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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11 06:1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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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七条修改为:“风景区内因保护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计划,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工程不
得审批立项。
所有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均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风景名胜区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总造
价5%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三)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四)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前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其规定进行处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管委会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损毁景物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所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五、本条例中“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改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997年11月2日

关于印发《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1〕3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的通知》(皖政〔2001〕5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大重点工程的意见》(庆办发〔2001〕10号)的要求,为促进我市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组织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的县(市)、郊区。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1.组织领导(10分):机构落实2分;人员到位2分;制定出台有关鼓励实施农业三项工程相关政策3分;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发展规划3分。
2.流通工程(20分):中介服务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5分〔年新增3个以上5分(含3个,下同)、2个4分、1个3分、没有不得分〕;农民经纪人队伍3分(年增长15%以上3分、15%~10%2分、10%以下1分、不增长不得分);“订单农业”农户数4分(2万户以上4分、1~2万户3分、0.5~1万户2分、5000户以下1分、没有不得分);市场建设3分;农业信息服务2分;农产品展示展销3分。
3.品牌工程(20分):争创国家、省部级名牌(包括省、市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展销会认定的品牌)6分(2个以上6分、1个4分、没有不得分);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6分(2个以上6分、1个4分、没有不得分);农产品商标注册5分(新增2个以上5分、1个3分、没有不得分);名牌产品的宣传和保护3分。
4.农业产业化工程(20分):龙头企业5分(年新增龙头企业1个以上,产值500万元以上5分、100~500万元4分、100万元以下2分、没有不得分);龙头企业年营销收入占农业总产值比重4分(20%以上4分、10~20%3分、10%以下2分);年创汇4分(500万美元以上4分、100~500万美元3分、100万美元以下2分、没有不得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来自产业化经营的部分占总收入的比重3分(20%以上3分、10~20%2分、10%以下1分);带动农户2分;农产品基地建设1分;列入省级产业化试点县及重点龙头企业1分。
5.资金投入(20分):本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8分(20万元以上8分、10~20万元6分、10万元以下5分、没有不得分);社会投资7分(其中:境内资金5000万元以上5分、2000~5000万元4分、1000~2000万元3分、1000万元以下2分、没有不得分;境外资金50万美元以上2分、50万美元以下1分、没有不得分);积极申报和争取项目扶持5分。
6.科技进步(10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3分;主要农产品优质率2分;适用新技术推广2分(年新增3项以上2分、3项以下1分、没有不得分);新品种引进3分(年新增3个以上3分、2个2分、1个1分,没有不得分)。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分层次考核,年中与年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自考的基础上,由各县(市)、郊区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上报考核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表彰奖励
1.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县(市)、郊区授予“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综合一、二、三等奖”称号,颁发奖牌、奖金。
2.对前10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10名的农民经纪人、本年度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位和在组织实施农业三项工程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考核办法另定。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法律还是别管夫妻不说话为好

杨涛

    
  最近,北京市妇联和北京市的法律专家出台了一分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报告,指出丈夫不和妻子说话也属于家庭暴力,应通过法律进行调整。消息出来后,议论纷纷,赞成者认为这将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的维护,反对者认为夫妻是否说话,主要是感情问题,法律不宜管得太宽。(见<<北京法制报>> =
这又是一个涉及到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道德与法律有着天然的联系,道德孕生法律,法律包含道德。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认为,道德可分为基本道德和非基本道德,前者指那些任何社会的存在都是不可缺少的限制和禁令,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限制武力、禁止盗窃等;后者是指不为一切社会所必需,也难说是某一社会所必需,如婚前同居等。笔者认为,迷信法律万能不仅不可行,而且无济于事,那些最低限度的基本道德,为维护社会生活、家庭、公共秩序所必需的,应当转化为法律,为法律所保护和强制;而那些尽管与伦理或一些人的感情相悖的行为,非最低限度的基本道德,由于它并没动摇到为人们所认同的重要秩序,还是应交给道德去调整。家庭暴力之所以不仅为道德不认同也为法律禁止,是因为它已从根本上动摇了家庭秩序,侵犯人的生命健康,甚至危及社会安全。丈夫不和妻子说话的严重性与家庭暴力不可同日而语,充其量是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的和睦,将其纳入家庭暴力,为法律所调整,没有多大必要。因为,一旦法律的触角大深,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
其次,丈夫不和妻子说话纳入家庭暴力,事实上法律也根本无法执行。如果强制要求丈夫说话,这有点侵犯其在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的嫌疑。即使这种假设不成立,丈夫说点言不由衷的话,我看不出有多大意义。我想如果夫妻感情还在,自然还会开口说话,重归友好,感情死亡的话,也可离婚了事。法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一定期间,便可认为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因此,只要还承认夫妻有分居的权利,那么,不说话就不能认为是家庭暴力,予以禁止
再次,从词义上讲,暴力的内涵与外延都不可能包括丈夫不和妻子说话,不说话明显是不作为的行为,并无强烈的身体和精神强制,与暴力完全不同。如果硬要将丈夫不和妻子说话纳入家庭暴力范围,逻辑上不能讲通。更何况,如果丈夫不和妻子说话是家庭暴力,那么妻子不和丈夫说话是否家庭暴力呢?如果不是,那么丈夫的平等权又如何保障?
然而,笔者不主张将丈夫不和妻子说话纳入家庭暴力,用法律加以禁止,但提倡在有关法律上倡导夫妻和睦、沟通交流,形成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法律对道德行为的倡导与禁止、强制的功能是不同的,倡导的行为为法律所赞许,但违反了却并不为法律所强制,避免了法律包打天下的尴尬。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