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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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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4〕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4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责任制(15分)
1、各区县政府制定"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具体操作方案,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3分);将2004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2分);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2、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2分)、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2分)
1、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切实可行、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2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8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及时处理群众有关就业再就业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事件(2分)。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20分)
1、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制订下发了有关推进城镇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文件(2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政策,明确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2分)。
2、把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在所有的街道、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2分),财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2分),落实场地(2分),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2分)。
3、各区县依托综合性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2分),当地财政安排培训经费给予补贴(2分),完成市下达的转移(输出、接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任务(2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18分)
1、完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100%的街道(镇)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3分)。
2、2004年底前,各区县按市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硬件配置标准"完成网络硬件配置(3分);区县劳动力市场实现与市信息联网(2分)。各区县均使用全省统一的“再就业管理系统”,开展再就业管理工作(2分)。
3、2004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4分)。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2分)。
4、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5分)
1、技工学校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实际确定发展方向,筹措资金、加快发展并完成市下达的2004年技校招生计划。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积极协助做好技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2分)
2、各区县政府在10月底前制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方案(3分),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场地(4分)。
3、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3分)。完成市下达的创业培训计划(3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2分)
各区县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分),安排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2分)。按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4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市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对在2003年度市考评中被扣分的工作项目,各区县必须在2004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在7月8日前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迳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按被扣分数在2004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5年1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组织对本区县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区县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区县(街道、镇、社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50%区县。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区县,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8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年、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区县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县,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县,取消其当年参加市委、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由各区县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提高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工作成果,优化人居生活环境和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镇)标准》、《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县城、乡镇和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 县城和镇村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镇)标准》以及省、市爱卫部门颁发的《省、市级卫生镇村标准》,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活动,自觉接受卫生检查与考核监督。
  第四条 实行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工作表彰奖励制度。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当年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命名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卫生县城每县奖励500万元,国家卫生镇每镇奖励50万元,国家卫生村每村奖励5万元;省级卫生镇每镇奖励10万元,省级卫生村每村奖励3万元;市级卫生镇和市级卫生村予以通报表彰。
  第五条 市爱卫办采取随机巡查抽检的形式,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区镇村环境卫生进行检查考核。列入当年卫生创建工作重点镇村的,按申报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调研、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卫生创建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制,市爱卫办择其优秀者列入重点镇村进行针对性指导。申报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有相关管理办法者从其规定。一般应经过申报、推荐、调研、技术考核、验收命名等环节。其中省、市级调研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若干次,直至达标考核验收命名为止。国家、省、市级卫生县城、卫生镇村的命名权限分属全国爱卫会,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爱卫会)。
  第七条 城乡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县城、卫生镇村的调研、考核、验收以及日常动态管理,由市爱卫办牵头组织实施,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市爱卫会成员单位抽调。检查标准按《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镇)标准》以及省、市爱卫部门颁发的《省、市级卫生镇村标准》执行。具体点位随机抽取。
  第八条 各县区、各镇村要加强对本辖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自查评比,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及检查结果应分级归档备案。
  第九条 城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和卫生县城、卫生镇村监督检查结果,按照《宝鸡市县区和市级部门环境卫生基础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作为其中内容之一,纳入市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条 市、区爱卫办对城乡环境卫生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卫生先进单位,根据命名权限,依据存在问题的大小,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黄牌警告或按有关程序进行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含中央、省属驻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将需盘活的土地收购、收回、征用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受市政府委托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计划、经济贸易、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设立土地储备交易分中心,在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本开发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
  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编制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土地储备供应实行双向预约登记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收回、收购(征用)和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签订用地协议,自行签订的用地协议一律无效,市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凡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未达转让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登记;
  凡需要获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进行开发或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预约登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储备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无主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依法责令退还、交还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五)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六)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征用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破产、划转、特困等企业需要盘活或处置的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以及拟改变用途的土地;
  (九)征地转户后剩余土地;
  (十)拟转让(包括与他人进行联建、开发)的划拨土地以及拟改变用途用于商业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划拨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并纳入储备,但确属国家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除外。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编制年度征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征用储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拟征用地块的界址图,申请规划选址,市规划部门及时提供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图。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图及有关资料,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事务工作可委托有关部门办理,发生的税费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支付。
  (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纳入储备。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前六项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面积、他项权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拟收购地块的界址图,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选址及规划设计要点。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方案还须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土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凭证;
  (六)土地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解除。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可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作为拆迁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也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由被收购方或受让方实施拆迁安置。

第四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 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完善交易制度。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将拟供应地块在土地交易市场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以招标或拍卖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与受让人签订《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市土地管理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二十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其他特殊地块还须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约定的用地人签订《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条件;
  (三)用地人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土地管理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确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目录》。用地人应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用地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申请办理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件齐全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提请土地管理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运作后的增值资金逐步充实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未申请土地收购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为自行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受让方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未按《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出让金的,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出让金的,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并报请市土地管理局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用地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交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0]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