总后公布。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省属驻我市的行政执法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可参照本制度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省属驻我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每次清理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本政府、本部门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九条 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列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给予表彰;对不按要求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八厅(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八厅(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体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编委办公室、工商局和国资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党政机关依法、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该办法对本地区、本单位未脱钩改制或尚未完全脱钩改制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
理,真正做到“四个方面”的完全脱离。清理结果于今年十月底前,报自治区国资局,由自治区国资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各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的步伐,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党政机关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是指占有国有资产、隶属或挂靠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并以国有、集体性质或有限公司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脱钩是指企业与原举办单位从财务、人员、名称、业务四个方面的完全脱离。即:脱离投资关系,原举办单位不再是企业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脱离人员管理关系,企业与原举办单位不再具有隶属关系,企业的职工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名称脱离
,企业名称不得再冠有原举办单位的名称;业务脱离,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影响或工作职能招揽业务,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搞垄断。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改制,是指企业与原举办单位脱钩的同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其它形式的企业。
第五条 各举办单位要积极支持脱钩改制工作,及时出具相关核准文件,按照“人员跟着企业走”的原则,对原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申请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根据单位和本人情况予以妥善安排,支持资产核实、产权界定等工作,不得隐瞒资产或随意撤走资金,确保脱钩改制工作的顺
利进行。
第六条 脱钩改制企业,要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制定脱钩改制方案等工作。审计报告应对企业的初始投资、对外投资、经营期内形成的利润及使用去向、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反映清楚。
第七条 界定企业产权应依据审计报告提供的企业各种经济成份的投资比重,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凡有无形资产投资成份企业的产权界定,将依据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八条 对资不抵债企业和三无(无场地、无资金、无人员)企业要予以撤销。由原举办单位处理债权债务并安置企业职工。具备破产或拍卖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破产或拍卖。
撤销企业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防止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纯属于个人的挂靠企业要解除挂靠关系。
第九条 实行整体买断产权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应付医疗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额,可在净资产中进行剥离。
第十条 企业职工买断本企业的产权,交易价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向下浮动20%。
第十一条 发生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的企业,原则上待结案后再脱钩改制。
第十二条 与原举办单位脱钩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由同级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投资经营公司代表出资人对脱钩改制企业实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脱钩改制过程中出售产权的收入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国库。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脱钩改制批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1.主管部门批准脱钩改制的文件;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界定的文件;
3.改制方案及章程;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养老、医疗保险统筹方案;
5.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脱钩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剥离、资产划转业务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划转的批准文件将作为办理变动产权、注销产权、设立产权登记和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撤销企业和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应持原举办或挂靠单位的核准文件及有关资产清查、资产收回等文件资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批准文件将作为办理注销产权或变更工商注册的文件依据。
第十六条 脱钩企业人员的党团关系暂由原举办单位代管,以后按自治区党委的相关文件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脱钩改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有资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体改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编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