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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复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侨的不动产继承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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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复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侨的不动产继承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复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侨的不动产继承问题的函

1982年6月2日,最高法院


你司1982年5月11日(82)领4字第170号来函收到。
“关于外侨的不动产继承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司的意见。在我国民法公布实行前,有关继承问题,应依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有关规定精神处理:
(1)1959年中苏领事条约第20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公民死亡后遗留在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按财产所在地国家法律处理”。
(2)1954年9月28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外人在华遗产继承人范围与我法院处理中国人遗产之继承人范围同”。
(3)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被继承的遗产,首先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子女已去世,由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可继承其遗产”。
(4)1955年3月1日外交部“关于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合法继承人与死者不同国籍可准继承其在华遗产”。
据此,苏侨月特里次·安娜斯塔西亚·尼阔拉耶夫娜的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应按我国法律处理,其继承人范围与中国人遗产的继承范围相同。故沙里吉夫人依法可继承其姐的在华遗产。
此外,案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宜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此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度棉花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度棉花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棉花播种面积比上年减少,但由于棉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棉花生产的领导,广大棉农抓紧田间管理,目前棉花长势良好。今后如果气候正常,可望丰收。为做好今年棉花收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合同定购,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对棉花实行合同定购,是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必须坚决执行,并逐步完善。考虑到今年棉花种植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一九八六年棉花定购数量的前提下,允许各产棉区对植棉户的定购数量作适当调整。对多种或少种棉花
的,可以增加或减少合同数量;对种了棉花但未签订合同的,可以补订合同;对没有种棉的,可注销合同。凡向国家交售的棉花,都按规定的比例价同棉农结算。对等外棉,鉴于棉农自己消化有困难,为了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增加棉农收入,在征得棉农同意后,可以列入合同定购计划,
由国家收购。国家收购棉花奖售化肥的政策,应切实落实,保证肥源,并督促供销社及时调拨供应。
二、正确执行国家标准,认真贯彻按质论价原则。各产棉区供销社要对国家和棉农负责,切实坚持国家标准。要广泛宣传国家标准和检验方法,向群众公开陈列棉样和收购价格。要动员棉农搞好棉花分摘、分晒、分存、分售,不摘生花,不卖统花。检验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按
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行使检验职责,做到既不压级压价,也不抬级抬价,防止收购“人情棉”、“关系棉”。各级供销社监事会要加强监察,协调收购站和棉农的关系。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供应价格,不得自行变动。
三、保证资金供应,搞好价款结算。各地农业银行要积极筹集资金,切实保证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棉花价款结算,要尊重棉农的意愿,坚持谁卖棉花同谁结算,要现金的给现金,要转帐的提供方便。棉花经营部门在同棉农结算时,除收回棉花预购定金和代扣农业税外,一律不得为任
何单位或个人扣款,不得为扣款提供方便。
四、改善服务,方便棉农售棉。要深入开展文明收购站活动,增设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为售棉群众提供方便。要适时开秤收购,不准推迟收购时间。要加强棉花交售的组织工作,根据收购任务和接收能力,认真做好划片定点、分村排日、凭合同(证)交售。在收购旺季,要适当
延长收购时间,做到当天交售的棉花当天收完,棉款当天结清。
五、产棉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工作的领导。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收购中的问题,纠正收购中的不正之风。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维护售棉秩序,加强市场管理。要坚决制止强买强卖、非法牟利、欺行霸市的行为,为搞好棉花收购创造良好条件。



1986年8月25日

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年3月6日)
教高〔2002〕4号


  针对近年来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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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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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下发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一大批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也得到了积极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许多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医药卫生类专业,但相应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不足;有的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由地方自行审批升格为医药职业技术学院,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层次院校审批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促进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专业分为三类,即: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医学类专业以培养面向农村、社区医院的助理执业医师为主要目标,专业名称统一规范为“临床医学”、“中医学”和“口腔医学”等,主要由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以培养医学技术、辅助医疗和药学专门人才为主,其培养目标与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相一致,即“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归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范畴。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状况,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对农村卫生人力发展需要,制订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计划。有条件的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农村医学人才培养的原则下,可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努力为农村培养高等医学专科人才。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周密计划,避免一哄而上,使高、中等医药卫生类教育能够按照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改革和发展需要,协调有序,健康发展。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精神,举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应由教育部审核批准,地方无权自行审批。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以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为主或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与职工医学院联合等方式升格改制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论证并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四、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卫生部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具备条件且确实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医学类专业,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认可学校(或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

  五、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或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专科层次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由学校自行审批,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本科院校下设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应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符合办学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招生。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药学、护理等相关医学专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师、护士等资格考试认可学校(或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已经举办的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布。复查不合格的专业,要限制或停止招生,限期改善办学条件;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取消该专业设置。

  六、各类高职高专院校要根据上述要求,调整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学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评估体系。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将共同组织开展医药卫生人才的质量评估,促进医学教育发展,提高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