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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8:2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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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
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国发〔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蔬菜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通过实施“菜篮子”工程等政策措施,促进了蔬菜生产和流通快速发展,蔬菜产量大幅增长,品种日益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市场流通体系逐步完善,基本满足了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但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弱化,措施不落实,蔬菜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依然偏低,流通设施能力不足,造成部分大城市蔬菜自给率过低、蔬菜价格大起大落、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并存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大政府调控力度,把解决当前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一)稳定和提高大城市蔬菜自给能力。大城市特别是城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大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增加投入,稳定和增加郊区蔬菜种植面积,调动和保护菜农的种菜积极性,切实提高本地应季蔬菜的自给能力。要抓紧制定郊区“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老菜地的保护,在城市周边地区合理规划建设新菜地。实行更为严格的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征占菜地的补偿标准要严格按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提高大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用地单位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建设新菜地和发展蔬菜生产。要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蔬菜生产设施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城市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的建设、服务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在保障居民消费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规划布局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保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建设用地。要增加零售网点,积极推进规范型菜市场发展,在特定时段为流动菜摊开辟专门销售区域,方便居民购买。要对蔬菜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建设给予必要的补贴,重点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及其他各种名目收费等不规范行为,切实解决摊位费过高的问题。要督促和引导农贸市场、社区等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为零售商贩经营创造便利。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经销商销售冒充“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及哄抬菜价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市场销售蔬菜的检验检测,保证质量安全。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生鲜农产品的厢式货车,要通过发放特别通行证等措施,允许其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
  (三)强化城市蔬菜供给应急能力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蔬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保障本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制定异常情况下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蔬菜基本消费需求的救济办法,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在蔬菜价格大幅上涨时不降低。
  为保证上述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综合考核,将菜地和种植保有数量、重要蔬菜产品自给率、蔬菜价格异常波动、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重要指标进行量化,作为市长负责制的内容。大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在2010年10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11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落实情况报国务院。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二、加强蔬菜重点生产基地建设
  发展改革委要协调有关部门,在整合现有各类资金和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划,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善菜田基础设施条件,配套建设蔬菜产后预冷处理设施等,提高蔬菜生产水平和重要时节的应急供应能力。鼓励大城市到蔬菜优势产区建立生产基地,保证稳定的供应渠道。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蔬菜生产的信贷支持力度,改进金融服务。保险公司要完善蔬菜保险产品,积极引导菜农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蔬菜种质资源创新和良种培育,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种子工程投资,用于蔬菜品种改良中心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优良种苗供应能力,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建立高产、高效、优质、安全的蔬菜产业约束机制。支持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对蔬菜病虫害统防统治、菜地质量修复与平衡施肥等技术指导,依法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蔬菜良种和高效低残留农药(含生物农药),有条件的可实行重点品种免费供种供药。制定蔬菜种植环境污染物的限量标准,并加强监测。建立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机制,严格产地准出制度。
  三、改善蔬菜流通设施条件
  加快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产地蔬菜预冷设施、批发市场冷藏设施、大城市蔬菜低温配送中心建设,推广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及相关配套设备。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加快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在产销衔接和市场调控的重要地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大城市销区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推进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城市菜市场的建设改造。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要加强产销地铁路专用线、铁路冷藏运输车辆及场站设施建设,发挥铁路运输的比较优势,促进大批量、长距离蔬菜的铁路运输。
  四、完善“绿色通道”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扩大“绿色通道”政策覆盖的蔬菜品种范围,以及由于少量超载和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而产生的整车全程收费等问题。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沟通协调,铁路部门要及时掌握蔬菜运输需求,妥善做好运力安排,优化运输组织,适时组织开行蔬菜的班列,支持蔬菜运输。
  五、提高蔬菜产销的组织化程度
  农业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支持力度,扶持蔬菜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商务部要以“农超对接”等工作为抓手,积极引导大型零售流通企业以及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产地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市场和龙头企业等直接对接,提高零售环节产销对接的蔬菜流通比重,降低营销费用。为切实解决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各类蔬菜产销对接活动予以积极扶持,引导产区和销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蔬菜合理有序流通。
  六、强化蔬菜信息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配合,抓紧研究建立覆盖主要蔬菜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制度,对种植面积、产量、交易量、库存量及价格进行及时监测,扩大监测品种和范围,在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建立主要蔬菜品种的交易量、批发价格的日监测制度,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强化对蔬菜生产、市场和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主流媒体以及手机报等新兴传播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引导蔬菜种植户、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稳定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预期;要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倡节约,减少浪费。要加大对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的新闻媒体、经营者或个人的监督查处力度,防止不实信息误导市场。
  七、统筹抓好当前“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
  今年入汛以来洪涝灾害频发,也给蔬菜生产供应造成一定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当前蔬菜恢复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确保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继续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抓好肉蛋奶和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继续落实好国家关于支持生猪和奶业等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洪涝灾害给蔬菜生产和畜禽水产养殖造成的损失,抓紧制定支持菜地大棚、畜禽圈舍、池塘网箱等灾毁设施修复重建的政策措施,实行种苗补贴,搞好饲料供应,帮助迅速恢复生产。要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信息,积极组织货源,做好区域调剂,及时动用储备,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串谋涨价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做好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管理好通胀预期、进一步贯彻中央“惠民生”方针政策和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职责分工,把各项工作措施尽快落到实处,为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国务院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8〕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推进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8〕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对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廉租住房的日常租赁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经租管理工作)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经租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实施。
  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四、申请家庭现有(已有)房产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一)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的面积按照产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含已转让、转租的房产等)的面积按照租赁证中载明的使用面积根据固定系数(砖混结构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1.43,砖混结构非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1.2,砖木结构公房换算系数为1.1)换算成建筑面积后核定。
申请家庭也可委托测绘机构测量建筑面积,并承担测绘费用。
  (三)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四)夫妻离异的,双方享受的房改房(含已转让、赠与、转租的房产等)面积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享受的公房面积由持有租赁证的一方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其他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属于共同共有的,双方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
  (五)家庭成员在农村有批地建房份额的,其批地建房的份额面积参照房改政策核定。
  五、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申请家庭,其收入情况按照《救助证》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其他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参照《救助证》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六、廉租住房申请办理程序: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受理公告》,明确申请条件等内容。
  (二)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的申请家庭,直接向所在区建设(房管)局提出申请。
  (三)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要求核查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
  (四)社区居委会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杭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盖章,并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每月11日(节假日顺延)为公示起始日,公示期为7天。
  (五)社区居委会负责在公示期内接受群众举报,填写《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举报核查登记表》,并通知被举报家庭提供相关证明。
  (六)社区居委会在公示结束后填写《杭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公示结果汇总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收入情况核查意见及盖章。对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在每月20日前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退回其申请材料。
  (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要求审核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对公示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以及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举报情况不属实的申请家庭,在《申请表》上予以盖章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申请家庭,在《申请表》上注明核实情况及盖章,并退回其申请材料。
  (八)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每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汇总送所在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退回其申请材料。
  (九)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在《低收入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及盖章,并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相关材料送所在区建设(房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退回申请家庭。
  (十)区建设(房管)局对直接受理及区民政局报送的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住房困难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及盖章,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相关材料汇总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受理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材料直接退回;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报送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退回申请家庭。
  (十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被举报的申请家庭,由区建设(房管)局、区民政局核实举报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材料逐级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退回申请家庭。
  (十二)对经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属实的申请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类型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携带相关证明原件,按时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租金核减)的申请家庭,凭该证件到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凭该证件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签订货币补贴合同并办理领取货币补贴手续;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凭该证件进入轮候,并根据房源情况参加集中配租或日常配租。
  七、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套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具体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平均住房水平、财政资金能力以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八、实行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6平方米(含)至50平方米(含)。
  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实物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经租管理机构根据《保障资格证》,对持有《救助证》、《低收入证明》的申请家庭按照减免后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配租期限按照申请家庭《保障资格证》的有效期确定,《保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1年。
  十、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予以优先配租,并优先选择具体房源:
  (一)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年满70周岁;
  (二)家庭成员中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二级下肢残疾的残疾人;
  (三)家庭成员中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二级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四)家庭成员中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二级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十一、实物配租的轮候和选房程序如下:
  (一)集中配租时,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产生选房序号,并按序号依次选房。
  (二)日常配租时,申请家庭按照《保障资格证》上的顺序号,从廉租住房房源库中随机产生的若干房源中选房。
  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其轮候和选房程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轮候和选房情况发放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应在领取实物配租通知单后按照规定时间与经租管理专门机构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房屋租赁证》。
  十二、实物配租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配租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配租的情形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十三、申请家庭放弃实物配租或不接受配租房源的,实行货币补贴。
  十四、申请家庭为单人户且为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义务的,在实行实物配租后,其指定监护人可共同居住;其法定监护人具备实际履行监护义务条件的,实行货币补贴;
  (二)申请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在实行实物配租后,其监护人可共同居住。
  十五、申请家庭向经租管理专门机构有偿转让其现有住房的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应当向经租管理专门机构提出转让申请,经租管理专门机构对房屋权属状况、房屋现状等进行核查、验收,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请家庭与经租管理专门机构签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价格、腾退期限、过户手续办理、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三)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由经租管理专门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申请家庭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重新委托评估,重新委托评估的费用由申请家庭承担。双方对评估价格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两次评估的平均值确定转让价格。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转让款由经租管理专门机构予以专户存储,用于抵扣申请家庭应当缴纳的廉租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同时,按照不低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直接计入该存储专户。
  (五)申请家庭因购房需要提取该转让款的,应当向经租管理专门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但提取后的专户存储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十年的租金总额。
  (六)申请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根据合同约定对转让款进行统一结算,但已转让的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不再予以退还。
  (七)受让申请家庭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所需的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十六、申请家庭不能转让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不参加实物配租,实行货币补贴。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申请家庭因其他特殊困难,无法按规定向经租管理专门机构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现住房不纳入房产面积核定范围,并可按规定实行实物配租。
  十七、实行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申请家庭现有(已有)房产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十八、货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证》,对持有《救助证》的申请家庭按补贴金额标准全额发放货币补贴;对持有《低收入证明》的申请家庭按补贴金额标准的60%发放货币补贴。
  十九、申请家庭应在领取《保障资格证》后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合同,并自行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十、房屋出租人凭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货币补贴款审批和领取手续。货币补贴款按月计算,最多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支付的房租低于货币补贴标准的,按实发放货币补贴。
  申请家庭因现有(已有)房产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上限(50平方米)的80%(含)以上而不能参加实物配租的,可持《保障资格证》、现住房有效证明直接申请领取相应的货币补贴款。
  二十一、申请家庭原有房产已转让、赠与或转租,且建筑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实行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原有房产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二十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但现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上限(50平方米)的80%(含)的,不实行实物配租,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贴。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二十三、持有《保障资格证》并承租公房的家庭,凭《救助证》或《低收入证明》向公房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租金减免为廉租住房租金的手续。
  公房产权单位应将公房租金减免办理情况定期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四、申请家庭在家庭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并提交区民政局和区建设(房管)局核实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家庭应当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报收入、房产等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二十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定期对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因申请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配租期满后作出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停止公房租金减免等决定。
  对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但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其具体保障方式及标准。
  二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日  证监发字[1998]2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8]2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