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章及规范 文号 公布日期 主管 废止理由
性文件名称 部门
001 批转市建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政府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 96年发布的《关
建设及配套设施项 86号 于加强我市城市基
目设计审批程序和 础设施配套建设管
管理办法(试行)》 理的通知》代替。
002 批转市邮电管理局、 津政发 1980.11.12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会
市公安局制订的《 〔1980〕 管理局 1997年颁布的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 93号 市公安 《天津市通信管理
安全的通告》 局 条例》代替。
003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0.09.03 市财政 财政部1992
批转财政部关于国 〔1980〕 局 年发布了《关于中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44号 央国家机关事业单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支的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原通知
失效。
004 批转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0.08.18 市经委 仅适应当时情况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 〔1980〕 的具体规定,自行
位汽车管理、节约 26号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载货汽车的报告》
005 批转市经委、市科 津政发 1980.08.03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委、市财政局《关 〔1980〕 市科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18号 市 财
〈技术改进奖励条 政 局
例〉几个问题的请
示》
006 批转市托幼工作领 津政发 1980.09.18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关于解决 〔1980〕 育 局 自行失效。
区属集体托幼园所 53号
经费问题的请示报
告》
007 批转市出版局等单 津政发 1980.09.22 市 出 适用期已过,
位《关于贯彻国务 〔1980〕 版 局 自行失效。
院〔1980〕163号 55号
文件、加强我市出
版管理、制止滥编
滥印的报告》
008 关于维护学校教学 津革发 1980.01.18 市教育 适用期已过,
秩序的通告 〔1980〕 局 市 自行失效。
15号 公安局
009 批转市计划委员会 津政发 1980.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进口管理委员会 〔1980〕 自行失效。
《关于制订天津市 10号
出口商品留成外汇
管理试行办法的请
示报告》
01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1.11.10 市 政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1〕 工程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的令 231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理条例》代替。
011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3.15 市建委 不适应社会主
进一步加强建筑材 〔1982〕 义市场经济需要。
料管理稳定进销价 60号
格的报告》
012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2.04.25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批转财政部关于严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格财政管理制止乱 87号
开减收增支口子的
报告的通知》的通
知
013 批转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6.15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贯彻〈国务院批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转财政部关于开展 108号
企业财务检查情况
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的通知〉的意见》
014 转发市财政局、市 津政发 1982.08.28 市财政 财政部199
文联、市文化局拟 〔1982〕 局 2年发布了《关于
订的《关于文艺创 110号 市文联 中央国家机关、事
作人员深入生活差 市 文 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旅费开支和生活补 化 局 旅费开支的规定》
助的暂行办法》 ,原办法失效。
015 批转市财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6.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我市商业企业调整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国家对企业经营责 118号
任制的几点意见》
、《关于改进我市
市属国营商业企业
奖励、提成工资和
计件工资的几点意
见》的通知
016 转发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9.18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市区各单位参加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引滦输水明渠土方 127号
工程施工义务劳动
中有关财务开支问
题的意见》
017 批转发市财政局、 津政发 1982.08.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建设银行市分行《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关于统一地方各种 62号
技措性贷款办法的
请示》
018 批转市计委、市经 津政发 1982.08.2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委《关于加速我市 〔1982〕 市经委 自行失效。
锅炉更新改造节约 166号
能源的报告》
019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8.21 市 建 被市人大常委
加强我市建设征地 〔1982〕 设 委 会1992年颁布
工作的几点意见》 157号 的《天津市土地管
理条例》代替。
020 关于修改《天津市 津政发 1982.11.06 市政工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2〕 程 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部分条 213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文的决定 理条例》代替。
021 市人民政府关于查 津政发 1982.11.10 市房管 阶段性工作结
封长期空闲的新建 〔1982〕 局 束,自行失效。
住宅的通知 号
022 批转市财委、劳动 津政发 1982.04.16 市商委 被市政府19
局、总工会《关于 〔1982〕 91年发布的《批
整顿劳动防护用品 81号 转市商委等六部门
经营和发放管理的 拟订的〈天津市劳
意见》 动防护用品定点经
营管理暂行办法》
代替。
023 批转市教育局拟订 津政发 1982.08.21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的《关于职业学校 〔1982〕 育 局 自行失效。
毕业生录用问题的 158号
暂行规定》
024 转发市体委、公安 津政发 1982.06.11 市体委 被市政府19
局《关于加强旱冰 〔1982〕 市 公 94年发布的《天
场管理的意见》 76号 安 局 津市公共娱乐场所
治安管理办法》代
替。
025 关于同意《天津市 津 政 1982.06.30 市 公 全国人大常委
枪支管理实施细则 办 函 安 局 委会1996年颁
(试行)》的复函 〔1982〕 布了《中华人民共
49号 和国枪支管理法》
,原细则失效。
026 关于重申暂停审批 津政发 1982.06.17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新建独立科研机构 〔1982〕 自行失效。
问题的通知 110号
027 关于认真贯彻《国 津政发 1982.08.31 市 物 国务院198
务院关于发布〈物 〔1982〕 价 局 7年颁布了《中华
价管理暂行条例〉 167号 人民共和国价格管
的通知》的通知 理条例》,原通知
失效。
02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2.06.19 市 工 被市政府19
于贯彻执行《中华 〔1982〕 商 局 95年发布的《天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12号 津市经济合同监督
同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代替。
029 批转市科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2〕 自行失效。
》保密细则 133号
030 批转市卫生局、房 津政发 1982.08.14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管局《关于解决“ 〔1982〕 局 市 自行失效。
六·二六”返津人 152号 房管局
员住房困难的工作
方案》和《关于安
置“六·二六”返
津无房人员住房的
若干规定》
031 印发《天津市文物 津政发 1982.12.23 市 文 被市人大常委
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2〕 化 局 会1997年颁布
》的通知 235号 的《天津市文物市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3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2.02.02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关于我市市 〔1982〕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属国营工业企业一 17号 政 局
九八二年扩大实行
全额利润留成办法
的请示》
033 批转市经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6.15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天津市工业产品 〔1982〕 束,自行失效。
创优管理试行办法 113号
》
034 批转市卫生局、市 津政发 1983.01.18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财政局《关于在市 〔1983〕 局 市 自行失效。
区医院实行两种医 12号 财政局
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
035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3.03.14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贯彻国务院 〔1983〕 自行失效。
国发〔1982〕 42号
119号文件的意
见》
036 关于批转市科委《 津政发 1983.03.25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我市科研机构 〔1983〕 自行失效。
整顿工作意见的报 47号
告》的通知
037 批转市广播事业局 津政发 1983.11.26 市广播 适用期已过,
《关于实施〈录音 〔1983〕 电视局 自行失效。
录像制品管理暂行 178号
规定〉的细则》
038 批转市畜牧局《关 津政发 1983.08.06 市畜牧 不适应社会主
于加强社会闲散兽 〔1983〕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医管理意见的请示 109号
》
039 批转市财贸委员会 津政发 1983.04.02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关于放宽政策改 〔1983〕 况的具体规定,自
革禽蛋经营管理体 59号 行失效。
制的意见》
040 关于颁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3.05.26 市 税 牲畜交易税税
〈牲畜交易税暂行 〔1983〕 务 局 种已取消,自行失
条例〉实施细则》 80号 效。
的通知
041 批转市工商局《关 津政发 1983.05.30 市 工 适用期已过,
于放宽市场管理政 〔1983〕 商 局 自行失效。
策的几点意见》 85号
042 颁发《天津市关于 津政发 1983.09.07 市 水 被市政府19
保护引滦工程确保 〔1983〕 利 局 94年发布的《天
安全输水的通告》 131号 津市引滦工程管理
的通知 办法》代替。
043 批转市公安局《关 津政发 1983.07.06 市 公 适用期已过,
于维护市场治安秩 〔1983〕 安 局 自行失效。
序的意见》的通知 97号
044 转发市科委、市体 津政发 1984.05.23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改办拟订的《天津 〔1984〕 市 体 自行失效。
市科研单位科研管 76号 改 办
理体制改革试点方
案》的通知
045 转发市科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4.06.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4〕 自行失效。
成果鉴定工作管理 88号
办法(试行)》
046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4.07.26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建立管理干 〔1984〕 自行失效。
部学院审批程序的 136号
暂行规定》
047 批转市计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我市一九八四年煤 〔1984〕 自行失效。
炭加价费分摊办法 104号
的报告》
048 关于实施《中华人 津政发 1984.01.20 市 工 1994年全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1984〕 商 局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仲裁条例》有关事 10号 了《中华人民共和
项的通知 国仲裁法》,原通
知失效。
049 批转市场管理委员 津政发 1984.01.18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会、城市集体经济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办公室《关于巩固 9号 行失效。
和发展我市新办集
体商业企业的意见
》
050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津政发 1984.05.20 市经委 全国人大常委
强工业产品质量工 〔1984〕 会1993年颁布
作的决定 81号 了《产品质量法》
,原决定失效。
051 关于发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4.11.05 市 劳 被1996年
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84〕 动 局 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试行)》和《天 181号 的《天津市劳动保
津市违反劳动保护 护条例》代替。
法规经济处罚办法
(试行)》的通知
05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4.03.06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有关专有技 〔1984〕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术使用费减征、免 28号 政 局
征所得税审批程序
的请示》
053 批转市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5.04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搞活国营零售商业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服务业经营的几 68号 行失效。
项改革意见》
054 关于我市地方企业 津政发 1984.05.03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今年出口商品收购 〔1984〕 贸委 自行失效。
价格问题的通知 67号
055 转发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4.0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
报送〈天津市庭院 〔1984〕 委会1991年颁
、户内煤气管道建 43号 布的《天津市燃气
设集资办法〉的报 管理条例》代替。
告》
056 转发市计委、外经 津政发 1984.07.06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贸委、经委《关于 〔1984〕 市外经 自行失效。
我市一九八四年实 100号 贸 委
计划外代理出口的 市经委
请示》
057 批转市计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5.03.02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煤炭分配计 〔1985〕 自行失效。
划的改革意见》和 39号
一九八五年煤炭平
衡分配意见》
058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6.18 市 卫 被市人大常委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1985〕 生 局 会1993年颁布
及联合诊所管理暂 115号 的《天津市社会办
行办法》的通知 医机构管理条例》
代替。
059 转发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5.01.07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一九八五年电力分 〔1985〕 束,自行失效。
配管理办法的报告 3号
》
06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1.28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各种监测装置暂行 〔1985〕 会1995年颁布
规定》的通知 12号 的《天津市测绘管
理条例》代替。
061 关于加强我市物价 津政发 1985.05.22 市 物 不适应社会主
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1985〕 价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通知 100号
062 批转市农委、财政 津政发 1985.09.03 市农办 1986年全
局、教育局拟定的 〔1985〕 市财政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贯彻〈国务院关 146号 局 市 了《义务教育法》
于筹措农村办学经 教育局 ,原实施办法失效
费的通知〉的实施 。
办法》
063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津政发 1985.12.05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市分行《关于禁止 〔1985〕 行市分 1994年发布了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88号 行 《银行账户管理办
的暂行规定》 法》,原规定失效
。
06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5.04.02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于扶持和鼓励扩大 〔1985〕 贸委 自行失效。
我市外贸出口和收 67号
购的几项政策措施
065 批转市经贸委拟订 津政发 1985.07.01 市外经 不适应社会主
的《天津市以进养 〔1985〕 贸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出工作管理办法》 129号
066 关于加强报刊发行 津政发 1985.03.26 市邮电 适用期已过,
销售管理的通知 〔1985〕 管理局 自行失效。
63号
067 批转市公安局、农 津政发 1985.11.18 市公安 适用期已过,
林局《关于加强农 〔1985〕 局 市 自行失效。
村汽车和拖拉机管 180号 农林局
理工作的意见》
068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6.11.21 市建委 国家建设部,
解决建设单位拖欠 〔1986〕 计委、经贸委、建
工程款的意见》 145号 行1994年发布
了《关于进一步做
好清理工程款拖欠
的通知》,原意见
失效。
069 批转市容委等七部 津政发 1986.08.15 市容办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109号 的《天津市养犬管
》 理条例》代替。
070 批转市科委等部门 津政发 1986.01.0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拟定的《天津市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独立科研单位体 3号
制改革若干问题的
补充意见》等四个
文件的通知
071 批转市科委、市财 津政发 1986.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局拟定的《天津 〔1986〕 市 财 自行失效。
市科技咨询服务收 91号 政 局
支财务管理暂行规
定》
072 批转市科委,市统 津政发 1986.07.22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计局拟定的《关于 〔1986〕 市 统 自行失效。
加强技术交易合同 90号 计 局
登记、统计工作的
暂行规定》
073 批转市电子振兴领 津政发 1986.11.2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办公室《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计算机应用若干 146号
扶持政策的意见》
074 批转天津港务局拟 津政发 1986.03.20 市 港 交通部198
订的《关于港存超 〔1986〕 务 局 8年发布了《船舶
期货物处理暂行规 32号 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定》 试行办法》,原规
定失效。
075 转发市邮电局、国 津政发 1986.08.30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
家安全局、工商局 〔1986〕 管理局 会1997年颁布
《关于制止非邮政 128号 市国家 的《天津市通信管
部门办理速递文件 安全局 理条例》代替。
业务的意见》 市 工
商 局
076 批转市经委、市体 津政发 1986.09.27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改办《关于进一步 〔1986〕 市 体 义市场经济需要。
完善工业企业内部 117 改 办
经济责任制的几点
意见》
077 颁布《天津市人民 津政发 1986.09.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府关于进一步推 〔1986〕 自行失效。
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20号
试行办法》的通知
07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告 1986.05.12 市 环 被市政府19
于垃圾废土堆山的 〔1986〕 卫 局 93年发布的《天
通告 1号 津市建筑垃圾工程
渣土管理规定》代
替。
079 批转市建委等四部 津政发 1986.10.2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129号 的《天津市建筑市
暂行规定》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80 批转市公用局拟订 津政发 1986.11.14 市 公 被市人大常委
的《天津市城市煤 〔1986〕 用 局 会1991年颁布
气管理办法》的通 140号 的《天津市燃气管
知 理条例》代替。
081 关于颁布《〈借款 津政发 1986.03.13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合同条例〉实施办 〔1986〕 行市分 1996年发布了
法》的通知 26号 行 《贷款通则》,原
通知失效。
082 转发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6.05 市商委 被市政府办公
切实加强对我市冷 〔1986〕 厅1989年发布
饮制品的监督和市 81号 的《转发市商委等
场管理的意见》 六部门拟订的〈天
津市冷饮食品生产
销售、管理暂行办
法〉》代替。
083 批转市商委等五部 津政发 1986.06.09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门拟订的《天津市 〔1986〕 况的具体规定,自
商委系统退休基金 75号 行失效。
统筹试行办法》
084 关于印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6.08.08 人民银 国务院199
集资管理试行办法 〔1986〕 行市分 3年发布了《企业
》的通知 103号 行 债券管理条例》,
原通知失效。
085 批转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8.12 市商委 适用期已过,
解决商品搭售问题 〔1986〕 自行失效。
的规定》 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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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的生产、运输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办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烟草专卖的政策、规定;
(二)检查、处理本辖区违反烟草专卖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上级烟草专卖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烟草专卖范围包括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
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商品烟叶(含烤烟,黄、红晒烟)。
烟草专卖管理品是指卷烟盘纸、滤咀棒、醋酸纤维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含小型手工操作的专用切丝机)。
第五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购销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卷烟、雪茄烟由烟草公司所属烟厂凭《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烟丝由持有《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烟丝厂生产;
(二)卷烟、雪茄烟、商品烟叶的收购、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凭《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和《烟叶收购许可证》经营;
(三)卷烟、雪茄烟及烟丝的零售业务,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讦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第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省内运输本省产的卷烟、雪茄烟,须凭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烟草部门出具的发票随货同行;
(二)省内运输外省产的卷烟、雪茄烟、须凭省烟草公司或县以上烟草部门出具的发票和专卖部门签发的《准运证》随货同行;
(三)省内运输进口的卷烟、雪茄烟,须凭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随货同行;
(四)省内运输烟叶、烟丝,须凭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随货同行;
(五)省际运输烟草专卖品,须凭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随货同行;
(六)在本省范围内,允许成年人每人随身携带本省产卷烟二十条,或进口卷烟十条,或外省产卷烟十条,或烟叶、烟丝五公斤以下;
(七)允许每人每次邮寄卷烟两条。
第七条 烟草专卖管理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烟草专卖管理品生产企业,由省烟草公司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择优确定,并报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企业凭《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其产品由省烟草公司统一分配;
(二)省内运输烟草专卖管理品,凭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随货同行;
(三)从外省购买、调运烟草专卖管理品,须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
第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的发放办法,由省烟草专卖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对执行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烟草专卖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烟厂,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其停产,没收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对批发、零售前款烟厂生产的产品者,除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外,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和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生产冒牌烟者,没收其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销售冒牌烟者,除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外,销量达一百条以上的,并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罚款;销量不足一百条的,并处以一百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以盈利为目的生产手工卷烟者,没收其生产设备、工具、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对销售手工卷烟者,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批发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烟草部门向无批发许可证者提供批量货源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批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屡犯者,吊销其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
对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零售总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强行收购剩余专卖品。
第十四条 对违反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持有专卖许可证的,没收百分之十以下货物,并处以货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没有专卖许可证的,强行收购其货物,并处以货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对违反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持有专卖许可证的,处以货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没有专卖许可证的,没收其全部货物。
对违反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者,属批发单位的,处以货款总额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并强行收购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货物;属零售业务经营者,处以货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强行收购百分之八十的货物;属无专卖许可证的,没收百分之五十的货物,其余货物强行收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强行收购。是指烟草专卖部门按国家零售牌价七折收购。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没收其超量部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属烟草公司所属烟厂,处以货款总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属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收全部货物。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处罚,由各级烟草专卖部门执行。具体罚没审批权限,由省烟草专卖局另行规定。
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按《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所罚没的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包括走私进口香烟),由烟草专卖部门按规定收购。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部门和前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草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有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8年5月15日起施行。过去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同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198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