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1995〕3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港英政府为保证家用电器使用者的安全,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电子条例第406号订立了“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于1995年3月23日起实施。
“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的内容,包括:插座、插头、电缆接头、熔断元件、熔断连捍、适配接头、器具联接器、额定电流值等,插头及适配接头的设计都要符合英国标准协会(BS)的安全标准。各地商检局及国内生产、经营出口上述产品的单位,必须了解和执行香港这一法规。为了早日做好出口检验的准备,特提出下列要求:
1、认真研究“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
2、按照“规例”要求的BS.IEC等安全标准检验。
3、将“规例”转发你局所属有出口任务的局,并通报有关国内生产,经营出口到香港上述产品的有关单位。
4、自1995年3月23日起,凡是生产企业或出口公司出口到香港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香港“规例”要求的,一律不接受报验和检验。
5、各局在执行香港“规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
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
(1994年第503号法律公告)
(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电力条例)
(第406章)第59(1)条订立)
1.生效日期
本规例自1995年3月23日起实施。
2.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插座”(socket)指电缆接头以外可与插头连接起来的器件,其作用是让连紧着插头的电气产品与电路接驳起来,无论接驳时是否需使用开关掣;
“插头”(plug)指电缆接头或器具联接器以外的可以插座连接起来的器件,其设计作用是让电气产品与插座接驳起来,而插头本身是藉著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连紧起来;
“电缆接头”(cable connector)指设计用以接合软电缆或软电线的器件,在使用这器件后,接合或分开软电缆或软电线时,便无须使用工具;
“熔断元件”(fuse element)指熔断器的一部分:即按其设计当过量电流流过电路时会熔掉的部分;
“熔断连杆”(fuse link)指包含熔断元件的熔断器的一部分,当熔断元件熔掉后,须换上新的熔断连杆,熔断器方能再被使用;
“适配接头”(adaptor)指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它的设计可--
(a)将不同尺寸或构造的有脚插头或采用其他通电方式的插头与插座连接起来;
(b)让多於一个插头与同一插座连接起来;或
(c)作上述两个用途;
“器具联接器”(appliance coupler)指可将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接驳起来的器件,它包括--
(a)一个属于软电缆或软电线的组成部分或拟连紧软电缆或软电线的接头;及
(b)一个嵌於、附於或拟附於电气产品的入口;
“额定电流值”(rated current)指电气产品制造商为该产品设定的电流值;
“BS”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英国标准协会(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英国标准规格(British Standard
Specification);
“EN”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Electro-
technical Standardisation)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欧洲标准(European Standard);
“IEC”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所出版的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刊物中的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2)在本规例中--
(a)凡提述某项标准,有关提述所指的标准是指本规例生效时实施的该项标准;
(b)凡在本规例中提述(“有关提述”)的某项标准,是透过提述另一项标准来指明有关规定,有关提述须解释为提述该另一项标准,而该另一项标准指本规便生效时实施的该项标准;及
(c)提述在某日公布或开始实施的某特定编号的国际标准(Inter-
national Standard)或英国标准(British Stan-
dard),是指由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
ctrotechnical Commission)或英国标准协会(Bri-
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在有关日期公布或在有关日期开始实施的,该编号的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或英国标准规格(British Standard Specification)。
3.所适用的插头及适配接头
(1)本规例适用於其设计是供家庭使用,并在不低於200伏特电压的情况下操作的插头及适配接头,不论它们是否装设於电气产品或作为附件供应。
(2)本规例不适用於--
(a)转运或经香港过境或制造以供自香港出口的插头或适配接头;或
(b)装於电力器具内部或构成电力器具组成部分的插头,按这些插头的设计,须使用工具对电力器具施行若干工序,方可把插头嵌入或移离插座;或
(c)附表1指明的插头或适配接头。
4.插头及适配接头的安全标准
除非插头或适配接头符合(a)及(b)段规定,否则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或出租,或为出售或出租的目的而展示或储存插头或适配接头--
(a)符合附表2第2栏中描述的任何一个设计;及
(b)符合附表2第3栏中,就有关设计指定的安全标准。
5.电气产品的安全规定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除非按设计--
(a)在不低於200伏特电压的情况下操作;
(b)在不超过15安培的最大额定电流值的情况下操作:
(c)以软电线和插头方式;以供接驳插座,且其设计作直接接驳而无须使用电缆接头;及
(d)供家庭使用,
的电气产品装设有具正确的额定值并符合第4条订明的安全标准的插头,否则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或出租,或为出售或出租的目的而展示或储存该电气产品。
(2)第(1)款不适用於下述电气产品--
(a)转运或经香港过境的电气产品;
(b)制造以供自香港出口的电气产品;
(c)为供翻新而售卖的电气产品;
(d)作废料而售卖的电气产品;或
(e)装有符合以下说明的插头的电气产品:该插头具有正确的额定值:并符合IEC884-1:“供家庭或相类用途的插头和插座”(Plugs andSocket Outlets for Household Use and Similar Purposes)规格:以及装有适配接头,而该适配接头--
(i)与香港的电源插座接驳时,提供相等於符合本规例所订明安全标准的插头的安全标准;
(ii)把插头圆封;及
(iii)只有使用工具才可除下。
(3)电气产品对於防止电击的保障,如不单依赖基本绝缘,还另设安全防护方法,即其可接触的导电部分与固定电力装置的接地保护导体连接,而按其连接方式,即使基本绝缘发生故障,可接触的导电部分亦不会带电;则该类电气产品如要符合第(2)(c)(i)款所指的相等安全标准,电气产品所装设的IEC884-1插头必须提供接地,以便电气产品在与适配接头连接时,其可接触的导电部分的接地保护,能保持与固定装置的电源接地系统连接。
6.罪行
任何人违反第4或5条,即属犯罪--
(a)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b)第二次或其后再度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7.提出已尽应尽的努力为免责辩护
(1)在检控任何人犯第6条所订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该人显示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及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2)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凡经(1)款下的免责辩护涉及一项指--
(a)因另一人的作为或过失而致犯罪;或
(b)因依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而致犯罪;
的指称,则除非被检控的人在该法律程序开始聆讯日最少7整个工作天前,已向提出法律程序的人送达通知书,提供在送达通知书时所管有的、任何可指出或有助指出该另一人身份的资料,否则被检控的人如无法庭批准,不得依赖该项免责辩护。
(3)任何人不得以其须依赖另一人提供资料为理由,而依赖第(1)款下的免责辩护,除非他可显示在一切情况下,尤其考虑到--
(a)他为核实该等资料而采取及或会已在合理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及
(b)他是否有理由不相信该等资料,及他依赖该等资料实属合理。
附表1
〔第3(2)(c)条〕
本规例并不适用的插头及适配接头
1.没有其他电力器具(熔断连杆,开关掣或指示灯除外)的插头或适配接头。
2.旅行适配接头(即其设计并不是连接香港插座系统的适配接头,而这种适配接头令设计供在香港使用的插头,能与香港以外地方插座接驳)。
3.构成灯线盒接头组成部分的插头(灯线盒接头指设计供装置悬吊电灯配件的接头)。
4.在电灯及其配件装于轨道系统的照明设备中,构成该设备组成部分的插头。
5.构成影音组合组成部分的插头(即其设计供接驳装置在影音组合中的播座,而非接驳香港电源插座系统的插头)。
附表2
〔第4条〕
安全标准
项 插头及适配接头的设计 安全标准
1.额定值13安培有熔断器的三方脚插头 BS1363或BS5733(1)
2.额定值5安培或15安培的三圆脚插头 BS546或BS5733(2)
3.电刨用的两脚可逆转接驳的插头 BS4573或EN50075
4.设计供与符合BS1363的插座连接
的13安培三方脚适配接头 BS1363:第3部
5.设计供与符合BS546的插座连接的
5安培三圆脚适配接头 BS546(3)
6.设计供与符合BS546的插座连接的
15安培三圆脚适配接头 BS546(4)
(1)经测试证明符合BS5733的13安培插头,其插脚的构造和尺寸,以及插头的显示和熔断连杆,应符合BS1363
(2)经测试证明符合BS5733的5安培或15安培插头,其插脚的构造和尺寸,以及插头的标示,应符合BS546。
(3)尽管BS546的标准有所规定--
(a)装有符合BS1362的熔断连杆的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及
(b)具有不超过三面5安培插座口并装有一条符合BS646或BS1362的5安培总熔断连杆的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
(4)尽管BS546的标准有所规定--
(a)装有符合BS1362的熔断连杆的1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
(b)15安培适配接头的一面无熔断器的15安培插座口,可换上一面无熔断器的13安培插座口,而该插座口的构造和尺寸须符合BS1363;
(c)具有一面无熔断器的15安培或13安培插座口,以及不超过两面5安培插座口并装有一条符合BS646或BS1362的5安培总熔断连杆的1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及
(d)具有不超过三面5安培插座口并装有一条符合BS646或BS1362的5安培总熔断连杆的1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向喀麦隆派遣分为两组工作的医疗队,姆巴尔马尤医院十六人(包括一名由中国承担全部费用的管理人员),吉得医院十三人,共二十九人。
第二条 姆巴尔马尤医院设: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两名,化验师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三条 吉得医院设: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喀方派出化验师、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与中国医疗队一起协调配合、共同工作。喀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条件所限在他们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的责任。
第五条 喀方同意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姆巴尔马尤和吉德医院提供一定量的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喀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方提供药品售后的费用将按下列方式使用:
——70%用于重新购存中国药品和器械;
——30%用于改善医院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支付从杜阿拉至医院的上述中国药械的运费。
医院院长和中国医疗队长按月签发向双方卫生部呈报的售药收入清单。
其支出由上述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
第七条 药品订单及其定价由上述负责人商定办理。
第八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喀麦隆的旅费及其他们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工资。
喀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麦隆回国的旅费。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期间,喀方同时负担:
——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
——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工具、车辆维修、油料和司机工资);
——医疗费、办公费和出差费;
——提供每人每月伙食和零用的十一万非洲法郎的津贴费。
此项津贴费将由喀方每月拨付给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免交工资收入和津贴收入所得税。
中国医疗队员在初次入居喀麦隆时,免交个人物品进口税。
中国医疗队员结束工作离开喀麦隆时,喀方应保证将他们个人的合法收入汇出,或兑换成外币携带出境。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喀方规定的节假日,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照发津贴费。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原因,不能享受规定假期,即连续工作二十四个月,喀方应支付二十六个月的津贴费。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喀麦隆共和国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及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喀方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条款所规定的工作期满后返回中国。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和中国医疗队结束工作时,中方将把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全部无偿地转交给喀方。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即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二月底止。
第十五条 如喀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在雅温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代表
祝有容 约瑟夫·奥沃纳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3月14日由我驻喀麦隆大使祝有容和喀麦隆卫生部长约瑟夫·奥沃纳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雅温得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