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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创新平台 建设优势学科 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

时间:2024-07-04 17:3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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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创新平台 建设优势学科 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

教育部


构筑创新平台 建设优势学科 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

周济在“985工程”二期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通报》第18期


教育部部长 周济

  实施“985工程”,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是党中央在世纪之交作出的重大决策。这个决策立足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的重大举措,是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的战略重点。根据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部署,教育部、财政部决定进行“985工程”二期建设,今天的会议标志着此项工作的正式启动。

  一、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是我们崇高而艰巨的奋斗目标

  1998年5月4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985工程”随即启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首先获得国家较大力度的支持;紧接着,教育部和有关部委、省市签订协议,对部分基础好、水平高的高等学校进行共建,并且给予重点支持。“985工程”的实施,给高等学校注入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有力地推动了高校的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大大提高了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水平,明显缩小了我国著名高校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几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985工程”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所进行的改革力度最大、取得成效最明显、积累经验最宝贵的一次成功尝试;也是对发展中国家如何在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追赶世界先进水平发展模式的积极探索。当然,作为一种尝试和探索,由于基础薄弱,也由于缺乏经验,“985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世界一流大学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建成,需要有强大的经济基础和科学研究基础,需要有长期形成的优良学风和深厚的文化积淀,需要经过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需要较长时间坚持不懈的努力。特别是必须考虑到在我们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同时,现有的世界一流大学也在快速发展。我们要想真正地赶上去,必须发展得更快些,必须要有一个大的跨越,必须通过思路的创新来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新时期新阶段继续进行“985工程”建设,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和新的境界。

  第一,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事关国家根本利益,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一个国家要实现现代化,要求教育率先实现现代化。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代表着一个国家科学文化和教育发展的水平。综观当今世界强国,无一不拥有世界著名的一流大学,这些大学都直接影响和推动着本国经济、社会、科技、教育乃至军事等各个领域走在世界前列。回顾大国崛起的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大国崛起的过程,总是相伴相随深刻的教育变革和教育的跨越式发展,相伴相随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和一流大学的建立。社会需求对教育发展提出了强烈的要求,教育发展又反过来促进社会快速发展。工业革命之后英国迅速成为当时最强大的国家,与此同时,一场高等教育的革命在英国发生,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一批高等学校迅速发展。19世纪后期德国迅速崛起,而洪堡大学的理念,也即从原来牛津、剑桥那种以教学为主的一个中心变成了教学科研两个中心的理念,推动了德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推动着德国的迅速崛起。美国的高等教育原来是按照英国模式建立的,20世纪初叶,美国学习了德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经验并予以发展,强化了研究生教育和社会服务这样一些功能,对于美国的迅速崛起进而成为世界超级大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中国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实现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构想和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就必须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丰富的人才资源优势,必须依靠教育这样一个重要的转化条件,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而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则是迅速提升人力资源水平的关键,是保证一个国家尽快跻身世界发达国家行列的战略性措施。从这个意义上看,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是党中央高瞻远瞩的重大决策,历史将不断地证明这一重大决策的正确和英明。

  第二,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是提高我国核心竞争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的迫切需要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是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经济、科技、教育都比较落后,面临着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只有加快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我国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支生力军和重要方面军,我们才能培养出更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人才,才能增强我国在科学研究核心领域的竞争力,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当中的重大问题,才能为我国的独立自主、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支撑,从而在未来的发展中进一步把握机遇,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落后局面,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第三,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面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树立和落实全面科学的发展观,教育工作必须按照中央提出的“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城乡与区域教育,统筹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统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统筹国民教育与终身教育,统筹人才培养和知识贡献,统筹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统筹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协调发展。对一批高水平大学进行重点建设,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教育部党组在制定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时明确提出教育工作的“一个宗旨、八字方针”和两个战略重点,一个宗旨就是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八字方针就是“巩固、深化、提高、发展”。在目前这么一个时期,在我国高等教育和各级各类教育都有一个很大很快发展的前提下,我们需要进一步把握好发展的节奏,也就是说,要把精力用在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上面。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工作有两个战略重点,一是加强农村教育,二是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当中,明确将重点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确立为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发展的两大战略重点之一,并且把“985工程”作为其中领头的一项内容。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用更大的精力、更多的财力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集中一部分力量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与推动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是一个统筹协调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兼顾各个方面,各级各类教育都有一个恰当的定位,都要有一个很好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过程当中,又必须确定我们的战略重点,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这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过去一年多时间里,我们下大决心、花大力气狠抓了农村教育,理清了思路,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其成效正在逐步显现,我国农村教育的面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现在我们一方面要毫不放松地继续抓好农村教育,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气抓好另一个战略重点的工作。

  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前一段时间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形成一个比较好的体系。我国现有的两千多所高等教育机构里,既有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教学型大学,还有一半以上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应该说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也是相当好的,比其它许多国家甚至于比德国、澳大利亚的高等职业教育都要更加科学和完善一些。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各个层次的高等教育都要全面推进。但部分水平较高的大学,虽然数量很少,可无论在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为社会高质量地服务等方面,都占有绝对的优势,承担着更为重要的责任。基于我国的国情,国家必须集中力量,重点支持若干所高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支持一批高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支持一大批学校建设重点学科,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一流的人才和知识贡献,引领中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激励更多的高校以争创一流的精神和业绩向提高整个高等教育水平的方向前进,形成“一马当先,万马奔腾”的局面。

  当前我们面临着进一步实施“985工程”,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步伐的大好时机。一是我国现代化事业快速发展,各项工作都在不断地进步,正在迅速成为一个世界经济和科技大国,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国家的兴旺发达是我们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最为重要的基础、最为有利的条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更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二是目前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正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催生巨大的需求,巨大的需求产生巨大的动力。中央多次强调,我国经济增长的方式要真正转变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道路上来。在前几天召开的院士大会上,胡锦涛同志特别提出我国要创造世界一流的科研成果。正在制订的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立了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建大基地的思想,提出要建立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孕育我们国家甚至是整个世界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对于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特别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机遇。三是经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无论是数量、规模和质量都有了极大的提高。1998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人数是108万,今年预计会突破420万,短短几年时间,招生规模翻了两番。2002年以来,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和我们签署了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协定,这从一个方面证明了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对此在座的校长们体会很深。特别是经过最近几年的努力,“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思路更加明确,各方面的信心比以前更足,工作基础更加坚实。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不断把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工作推向前进。

  二、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主要载体,认真实施“985工程”二期建设

  回顾、总结“985工程”一期建设,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真正的世界一流大学相比,我国高等学校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竞争力还是比较弱,具有国际影响的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还相当少;二是教师队伍和学术团队的整体水平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努力实现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的跨越式发展,是我们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当务之急,是“985工程”二期建设的主要任务。

  1.“985工程”二期建设的基本思路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条件下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资源远远不够。应该说,这几年高等教育的投入增长速度还是很快的,但是这种增长速度距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所需要的投入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世界上许多一流大学每年的经费都是十几亿甚至是几十亿美元,而我国高校经费情况最好的也不过是二、三十亿人民币。中央已经明确要求,今后几年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农村教育。“985工程”二期建设,国家下了很大的决心,财政部做了很多努力,把原来的存量基本上都用起来,还希望动员一些更多的力量,但是加在一起数量也还是非常有限的,分到各个学校更没有多少。在这么一种情况下要把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工作继续推向前进,必须运用智慧,创新思路,通过改革创新,寻求跨越式发展;同时,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这方面,应该说中国科学院国家创新体系试点工程建设的思路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有很多值得认真学习和思考的地方。必须认识到,跨越式发展是一个学校真正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的必经阶段。这种跨越不仅是学校规模的扩大、经费投入上的增长,更是办学思想、理念和体制上的突破和不断创新,是抓住机遇、超常规的发展,是在积极吸收前人、他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赶超型的发展,是突破原有模式的创造性发展。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提出“985工程”二期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以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目标,牢牢抓住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资源,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发挥优势,坚持跨越式发展,走有中国特色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之路。坚持改革和创新,深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985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提供体制和机制的保障。特别是要紧紧抓住国家正在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机遇,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促进一批世界一流学科的形成,使之成为攀登世界科技高峰、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带动相应学科领域发展的重要基地,使高等学校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坚持以国家目标为导向,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家重大需求,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解决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大贡献。同时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加快建设一支具有世界一流大学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在此基础上,统筹和协调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平台构筑等关系,统筹条件支撑、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个方面的工作。

  今天下午科技部的同志将给大家介绍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情况。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进行得非常好。这项工作动员了全国两千多名科学家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分析了世界上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向,研究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当然也研究了我国科技的优势和劣势,对我国中长期的科技发展进行了战略规划。高等学校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机遇,去抢占制高点,去争取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一些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创新基地,这样一些制高点,对于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学术竞争力的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明年起开始“十一五”计划的制定和项目的竞争,要说起来,现在高校的这种竞争力是不强的。大家都感到这几年各个学校科研经费的增长比较快,但是我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实际上高校科研经费的增长速度低于全国科研经费的增长速度,占的比例越来越小。从面上项目来看我们的比例越来越大,在自然科学基金和社科基金面上项目我们现在都已经达到了75%,短短几年当中从原来的60%左右提高到了75%。小项目方面我们增长得很快,但是在国家级的大项目方面我们现在能够争到的越来越少,缺乏足够的竞争力,这是我们的缺点,同时也是下一步改革的突破口,是我们争取跨越式发展的巨大空间。

  2.以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为主要载体的必要性

  第一,这是进一步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都需要更加重视和加快教育、科技的发展,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高校的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和科技事业的进步,为国家创新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国科教分割的体制性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抓住“985工程”二期建设的机遇,重点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将有利于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体系,促进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提高国家创新能力。

  第二,这是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竞争能力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高校科研缺少长期性的、持续发展的重大科技目标,科技队伍整合难、科技资源和成果共享难,现有科技创新平台的综合性、交叉性、集成性以及国际化程度普遍较低。通过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改变高校科研小而分散的研究模式,促进学科的交叉、融合与资源的共享,加快实现我国由跟踪为主向原始性创新为主、由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与系统集成的转变,由自我循环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向集成化、社会化和规模产业化等方面的重大转变,从根本上提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竞争力,实现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巩固建设成就,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该说目前具备了建设创新基地的条件,因为这么一种思路得到了各个学校从领导到专家们的支持。大家都已认识到,我们现在很难从别的地方再拿到一笔钱来支持高水平研究平台的建设,只有靠我们自己勒紧裤腰带。要下决心把国家给的这点钱用于增强我们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竞争能力。在“985工程”一期,当时各个学校都很困难,遗留的问题也很多,如果说在那种情况下需要把拿到的钱用来解决发展中一些紧迫的问题,那么现在可以说形势发生了变化,重点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一般性的运转经费和建设经费还可以从其它方面得到支持,或者学校自己来筹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完全有条件把有限的力量集中用在建设一批世界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和世界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上,改变现在很多学校“一片高原,没有高峰”甚至“一片平原”这样一种状态。

  第三,这是推进高校人才培养、科技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的需要。现在高校学术研究和科技工作的一个致命弱点是力量分散,单干户、夫妻店、父子兵、小作坊,比比皆是,很难承担大型研究项目,自然也就很难提高学科水平。优秀拔尖人才匮乏,特别是在国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少。去年全国十大最新科技成果,高校只有中国科技大学一项成果入选,其余基本上都是中科院的,看了之后对我很有触动。当然不是说高校没有很大的成果,只是相比中国科学院,高校的成果少了点。这种情况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近些年,很多高校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努力改变这一状况,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情况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必须看到,现在一个致命的弱势就是教师队伍,还不具备同美国等发达国家争夺拔尖的学术大师和学科带头人的条件。过去几年高校进行的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教师队伍的情况比前几年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人事制度改革再往前走确实是困难重重。在座的很多校长都碰到一个很大的苦恼,就是怎么进一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去争取更大的项目,完成更大的成果,汇聚更大的队伍。另外各方面的牵制也非常多,就学校内部而言,各个方面都要分享改革成果。社会上对高校教师目前的收入状况也是议论纷纷。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提高待遇的办法,在短时期内改变教师队伍的状况,缩短与发达国家教师队伍水平的差距,非常困难。况且就是把待遇提上去了,也不见得就能汇聚到世界一流的队伍。因此必须从我国的国情、特色出发,创新人才工作的思路。为此必须进行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突破现有的科研组织、管理办法和人才培养的模式。 这次准备建立的这些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级哲学社科学创新基地,实际上就是一种“政策特区”、“人才特区”,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寻求一种创新的人才汇聚模式、创新的科技组织管理体制和创新的科技组织运行机制。

  3.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的内涵

  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实际上是要把高校纳入整个国家创新体系,把高校的这个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成部分。把中央财政给科技和教育的钱放在一起,加上今后肯定还要增加的部分,用来共同建设一个国家创新体系。就整体而言,我们就是国家创新体系在高校里的那个部分,但是就自身而言,它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每个学校都必须有自己的非常突出的学科,非常突出的科技创新平台和社科创新基地,非常突出的创新团队。我们要紧密结合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认真研究、深刻理解国家创新体系、创新平台和基地的内涵与构成,认真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汇聚能够产生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创新团队,凝炼重大创新目标,彻底扭转高校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科研资源分散、科研目标偏小的局面,形成一批能持续产生重大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和基地。

  我也经常在想,这恐怕也是高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个改革和创新。研究力量比较分散,是世界各国高校的普遍现象。美国有一些国家实验室设到了大学里面,但是大学承接的真正的大项目还是比较有限。相对来说法国的机制比较好一些。法国科学院的重点实验室大多数都设在高校,科学院本身的编制很少,主要是负责运转,而科研人员实际上是来自于各个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这种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但就总体而言,世界各国都还没有形成一个把比较多的国家科技创新平台放在高校里面的情况。如果我们这次能够真正集中力量建设一批世界水平的高校科技创新平台,那么实际上也创造了一条怎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我们就有可能走到全世界高校的前面去。

  通过平台和基地建设,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科研题目偏小的问题,学校可以通过平台承担一些国家的重大项目,也只有在承接国家重大项目的过程当中,才能把我们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竞争能力大大提高一步。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解决高校的科研队伍、教师队伍建设问题。我们很难采用国外的那种教师队伍建设的模式,因为我们提供不起他们那样高的工资,没有办法和他们竞争。通过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平台,把国家的创新体系更多建立在高校,就可以建立起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团队,同时由于这样一些平台、基地和条件,我们也可以吸引相当一部分的人才。因此从人才强国、人才强校的角度看,这种战略也会取得非常好的成果。

  考虑到“985工程”二期建设的资金和范围有限,在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过程中,应该重点着眼于三个方面:

  一是原始性创新为重点的基础研究创新平台。这类平台是高校优势的体现,也是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的核心部分,要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多学科综合的优势,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国家队。这类平台应该是一个金字塔的结构,最顶层的应该是国家实验室,同时再往下面走一点就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再往下一点是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不可能很多,目前正在筹建之中。对此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必须坚持,因为原有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在二级学科上这种模式,肯定不能适应今后发展的需要。现在全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就是走综合化、集成化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验室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一个一级学科,而是多个一级学科,甚至于是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相综合。这样的基地和平台,才有可能创新。综合性的趋势势不可挡,至于叫什么名称不是最重要的,各校现在筹建一些高水平的创新平台,也可能建设两三年后成为了国家实验室,也可能一直都得不到国家实验室的称号,这也不要紧,可以叫研究院。但目标是明确的,即必须利用高校的优势,结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建立一批世界水平的综合性的国家级基础研究实验室。

  还有一个层次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我们和科技部商量,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可以进行一些调整,现有的一些国家重点实验室并入到国家实验室里面,剩下的有一些可以进行一系列的调整,有的原来学科面太窄,有的创新性不够,同时利用“985工程”再创建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这个布局非常重要,各个学校要谋划发展、规划未来,就要抢占这些制高点。大家不要把眼睛都盯在国家实验室上面,国家实验室不会很多,具体到学校就更少。能够争取到一、两个国家实验室,当然非常好,大家要下力气争取国家队的资格。我看到有些学校积极性很高,提出钱不够自己筹,也要争取建设更多的国家实验室,有的学校已经开始做工作。但是与此同时也要认真部署国家重点实验室这个层次,通过实行“985工程”二期建设,对现有的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和整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一部分。

  第三层次是省部级重点试验室。学校里面还可以考虑建立一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和各个省可以联合起来搞一批。首要任务是集中力量争取国家实验室,那需要认真地规划和思考,同时要建立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如果还不行,就先建立一批省部级的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三个不同的层次,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体系。通过平台建设,大力提高科技的创新能力,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竞争实力,促进学科优化和交叉,形成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和世界一流学科,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成果转化和工程化研发平台。这类平台属于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基本考虑是这样一个结构:顶层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我们和国家发改委也在商量,能不能在原来的基础上对行业的影响更大一些;中间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对规模小一些,也是国家级的研究平台。如果还争取不到,就可以在第三个层次建立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这样又是一个体系,又是一个金字塔。在这方面要切实加强与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的密切配合,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求,围绕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当然还有一块就是国防研究室,教育部和国防科工委态度都很积极。

  上述两个平台,一个是基础研究的,一个是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这两个方面高校都具有很大的特色和优势。最大的优势是学科综合,体系比较开放,机制也比较灵活。有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综合的优势,在自然科学和工程里面,又有工科、理科、农科、医科,各个方面都有很强的力量,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也没有分得那么清楚,这是我们下一阶段发展的很大优势。所以大家在做规划的过程当中要特别设计好这样两个金字塔,互相之间最好建立起某种程度的联系。

  三是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围绕国家、区域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设一批跨学科、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开放性的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能够解决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我们原来已经建立了一批教育部的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那批基地就像原来的自然科学重点实验室一样,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造,有一部分就要并到现在所设计的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里面,这个就要更大一些。现有的人文社科创新基地合并一批,调整一批,巩固一批,充实一批,同时还新添一批,所以也要做好顶层设计。另外再往下面,也可以搞一批省部级的创新基地,这也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结构。

  我想特别强调的是,我们这次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和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相提并论,是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的一个重大举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兴旺发达,离不开自然科学的繁荣发展,也离不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近年来,中央就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出过一系列重要的指示,今年中央又发布了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三号文件,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意见》。所有这些对高校来说又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是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高校义不容辞,而且具有非常强大的优势。根据统计,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数量,占到全国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或者说文科的教师和学生人数在整个高教的比例接近50%。我们有很多综合性大学,包括很多以前的理工科学校现在也在向综合性的方向发展。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积淀,改革开放以来又学习借鉴了世界上各种哲学社会科学的流派。同时我们还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优势,就是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伟大的时代呼唤伟大的理论。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一定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当前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历史性机遇,充分发挥高校在这方面的优势,全面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的知识创新、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全面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思想库”、“人才库”的作用。

  中央三号文件特别提出要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提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设以现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胡锦涛同志提出,要创立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的三个传统学科: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还有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史学、文学、新闻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等,都需要在这十年当中形成新的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很多专家谈到,这些年我们介绍、引进了世界上很多流派的思想及其著作,但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很少。有很多所谓的学术著作,有很多是照抄照搬别人的东西,只停留在一般性地翻译、借鉴上。引进、学习别人的东西,在某一段时间是需要的,但是长远看是不行的。很多专家已经深切地认识到,如果只是这样走下去,充其量就是外国这些学派的徒子徒孙。我们有自己悠久的学术传统,更重要的是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作指导,因而有条件、有资格来创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有的学校非常敏锐,已经在着手组织力量,专家们也非常振奋,积极性很高,但是确有同志至今麻木不仁,漠不关心。这件事情要引起高度重视。

  “985工程”一期工程建设有很多宝贵的经验,有的学校集中有限的资金干成了很大的事情。但确有学校把钱撒芝麻撒掉了。我们现在需要用钱的地方太多了,这点钱撒到底下去真是连影子都见不着,滴到水里面连水花都不起一个。如何把有限的钱用好,的确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财政部明确要求,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到国外留学过,特别在日本留学过的同志们都知道,他们的国家预算是非常严格的,钱花到哪、怎么花都很有说法。其实“211工程”一期的时候,当时也有一个很好的想法,就是明确要求搞学科群,而且要求一定要搞论证。但少数学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几个人一商量,一个晚上就把一个学科群设计出来了。以学科群的名义要钱,钱一拿回去就分掉。当然也出了一些成果,但是距离我们所希望的向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军的目标很远。现在大家一致赞成把这点钱集中起来,而且和科技部、发改委、国防科工委联合,争取国家创新体系这么一种水平,哪怕是一顶帽子,情况一定会好得多。何况我们还可以和地方共建,得到一部分经济上的支持。必须明确,国家给“985工程”的钱不是日常性的经费,日常性的经费、建设性经费都给各个学校了,尽管还不够。集中有限的钱干点大事,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提出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主要载体来实施“985工程”二期建设,正是出于这么一些考虑。这个想法一经提出,就得到了科技部很大的支持。应该认识到,平台和基地建设,学校的自主权还是很大的。主要的决定权还在学校,部里要帮助学校定好项目。而且,从教育部、财政部的角度提出这样一个要求,也是在帮校长的大忙,帮助你们集中有限资源办成几件大事。

  说起来,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主要载体来实施“985工程”二期建设的思路,最早还是在座的同志们在工作当中创造出来的,很多学校已经作了很好的尝试。许多学校已经探索了研究院的模式,就是把原来完全以院系甚至于教研室为中心的科研体制进行改革。大家还记得十多年前,当时浙江大学提了一个很好的口号,叫做“系管教学,所管科研”,这实际上就是科研体制的一种突破,在实践中起了很好的积极作用。大家正在朝研究型大学的目标迅速推进,但是现在学校科研工作的组织方式、管理体制限制了学校的发展,使学校总是只能接受一些小项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是和大项目连在一起的,我们搞工程技术的人对此尤其有深刻的认识和体会。你搞不了大的项目,就聚集不了大的团队,拿不到大的经费,建不了大的基地,也就不可能出大的成绩。这些认识加上大家的经验,使我们下决心把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作为“985工程”二期建设的主要载体,也就是建设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

  三、精心谋划,认真组织,确保“985工程”二期建设顺利推进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高瞻远瞩,深思熟虑,是做好工作的基础。“985工程”二期建设,既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尤其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宏观思考和战略规划,同时也需要细致的策略思考和政策研究。过去几年中大家都在认真地思考两个问题,制定三个规划,也就是建设一所什么样的大学和怎样建设这样一所大学两个问题,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在目前的形势下,需要在原来规划的基础上再思考、再研究、再谋划。我们要从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高等学校面临的新任务和建设一流大学、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新要求出发,以科学的精神,求真务实的态度,认真制订好“985工程”二期建设规划,制订好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规划。

  1.规划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的核心要素

  创新平台和基地的类型不同,建设的模式、体制、机制也不同。总结以往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规划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的核心要素还是那三句话: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

  一是凝炼学科方向。凝炼出重大科学问题和工作目标,是平台和基地的生命线,也是平台具有特色和优势的主要标志,是产生重大、可集成成果的保障。在这个过程当中,顶层设计尤其重要。大家要充分发挥高校学科综合、人才密集的天然优势,构筑一批综合型、开放式、国际化的科技创新平台。在这个问题上,学校的校长、书记都得亲自参加进去。这件事情要多听专家的意见,但是专家们容易从自己的学科角度考虑问题,具有战略眼光的专家还是太少。在座的校长们都是公务繁忙,夜以继日,但是把别的事情放一放,也一定要集中精力把这件事情做好。学校的领导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一定要把这件事情当成是一件大事情。顶层设计也不是学校说了就算,我们还要几上几下。学校有顶层设计,教育部也有顶层设计。今天教育部科技委主任倪维斗院士也来了,科技委的几位专家都来了,我们这次把教育部科技委的专家动员起来,把我们的战略科学家们动员起来。按照国家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在各个学校设计的基础上,搞一个整个科技创新体系的顶层设计,通过互相交流意见,多进行几次反复和迭代,争取能够凝炼出比较好的学科方向。

  在选择学科方向的时候,希望考虑这样三个方面:一要充分预见到学科发展的趋势,瞄准科学发展前沿和重大生产及社会实践问题,体现前瞻性;二要切实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体现可能性;三要突破原有学科界限,通过大力推进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培养新的学科增长点,体现创新性。下午要请科技部的同志给大家介绍中长期规划,目的是希望校长们头脑里有一个全局的概念。尽管在座的校长有的作为专家参加了中长期规划,但你毕竟是一个局部。我们希望做的这些规划主要是战略性的规划,所谓战略性规划就要有一个全局性的思考。温家宝总理对中长期规划非常关心,二十个专题,他说他每个都要听。我听了三个上午,六个专题,虽然我搞过科技工作,而且还管过一段时间的地方科技工作,但是听完之后还是深受启发。这个中长期规划,实际上是考虑了整个世界的发展趋势,也考虑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中找出下一步科技发展的方向。我们希望各个学校做规划的时候充分思考这个问题,要体现前瞻性,体现可能性,体现创新性。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国际竞争力,以此带动学校学科建设的全面推进。等一下北大、清华和中国科大会给大家介绍规划的思路,这些规划思路经过反复多次的讨论,尽管还很粗浅,科技委还在提修改意见,他们自己也还在继续修改,最后还不一定能通过科技部专家们的论证,但是毕竟比其他学校考虑得要深刻。特别是上次我到合肥,听中国科大朱校长介绍他们的国家实验室的思考,深受启发。凝炼学科方向,要凝,要炼,要有创新的思路,要在重点领域有所突破。

  二是汇聚学科队伍。通过平台和基地建设汇聚队伍,组建大团队,构筑大平台,争取大项目,创造大成果,走出汇聚学科队伍的新路,实现高校人才队伍建设的“出奇制胜”。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要有一流的学术大师和学科带头人,他们是学术研究的帅才和将才,千军易得,一将难求,这个确实是我们现在最缺的;二要有杰出的学术骨干,他们承上启下,是学校的中坚力量;三还要有一大批辅助力量,特别是我们的研究生,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力量,所以我们要把“985工程”和研究生培养的创新工程紧密结合在一起。这三种人组织在一起形成强大的、精锐的创新团队和优秀群体,在这个过程当中,拔尖人才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是创新平台的灵魂,是发挥国家科技创新平台投资效益的重要保障,是凝炼重大科学问题和目标的关键。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要想把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好,要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和社科创新基地,关键的一点还是要有人才,所以必须大力推进创新团队的建设。在团队建设上,也要有所创新,我们现在比较多地在学美国的那一套,就是二十世纪初期的那一套,一个教授带一帮研究生,我国改革开放之后,首先学的就是他这个,现在各个高校普遍的做法还是这个东西。这种做法有它的好处,应该说这是美国教育的创新,是对德国洪堡教育思想的突破。但也要充分地注意到,时代不同了,现在是21世纪的初叶,况且美国自己也在变。在现有的条件下我们要想有所突破,就不能只是学习他们那一套,我们很难完全学会,即使学会了也只是跟在人家后面,赶不上他,实现不了跨越。在人才队伍建设上,我们必须有新的发展,必须有中国特色,这就是大家从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这样一个模式。不是一个教授,而是一批教授,在大师的带领下形成一个比较大的团队,当然这个大的团队和我们建立好的平台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依靠这样一种有中国特色的人才队伍的组织模式,实现高校在人才问题上的质的突破。

  在这方面,我到各个学校去看的时候是深有体会,大家都创造了很好的模式,比如说南京大学、复旦大学的“学术特区”,就是我们希望建立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的雏形。如何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他们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希望总结推广。大学者,非大楼之谓也,乃大师之谓也。但是怎样造就大师?我们必须有一套自己的体制和机制。多年来我们抓队伍建设的经验就是,一靠事业,二靠感情,三靠待遇,但最主要的还是靠事业。如果我们能够建立起世界先进水平的研究平台,也就是给他的事业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给他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空间,一个巨大的发展空间,也就是筑巢引凤,把一流人才吸引到这个地方来,使人才创新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所以要把世界水平创新平台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还是那句话,高校领导第一位的任务就是要抓人才,一定要求贤若渴,爱才如命,倾注超常规的精力,采取超常规的措施,不惜超常规的代价,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

  但是光有平台还不够,必须要有制度保证,必须要有体制和机制保证。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不仅仅是给他提供一个发展的平台,更重要的是要给他们提供一个政策特区。所以这次财政上面的拨款和体制上面的改革要求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次我们提出这样一个思路,就是原有的教学体系和科研体系继续存在,院系还继续存在,而且是基本体制。同时,考虑到中国高校的特殊情况,构筑一些学术高地,或者叫做科技创新的高地。高地的体制应该是特殊的和创新的,将来逐步推广到全校去,但这一段时间就在这个里面实施,因此也叫做政策特区、人才特区。在这里面除了提供比较好的物质条件之外,更重要的是希望能够提供更好的政策条件,体制和机制上面的优势,就是从根本上把人的积极性最充分地调动起来,有利于组成大的团队,目标是要和世界竞争。这也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要想办法创造有利于团队建设的好的经验,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才队伍建设的路子。要做到这一点很难,中国有小农经济的传统,单干的倾向非常顽固。所以如何创造有利于团队发展的条件、政策环境,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很大的课题。不单单是待遇、分配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层次的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创新。

  这些年来我们实施了各种各样的人才计划,对于推动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力量分散、多头管理、效益不高等问题,必须进行集成,首先教育部的各种人才计划要集成。我经常跟部里的同志讲,我们自己的事情都集成不了,怎么去要求学校集成?我算了一下,光部里的人才计划就有十三四项。要集成起来很难,每个司都要争,都说自己是重要的,历史上是做了重大贡献的,我相信这是事实。为了把部里的人才计划整合起来,我们做了很多的工作。部里尚且如此,各个学校的困难可想而知。所以我充分理解大家搞世界水平创新平台的难度。依我看,已经批准的两个半国家实验室的筹建过程当中,争取不容易,建设更困难,碰到了一系列的利益再分配的问题。

  部里的所有人才计划将合并成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并分三个层次组织实施。第一个层次,着眼于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大师,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重点实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第二个层次,着眼于培养、支持一大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学术带头人,重点实施“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第三个层次,着眼于培养造就数以万计的青年骨干教师,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实施“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教育部将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的顺利实施,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放在事关学校发展全局的战略地位。

  “985工程”二期的钱主要用来构建高水平的研究平台和创新基地,这里面包含了怎么来实施政策特区,怎么来实施人才计划。建设平台和基地,不光是建房子,买设备,还包括采取特殊政策需要的钱。我们积极支持大家在体制和机制上的改革,改革都是要有成本的,在人才计划上面就要积极支持。所以在“985工程”二期规划的时候,要注意安排“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和在这些平台和基地里面实施政策特区所需要的一些支持经费。

  三是构筑创新基地。创新基地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能否取得一流的研究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流的研究手段。光靠小米加步枪不可能打赢高科技条件下的现代战争。因此这次“985工程”下决心改善技术装备,建设一流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创新基地,包括一流的仪器、装备、制剂、信息、工作空间以及工作氛围,努力为科研人员提供一流的研究平台,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这次要下决心把平台和基地建设好,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高科研竞争实力并进一步争取到更多的项目和经费。“十一五”计划在今、明年就要制定,“十一五”期间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的投入将会大大增加。一方面国家的财政投入会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增加速度非常快,因为他们已经深刻认识到今后企业要有竞争力,需要持续不断地掌握住核心技术的主导权。更重要的是,一旦国家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确定之后,国家对科技的投入将会大大增加,因此高校下一步的发展除了依靠教育投入之外,更重要的还是要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到国民经济主战场去拿钱,但是现在我们的竞争能力不够,所以要下决心把这个平台建好,要建设一批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这种国家队,这样才有可能在今后的竞争当中具有强大的竞争能力。

  要把制度创新作为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探索建立符合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消除各种不必要的行政壁垒,克服学校现有院系管理组织的弊端,打破教研室模式,搭建教学科研大平台,加强创新团队建设。要通过这次创新体系的建设,在高等学校进行一次体制上的改革,结构的调整,制度的创新,八个字:“结构调整,制度创新。”结构上作什么调整呢?就是在管理上要组成一种矩阵方式的新的管理模式。它是一种灵活的、开放的、强有力的、高水平的管理模式,也就是这些平台、基地应该是跨院系、跨学校的,甚至于是跨国界的,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动态的机构。作为一个教授,可能就是在矩阵当中的一个节点,纵向上面是属于某个院系的,但是横向上面可能就在某一个创新平台的组织结构里。不要动不动就把大家从原有的组织结构里调出来,调一些是必要的,但不要都调过来。你要都调过来了,这个机构就死掉了。调多少为好,各个学校都有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处理好平台和各个院系之间的利益关系,一系列的政策都要做创新。

  前几天,沁平同志、启迪同志和我跟清华大学商量国家信息实验室的事,等一下清华大学还要介绍。去年我们花了一点钱支持清华大学把各个学校搞网络方面的专家集中在一起,成立了一个China Grid课题组,投资不多,但是充分体现了协作的力量。这是我们中国的政治优势,为什么不用?这个组我觉得处理得比较好,大家互相之间真诚合作,都知道单凭自身的力量很难做到世界一流水平,如果把全国各校的力量结合起来,有可能很快就形成突破。但是课题组毕竟还是有些分散。现在我们就想探索一种方式,在清华的国家实验室里面建立一个研究中心,也算国家级的研究中心,到中心工作的人不要把组织关系从各个学校转过来,转过来各个学校就有后顾之忧了,以后就不愿意参加你这种合作了。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实际上还是各个学校共享的,将来根据发展的需要,可能中心还会转移,但在这一段时间里面大家集中在这个地方攻关。这就要求清华这个国家实验室要非常的开放,心态要非常好,我跟他们说要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但是其他学校的思想也要非常开放,要想到研究的目标是国家利益,一定要争取在比较短的时间里面创造世界一流的研究成果。这种组织模式的改革一定伴随着利益的分配,必然伴随着政策的调整。所以希望这种创新平台的人员配置、科技资源整合、人才成果评价、激励约束机制这些深层次的问题,都必须大胆地突破现有树状的行政管理结构和人才培养的学科结构体系,可能会从树状变成网状。当然其中的优秀人员,有相当一部分还是愿意把关系保留在原有的树状结构里面,可能他会觉得这样更好。另一方面中国高等教育的规模相当大,教师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来搞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大量的可能还是以教学型为主,他们也要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参加社会服务。但是重点要把其中比较活跃和优秀的部分组织起来,所以还要大力推进平台“学术研究特区”和“开放、共享、竞争”的体制环境和运行机制建设。

  哲学社会科学方面,也要采取这种资源共享、成果共享方式,强调不求所在、但求所有。各个学校都要解放思想,这些中心、实验室所在的学校思想要更加开放一些,积极推进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形成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大家要体会到一点,构筑起这样的平台,会产生非常大的积聚效应。本来今天我还想请中国海洋大学的管华诗校长介绍一下他们的做法。他们就是利用了青岛海洋研究的优势,把各研究所联合在一起,准备组成中国海洋研究方面的国家实验室,或者叫国家的海洋研究中心。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德国、英国、法国、欧盟的海洋中心都已经来了,都表示愿意合作。从各个方面的发展态势来说,我想他们的这个想法是完全可能实现的。我们现在这些国家级的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目标都应该是世界级的。所以我们的设计一定要有新思路,一定要更加解放思想。

  2.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安排“985工程”建设任务

  “985工程”二期建设规划的重点是科技创新平台和社科创新基地,必须集中力量建设,避免撒芝麻现象,但并不是说学校可以忽视其他方面的建设。要统筹考虑学校建设的各个方面,处理好学校整体发展、全面提高与重点建设、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而且要统筹安排、综合考虑“985工程”、“211工程”、“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计划”、“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等等。

  同时我们考虑,还需要集成各方面的力量。总的计划是财政部和教育部集中来搞,同时希望科技部、发改委、国防科工委还有自然科学基金委能够积极支持,部、省、市共建还要继续推进。我们本来资源就非常有限,希望用有限的资源来做成一件大事,确实很难。所以希望通过“985工程”这样一个导向性的工程,把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地集成起来。虽然这点钱到每一个学校不算多,但对整个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大工程,对教育来说,在现有的条件下是很了不起的工程。所以要认真地规划,切实用好这笔钱,争取最好的发展,同时努力做好工作,积极争取各个方面的支持。

  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是几个学校的事。我在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交谈的时候就说,没有两个世界一流的大学,上海成不了世界一流的大都市。所以建设或不建设一流大学不只是教育部的事。这一点大家认识非常一致,不是谁帮了谁的忙,而是国家利益之所在。我们现在和各个省去搞共建,实际上他们也不是指望这点钱,正因为各个学校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建设好这些学校,实际上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起到非常关键的推动性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各级领导这么重视,这是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在他们头脑里的反映。对此,我们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一定要把钱用好。牢记“两个务必”,强调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现在有一点奢靡之风,有的学校大手大脚,有的学校管理不善,最近出了一系列的问题。虽然说这点钱比国外是少得太多了,但是毕竟在我们国家是很不容易的事,要千方百计把这些钱用好,共同努力把这件事情办好。

  3.振奋精神,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把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工作切实推向前进

  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知名的高水平大学,既是一个激动人心的目标,更是一项伟大的历史性任务,需要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需要有不断开拓奋进的良好精神状态。我们既要有长期坚持的思想准备,又要有只争朝夕的进取精神,既要有雄心壮志,又要脚踏实地。要千方百计,广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要全面发动,把学校内部广大干部、教师和职工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又要积极从各个方面想办法,想方设法寻求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就资金而言,仅靠中央和有关方面现有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积极争取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建“985工程”,既要把各方面的钱集成起来,用于“985工程”建设,同时又要切实用好管好建设资金,精打细算,用尽可能少的钱办尽可能多的事情。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心操作,脚踏实地,把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切实落到实处,圆满完成“985工程”二期建设任务。

  让我们在中央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发愤图强,开拓创新,认真完成“985工程”二期建设的各项任务,继续把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工作推向前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我们的贡献。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法[200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行为,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行为,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品种范围由备案管理部门发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品种范围。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行〈〈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管理制度。由备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并载明:

  (一)材料生产、经销单位自然情况(包括经销单位在厦固定经营场所);

  (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

  (三)生产许可证范围、批号;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

  (六)产品在厦应用动态抽检记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二)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日受理,出具备案证明并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

  第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在备案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三)商标注册证书;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新型墙材产品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

  (六)产品鉴定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对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七)产品应用业绩;

  (八)经销单位应持有代理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备案或撤消备案:

  (一)不符合国家环保、节能、卫生等产业政策;

  (二)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无生产许可证;

  (四)提供虚假备案资料;

  (五)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六)在厦门工程应用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两次抽样检测不合格的;

  第八条 建筑工程使用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的,应从备案管理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出示〈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手册〉,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检验的规定。

  第九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对实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一)经备案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

  (二)经备案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出现质量、安全等使用问题;

  (三)符合备案条件未予以备案;

  (四)不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厦建材[2000]03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本)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