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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8:0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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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78号 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已于2003年1月1日实施,鉴于规范中公布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人体测定方法,一些企业申请变更已获我部批准的防晒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中涉及SPF值的内容。经研究,规定如下:一、 原产品名称中没有SPF值标识或其SPF值标识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可申请在产品名称中加入或更改SPF值标识。 二、 变更程序按照“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三、 企业申请变更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变更申请表。(二) 申报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三) 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四) 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五) 符合要求的SPF值检验报告。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万家寨引水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万家寨引水项目)
(签订日期1997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1997年8月29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引黄工程总公司〔如本协定1.02节(p)段所作定义〕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执行本项目A部分,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本协定提供的部分贷款资金转贷给山西省(以下简称山西),然后由山西将该部分资金再转贷给引黄工程总公司;
  (C)山西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执行本项目B部分,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本协议提供的部分贷款资金转贷给山西;及
  (D)借款人计划根据其与联合融资方签订的协议(联合融资贷款协议)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外资渠道(联合融资方)筹集一笔总额为30,000,000等值美元的贷款(联合融资贷款);以及
  特以上述情况为基础,银行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以及银行分别与山西,引黄工程总公司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95年5月30日颁布的《单一货币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连同其在以下方面所作的修改(以下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6.03节 银行所作的注销。如果(a)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资金的权利已被中止连续长达30天以上,或(b)银行经商借款人之后,随时确定,不需从贷款资金中提取一笔贷款用于支付项目费用,或(c)银行随时确定,对于用贷款资金支付的任一合同,存在借款人或某一贷款受益者的代表在采购或执行合同中的腐败或欺诈行为,而借款人又未采取银行满意的及时和合理的措施来纠正这种局面,银行对此合同中符合使用贷款资金的费用金额加以核定,或(d)银行随时确定,用贷款资金支付的任何合同采购不符合贷款协定确定或提及的程序,银行对此合同符合使用贷款资金的费用加以核定,或(e)帐户关闭后,贷款帐户中仍有未支付的贷款资金,或(f)银行根据6.07节就某一笔贷款从担保人那里获得通报后,中止借款人对该笔贷款的提款权并将此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该通知发出后,该笔贷款应予注销。”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已经解释的词汇具有其中给定的相应含义,而下列新增术语则具有以下词义:
  (a)“受益者”系指山西计划或已经提供子贷款的一家企业。
  (b)“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中任一项内容。
  (c)“补充投资计划”系指《山西项目协定》附件2C部分提及的投资计划,该计划将由太原供水公司根据该部分有关条款完成。
  (d)“环境管理计划”系指《引黄工程总公司项目协定》附件D.1部分提及的计划,该计划旨在确保本项目A部分的执行符合健全的卫生、安全和环保标准。
  (e)“汾河大坝”系指位于借款人的山西省娄烦县内的汾河大坝及其相关建筑物。
  (f)“财年”系指一日历年从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的12个月期间。
  (g)“项目移民行动计划”系指由天津勘测设计院和山西勘测设计院于1997年4月1日准备的移民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安置因实施项目和建设万家寨大坝及执行补充投资计划而搬迁的人员,并可能随时调整。
  (h)“山西项目协定”系指同日银行和山西签订的协定,该协定随时可能修改,并包括其所有的附件和补充协定。
  (i)“山西省”系指借款人的山西省。
  (j)“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款提及的帐户。
  (k)“子贷款”系指山西用本贷款资金,已向或计划向一子项目受益者提供的一笔贷款。
  (l)“子项目”系指由使用子贷款资金的某一受益者在本项目B(5)部分下执行的某一特定项目。
  (m)“转贷协议”系指山西和引黄工程总公司根据《山西项目协定》附件2A.1部分规定签订的协议,该协议随时可能修改,并包括其所有附件;“转贷贷款”系指该协议下提供的款项。
  (n)“太原”系指山西太原市。
  (o)“万家寨大坝”系指位于借款人的山西省偏关县黄河上的大坝及其相关建筑物。
  (p)“引黄工程总公司”系指山西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该公司系根据借款人的法律,(i)引黄工程总公司章程以及(ii)由山西省工商管理局于1995年9月18日颁布的营业许可证(证号为11005348-2)建立并经营的一家国有企业。
  (q)“引黄工程总公司项目协定”系指同日银行和引黄工程总公司签订的协定,该协定随时可能修改,并包括其所有的附件和补充协定。
  (r)“引黄工程总公司章程”系指经山西于1995年9月6日批准的引黄工程总公司协议条款,该章程随时可能修改。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为四亿美元($40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i)支付已发生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A,B(1),B(2),B(3)和B(4)部分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和(ii)支付山西已支出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子项目所需的、需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已从子贷款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包括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抵债、没收或抵押。向专用帐户中存入款项或从专用帐户中支出款项,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进行。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3年6月30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0.75%(1%的3/4)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等于LIBOR(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基准利率与LIBOR总利差之和。
  (b)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从本协定签字日起(包括该日期)至(但不包括)第一个利息偿付日的时期(起始利息期),和在此之后的从一个利息偿付日(包括该日期)到下一个利息偿付日(不包括该日期)的每一时期。
  (ii)“利息偿付日”系指本协定2.06节规定的任何日期。
  (iii)每一利息期的“LIBOR基准利率”系指该利息期第一天(对起始利息期而言,系指该利息期第一天当天或之前的第一个利息偿付日)内的伦敦同业银行六个月美元存款拆借利率。该利率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率表示。
  (iv)每一利息期的“LIBOR总利差”,系指:(A)0.5%(1%的1/2);(B)减去(或加上)该利息期内银行用于所有或部分单一货币贷款(包括本贷款)的所有或部分银行未清偿借款之利率低于(或高于)伦敦同业银行六个月存款拆借利率或其它参考利率的差额部分的加权平均,该利差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率的方式表示。
  (c)在每个利息期的LIBOR基准利率和LIBOR总利差确定之后,银行应将其及时通知借款人。
  (d)当任何时候,根据影响本2.05节提及的确定利率的因素的市场惯例所发生的变化,银行决定使用一个与本节给出的本贷款利率确定基础不同的利率确定基础将对借款人整体和银行都有利时,银行则在将新的利率确定基础通知借款人至少六个月后,可对应用于本贷款尚未支付部分的利率的确定基础进行修改。该基础在通知的时限期满后生效,除非借款人在该时限内将其反对意见通知银行,在后一种情况下,该修改将不适用于该贷款。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偿付一次,偿付日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还计划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项目目标作出承诺,因此,在对贷款协定中对借款人的其它义务没有任何限制或约束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山西按照《山西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所有义务,促使引黄工程总公司按照《引黄工程总公司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所有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措施,包括及时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使山西和引黄工程总公司能够履行这些义务,而不应或不允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以下条件向山西提供贷款资金:
  (i)提供的本金应以美元计价,由山西在20年内,其中包括5年宽限期,用美元偿还给借款人;
  (ii)山西应按本协定2.05节适用于本贷款中借款人偿付的利率,对本节(b)(i)小段提及的已提取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及时偿付利息;以及
  (iii)山西应按0.75%的年率,对本节上述(b)(i)段提及的未提取贷款本金部分及时支付承诺费。
  (c)在对本协定3.01节条款没有限制的情况下,除非借款人和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4确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项目所需的、并从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土建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山西项目协定》附件1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特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有关各项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应:(a)由山西根据《山西项目协定》2.04节的规定,针对项目B部分加以履行;和(b)由引黄工程总公司根据《引黄工程总公司项目协定》2.04节的规定,针对项目A部分加以履行。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以费用报表形式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报帐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会计记录和帐目;
  (ii)保证将所有证明这些支付的凭证(合同、订单、发票、清单、收据和其它证明文件)保留至银行收到从贷款帐户中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并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根据一贯采用的合适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年的有关本节(a)(i)段提到的,以及有关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一财年结束后六个月,向银行提供一份其范围和详细程度符合银行合理要求的由上述审计师写出的审计报告,其中包括上述关于本财年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准备这些报表的程序和相关的内部控制能否作为有关提款依据的独立意见书;及
  (iii)当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银行提交其所要的有关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材料。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1)段的规定,特别规定下述附加事项:
  (a)山西未能履行其在《山西项目协定》,引黄工程总公司未能履行其在《引黄工程总公司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使山西不能履行其在《山西项目协定》,使引黄工程总公司不能履行其在《引黄工程总公司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c)因修改、暂时中止、废除、取消或放弃引黄工程总公司章程,实际上严重影响引黄工程总公司履行其在《引黄工程总公司项目协定》中规定义务的能力。
  (d)借款人或山西或其他任何有司法权的权威机构,采取了解散或撤销引黄工程总公司或暂时中止其运营的任何行动。
  (e)联合融资贷款协定未能在1998年7月1日或银行同意的更晚的日期以前生效;然而,如果借款人能让银行满意地认为,借款人能按与其在本协定下承担的义务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从其它渠道为本项目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本段的上述规定就不适用。
  (f)(i)在不存在本段(ii)小段所述情况下:(A)根据联合融资贷款协定的条款规定,借款人从联合融资贷款资金提款的权利已被全部或部分暂时中止,取消或终止;或(B)在商定的偿还期到来之前,联合融资贷款已提前到期还款。
  (ii)如果借款人能在以下情况下让银行满意,本段的(i)小段将不适用:(A)上述暂时中止,取消,终止或提前到期不是由于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联合融资贷款协定的任何义务所致;和(B)借款人能按与其在本协定下承担的义务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从其它渠道为本项目筹集到足够的资金。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的规定,特别规定下述补充事项:
  (a)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任何情况发生并在银行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及
  (b)本协定5.01节(c)段和(d)所述的任何情况发生;以及
  (c)在不存在本协定5.01节(f)(ii)小段所述情况下,本协定5.01节(f)(i)(B)小段所述的情况发生。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山西和引黄工程总公司已签署转贷协议;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这些补充事项应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供的一份或几份法律意见书内:
  (a)《山西项目协定》已得到山西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山西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引黄工程总公司项目协定》已得到引黄工程总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引黄工程总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c)转贷协议已得到山西和引黄工程总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山西和引黄工程总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
  INTBAFRAD 248423(MCI)或 Washington,D.C. 64145(MC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周文重                 黄育川
    (签字)                (签字)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规定了将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以及分配给每一类别的贷款金额和每一类别中用贷款资金支付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分配的贷款额     贷款资金支付占
类  别             (以美元表示)     费用支出的%
(1)工程
 (a)项目A部分    217,300,000      70%
    隧道及泵室
 (b)项目A部分     33,200,000      60%
    其它工程
(2)货物
 (a)项目A部分     23,000,000      50%
    输水管
 (b)项目A部分     94,900,000)国外支出的100%;国内
    其它货物                )支出(出厂价)的100%;
                        )以及当地采购的其它货
                        )物国内支出的75%
 (c)项目B(1)至B(4)1,600,000)
    部分货物                )
(3)咨询服务
 (a)项目A部分     15,400,000)   100%
 (b)项目B(1)     3,900,000)
    至B(4)部分             )
(4)培训
 (a)项目A部分      1,700,000)   100%
 (b)项目B(1)     1,000,000)
    至B(4)部分             )
(5)子贷款         8,000,000 山西支付费用的100%
             ___________
  总 计        400,000,000

  2、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从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开支或在借款人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开支。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对于下述情况下的费用支出不得提款:
  (a)除了1996年10月20日以后至本协定的签字日以前发生的费用,最多可提取28,000,000等值美元以外,本协定签字之前发生的费用;
  (b)类别(5)下子贷款不能提取,除非该笔子贷款是根据《山西项目协定》附件2B部分和该附件的附件的规定提供。
  4、银行可以要求,下列情况下的费用支出,均需按照银行通知给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以费用报表的方式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a)低于10,0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合同的付款(不含《山西项目协定》附件1第1节D部分2(b)款提及的前3个合同),
  (b)低于1,000,000美元的货物合同的付款(不含根据《山西项目协定》附件1第1节D部分2(d)款提及的前3个合同),
  (c)低于100,000美元的授予给公司的咨询服务合同的付款,
  (d)低于50,000万美元的授予给单个专家的咨询服务合同的付款,
  (e)用于培训的付款,以及
  (f)子贷款付款。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帮助借款人增加太原的供水,以确保环境上可持续的经济增长,通过增加就业减少贫困。
  作为山西不断增加供水计划的一部分,该项目由以下部分组成,为实现项目,借款人和银行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随时对项目组成进行修改:

 A部分:引黄工程
  为将借款人的黄河水引入太原,建设以下隧洞,渡槽和水库系统,包括:
  (1)修建一条从万家寨大坝至下土寨的总干隧道,以及交通道准备工程;
  (2)在下土寨从总干向南修建一条主隧道,南干两座泵站,总干三座泵站,渡槽,倒虹,涵洞,输电线以及变电站;
  (3)从下静游村的汾河-库到太原呼延水厂修建联接管道和隧道;
  (4)提供水泵,电机,控制件,阀门,闸门和通讯设备;
  (5)安置因本附件A(1)至A(4)部分提及的活动而搬迁的人员;以及
  (6)执行项目环境管理计划。
 B部分:机构发展;水资源管理
  (1)执行一项计划以加强山西水资源供给和管理部门的机构,经营和管理,包括这些机构的公司化和商业化,水价和供水行业市场的合理化。
  (2)为太原准备一项环境总体规划,包括一项废水管理计划,研究开发废水排放许可系统和污染控制及预防计划。
  (3)开发和引进水及废水监测系统,以及污染许可系统。
  (4)提供培训,改进山西环保局职员在污染预防,建立和操作污染许可系统以及水和废水监测系统等方面的技能。
  (5)向主要污染企业,特别是钢铁,煤炭,焦煤,制药,造纸,化肥和/或化工行业的企业的特定子项目提供贷款,为这些企业在经营中引进和运用环保上可行的技术。
  本项目预计于2002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3:        分期偿还时间表

  到期付款日              偿还本金额(以美元计)*
  2003年2月15日           8,490,000
  2003年8月15日           8,740,000
  2004年2月15日           8,995,000
  2004年8月15日           9,260,000
  2005年2月15日           9,535,000
  2005年8月15日           9,815,000
  2006年2月15日          10,100,000
  2006年8月15日          10,400,000
  2007年2月15日          10,705,000
  2007年8月15日          11,020,000
  2008年2月15日          11,345,000
  2008年8月15日          11,675,000
  2009年2月15日          12,020,000
  2009年8月15日          12,375,000
  2010年2月15日          12,735,000
  2010年8月15日          13,110,000
  2011年2月15日          13,495,000
  2011年8月15日          13,895,000
  2012年2月15日          14,300,000
  2012年8月15日          14,725,000
  2013年2月15日          15,155,000
  2013年8月15日          15,600,000
  2014年2月15日          16,060,000
  2014年8月15日          16,530,000
  2015年2月15日          17,020,000
  2015年8月15日          17,520,000
  2016年2月15日          18,035,000
  2016年8月15日          18,565,000
  2017年2月15日          19,110,000
  2017年8月15日          19,670,000

  *除非按《通则》4.04节(d)段所述的情况另有规定外,该栏中的数据表示应偿还的美元额

 附件4:          实施方案

 A.万家寨大坝的安全
  为确保万家寨大坝以及下游生命,财产和活动的安全,借款人应通过水利部采取以下措施。
  1、运营、维护和应急计划
  借款人应根据银行可接受的指南,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向银行提交万家寨大坝运营和维护方案以及大坝应急计划,为银行提供适当的机会与借款人就这些计划交换意见,并在参考银行的有关建议后,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益实施该计划。
  2、定期检查
  借款人应根据健全的工程惯例和银行可接受的指南,委派合格的有经验的独立的专家,在大坝完工后前五年并随后至少每隔三年,每年对万家寨大坝及其运营和维护进行检查,以找出可能危及大坝安全,下游生命、财产和活动安全的大坝自身,大坝维护或运营方法的质量与强度方面以及应急计划上的缺陷,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此,借款人应不迟于1998年10月31日聘用一个独立专家组,对万家寨大坝进行定期检查,该专家组人员的资格、经验和工作大纲应能为银行所接受。借款人应确保该专家组在每次对大坝检查之后,向借款人和银行及时提交该检查结果报告并提出保证万家寨大坝,下游生命、财产和活动安全宜采取的措施。借款人应使银行有适当的机会就专家组提供的每一报告与其交换意见,并随后在考虑银行有关建议的基础上,执行报告中提出的措施。
 B.万家寨大坝移民
  1、借款人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因建设万家寨大坝而搬迁的所有人员能按照移民行动计划得以安置,以保证所有移民的生活水平及生产力得到改善。
  2、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指标和保持充分的政策与程序,对移民行动计划的实施及其目标的实现进行持续地监测和评价。借款人还应根据银行满意的指南,在每年的4月15日和10月15日之前准备并向银行提交半年度报告,该报告包括过去6个月上述监测评价活动的结果,以及随后12个月为有效地执行移民行动计划及其目标的实现建议采取的措施,包括监测评价活动所提的任何修改建议。借款人应使银行有适当的机会就每一报告交换意见,并随后在考虑银行的有关建议后,实施报告中的建议和进行相应的修改。
  3、为使本附件B部分第1段和第2段得以实施,借款人应于1998年2月15日之前聘用资格、经验和工作大纲均能为银行所接受的独立的专家,让其负责监测和评价移民行动计划的实施对因万家寨大坝建设而需搬迁人员的社会经济影响,并负责准备上述B部分第2段所提及的有关监测评价活动的报告。

 附件5:          专用帐户

  1、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合格类别”一词系指类别(1)至(5);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并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由分配给合格类别的贷款资金所作的支出;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件第3段(a)条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15,000,000美元的款项,但如果没有银行的另行同意,则在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总额加上银行根据《通则》5.02节所作的全部未支付的特别承诺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00,000等值美元之前,核定分配额应限制在相当于9,000,000等值美元的金额上。
  2、由专用帐户所进行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银行收到它认为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应按下述办法提取核定分配额及在以后提款补充该专用帐户:
  (a)对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次或数次不超过核定分配额总数的存入向银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申请,银行应根据该一次或数次申请,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对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银行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银行提出往专用帐户中存款的申请。
  (ii)对于根据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所作的一笔或数笔支付,借款人应在每一次提出这类申请前或当时,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银行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其他的证明材料。银行应以借款人每一次的这类申请为基础,按照借款人所申请的且由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表明已从专用帐户中支付的合格支出数额,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并存入专用帐户。在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所有补充存款申请是正当的时候,所有这类的补充存款都应由银行按照相应的合格类别及相应的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4、对于由借款人从专用帐户中所作的每一笔支付,借款人应在银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向银行提供表明此项支付完全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银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均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a)如果在任何时候银行确定借款人可以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贷款帐户中继续提取所有款项;
  (b)如果借款人在本协定4.01节(b)(ii)段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向银行提交其所要求的、根据该4.01节就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所作的任何审计报告;
  (c)如果在任何时候银行通知借款人准备根据《通则》6.02节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中止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力;或
  (d)一旦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贷款总额,减去银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此后,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分配给合格类别的贷款资金的剩余未提取款额,应按照银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该种款项的继续提取,只能在银行已经满意地认为,截止到此通知之日时,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所作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提供给银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接到银行通知时,及时地:(A)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这类补充证明材料;或(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者,如果银行提出退回的要求,则向银行退还),其金额相当于该笔支付的金额或该笔支付中不合格或不能核实的部分金额。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在借款人未提供这类证明材料或未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之前,银行不应继续往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任何未支付款项将不需再为以后的合格支出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接到银行的通知后,及时向银行退回该笔未支付款项。
  (c)借款人可以在通知银行后,向银行退回存入专用帐户的全部或任一部分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c)小段退回给银行的金额,将贷记入贷款帐户中,以供今后按照本协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取或注销。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引导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我部于2006年在部分省组织开展了民办学校诚信评估试点工作,初步探索建立了一套引导民办学校诚信发展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引导更多民办学校走诚信办学、规范发展道路,决定自2007年5月起在全国组织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引导和推动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品牌化,逐步使诚信成为民办学校共同的办学理念和行为准则,促使民办学校在培养技能劳动者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各地要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见附件1)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建立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机构,组建专家队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注意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评估工作办法。

  三、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级城市要结合培训就业政策宣传和民办学校检查评估等活动,对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意义进行广泛宣传,面向社会公开评估条件和程序,鼓励民办学校踊跃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要根据评定结果建立民办学校诚信记录,实施动态管理,并树立一批注重办学信誉和培训质量的诚信学校的典型。诚信记录可作为民办学校的资信证明。

  四、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于2007年5月在全国启动。2007年先行开展诚信达标民办学校和诚信良好民办学校评定。2008年,在各地评定的基础上,开展诚信优秀民办学校评定工作。

  五、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学校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培训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使其在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服务就业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是指根据遵纪守法、诚信办学的原则,对民办学校的社会信誉、办学水平和培训绩效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校。
第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学校自愿、政府指导、多方参与、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指导下,由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职协)组织实施。
由中国职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评定工作机构,分级负责各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中国职协组织设立部级诚信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部门、相关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培训就业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三)受理和审议对省、市级评定机构的答复提出的复议;
(四)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可设立省(市)级诚信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凡本办法所述的民办学校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第八条 民办学校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二)从事职业培训办学满三年以上;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承诺遵守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只需向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根据诚信等级评定要求进行自评后形成的自评报告;
(五)诚信等级评定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诚信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诚信达标学校(以下简称达标学校)、诚信良好学校(以下简称良好学校)、诚信优秀学校(以下简称优秀学校)。三个诚信等级的含义如下:
达标学校表示该校管理有序、培训规范,具有满足培训教学正常运行的办学和师资条件,有较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良好学校表示该校具备较强的培训能力和良好的教学教研水平,培训质量较为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用状况良好;
优秀学校表示该校具有相当的办学规模和培训能力,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培训工作实现了信息化、系统化管理,有显著的培训特色和品牌影响力,是全国民办学校的典型,引领民办职业培训的发展方向。
诚信等级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诚信等级。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以下述材料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评定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诚信等级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重点评价民办学校的运行状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主要指学生和用人单位)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依据诚信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以下评定级别进行评定:
(一)达标学校由市级评定公示;
(二)良好学校由市级从经评定符合达标校要求的学校中择优推荐,报省级终审评定公示;
(三)优秀学校由省级从经评定符合良好校标准的学校中择优推荐,报中国职协终审评定并予以公示。
诚信等级评定机构应在诚信等级评定后,向被评定学校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定机构负责在当地主要媒体和专门网站上公示达到各诚信等级要求的民办学校名单。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评定机构提出署名的书面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做出书面答复。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评定机构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专家委员会应做出书面裁定,专家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原评定机构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经评定获得诚信等级的,由评定机构报中国职协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培训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在诚信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诚信等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诚信等级的机构,由地方评定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评定机构有权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信用状况明显下降的,经原评定机构核实可降低或取消诚信等级,同时更换或收回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分为三个级别:诚信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优秀学校)、诚信良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良好学校)、诚信达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达标学校),优秀学校在良好学校中择优评定,良好学校在达标学校中择优评定。
三个诚信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分别如下:
一、达标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达标学校的评定指标分为必要条件和培训规范两类、共9个指标。
(一)必要条件的含义及评估要求
必要条件指标是参加达标学校评估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要求,否则不能评定为达标学校。
1、 检查评估记录:指劳动保障部门检查评估和民政、税务部门年检的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无任何检查评估不合格记录。
2、 行政处罚:指劳动保障、民政、税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无任何行政处罚的记录。
3、 不诚信投诉事实:指确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投诉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应无任何不诚信投诉事实记录。
4、 司法诉讼:指经诉讼、仲裁被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载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应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5、 办学时间:参加达标学校评估的民办学校必须有3年以上(含3年)的办学经历。
(二)培训规范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培训规范指标是民办学校提供培训服务的规范性程度方面的指标,达标学校的培训规范性指标具体包括: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办学条件、师资状况等4个方面。
本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如下:
6、社会信誉:指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的真实性、收费及使用规范性、合同信守程度、依法办学情况、竞争行为的规范性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5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社会信誉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0-2分
招生广告、简章真实程度(4) 完全真实 真实 基本真实
社会竞争行为 (5) 规范 基本规范
收费规范度 (6) 规范 基本规范
合同信守程度 (7) 极高 较高 一般
依法办学情况 (8) 很好 一般
本项满分 5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招生广告、简章真实程度:
完全真实:指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90%以上与事实相符;
真实:指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80%以上与事实相符;
基本真实:指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70%以上与事实相符。
——社会竞争行为:
规范:指严格按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参与竞争,无贬低其他学校等行为;
基本规范:基本能按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参与竞争,基本无贬低其他学校等行为。
——学校收费规范度:
规范: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完全公开、透明,多年来无任何违规乱收费现象;
基本规范:学校收费基本按照法律规定及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能基本做到公开、透明,近三年来无任何因违规乱收费受到处罚的记录。
——合同信守程度:
极高:完全兑现与教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学生签署的培训、推荐就业合同,具有极高的合同信誉;
较高:多数情况下能兑现与教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学生签署的培训、推荐就业合同,具有较高的合同信誉;
一般:能够基本履行与教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学生签署的培训、推荐就业合同,具有一定的合同信誉。
——依法办学情况:
很好: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各项要求办学,从2000年以来未发生过任何违法行为,未受到任何处罚;
一般:基本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各项要求办学,但有轻微的违规行为,自2000年以来仅受过执法部门2次以下警告,但未受过实质性处罚。
7、管理水平:指民办学校在领导班子状况、相关制度建设状况、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25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管理水平 领导班子状况 健全 基本健全 一般
日常制度建设情况 健全 基本健全 一般
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健全 基本健全 一般
制度执行情况 严格遵照执行 基本遵照执行 执行方面有明显出入
教学管理水平 优秀 良好 一般
本项满分 25分
3)相关指标说明:
——领导班子状况:指除校长外,有无分管教育、教学、后勤等方面的副校长和这些方面的主管主任,以及他们工作的尽职程度等。
——日常制度建设情况:指学校日常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章程、人事、财务制度等)是否经民主、合法程序制定。
——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指学生管理(包括思想品德、纪律等)、教职员工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管理、教学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健全程度。
——制度执行情况:指学校日常管理、学生管理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教学管理水平:指学校在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技能实训情况、教学效果总体评价等方面的工作水平。
优秀:培训内容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教学计划和大纲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全体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认真实施教学,实训课程课时占总培训课时60%以上,严格坚持月或课程考核评价制度和教学效果分析。教材内容与生产、工作实际结合紧密,并具有一定前瞻性。
良好:培训内容绝大部分符合国家标准,教学计划和大纲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80%以上的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认真实施教学,实训课程课时占总培训课时50%-59%,坚持月或课程考核评价制度,并有教学效果分析。教材内容与生产、工作实际结合紧密。
8、师资状况:指民办学校在专兼职教师比例、一体化教师占教师队伍比例结构,以及教师从事职教教学年限等方面的情况。
1) 分值:15分
2) 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一体化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单位:%) 10以上 6—10(不包括10) 3—6(不包括6) 1—3(不包括3) 1以下(不包括1)
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单位:%) 50以上 30—50(不包括50) 20—30(不包括30) 10—20(不包括20) 10以下(不包括10)
从事职教教学10年以上教师比例(单位:%) 50以上 40—50(不包括50) 30—40(不包括40) 20—30(不包括30) 20以下(不包括20)
本项满分 15分
9、办学条件:指民办学校在校生规模、设备状况、年培训规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 分值:1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办学条件 年培训人数(含学制教育学生)(单位:人) 5000以上 3000-4999 1000-2999 700-999 200-699
实训设备价值(单位:万元) 制造业类 200以上 150—200(不包括200) 90—150(不包括150) 50—90(不包括90) 50以下(不包括50)
服务业类 80以上 50—80(不包括80) 30—50(不包括50) 10—30(不包括30) 10以下(不包括10)
合计分数 10分

本类各指标的总分权重及分值表
指标名称 社会信誉 管理水平 师资状况 办学条件 合 计
分数权重 50% 25% 15% 10% 100%
分 值 50 25 15 10 100

(三)达标学校评定标准
经评定达到达标学校必要条件指标要求,且培训规范性指标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达标学校。
二、良好学校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良好学校的评定以达到达标学校标准为前提,另增加教学质量、教研水平、社会服务三类,共10个评分指标。
(一)相关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1、教学质量:指民办学校在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率、通过率、毕业生就业率以及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 分值:50分
2) 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0-2分
教学质量 学生鉴定参与率(单位:%) 95—100 90—95(不包括95) 85—90(不包括90) 80—85(不包括85) 80以下(不包括80)
鉴定合格率(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单位:%) 95以上 85—95(不包括95) 75—85(不包括85) 70—75(不包括75) 70以下(不包括70)
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单位:%) 70以上 50—70(不包括70) 30—50(不包括50) 10—30(不包括30) 10以下(不包括10)
毕业生就业率(单位:%) 95以上 90—95(不包括95) 80—90(不包括90) 70—80(不包括80) 70以下(不包括70)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本项满分 5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占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鉴定人数的比例。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指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基本情况。
优秀:学校有两家以上定点合作企业,同企业共同组成校企合作工作机构,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已形成制度,同企业签订了规范的合作协议,并能严格遵照执行。
良好:学校有一家定点合作企业,与企业签订了较为规范的合作协议,能够严格按照协议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学生。
一般:学校有合作企业但不固定,能够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但随意性较强,几乎没有任何文字、制度方面的保证。
较差:学校在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学生方面没有较为明确的作为。
2、教研水平:指民办学校在教师教研活动诸方面所达到的基本水平。
1)分值:4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0-2分
教研水平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 普遍满意 多数满意 基本满意 基本不满意 不满意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极差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极差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极差
本项满分 4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85%以上的学生对学校85%以上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普遍满意;70%以上—85%的学生对70%以上—85%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多数满意;55%以上—70%的学生对学校55%以上—70%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基本满意;40%以上—55%的学生对学校40%以上—55%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基本不满意;只有40%及其以下的学生对学校40%及其以下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不满意。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80%以上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优秀;60%以上—80%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良好;50%以上—60%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中等;40%以上—50%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较差;40%及其以下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极差。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优秀:学校在鼓励教学创新方面有系统、明确的制度,并长期坚持实施,使得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自觉进行教学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
良好:学校具有一定鼓励教学创新的制度,虽不系统、明确,但能够起到鼓励教师进行创新的作用,大部分教师能够自觉进行教学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中等:学校虽无该方面明确的制度,但对于教师进行教学创新持鼓励态度,一部分教师具有教学创新方面的探索,成效一般。
较差:学校没有该方面明确的制度,也无积极鼓励教学创新的态度,顺其自然,多数教师无教学创新的自觉性,也没有这方面的工作成果。
极差:学校在教学方面墨守成规、遏制创新行为,教师在教学方面无创新意识,对整体教学效果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优秀:学校在教研活动方面有切实可行的系统的制度,并深入贯彻执行,90%以上的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一件获学校级以上的教研成果(包括论文)。教师能自觉将教研活动与教学紧密结合,并通过教研活动极大促进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
良好:学校在该方面具有系统的制度,也能在实际工作中执行,80%以上的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一件获学校级以上的教研成果(包括论文)。多数教师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与教学工作结合,对教学有一定积极影响。
中等:学校在该方面的制度不够系统、完整,且与实际有一定差距,50%以上的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一件获学校级以上的教研成果(包括论文)。部分教师能够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但与教学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对教学的积极影响甚微。
较差:学校没有该方面的制度,仅有10%左右的骨干教师近几年有一定成果。虽然有部分教师参与教研活动,但教研活动的内容、形式与教学工作相去甚远,且对教学工作基本没有积极影响。
极差:学校没有形成教研活动的氛围,教师极为缺乏开展教研活动的意识,教师在教研方面基本无成果可言,对教学工作消极应付,极大地影响教学质量。
3、社会服务:指民办学校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社会义务性培训服务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1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社会服务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 150及其以上 50-149人 49人以下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优秀 良好 一般
本项满分 1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指从参评当年算起之前的五年中,民办学校以完全免费的方式,向社会相关困难群体提供的培训服务,旨在促进其就业的总人数。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指从参评当年算起之前的五年中,民办学校支持、参与或赞助政府举办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记录
优秀: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帮助政府宣传并积极参与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受到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嘉奖。
良好: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表扬。
一般:对待公益性活动不积极,但无明显的抵触情绪和行为,能够按照政府要求参与相关活动。





良好学校各指标评分的总分权重及分值表
指标类别 权重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教学质量 50% 50 学生鉴定参与率 10
鉴定合格率(占学生总数的比例) 10
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 10
毕业生就业率 10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 10
教研水平 40% 40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 10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 10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10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10
社会服务 10% 10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 5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5
合 计 100% 100 100
(五)良好学校的评定标准
经评定诚信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诚信良好民办学校。
三、优秀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分标准
优秀学校评定以达到良好学校标准为前提,另增加综合实力、开拓创新、现代管理、社会品牌4类评定指标。
(一)优秀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定要点
1、综合实力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职业培训业务覆盖领域广泛,综合性强;学校在校生人数已形成规摸效应;职业培训的技术、方法居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自身的培训特色;将职业培训与学员职业生涯发展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培训理念;
2、开拓创新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创新能力;对国内民办职业培训领域的开拓与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代表国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方向。
3、现代管理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采用先进的业务系统管理软件,实现对教学质量控制、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科学管理、学生就业安置、投诉处理等日常业务的系统化精确管理。
4、社会品牌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形成跨区域的职业培训知名品牌;具有社会公认的特色专业;成为某一区域内(跨省)多数用人单位普遍认同的、知名的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二)评分办法
本级指标由劳动保障部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被评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各指标评定要点进行评分。
(三)评定标准
经评定诚信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诚信优秀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