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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1:1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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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1999)130号 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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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15号1999年11月30日)



民政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19号)的规定,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调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干部管理体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按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吉安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吉市组字[2005]2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管理体制

1、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未单独设立地质矿产局的县,其矿政管理职能划入县国土资源局。

2、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所已经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的管理维持不变;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上收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管理到位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等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以乡(镇)为单位设立国土资源所,也可以按区域设立国土资源分局。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分局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编制3—5人。

(三)财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并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机构编制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县(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2004年3月19日以前超编进入的人员要逐步消化,对2004年3月19日以后违反规定进入的人员(除按规定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要进行清理。今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录用(调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编制、按规定,并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办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二、完善健全土地审批管理体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市、县(市、区)、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法律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市、县(市、区)工业园区(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

(一)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确保执法监察到位。市、县(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大队,为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调动下级执法监察力量办案。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于上级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依法查处并按期上报处理结果。

(二)认真落实执法监察有关制度。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带头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

(三)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国土资源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交接有序、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对保险条款中的有关除外责任予以解释的请示》(平保发〔1999〕0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保险条款中的约定与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虽有不同或重叠,但不抵触的,约定有效,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由于各个险种的条款,尤其是产、寿险条款之间将违法犯罪行为列为除外责任的意义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违法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在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含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各个条款的具体内容,作符合逻辑的、公平的解释,不能一概而
论。
三、在保险条款中,如将一般违法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应当采用列举方式,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如采用“违法犯罪行为”的表述方式,应理解为仅指故意犯罪行为。
四、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五、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构成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除保险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外,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具有因果关系。
此复



1999年9月6日